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跟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店,开店之前说好收入透明化,掌握.我们说也不听.如果... 今天 08:33
答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问 我是帮信罪 可以协助我联系被害人 开具谅解书吗? 今天 07:30
答 谅解书一般需要先进行退赔
问 你好 被人打到头部受伤不给住院治疗怎么办 昨天23:01
答 被人故意打伤后还不给医药费的,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问 你好 被人打到头部受伤 不给住院治疗怎么办 昨天16:34
答 您好,为什么会不给您住院治疗
问 骑车玩手机撞上正常行驶的货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责任怎么划分? 前天 14:13
答 交警现场认定双方责任
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同一个法人有俩个公司,一个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 前天 22:27
答 您好,大概情况了解了,您是要咨询什么问题
问 尚有欠条。并且这么多年还没有还款的意向,起诉他可不可以将钱拿回来呢?或... 前天 20:47
答 可以起诉对方的 你有证据就行
? 一年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去社保局的时候他们说超过六十岁不按标准赔偿,我想... 22分钟前
答您好,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 员工到人社局提取劳动仲裁,告公司没有给他购买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这种怎... 33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及时协商处理
? 我是一名厨师。切菜时,我的左手和十根手指被切到骨头上。手术前,我的手可... 1小时前
答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是几级伤残。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
? 请问以前在新津买的社保,现在在眉山这边买的以后能转移到新津去吗? 1小时前
答可以进行具体了解
? 我是销售挖机的,如果我辞职了,公司现在扣得有我每台20%的提成应该发给... 2小时前
答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存在不同情形,这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 两人结婚一年因感情不好,一方选择离婚,但是要赔偿男方一切损失,这样怎么...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具体可预约面谈
? 楼上漏水把我家厨柜弄坏了,物页不给修,我找谁 2小时前
答可以协商或起诉要求赔偿
问 劳动纠纷,受害者争取坚决不同意,但是整个过程中律师不作为,现在少支付律... 前天 20:41
答 您好,当时合同约定的30%,现在赔偿款下来了,就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如果...
问 我爸工资要不到怎么办 08-09 21:23
答 您好,涉及金额是多少,欠了多久了
问 我有一间写字楼公寓,因本人长期在外工作,没及时缴纳物业费,现接到物业起... 08-09 19:13
答 你好,联系物业及时补缴就可以了
问 不按第二次给我补助工资 请问打官司的话是否会赢 08-09 18:13
答 你好,可以说说详细情况
问 我在厂里面受伤了 去医院查的时候第一次没查出来 公司只认第一次的伤情给... 08-09 18:11
答 您好,受伤的情况和时间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问 江苏常熟工地摔伤的,公司没买工伤保险,尿道断裂没有完全看好能做工伤鉴定... 08-08 23:13
答 您好,可以做工伤鉴定的,鉴定过后向公司索赔。
问 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条件?本人不到场是否可以办理离婚? 08-06 12:49
答 您好 您想诉讼离婚吗?律师可以代理的。
马鞍山地区
雨山区律师案例
2012-10-100次
,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对庞某斌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庞某斌犯故意伤害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找工作误入传销窝去年2月,还有半年就毕业的庞某斌在网上求职,等来了“广东省东莞市XX有限公司”的面试通知。3月12日,庞某斌来到莞城XX出租屋进行面试。一进入面试房间,庞某斌便发觉不对劲了。“这些人说他们与XX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合作创业。从他们的言谈、面试环境,我马上就意识到自己误入了传销组织。”没有等传销分子多做介绍,庞某斌便决定快速离开,但马上遭到被4、5名人员的阻止和围殴。逃跑途中刺死传销分子“你们要干什么,放开我!”争斗中,该伙人员先将庞某斌按住,后使用拳脚对庞某斌进行殴打,并用折叠椅砸向庞某斌,欲将其制服,庞意识到自己势单力薄,就从身上取出弹簧刀挥舞刀子乱划,威胁李X等人不得靠近他,并让他离开。见庞某斌手持刀具,传销分子便不敢靠近,随后,庞某斌试图冲出房间,正出房门口时,遭到受害人李XX(殁年25岁)的阻拦。李XX朝庞某斌扑过来,并紧紧搂住,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庞某斌持刀刺了李XX左胸部一刀,致李XX受伤倒地。庞某斌趁机逃跑,回到了河北家中。没有想到,李XX因受伤严重,最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0天后,庞某斌到河北省XX市X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法院:被告有罪但免于刑责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该案庭审的主要焦点。法官表示,被告人庞某斌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网上求职被骗入传销窝点,受到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及殴打,为免受传销人员对其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其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官院同时认为,本案被害人李XX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XX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某斌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某斌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现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某斌免予刑事处罚”后,庞某斌长叹了一口气,随即放声大哭,在法官的劝说下,仍几度哽咽不能自语。据悉,由于被告人庞某斌的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除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13950元。
2012-10-110次
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据介绍,引发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因素主要有,买卖双方缺乏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不清晰、中介公司操作不规范、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等。二手房交易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受双方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二是买受双方经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交易。以下两则典型案例,希望能够给购房者带来一些提醒。案例一交易前要查询房屋信息2007年6月,王某与沈某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沈某将其商品房出售给王某,王某在2008年1月1日起承接沈某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此外一次性支付沈某10万元。签订《转让合同书》后,王某依约向沈某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但是,沈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向王某交付房屋,因此被王某诉至法院。王某称,上述房屋此前因沈某的其他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而沈某也不知所踪。律师提醒:该情形属于买卖双方直接进行的二手房交易。在此类交易中,常因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引发纠纷。在决定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要对要购买的二手房有个全面、清楚的了解,这包括二手房的产权情况(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涉及一房数卖的情形)、有无房产证、有无办理过抵押、抵押期限如何等。购房者通过房管局可以查询房屋登记查询信息,能够全面了解二手房的各种情况。此外,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一起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例二一般中介仅提供居间服务2009年9月,孙某通过中介公司将其商品房出售给杨某,三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价为183万元,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由杨某通过商业贷款支付,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办理银行快贷(即提前放贷)。签署合同后,杨某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此后,杨某和孙某到担保公司签署了《二手楼宇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以及银行贷款资料,并约定提前放贷的条件及时间。但担保公司此后称,银行的贷款条件可能不符合杨某的要求,建议更换担保公司和银行。杨某、孙某于是又到另一家银行签署了贷款资料,但是并未更换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贷款并未能办下来,交易无法进行,孙某要求中止合同。杨某认为孙某违约,且已支付数万元中介费用和定金,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律师提醒:该案是二手房纠纷的典型案件,即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而产生纠纷。市民一般认为,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会对整个交易流程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介公司会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的义务仅是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就退出交易流程。而后续的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证手续,中介公司一般会交给按揭公司进行。买卖双方应当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时,详细了解中介公司的义务。一是询问中介费用的具体服务内容。中介费用一般不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费用,按揭公司会再向当事人另外收取办理上述手续的费用。二是与中介公司协商好中介费的金额以及承担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也就完成义务,买卖双方就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按揭贷款等问题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时,是否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就成了问题。三是对于带租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租约如何处理,以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形式、时间,即是否是以买受人直接收取租金的形式视为已经交付房屋,或者需要另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012-10-110次
无奈之下,姐姐将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某镇政府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镇政府给小冯夫妇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大冯夫妇诉东莞市某镇政府的婚姻登记许可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审查认为:小冯假冒“大冯”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条件,结婚登记无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结婚大冯与小冯是同胞姐妹,年龄相近,长相也差不多。2010年3月,小冯因未达女性法定婚龄,经原告大冯同意后,借用原告大冯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以原告大冯的名义,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橐龅羌巧昵胧榧跋喙夭牧舷允?,小冯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女方签名处,均填写姐姐“大冯”的名字。某镇政府经审查,认为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已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件、材料,且因大冯与小冯年龄相差不大、容貌与体型相似,也没有审查出上述冒名顶替行为,于2010年3月对陈某和“大冯”,作出粤莞结字XXXXX号结婚登记。小冯夫妇婚后生育一子,一家子其乐融融。姐姐无法结婚状告镇政府2011年8月17日,大冯与其男友准备结婚,他们也来到了某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登记人员张大了嘴巴,对大冯说,“你不是已经结过婚了吗?!”某镇政府婚姻登记处明确告知大冯,已被列为再婚。大冯不干了!这可是一辈子的幸福??!于是她责令妹妹小冯夫妇办理离婚手续,“理亏”的小冯夫妇,于2011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他们结婚不过才一年3个月。绕了一大圈,大冯“再婚”问题解决,但麻烦还没完。大冯婚后也要结婚生子啊,但他们申报生育问题时,又被计划生育办公室当头一棒,“你已经生过孩子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告知大冯已经生育了第一胎,目前暂不能再生育,并告知“只能循法律途径,才能解决是小冯结婚生子离婚、而非大冯结婚生子离婚的问题。”大冯夫妇怒了!他们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妹妹小冯也被列为第三人。镇政府成被告连连喊“冤”大冯夫妇认为,第三人小冯假冒原告大冯身份证登记结婚、离婚并生育的事实,侵犯了原告大冯的婚育权,同时被告某镇政府,也负有对小冯本人与大冯身份证照片不符的错审责任。大冯夫妇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粤莞结字XXXXX号结婚登记无效。被告某镇政府觉得自己很冤枉,“办理陈某与‘大冯’结婚登记,已审查登记证件、材料,依法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过错。”某镇政府还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只要持有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同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离婚要件,婚姻登记机构就应依法办理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陈某与“大冯”不管是办理结婚、还是离婚登记时,都已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登记。”某镇政府同时认为,婚姻登记依法是对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一切以民法为基础。“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只对婚姻登记证件、材料做表面审查,只要表面审查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依法办理登记。”提供虚假证件结婚登记无效“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本人真实的户口簿、身份证。”主审法官表示,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声明书,声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并签名,“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规定后,颁发给当事人结婚证。”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第三人小冯假冒“大冯”,提供虚假的证件给婚姻登记机关,导致被告错误颁发了第三人陈某与“大冯”的结婚证,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所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条件,故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东莞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粤莞结字311XXXXXX号的结婚登记无效。一审行政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说法出借身份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本律师遇到的因出借身份证,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如因出借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或工商登记等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妹妹小冯因不够法定婚龄,为了达到能早日与男友结婚或给即将出生的小孩领取准生证的目的,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证以姐姐的名义与男友登记结婚。后姐姐欲与男友登记结婚时被告知自己已结婚,且因申报生育问题被计划生育办公室告知姐姐名下已生育了第一胎,目前暂不能再生育。姐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故引发了本案的行政诉讼。律师在此提示: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境内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身份证件,其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时,必须由公民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否则将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亦对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两百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律师也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使用自身的身份证,以免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雨山区律师文集
2019-06
26,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一般说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债权人身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也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法律既然规定了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话,其前提是不仅必须掌握自己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数额多少,同时,还必须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等。这些情况都直接决定着撤销权的诉讼结果。这一点在诉讼上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来说难以做到。其次,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假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首先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诉讼。最后,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理论前提是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持“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观点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仅以自己的债权行使,那么其他债权人都来参与分配,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得有限,无法达到其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观点是以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为理论前提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前提,是导致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根本原因。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理论前提,演绎出了难以运作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结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设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范围的问题上脱离了司法实际,没有在程序法层面进行更深入地探讨,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得出的在实践上不可操作的结论。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广泛接受,撤销权制度的确立,也同样如此。相反,某个法律制度即使在理论上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若在实践中无法应用,也就毫无价值可言;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
查看2019-06
26起诉却接连被法院驳回。近期,郝女士即经历了这样的困境,她的诉讼请求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郝女士自他人处受让经营某咖啡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Х裙局匦驴登?,郝女士欲对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便于2010年4月以个人名义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装修内容、标准、工期、价款、验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施工过程中,郝女士确认了工程增、减项但对装修效果不满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装修公司做了部分整改后未完工亦未经验收即撤离。郝女士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装修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部分不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后,郝女士于2010年7月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装修公司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赔偿经营场所租金损失及临时租用的办公处租金;赔偿工人工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每天0.3%的逾期提货违约金(家具存放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维修费用数额达成一致;经法院释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郝女士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行。在合同履行中,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应当承担维修或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双方已就维修费金额达成一致,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向郝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郝女士提出赔偿的其他损失,均系咖啡公司的损失。无论郝女士是咖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股东,均与咖啡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不应混同,故对于郝女士主张的咖啡公司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支持。2012年4月,咖啡公司又以同样的事由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租金损失。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系郝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并履行,郝女士亦以个人名义就此合同向本院提起过诉讼,咖啡公司与装修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故咖啡公司提出的本案诉讼属诉因不当,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咖啡公司的起诉。
查看2022-08
13呢?一、合同无效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隐瞒了非法的目的;损害到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则证明合同是无效的。二、无效合同的认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三、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とɡ说睦?,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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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工单位未为职工买五险一金,用工单位该承担那些赔偿
共3条回复>>你好…请问一下矿上工伤保险赔偿,八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共1条回复>>设计时我的门内开,邻居家门外开,他家开门挡住了我们的路
共2条回复>>开车撞到一个老人,锁骨有点断裂,住院25天,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出,现在要...
共3条回复>>我们公司都是做满两年才交住房公积金的,那现在他们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是不...
共3条回复>>您好 我们在高压线下种植人参,林业局有权利管吗?
共2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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