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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清偿

    民事关系的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在无法用自己的能力实现债权人即将到期的债权时,又希望可以偿还债务,就可以让一个第三人代为偿还,而第三人通常是自愿的。更多关于代为清偿,请继续阅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更新时间:2022-06-09 14:06 点赞 浏览 转发
    代为清偿
    •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

        代为清偿制度所以得到如此普遍的确认,是因为它比较好地衡平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详细些说,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由于第三人的清偿而使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而债务人不过是改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且在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为清偿时,债务人还可因此而免去其所负担的给付义务,所以对他并无不利,对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当他与债的履行无利害关系时,一方面他的代为清偿本系出自一定的利益比较而为之,另一方面他正可能依约定而取得代位权,在清偿后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即使无代位权,也可依其与债务人间的委托关系,或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而使自己的损失得以补偿。当他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于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取得法定代位权。所以对第三人也无不利可言。这是代为清偿制度得以生存发展的利益基础和根本动力所在。

        但各国在立法,判例,学说上承认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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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制度的内容分析

        中国现行民事法规中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第三人代为清偿理论,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外国的立法,尤其是与我国现实的需要相比,差距颇大。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梳理及界定,指出目前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后采取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突破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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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法院撤销。

        另查明,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在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破产还债期间,进行生产自救,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业务往来。

        又查明,原告丁某于2001年8月13日向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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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那么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是否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偿?

        1、追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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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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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制度的内容分析

        中国现行民事法规中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第三人代为清偿理论,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外国的立法,尤其是与我国现实的需要相比,差距颇大。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梳理及界定,指出目前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后采取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突破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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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是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其在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的时候,民事诉讼法对其也是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的,要遵守执行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代为清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代为清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代为清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只要是明确表示了是帮债务人偿还所欠债权人的款项的话,那么就肯定是可以进行中断诉讼时效。

        代为清偿制度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ǎ保┮篮贤男灾?,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不得代为清偿。普遍认为下列债务不得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ǎ玻┱ㄈ擞胝袢酥湮薏坏糜傻谌舜宄サ脑级?。

       ?。ǎ常┱ㄈ嗣挥芯芫宄サ恼崩碛?;债务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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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无区别。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趁给新的债权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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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清偿原则是:1、实际履行原则,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2、全面履行原则,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3、协作履行原则,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4、强制履行原则,对到期债务不偿还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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