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谁
债权转让要想生效的,虽然不用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必须要及时的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谁呢?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一般为债权人,即让与人,当让与人不能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须提供由让与人出具的委托手续。
更新时间:2018-07-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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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部分转让,如果对应的债权有抵押物的话,抵押权是否会和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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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权转让。如果相应的债权有抵押物,抵押权是否与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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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前有效吗?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赡芤蛭梅饺衔鄹衤舻土?,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