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哥哥跟一个男的打架 导致鼻子骨折 所有的医院单子拿过来 但我们没有那... 2小时前
答 你好,如果报警,你哥哥有可能评为轻伤二级,对方涉嫌刑事犯罪,估计就会积...
问 如果王者荣耀退款成功 到账后,后悔了怎么办,我能不能把他退的钱重新还... 今天 02:37
答 你好,你们的交易成功,需要协商处理。
问 微信被司法冻结,公司团建能住五星级酒店吗 昨天22:11
答 你好,个人被冻结,不影响公司活动。
问 你好,我结婚8个月了,婚后才并且感情不合想要离婚,男方给的彩礼不给行吗... 昨天22:04
答 给的彩礼会适当退回,也不是全部退,
问 我想咨询下就是我爸爸爷爷的林地问题,爷爷奶奶去世了,现在我爸去世了入可... 昨天21:30
答 你好,涉及到乡村民俗,建议协商解决。
问 6月15号我从中介明确说明我只租一个月房子 最后语言干扰我 在我不知情... 昨天21:08
答 你好,难道签订合同时你没有看吗?一年房租和一个月房租也不一样啊。
问 你好,我高考后去招生办领的新档案袋让密封好,但是没有盖章会影响上大学报... 昨天18:03
答 你好,将封条密封好即可,不会影响。
? 父亲精神有点不正常,母亲离家出走一月有余,孩子留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奶奶,... 17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要求承担
? 用于看护收获后的粮食。城乡规划建设局说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下发拆违通知书... 19分钟前
答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
? 我的店名A,我注册的时候只能叫炫甲,现在有一个地方和我店名一样,也叫A... 58分钟前
答你好,别人所注册的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你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
?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咨询 1小时前
答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1、卖方必须保证产权证的真实性;2、付款方式流程...
? 夫妻离婚了,写条,怎么办? 1小时前
答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女方提出离婚,能让男方净身出户吗?女方要孩子的抚养权,房子,男方出抚养... 1小时前
答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 我想问下对于结婚几年没有孩子现在女方提出离婚,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是... 3小时前
答返还彩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
问 洛口服装城买的衣服不合适可以退吗 昨天17:17
答 <p> 买的东西只是不想要了,一般是不可以退。但如果是商品或者...
问 奶奶想给孙子买一套房。孩子十二岁。房产证可以单独写孩子名字吗?如果孩子... 昨天17:07
答 可以单独放在孩子名下,如果是孩子奶奶用自己的钱给孩子买的房子,不会因为...
问 一个人骑车带着我骑车人摔倒了被带着的人需要赔偿骑车人吗? 昨天16:56
答 不需要,这个是自己承担的
问 她和我爸有一种说不出的关系,能不能成办私闯民宅,辱骂老人,应该怎么处理 昨天16:47
答 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调查
问 开发商融创,无法按期交房,半停工状态,如果申请退房,怎么保证能拿到退款 昨天16:14
答 不建议退房,因为可能退了房也拿不到钱。
问 你好:我家孩子今年17岁,暑期打工期间上班途中骑行电动车摔伤,我想咨询... 昨天16:02
答 不属于工伤,他尚不属于劳动者,没法认定工伤
问 我在工地工作受伤,请问误工费怎样赔偿我? 昨天15:52
答 误工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看看误工到底多长时间
济南地区
章丘区律师案例
2022-05-200次
经鉴定,被盗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100元。2013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电动车欲骑行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辩护人提出高某某盗窃陈某某、车某某电动自行车的证据不足,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且其仅因形??梢杀还不胤⒕跖涛?,后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未锁车具有过错;高某某真诚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结果: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赃款350元发还失主陈某某,赃款2190元发还失主车某某。
2022-05-200次
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梁某某共谋,指使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于2010年6月至12月分4次将本单位土地拆迁补偿款4037391.07元借给梁某某个人经营使用;于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分4次将本单位土地拆迁补偿款5000000元借给张某乙个人经营使用。以上挪用公款合计款9037391.07元,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辩护意见:1、梁某某借用的是于庄村委会的集体资金,且其只是向XXX提出借款请求,没有与XXX共谋,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梁某某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其行为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即使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梁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结果: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2-08-050次
原告:杨**,女,1940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红红,山东**律师。被告:尹**,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山东***律师。被告:葛**,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200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市。法定代理人:尹某,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市,系葛某之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杨**与被告葛某、葛**、尹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红红,被告尹某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分得葛**的死亡赔偿款300531.93元及垫付的诉讼费4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6日18时27分许,原告之子葛**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鲁**民初**号民事判决确定了交通事故致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秦**应赔偿的款项没有到位外,各个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款均已转入法院账户。葛某、葛**、尹某辩称,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三被告应分得90%,两原告应分得10%,理由是原被告单独生活,分别是独立的家庭,被告中一个未成年,一个是学生,一个是家庭妇女,没有经济能力,而两原告有固定的生活费,年龄大,且有三个子女赡养,因此被告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三被告多分得。原告要求被告垫付诉讼费4350元与事实不符,(2021)鲁**民初**号判决书中判决诉讼费的分担是由其他赔偿义务人分担,原被告仅仅承担55元,因此,原告应在各赔偿义务人交纳分担的诉讼费后来处理,不应当在本案进行分割。另外,关于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应当由三被告来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鲁***民初**号案件查明:2020年7月26日18时27分左右,秦**驾驶鲁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北路段,向左变道超越杨**停放于道路中心线西侧机动车道内的鲁J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过程中,与对行的马**驶鲁K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鲁KM××××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从鲁JA××××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通过的葛**驾驶电动二轮车、尹**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鲁KM××××号轻型普通货又撞到路西侧停放的鲁J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电动三轮车,造成六车部分损坏,致葛**当场死亡,秦**、尹**受伤。死者葛**出生于19**年8月20日,与其妻育有葛**、葛某两名子女,其父母育有四名子女。(2021)鲁**民初**号案件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葛**、杨**、尹**、葛**、葛**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52831元,计62831元。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杨**、尹**、葛**、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52831元,计62831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杨**、尹某、葛**、葛**死亡赔偿金6000元。四、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杨**、尹**、葛**、葛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杨**、尹**、葛**、葛某死亡赔偿金652858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97元、施救费50元、交通费1000元的50%,计338874.75元;赔偿葛**、杨**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50%,计34113.75元;赔偿葛某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50%,计34113.75元;以上共计417102.25元。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葛**、杨**、尹某、葛**、葛**死亡赔偿金652858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97元、施救费50元、交通费1000元的25%,计174437.38元;赔偿葛**、杨**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25%,计17056.88元;赔偿葛某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25%,计17056.88元;以上共计208551.13元。七、被告秦**赔偿原告葛**、杨**、尹某、葛**、葛**死亡赔偿金652858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97元、施救费50元、交通费1000元的25%,计174437.38元;赔偿原告葛**、杨**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25%,计17056.88元;赔偿原告葛某被抚养人生活费68227.5元的25%,计17056.88元;以上共计208551.13元。八、驳回原告葛**、杨**、尹某、葛琪、葛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四、五、六、七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葛**、杨**、尹某、葛**、葛某负担55元,被告秦某某负担2142元,被告马某某负担3228元,被告**市**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2021)鲁**民初**号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原告交纳。葛**生前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称,其有老年房,但因未装修无法居住,现在长子处居住。(2021)鲁**民初**号案件确认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757315.38元,现存放在**市人民法院。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各人的是各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平均分割,丧葬费未主张。本院认为,(2021)鲁**民初**号案件确定的赔偿款项计757315.38元,依据原告的主张,本院仅对该757315.38元予以处理(不含丧葬费)。依据(2021)鲁**民初**号民事判决,赔偿葛**、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1170.63元(34113.75元+17056.88元),应归葛**、杨**所有,赔偿葛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1170.63元(34113.75元+17056.88元),应归葛某所有。精神抚慰金20000元(10000元+10000元)、死亡赔偿金601305.5元(52831元+52831元+6000元+652858元×50%+652858元×2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347.75元(1797元×50%+1797元×25%)、交通费750元(1000元×50%+1000元×25%)、施救费37.5元(50元×50%+50元×25%),共计623440.75元,应参照遗产继承并结合与葛生文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处理,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本院认定该623440.75元应由原告分得155860.19元(623440.75元×25%),被告应分得467580.56元(623440.75元×75%)。原告要求处理垫付的诉讼费4350元,因(2021)鲁**民初**号判决确认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而其他案件受理费未到位,因此本案仅处理该55元案件受理费,因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41.25元(55元×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存放于**市人民法院的赔偿款757315.38元中葛**、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1170.63元归葛**、杨**所有;葛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1170.63元归葛某所有;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155860.19元归原告葛**、杨**所有,467580.56元归被告尹某、葛**、葛某所有。二、被告尹某、葛**、葛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葛**、杨**案件受理费41.25元。三、驳回原告葛**、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7元,由原告葛**、杨**负担734元,由被告尹某、葛**、葛某负担22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二〇二二年**月**日书记员**
章丘区律师文集
2012-11
08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三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第十四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四)旧伤复发确认;(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狙媳O沾龅陀谏瞬薪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三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第二十七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二十九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第三十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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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题作了专门规定,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的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合同成立地是履行地吗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成立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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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的依据是符合法定或者是事先约定的情况,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三)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将来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二、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第三: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迁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甲方施工管理费16.5万元;待该工程施工完成计量结算后(2007年12月6日前)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甲方10万元履约保证金。第四、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第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日期三、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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