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储蓄卡被异地公安冻结,说有网赌资金来往,要被罚没,怎么解决? 今天 12:02
答 你好,这种情况通常需要6个月才能解冻
问 电动车相撞之后双方聊了一会,走了。事后对方又报警说受伤了受 今天 04:02
答 你好,这种需要交警出责任认定书
问 债务人A将其所有机械设备抵押给债权人B。乙方要求实现抵押权。是否可以行... 昨天 15:51
答 债权人可以去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一般是有条件要求的,比如说对方...
问 我想收养孩子,需要什么信息, 昨天 13:56
答 收养孩子的收养人的条件是:<br/>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b...
问 现在在建设美丽中国,但是给我们铺路却说什么不给用电就不铺,这公平吗?给... 昨天 11:53
答 你好,建议打投诉电话试试
问 房屋预售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太大。本合同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我该怎么办... 昨天 10:41
答 你好,这种情况通常打官司很难
问 我不同意。如果公司坚决要求我去北京工作,公司能否以此为由直接终止合同,... 昨天 10:35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劳动仲裁
? 我的亲戚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三个月,是否要请律师,是不是这个案件已经移交法... 1小时前
答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
? 我家的供暖已经停止,没有人住,但是现在供暖公司没有断管,我家的供暖漏水... 1小时前
答按照过错情况确定
? 当我以前工作的时候,我的公司说帮我支付五笔社会保险和一笔住房基金,然后... 1小时前
答如果单纯的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仲裁委不受理,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 您好,我在上班时患有急性心梗,治疗时下了五个支架。请问算工伤吗 1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每个月所缴纳的五险一金是根据工资变动的吗 ?还是就是固定的? 2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要求公司财务打印社保清单
? 下午5点酒后驾车撞车,人没事,私下解决不了,半夜报警走了,算逃跑吗? 3小时前
答你好,这种情况建议报警,由交警定责。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或索赔
? 如何改定兒童共同監護照顧 今天 15:51
答什么情况呢?如果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那么当然可以起诉
问 游戏公司拒绝退款,理由是玩家不是未成年人。我该怎么办? 昨天 10:36
答 你好,可以去起诉游戏公司退款
问 我弟被警察上门逮走,我这边也是通过他邻居才知道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昨天 00:03
答 找律师处理吧??赡苌嫦有淌路缸锪?/p>
问 情侣贷款买房,男方付的首付,以双方名义共同贷款,共同还贷款,分手后房子... 前天 22:03
答 你好,我们是专门从事婚姻家事可以分得。案件的律所,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
问 帮别人担保,补签什么样的合同能不用担责任 前天 12:05
答 担保人难以免责的,在债务人不能按约还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的。...
问 你好,你在哪里,在老河口市吗 前天 09:04
答 您好,请问是有什么纠纷吗?可以和我们详细说一下。2
问 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老板,口红放我回来了。 前天 08:39
答 您好,请问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呢?建议把问题描述清楚。2
问 劳动仲裁前需要离职吗 前天 01:51
答 你好,通常不用,只要书面告知就可以咯
襄阳地区
枣阳市律师案例
2021-09-060次
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钢某公司第三炼钢车间扩建,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卫某负责管理,以卫某个人名义将扩建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人多个工程队施工,王某个人承包了第三炼钢车间的辅助工程项目,包括设备基础、做耐火材料、砌厂房部分扩建墙体等。卫某将未发包或者不便发包的零碎小工程,自己找杂工施工完成,由公司负责用工劳务费用支付。因其找临时务工人员不便,公司的卫某施工队经常借用其他施工队的工人施工,借来的劳务杂工由卫某及其公司的施工技术员共同对杂工记工时,向公司报帐后,公司拨付工资给所借用工人的施工队代发工资。被上诉人罗某就是卫某的施工技术员让上诉人的工人罗某某在2018年3月5日介绍来的,一直钢某公司卫某的工地做活,由钢某公司卫某及施工技术员安排工作内容,提供劳动工具,并接受他们的指示做事,做完工作量按工天由技术员王某与卫某共同签结算单,报公司财务结算报酬。2018年4月5日是清明节,上诉人的施工队放假一天祭祖,而卫某的施工队仍然在施工,4月5日晚上六点左右,卫某给上诉人打电话,上诉人才知道4月5日下午,被上诉人罗某与钢某公司施工员王某在拖风炮管打地坪时滑倒受伤,王某将罗某送到XXXX医院在救治的事。罗某先在XX医院住院一天,第二天转到XX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卫某分七次给上诉人现金17000元,给罗某交住院医疗费或支付生活费,后来钢某公司与上诉人结算工程款时竟然将这笔钱扣除。2019年8月15日,罗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二期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1076.52元。一审判决:一审酌定王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100297.55元,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83297.50元。二审代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罗某实际为湖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某公司)雇佣,由钢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为钢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2月份,钢某公司第三炼钢车间扩建,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卫某负责管理,卫某以自己个人名义将扩建工程分包给多承包人多个工程队施工。上诉人承包了第三炼钢车间附助(或辅助)工程项目,包括设备基础、做耐火材料、砌厂房部分扩建墙体,还建了一个两层地磅房。卫某将未发包或不便发包的零碎小工程,自己找杂工施工完成。因其找临时务工的杂工不便,他就让其他施工队工人帮忙找,或借用其他施工队工人,卫某的施工队对所找的杂工仍归入该施工队,由卫某及卫某的施工员共同对所用杂工工天报酬记杂工工作内容、工天及报酬的结算单子,向公司报帐,公司发工资后,由所来自的工程队代发工资。被上诉人罗某就是卫某的施工技术员让上诉人的工人罗某军在2018年3月5日介绍来的,一直钢某公司卫某的工地做活,由钢某公司卫某及施工技术员安排工作内容,提供劳动工具,并接受他们的指示做事,做完工作量按工天由技术员王某与卫某共同签结算单,报公司财务结算报酬,因为卫某开始没有向上诉人说明其用被上诉人罗某的杂工工价,上诉人按自己雇用杂工每天130元对罗某计算工资,而钢某公司实际结算罗某的工价是每天120元,结果上诉人代发工资被迫还贴10元工资。2018年4月5日是清明节,上诉人的施工队放假一天祭祖,而卫某的施工队仍然在施工,4月5日晚上六点左右,卫某才给上诉人打电话,上诉人才知道4月5日下午,被上诉人罗某与钢某公司施工员王某在拖风炮管打地坪时滑倒受伤,王某将罗某送到XXXX医院在救治的事。罗某先在XX医院住院一天,第二天转到XX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卫某分七次给上诉人现金17000元,给罗某交住院医疗费或支付生活费,后来钢某公司与上诉人结算工程款时将这笔钱扣除。一审已查明被上诉人受伤时在钢某公司卫某工地与钢某公司施工员王某在拖风炮管打地坪时滑倒受伤,王某将罗某送到XXXX医院在救治的事实,应当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实际为钢某公司所雇佣,在钢某公司的指示与管理下提供劳务受伤,钢某公司将结算的工资转给上诉人代为支付劳动报酬,不影响被上诉人实际与钢某公司形成劳务用工关系,被上诉人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钢某公司对其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不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显然错误。二、被上诉人因钢某公司用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已经赔偿解决,本案是重复主张权利的虚假诉讼。被上诉人罗某以工伤待遇争议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其用工单位湖北立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000元,予以了结此劳务受伤纠纷。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雇佣关系,但被上诉人不是从事上诉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伤,上诉人不应该承担对其赔偿责任。即使作为劳动安全事故,上诉人与钢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罗某已经在本案起诉前与钢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钢某公司已对其进行赔偿,虽然被上诉人罗某与上诉人有一定的关联,但被上诉人为钢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钢某公司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被上诉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故应当驳回其对上诉人的起诉。三、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损失金额错误。一审被上诉人没有举证其医疗费用损失的全部证据,仅举证主张382.50元的医疗费损失,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其支付17000元的陈述,被上诉人认可接受了17000元,便将该金额全部列为医疗费,认定其医疗费损失共计17382.50元,事实认定错误。四、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住XX市某镇某村二组,一审法院仅凭其户籍地村委会证明和案外人水电费票据,按城镇居民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未调查核实。经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在XX市某镇某村二组实际居住生活,登记耕种有十多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故应当按农村居民性质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五、一审法院开庭传票未送达到上诉人,开庭时直接电话通知上诉人参加开庭,让上诉人补签了送达回证,未给上诉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程序违法;一审未追加必要的诉讼参加人湖北立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序违法。因上诉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同,一审法院依据邮寄送达起诉应诉文件,上诉人并未收到,并不知晓,一审开庭那天,一审法院电话通知上诉人才到庭,未给上诉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程序违法。钢某公司是被上诉人人身损害的当然最终责任承担人,一审被上诉人未申请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代理人:李明军2020年6月16日二审裁判: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罗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析:一、代理二审上诉案件找准上诉突破口是关键。二审上诉案的受案评估都要审查一审裁判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三方面。但案件受理时肯定是先抓重点,裁判有没有大的问题,再审查一审裁判的细节有无疏漏。本案接待委托当事人时,曾经由另一主任律师接待,该律师对本案接受劳务者的主体不能确定,也有案例也认定个人劳务派遣方也为雇主也应承担责任,而不敢接案。但经本代理人接待后,抓住三点受理了此案,第一点,从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接受劳务者主体确定,上诉人不是接受劳务者(即雇主),第二点,从当事人陈述,坚定认为受害人损失已从钢某公司获赔,苦于找不到证据,这是一个潜在的翻盘的重大机会,第三,在细节上,一审法院判决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损失金额错误。一审被上诉人没有举证其医疗费用损失的全部证据,仅举证主张382.50元的医疗费损失,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其支付17000元的陈述,被上诉人认可接受了17000元,便将该金额全部列为医疗费,认定其医疗费损失共计17382.50元,事实认定错误。针对一审裁判,本代理人精准抓住突破口,就如同打蛇打七寸,是本次上诉翻盘全胜的关键。二、围绕突破口,深入案情,全面准备是重点。我们律师代理一个案件,要把一场诉讼当作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去全面谋划准备,才有胜算。在本案代理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接受劳务者主体确定的焦点问题,在我和我当事人充分沟通,其收集到之前手机存储的与钢某公司结算罗某劳务费的公司卫某、王某签字财务报帐的单据。对第二个受害人损失已从钢某公司获赔的焦点,当事人仅有一些证人的录音,有些甚至棱两可,因公司扣有当事人17000元工程款,有些利害关系,拒不向我当事人提供确切信息和赔偿协议等文书的直接依据,一时陷入僵局,若以此现状诉讼,二审也会发会重审,或改判,但不可能确定地全胜将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若如其他律师,不深究,也有情可原,也不担什么责任。但我并未止步,即使二审开庭前一周,我还在从这些录音线索中找到一些途径,找法院,没有判决,找仲裁也没有案件信息,但最终获得人民调解解决的信息,获得了协议加盖单位公章的调解书复印件,真是如获至宝,于是我兴奋自信告诉我的当事人,这个案子胜券在握。三、精益求精,胜中选优,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即使胜券在握,诉讼中我们也要全盘考虑,一审事实没有查清,裁判错误的,很多情况下是发回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本案,二审中我们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要求二审办案人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减少诉累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案还有个有个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即使撇开人情关系,同情弱者也是一个善良法官的天性,庭审结束,直至判决前,法官多次让我做我当事人的工作,拿出点钱给被上诉人,他毕竟是伤者,我虽然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只是担心二审裁判结果,于是我也与法官产生过友好的争辩,这位善良的女法官说被上诉人毕竟是受害者,但我说,我们已有代公司垫付,公司还扣了17000元的工程款,若调解赔偿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对我当事人不公平,被上诉人本应向钢某公司主张全部损失才是正道,却以向钢某公司主张部分赔偿,再向我当事人主张全部赔偿,以不正当心态投机性地主张权利,其自愿放弃的部分,当然也无权向我当事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为其小聪明付出代价。写在最后律师做的既是专业技术活,又是良心活,本案虽然是华丽转身的彻底翻盘,背后却是律师智慧与辛勤汗水的积淀。
2013-12-140次
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的侵害行为均属临时起意的互殴行为,均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防卫过当。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す怖?、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钟某某为?;ぷ约汉凸椭鞯睦媲巴履衬炒μ忠捎?,因数额不多,价值不很大,没有报警,合乎常理,属于民事上的自我救济行为,当在院中打斗结束,钟某某跟随去车棚门,只想拿回松油,却遭陈某某用棍子和镰刀攻击,由此看来,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所以,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两人是在讨要中发生口角,在院中用棍子打了起来,然后,陈某某去车棚中拿镰刀,钟某某以为去拿松油,就跟过去,陈某某却拿镰刀将被告人砍伤可见陈某某主观上只有进一步伤害的故意,没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后果,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二、本案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缎谭ā返诹咛醯谝豢罟娑ā胺缸镆院笞远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诖碜允缀土⒐θ舾删咛逦侍獾囊饧芬?、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012年6月19日晚事发后,雇主曹某某和司机熊某某赶到时,问钟某某他们三人是否报案,他们一致决定要曹老板向熊集派出所主动报了案。6月27日,钟某某在南城卫生院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虽然他们案发,但并未逃离,并随传随到,7月5日,接熊集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后被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因此,被告人以上事实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的过错,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更重,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多次偷盗被告人的松油引起,由于被盗的财物价值不大(值两三百元钱),所以被告人认为事小没有报警,像上次一样采取自救行为去找受害人讨要,受害人不但不给反而出言谩骂,被告人要他拿出来,受害人在地上拾起一根棒子就进行攻击,并转身到车棚,被告人以为像上次一样,松油放在车棚,欲还他,跟随到车棚门旁,结果受害人拿把镰刀就朝被告人挥来将他砍伤,造成被告人右肱三头肌断裂并缺损,右上臂皮肤撕脱伤的严重后果。如果被害人当时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谩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被害人持镰刀这样锐利的凶器的攻击行为,表明他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更重。四、被害人对被告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应当加重处罚。由于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告人右臂肌腱砍断并缺损,肌肉撕脱并修补,根据相关的伤残评定标准应当构成伤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加重处罚。我们也于9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但法院未启动伤残鉴定程序,因被告人被羁押也不能自行委托鉴定。被告人正值壮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身在农村,主要从事体力劳动,而右臂肌腱断裂今后不能做重活。他的严重伤害后果,和重大损失都是由于被害人造成的。五、本案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行为是由于一个很小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是由于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行为,受害人的谩骂和强烈的攻击行为使被告人出于防卫的本能挥舞棍子,致于打没打中对方,打到对方什么部位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六、本案被告人钟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受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被动御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并且被告人受到的伤害更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在本案中他虽是被告人,但他也是受害人,他的伤情更严重,损失更大。事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从情理上,本案的被告人右臂肌腱砍断并缺损,肌肉撕脱修补,尚未痊愈,急需治疗,后半生的劳动能力也大大降低,家中还有两个读书了孩子急需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被告人挣钱,妻子身体不好,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在看守所,经检查,被告人患有严重的肝病,更是雪上加霜,因偶尔的一次小错误却使自己和家庭陷入绝境。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那么家中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在这里辩护人代表被告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受伤、患有重病的客观事实及极端困难的家庭情况。综上所述,被告人因民事纠纷所导致受害人的轻伤害,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并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或缓刑,给被告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李明军2012年10月18日案件办理结果:钟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陈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12-140次
牵引车牵引苏C3***挂车因侧滑失控,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放置警示牌的朱某某及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后被告唐某某驾驶被告枣阳某某公司的鄂F2J2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HH22挂车驶入事故现场,侧滑失控与前两辆车再次发生碰撞,后导致多辆车连环碰撞,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1年2月27日20时10分,在甘肃省通渭县天巉公路1576KM+200M路段,原告刘某驾驶苏CL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3***挂车因侧滑失控,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放置警示牌的朱某某及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后被告唐某某驾驶被告枣阳某某公司的鄂F2J2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HH22挂车驶入事故现场,侧滑失控与前两辆车再次发生碰撞,后导致多辆车连环碰撞,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渭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致朱某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为:原告刘某负主要责任,朱某某乘坐的车辆驾驶人张锡俊负次要责任,被告唐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被告唐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枣阳某某公司,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经通渭县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唐某某代被告枣阳某某公司和原告刘某共同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0000元。因被告唐某某应赔偿部分支付不足,向原告刘某借款22658.20元,出据书证一份,并约定回湖北后立即偿付原告,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发生纠纷。案件办理结果:江苏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调解,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庭前和解,及时返还相关款项,原告主动撤诉,圆满结案。
枣阳市律师文集
2022-03
31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审判监督提起期限是多久?(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
查看2022-03
31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民事诉讼立案材料有哪些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起诉证据材料。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二)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三)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要提供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调解书,所花费的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四)离婚案件,需提交结婚证、有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或户口证明。属事实婚姻的,需提交住所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中否破裂的证据;(五)合同类案件,需提交合同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六)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查看2021-09
07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诉人湖北XX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诉人曹某某诉被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劳动仲裁代理人??デ拔胰险娣治隽吮景傅牟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首先,我代表被诉人湖北XX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申诉人罹患职业病深表同情,根据我的当事人的指示,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被诉人尽量满足申诉人的要求。但作为被诉人的代理人,我也要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言语照顾不到的地方,也敬请谅解。我的代理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仲裁的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申诉人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申诉所请求事项是民事赔偿方面的要求,应当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是民事诉讼的范畴?!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砣松硭鸷ε獬グ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谑惶醯谌蠲魅饭娑ā笆粲凇豆ど吮O仗趵返髡睦投叵岛凸ど吮O辗段У?,不适用本条(雇员受害的雇主责任)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四个司法解释也无一款涉及工伤民事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二、申诉人主张工伤待遇之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申请。申诉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注:民法通则法条已失效《民法通则与民法典并用,也适用》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院的《人赔解释》第十七等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用人单位对其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归责原则,一般民事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明显是不同的。接触性职业病工伤无法也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有主观过错。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笨墒枪夷壳吧形尴嘤Φ拿袷路晒娑ㄖ耙挡∪丝梢曰竦煤沃置袷屡獬サ娜ɡ?,同时该条也并未规定所有的职业病病人均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一般职业病人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的无过错补偿的待遇?!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砣松硭鸷ε獬グ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谑惶醯谌蠲魅饭娑ā笆粲凇豆ど吮O仗趵返髡睦投叵岛凸ど吮O辗段У?,不适用本条(雇员受害的雇主责任)规定”。注:民法通则法条已失效《民法通则与民法典并用,也适用》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院的《人赔解释》第十七,讲的是一般侵权责任及其赔偿的范围,不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并且后出台的侵权责任的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其中关于用人单位这样的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也没有涵盖劳动关系中工伤赔偿的范畴?!吨耙挡》乐畏ā返谖迨盘酢爸耙挡〔∪顺婪ㄏ碛泄ど吮O胀?,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钡墓娑?,其立法目的应是比如一些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职业病等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罹患接触性职业病工伤,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的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四原则,显然不属于劳动安全事故,被诉人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导致其职业病,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原因在于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被诉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更是荒谬。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在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美好、富足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危害,如电脑的广泛应用,会给操作的工作人员带来颈椎病、因辐射会导致人身损害等。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だ投呓】导捌湎喙厝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的防治方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对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也只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だ投呓】档男录际?、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闭庑┕娑ǘ际欠晒娣斗掷嘀械木哂兄傅夹灾实娜我庑怨娣?,而非申诉人所说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所以不能因为对法律的曲解,而加重用人单位负担,这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应由保险基金支付,而申诉人直接向被诉人主张,系主体错误。至于申诉人主张的2011年5月—2012年12月的收入减少部分,被诉人已按照标准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申诉人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都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如上所述,均没有法律依据。故申诉人的这一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三、申诉人请求支付五年的岗位津贴共计3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吨耙挡》乐畏ā返谖迨咛酢坝萌说ノ欢源邮陆哟ブ耙挡∥:Φ淖饕档睦投?,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敝娑?,只是管理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至于该岗位津贴的发放形式,是由单位灵活掌握的,被诉人在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等工资中,已对特殊岗位给予了特殊待遇。申诉人现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不再享受该岗位工资待遇。申诉人这一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申诉人主张由被诉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350元,没有相关依据,明显高于相关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和和33条,鄂人社规[2012]2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蔽?、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支付仲裁费用的请求,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五十三条,其请求支付咨询费、复印费等费用也没有这些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申诉人提出的各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为维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全部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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