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注销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税和房地产税 1小时前
答 公司出售房屋交2%至4%的土地增值税,5%的印花税,1%至7%的城市维...
问 养老保险断了7个月,以后再交,对以后有影响吗? 1小时前
答 养老保险断了有下列影响:个人的缴费年限会中止计算;会降低个人的平均指数...
问 你好,我在一个叫玫瑰相约的平台上被骗了50万,有可能追回来吗? 2小时前
答 网络上被骗了钱能追回。若想追回被骗钱财,被骗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告...
问 债权人在担保人六个月内电话催要过欠款这样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3小时前
答 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
问 昨天派出所不明所以把人带走 今天打电话说要钱去刑警队查体 语气很害怕 今天 09:49
答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涉情况。
问 没有风险提示,没有双录,直接给个号,客户购买爆雷,招商银行有责任吗?可... 今天 08:36
答 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情况。在抖音搜索“苏州陆律师”可以更快更新学习相关法...
问 诈骗怎么办怎么解决这个 今天 06:48
答 报警抓人,警方追回钱财发还
? 你好,请问轻伤二级被关看守所50多天还能办取保候审吗?谢谢解答。 1小时前
答请问你有什么问题
? 别人用啤酒瓶打伤了脸,缝了八针是轻伤还是轻伤 1小时前
答你好,报警,申请伤情鉴定确定
? 趾骨1 2 3骨折了能定伤残吗? 1小时前
答以当地负责鉴定的法医机构答复为准
? 试用期规定六个月,能不能领取半个月工资补偿加一个月工资补偿。能不能签个... 1小时前
答您好,您大概要问什么问题呢
? 我去年11月份买房,0000元定金,今年2月份交了首付,但没签合同,现... 2小时前
答交了定金不想买房子了,要看不想买房子的原因。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
? 男人带小三,离婚后女方一定要给抚养费吗 2小时前
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女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 我父亲工作期间得了大病没法继续上班了 单位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 <p>... 3小时前
答职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应当延期处理?!独投贤ā返谒氖醯谌罟娑?,...
问 您好,请问我和我亲姑姑家孙子是属于旁系三代以内的吗? 今天 04:31
答 您好,您和您亲姑姑的孙子,属于四代旁系血亲。 我国的亲等计算方式,一...
问 张律所你好,师傅带徒弟干活,徒弟受伤了,责任怎么划分? 今天 02:06
答 受害者若是在兼职期间受伤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因第三人...
问 您好8月十号一女子身穿和服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昨天22:40
答 不是寻衅滋事罪。只是违反行政法意义一般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
问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住院期间,事故单位如何赔偿经济损失,谢谢! 昨天16:42
答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问 你好,济宁市梁山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昨天 15:28
答 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依约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问 已婚男有家室,以单身名义欺骗我,他老婆说我是小三,要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昨天 12:20
答 您好,可以去起诉对方诈骗。
问 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昨天 10:46
答 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赔偿按照该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支...
济宁地区
邹城市律师案例
2022-08-010次
2016年原告侯某与原告于某商议以于某的名义承包一项工程,经商议后于某与被告菏泽某建筑集团签订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大学某教学楼的进户门、防火门、护栏、盖板等分项工程的制作、安装。2016年9月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任务并交付,后正式入驻第一批新生。经与被告菏泽某建筑集团、被告赵某结算,工程款合计487325元(大写:肆拾捌万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原告已收到工程款22万元,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2673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均以发包人某大学、某大学建设办公室未向其支付工程价款为由拒付。被告赵某是菏泽某建筑集团派驻某大学某教学楼的项目经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673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后被告赵某同意偿还剩余的工程款,维护了委托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王律师高效的代理工作表示认可。
2022-08-010次
庭传票后,被告委托王其森律师代理应诉。被告认为:一、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某影视”是一款属于第三方的APP视频软件,该软件及其内载的一切资料与被告无任何关联。被告对“某影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不知情,对该软件中《某影视作品》的上传者的身份不知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APP内载的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原告提到的某网址(以下简称“公司主页”)确系被告持有,被告向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某网页(以下简称“涉案网页”)是被告的用户分享的链接,打开该链接后对应的是提示可以下载“某影视”APP软件压缩包。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立即断开了该链接,该链接已经无法打开。二、由于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分享的链接的具体内容无主动审查的义务。而且发布涉案网页的用户分享的是一款APP软件,不是《某影视作品》作品本身,该APP软件本身不侵权,在这款软件中存在大量的视频,被告无义务对该APP中的视频进行审查。三、发布涉案网页的用户属于被告的免费用户,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经济利益?!赌秤笆幼髌贰纷髌吩谖夜诘闹纫话?,在上述APP软件中任何人均可以免费观看《某影视作品》。四、被告在公司主页明确标注了“禁止上传侵权影视等作品的通知”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可以看出被告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该通知,在该通知内容里面留有便捷的投诉方式以便接收侵权通知。被告对其用户已经广而告之,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且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前从未收到过关于侵犯《某影视作品》作品的任何形式的投诉。综上,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侵权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后,原告撤回了起诉,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022-08-020次
委托后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某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提取血样的过程不合法,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只有检验报告上显示了试管的编号,未有其他证据印证,检材不充足可靠,血检报告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如下:1、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渡蕉」步痪榘炀萍葑砑莅讣傅家饧返?0条规定“在提取血样前,办案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应当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第11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办案民警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摄录监督...”。通过查看抽血视频可以看出,采集血样是在车内进行的,车内只有三人:分别是上诉人某某、采血人员、另外一名被采集血样者。根据抽血视频还可以看出车门外刚开始是两名民警,但其中一名民警低头看手机,后来这名民警离开后,只留下一名民警。通过仅留的这一位民警亲手旋转摄像头角度的动作可以看出,摄像设备不是戴在民警身上的执法记录仪,而是固定安装在了抽血的车上或者临时摆放在了抽血的车上。一个民警执法不能保证抽血过程的客观真实,另一民警未全程监督,程序严重违法。未有证据证明在车辆周围仍有其他民警;即使有其他民警,其他民警不是对某某进行执法的过程进行监督,而至多是对路过的其他车辆进行检查。采血人员未按照《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与处理》(WS/T225-2002)第4.6条的规定携带一次性手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血人员或交警已按照《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与处理》第4.7条和《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抗凝管、密封袋上面标注了标本的采集时间(年月日和具体时间)、被抽血人员的姓名。2、《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3规定“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附录A.1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视频内容未显示采血针从密闭包装盒取出的过程,不能确定是不是一次性的,不能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不能确定采血针是否受到污染?!渡蕉」步痪榘炀萍葑砑莅讣傅家饧返?0条规定“办案民警应当对提供消毒药品的标签及时进行摄录固定证据?!毕钟兄ぞ菘梢钥闯?,民警未按前述规定拍摄消毒剂的标签,通过抽血视频很明显的可以看出使用前瓶子已经拆封,对某某使用的消毒剂不是一次性的,不能确定消毒剂是否受到污染;不能确定消毒剂的种类(不能仅凭当场仅有的一位交警的口述或交警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记载就直接认定是碘伏),不能确定是否含有乙醇物质,而且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某某均辩称当时闻到消毒剂有一股酒精味。辩护人经上网搜索发现上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规格为100ml且酒精含量为42%-48%的碘酊消毒液,其规格、瓶子大小、瓶盖颜色、瓶身颜色、液体颜色与监控视频中对某某使用的非常相似。因此,存在消毒液被污染或含有酒精的合理怀疑。抽血视频未拍摄试管从密闭包装中拿出来的过程,未拍摄包装盒或试管上注明的有效期、用途、编号、血量。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试管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试管的编号是多少、试管中的血量是多少(不能仅凭交警的口述或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就直接认定血量,却未有视频或拍照以便固定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是否从试管上签过名,且某某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自己未在试管上面签过名字。根据医学基本常识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6的规定,提取到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立即轻轻颠倒摇匀,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但从抽血视频来看,仅能看出对其中的一个抗凝管进行了摇晃,无法证明对另一个抗凝管是否摇晃,且视频能够很明显的看出对摇晃的这一只试管未颠倒180度。因此无法保证血液与抗凝剂充分接触,存在一定程度上凝血的可能性,检测的准确性存疑。根据《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4条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6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办案说明和受案登记表中记载对某某的血样“当场封装”,但是除此之外,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血样是否放到到密封袋、是否对密封袋进行密封、是否当场封装、是否分别装入两个不同的密封袋,封装的过程是否合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是否从密封袋上签过名,且某某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自己未在密封袋上面签过名字,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和未受污染。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3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办案说明和受案登记表记载对某某的血样标本“储存到物证保管室进行低温保存”,但是除此之外,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血样保存的过程是否合法。另外,抽血视频未显示是否将盛有血液的试管立即保存在冷藏设备。当时的气温在20度左右,如果不立即放入冷藏设备将导致血液发生腐败,可能导致检测的数值升高。血液提取后是否立即保存、保存的过程和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现有的证据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问题均不能证明符合技术操作要求。因此,存在保存过程不合法的合理怀疑,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和未受污染。三、一审时公诉机关未提交关于血样送检详细过程、鉴定机构接收检材详细过程的证据,无法保证血样送检过程是否符合《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5条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4条的规定,不能保证检材的来源合法、可靠,不能排除血样前后存在不同一或被污染的合理怀疑。四、公诉机关未提交关于鉴定机构鉴定的完整过程的证据,无法确认两位鉴定人均亲自全程不间断地参与了检测。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验室是否具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GA/T1147-2014)、《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018年9月1日实施)的要求。未提交证据证明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等计量设备符合计量标准。按规定计量设备和实验室每年均需要进行年检,公诉机关未提交年检合格的证据。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十)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当载明鉴定过程、论证要充分,但本案中的检验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未写明鉴定的详细过程,未论证计算方式更谈不上充分,无法确定检验的整个过程是否符合鉴定操作规范、鉴定人是否全程不间断参与。检验报告未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鉴定专用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仅提交了一位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但未提交另一位鉴定人的资格证书,无法确定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对应的鉴定资格以及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因此,现有证据无法确保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受污染,该检验报告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与鉴定过程、检验报告是否合法、客观真实不能直接划等号。五、《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血样提取登记表》应当注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并由被抽血人、抽血人员和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无法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注明原因,以上程序应当全程摄录固定证据?!北景钢?,《血样提取登记表》填写的过程中未摄录固定证据,未有驾驶员某某的签名?!堆崛〉羌潜怼废允居辛矫轿袢嗽钡那┳?,但根据抽血视频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实际上抽血时只有一名采血人员,并且卷宗未显示证明该采血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证据,无法确定该采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堆崛〉羌潜怼废允居辛矫窬那┳?,但根据抽血视频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实际上抽血时只有一名民警在抽血车门外面,没有其他民警。未进行抽血的另一名医务人员和未参与抽血过程的另一名民警却在登记表中签名,该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民警的签名是谁所写、医务人员的签名是谁所签,均让人产生怀疑?!堆崛〉羌潜怼分?,盛血的两个试管编号显示为空白,无法保证检验报告中的血样一定就是某某的血样。因此,《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关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保证登记表记载的试管血样与检验报告载明的血样的同一性和无污染性,该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上诉状中某某辩称“执勤交警在抽血前,给了某某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过程中只有一个民警对我执法,不是两个民警对我执法,凭证上面两个交警的名字是同一个民警填写的?!本碜诓牧衔聪允臼樾葱姓恐拼胧┢局す痰闹ぞ?,那么存疑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某某有利的推定,因此一个民警执法的程序不合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通过呼气酒精测试的视频可以看出,对某某实施呼气酒精测试时,办案民警未按照《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酒精检测仪显示的数据、未记录某某签字的过程。因此,酒精吹气测试单和对应的数据应当排除。八、根据上诉状中某某的辩解,辩护人认为如果只有一名民警(某某陈述为女民警)对某某询问或讯问,但签名时却是两名男民警的情况下,那么询问和讯问的过程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综上,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上诉人某某一定存在醉驾的犯罪事实。因此,现有证据指控上诉人某某属于醉酒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上诉人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仪攵蠓ㄔ盒嫔纤呷四衬澄拮?。
邹城市律师文集
2012-08
31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在离婚时对精神病患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经济帮助上均应给予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比绻癫∪死牖槭鄙罾?,属于以上情形,则在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我们也应当按照此原则进行处理。即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给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对?;だ牖楹蟮木癫∪说纳硖褰】?,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扶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后精神病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生活困难为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然,对方当事人自愿给付的除外。因此,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法定的义务再扶养、扶助对方。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基于道义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帮助。另外,对于此问题较好解决方法应当是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帮助精神病人等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过上正常的生活。
查看2012-08
30残等级,要比工伤鉴定的等级低,而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基础,因此伤残等级的鉴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主要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用人主体),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际中亦有不同的认识?!豆ど吮O仗趵返?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备荽颂?,可以推论,国家本意亦是同意将非法用工所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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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期间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某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提取血样的过程不合法,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只有检验报告上显示了试管的编号,未有其他证据印证,检材不充足可靠,血检报告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如下:1、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渡蕉」步痪榘炀萍葑砑莅讣傅家饧返?0条规定“在提取血样前,办案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应当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第11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办案民警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摄录监督...”。通过查看抽血视频可以看出,采集血样是在车内进行的,车内只有三人:分别是上诉人某某、采血人员、另外一名被采集血样者。根据抽血视频还可以看出车门外刚开始是两名民警,但其中一名民警低头看手机,后来这名民警离开后,只留下一名民警。通过仅留的这一位民警亲手旋转摄像头角度的动作可以看出,摄像设备不是戴在民警身上的执法记录仪,而是固定安装在了抽血的车上或者临时摆放在了抽血的车上。一个民警执法不能保证抽血过程的客观真实,另一民警未全程监督,程序严重违法。未有证据证明在车辆周围仍有其他民警;即使有其他民警,其他民警不是对某某进行执法的过程进行监督,而至多是对路过的其他车辆进行检查。采血人员未按照《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与处理》(WS/T225-2002)第4.6条的规定携带一次性手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血人员或交警已按照《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与处理》第4.7条和《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抗凝管、密封袋上面标注了标本的采集时间(年月日和具体时间)、被抽血人员的姓名。2、《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3规定“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附录A.1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视频内容未显示采血针从密闭包装盒取出的过程,不能确定是不是一次性的,不能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不能确定采血针是否受到污染?!渡蕉」步痪榘炀萍葑砑莅讣傅家饧返?0条规定“办案民警应当对提供消毒药品的标签及时进行摄录固定证据?!毕钟兄ぞ菘梢钥闯?,民警未按前述规定拍摄消毒剂的标签,通过抽血视频很明显的可以看出使用前瓶子已经拆封,对某某使用的消毒剂不是一次性的,不能确定消毒剂是否受到污染;不能确定消毒剂的种类(不能仅凭当场仅有的一位交警的口述或交警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记载就直接认定是碘伏),不能确定是否含有乙醇物质,而且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某某均辩称当时闻到消毒剂有一股酒精味。辩护人经上网搜索发现上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规格为100ml且酒精含量为42%-48%的碘酊消毒液,其规格、瓶子大小、瓶盖颜色、瓶身颜色、液体颜色与监控视频中对某某使用的非常相似。因此,存在消毒液被污染或含有酒精的合理怀疑。抽血视频未拍摄试管从密闭包装中拿出来的过程,未拍摄包装盒或试管上注明的有效期、用途、编号、血量。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试管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试管的编号是多少、试管中的血量是多少(不能仅凭交警的口述或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就直接认定血量,却未有视频或拍照以便固定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是否从试管上签过名,且某某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自己未在试管上面签过名字。根据医学基本常识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6的规定,提取到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立即轻轻颠倒摇匀,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但从抽血视频来看,仅能看出对其中的一个抗凝管进行了摇晃,无法证明对另一个抗凝管是否摇晃,且视频能够很明显的看出对摇晃的这一只试管未颠倒180度。因此无法保证血液与抗凝剂充分接触,存在一定程度上凝血的可能性,检测的准确性存疑。根据《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4条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1.6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办案说明和受案登记表中记载对某某的血样“当场封装”,但是除此之外,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血样是否放到到密封袋、是否对密封袋进行密封、是否当场封装、是否分别装入两个不同的密封袋,封装的过程是否合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是否从密封袋上签过名,且某某一审庭审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自己未在密封袋上面签过名字,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和未受污染。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3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办案说明和受案登记表记载对某某的血样标本“储存到物证保管室进行低温保存”,但是除此之外,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血样保存的过程是否合法。另外,抽血视频未显示是否将盛有血液的试管立即保存在冷藏设备。当时的气温在20度左右,如果不立即放入冷藏设备将导致血液发生腐败,可能导致检测的数值升高。血液提取后是否立即保存、保存的过程和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现有的证据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问题均不能证明符合技术操作要求。因此,存在保存过程不合法的合理怀疑,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和未受污染。三、一审时公诉机关未提交关于血样送检详细过程、鉴定机构接收检材详细过程的证据,无法保证血样送检过程是否符合《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5条和《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第2.4条的规定,不能保证检材的来源合法、可靠,不能排除血样前后存在不同一或被污染的合理怀疑。四、公诉机关未提交关于鉴定机构鉴定的完整过程的证据,无法确认两位鉴定人均亲自全程不间断地参与了检测。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验室是否具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GA/T1147-2014)、《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018年9月1日实施)的要求。未提交证据证明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等计量设备符合计量标准。按规定计量设备和实验室每年均需要进行年检,公诉机关未提交年检合格的证据。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十)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当载明鉴定过程、论证要充分,但本案中的检验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未写明鉴定的详细过程,未论证计算方式更谈不上充分,无法确定检验的整个过程是否符合鉴定操作规范、鉴定人是否全程不间断参与。检验报告未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鉴定专用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仅提交了一位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但未提交另一位鉴定人的资格证书,无法确定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对应的鉴定资格以及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因此,现有证据无法确保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确保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受污染,该检验报告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与鉴定过程、检验报告是否合法、客观真实不能直接划等号。五、《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血样提取登记表》应当注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并由被抽血人、抽血人员和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无法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注明原因,以上程序应当全程摄录固定证据?!北景钢?,《血样提取登记表》填写的过程中未摄录固定证据,未有驾驶员某某的签名?!堆崛〉羌潜怼废允居辛矫轿袢嗽钡那┳?,但根据抽血视频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实际上抽血时只有一名采血人员,并且卷宗未显示证明该采血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证据,无法确定该采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堆崛〉羌潜怼废允居辛矫窬那┳?,但根据抽血视频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实际上抽血时只有一名民警在抽血车门外面,没有其他民警。未进行抽血的另一名医务人员和未参与抽血过程的另一名民警却在登记表中签名,该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民警的签名是谁所写、医务人员的签名是谁所签,均让人产生怀疑?!堆崛〉羌潜怼分?,盛血的两个试管编号显示为空白,无法保证检验报告中的血样一定就是某某的血样。因此,《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关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保证登记表记载的试管血样与检验报告载明的血样的同一性和无污染性,该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上诉状中某某辩称“执勤交警在抽血前,给了某某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过程中只有一个民警对我执法,不是两个民警对我执法,凭证上面两个交警的名字是同一个民警填写的?!本碜诓牧衔聪允臼樾葱姓恐拼胧┢局す痰闹ぞ?,那么存疑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某某有利的推定,因此一个民警执法的程序不合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通过呼气酒精测试的视频可以看出,对某某实施呼气酒精测试时,办案民警未按照《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酒精检测仪显示的数据、未记录某某签字的过程。因此,酒精吹气测试单和对应的数据应当排除。八、根据上诉状中某某的辩解,辩护人认为如果只有一名民警(某某陈述为女民警)对某某询问或讯问,但签名时却是两名男民警的情况下,那么询问和讯问的过程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综上,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上诉人某某一定存在醉驾的犯罪事实。因此,现有证据指控上诉人某某属于醉酒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上诉人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仪攵蠓ㄔ盒嫔纤呷四衬澄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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