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帮国外女性朋友说媒,说成十几天后女孩跑了,媒人属于诈骗吗 2小时前
答 可以提起告诉。当事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或诈骗罪提起告诉,以不当得利提起告诉...
问 想我的微信在前几年的时候被别人盗了 那人以我本人的名义向我微信好友借钱... 2小时前
答 微信的钱被偷了的,受害人应当报警处理。若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
问 女方退婚 要按照男方说的来吗 今天 02:35
答 你好,一般协商处理。如果女方有过错的要适当做出让步。但男方的要求也要合...
问 两小孩我要大的他要小的小的不正常 昨天20:36
答 您好,您这边具体什么情况
问 去年12月底怀孕取保,量刑9个月有期徒刑,法院为什么不给缓刑 正在匹配... 昨天 12:54
答 您好,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上诉
问 帮信罪,去年12月底怀孕取保,到今年8月底要开庭了,量刑9个月有期徒刑... 昨天 12:52
答 您好,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上诉
问 有人骂我好像还要把我的名字挂到网上 前天 23:35
答 您好,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 喝酒骑电动车正常被撞,对方说骑电动车是酒后驾车的责任。 5分钟前
答因为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是由酒驾的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具体的责...
? 为什么别人都有社???,而我已经18岁了还没有 11分钟前
答需要向所涉社?;沽私饩咛逶虻?/p>
? 我想问下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他们两个若结婚了房产咋分,我还有对后妈的赡... 14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我被骗了6000元可以起诉骗我的公司吗? 38分钟前
答你好,被骗人是否需要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经司法机关追赃或责...
? 我想质询一下,10级伤残。责任是按三七划分的。对方的车损评估费用谁出,... 42分钟前
答要看双方合计损失金额的
? 我算子骨折能定级么拍片说骨折了 1小时前
答你好,是工伤还是什么
? 她用视频诱惑我和她对视频,然后不知道怎么得到我的通讯录!用这个视频威胁... 1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报警处理解决
问 如何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前天 22:02
答 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债权债务证明,出轨等感情破裂证明,要求分割财产...
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我承担全部责任)汽车有强险,事故认定书已经开了。被刮... 前天 17:16
答 你承担全部责任,别人有权让你赔偿
问 我想离婚,可是我老公不同意离婚 前天 15:50
答 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抚养权、共同财产、是否有共同债务,你想...
问 你这里写离婚协议吗?我要写离婚协议 前天 14:45
答 具体是什么案件纠纷的吗
问 买了二手车,没有交通强制保险过户。退车很麻烦吗? 前天 10:49
答 通知一下保险公司,保险是跟车走
问 当事人与倍训机构发生争议(合同)能审请法律援助吗? 前天 09:56
答 您好,是可以的,您已经起诉了吗
问 68岁老人被车撞去世了应该赔偿多少钱 前天 08:05
答 您好,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大概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药费...
阜阳地区
颍州区律师案例
2022-07-020次
人:马*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发,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市上*镇陶*村委凉*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江苏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区中*路*号。负责人:尤*人,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兵,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县天*镇陈*村*组*号。再审申请人江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发、崔*兵、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高*审判员杨*审判员薛*娟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汪*玲
2022-07-110次
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女,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温**因与被上诉人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夏**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苗**承担8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苗**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苗**本来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夏**在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且违章载人横穿马路至苗**驾车行驶的机动车道内,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根据从交警部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可以证实事发路口红绿灯工作正常且前后均有摄像头,交警部门以红绿灯损坏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为由不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属于不作为,损害了苗**合法权益。3.苗**并未超速行驶,交警部门认定苗**有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苗**有超速行驶行为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显然,苗**不应承担责任。温**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夏**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仅凭事故证明认定苗**承担8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夏**在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且违章载人横穿马路至苗**驾车行驶的机动车道内,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苗**有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苗**有超速行驶行为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显然苗**不应承担责任,温**也不应承担责任。2.温**对苗**使用其身份证购买车辆确实不知情,在苗**购买该车辆后十几天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知情,且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夏**二审辩称:虽然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苗**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且其在风险控制、承受能力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一审判决认定苗**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苗**没有举证证明事故现场的红绿灯的工作状态。温**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苗**、温**支付给夏**医疗费58388.6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5250元、误工费26993.34元、护理费14769.82元、残疾器具辅助费58元、交通费1400元、鉴定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1576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600元,财产损失2500元,共计293367.8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苗**、温**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7日8时15分左右,在G206线长丰县车王路口,苗**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与夏**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阮雅婷及夏**受伤。2020年1月18日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长丰县义井乡车王路口红绿灯损坏,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该事故证明同时载明苗**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存在违法行为;夏**驾驶三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存在违法行为。事故当日夏**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1月19日出院。夏**共支出医疗费58388.69元。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经夏**委托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皖正宇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457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夏**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夏**支付鉴定费2590元。另查明,夏**在长丰县有承包经营土地,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捣⑸煌ㄊ鹿试斐伤鸷Φ?,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吨谢嗣窆埠凸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豕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北景钢?,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苗**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夏**驾驶三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因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适当减轻苗**的赔偿责任,故该院认定苗**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他责任由夏**自行承担。根据夏**的诉请和该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该院对夏**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68388.69元(包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3.营养费5250元(50元/天×105天);4.护理费14231.7元(105天×135.54元/天);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事故发生时夏**未满60周岁,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故对其按照2019年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即26993.34元(46917元/年÷365天×210天);6.交通费酌定600元;7.鉴定费2590元;8.残疾赔偿金157668元(37540元/年×20年×21%);9.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10.车辆损失酌定为1000元,以上合计286871.73元。苗**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夏**的损失应由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夏**121000元(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残疾赔偿金101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苗**按责赔偿132697.38元[(286871.73元-121000元)×80%]。温**作为肇事车辆皖C×××××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对夏**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的其他主张及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苗**、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夏**121000元;二、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夏**132697.38元:三、驳回夏**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夏**负担119.5元,苗**负担764元(其中温**连带负担364.5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取了案涉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查明:事发后,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反映事发地义井乡车王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为显示状态;现场照片未反映东西向信号灯状态。因事故地设备设施不全,交警部门未能调取到监控视频资料。经交警部门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苗**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66km/h-70km/h。结合当事人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及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外,机动车一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采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亦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苗**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夏**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系夏**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苗**、温**上诉主张应由夏**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事发时苗**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66km/h-70km/h,苗**、温**主张苗**不存在超速行为,与事实不符。苗**驾驶的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该车辆登记在温**名下,对于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投保义务人温**与侵权人苗**连带赔偿。温**以对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无法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不能确定事发时苗**、夏**各自行驶方向的信号灯状态,但苗**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夏**存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违法行为,综合双方的违法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酌定苗**对夏**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苗**、温**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苗**负担1767元、温**负担9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刘**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22-07-180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玉,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朱**、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涉案转账105400元的性质问题,上诉人认为转账给被上诉人完全属于借款性质而别无另论,因为:第一、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董*的钱,转账行为不属于还款行为;第二、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朱**的钱,转账行为也不第属于还款行为;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董*没有合作关系,转账行为不属于投资行为;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朱**的投资合作已经结束,经双方结算于2017年元月27日由被上诉人朱**出具欠条载明欠上诉人工程款75万元,不存在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转出合作投资款的问题;第五、双方之间没有如此数额巨大的礼尚往来;第六、上诉人也未有过对被上诉人一方的赠与;第七、上诉人更没有委托过被上诉人代为请客送礼;第八、上诉人没有受让过别的债务而向被上诉人清偿;第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诸如损害赔偿性质之类承担侵权责任的支付或者赌债的清偿。二、关于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的几点错误认定。第一、“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北景钢?,被上诉人董*并未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存在债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可能性的存在是完全错误的。第二、“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董*提供的签订于2018年7月11日的施工合同,意在证明2017年3月9日的涉案转账借款属于对此合同项下的工程“投资”,这种观点因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矛盾而无法成立:无论有无一般逻辑常识的普通人,都会作出“不可能”、“不存在”的判断,也不会认为合同能“证明其主张”,更不会要求上诉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的法官绝对不能作出“2018年7月11日及之后工程的投资款应当或者可能在2017年3月9日就已经转账出去”的判断;绝对不能认定被上诉人董*的主张已经被证明;绝对不能判令上诉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可能性的存在也是完全错误的。第三、第十六条的条文释义“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闭饫铮罕簧纤呷硕?所举证据(2018年7月11日工程合同)可以自证到庭当事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没有“导致本案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用“条文释义”对本案客观事实该定不定、该否不否是完全错误的。第四、关于“原告于*……就案涉105400元转账性质的陈述……不合常理”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根本没有违背常理。2017年元月27日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朱**有合作工程并于结束时进行了结算,由被上诉人朱**出具欠条载明结欠上诉人75万元款项,此款虽然未支付给上诉人但相互之间的信任并未受到任何影响;2017年3月9日的转账仍然出于信任并确信归还才发生的,上诉人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被上诉人钱款,彼此分别在无锡和常州两个城市,自然也就没有书写借条之类的凭证的机会,同时,上诉人也没有预见到彼此会逐步逐步地相处到现在这个地步,所以欠款人民币75万元有条据是彼此面对面结算自然而然的形成的,而转账105400元没有条据是因彼此“背对背”通过银行操作完成的,也是自然而然的;这两种情况中哪一种情况不符合常理了?这又与从事建筑工程的经历有何联系?又怎么会体现出“证据意识”的强弱呢?因此,一审法院简单而又粗暴的以一点“不合常理”否定了客观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完全错误的。第五、第十六条中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规定,明确的是“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应当发生于案涉借贷关系形成之前;联系本案,案涉转账发生于2017年3月9日,那么,被上诉人董*要举证证明在该日期之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债务关系证据,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为2018年7月11日的合同,距案涉转账日期晚了一年四个月零两天,这难道还能理解为“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吗?所以,一审法院用“第十六条”的法条以及条文释义来调整本案借贷关系并作为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三、关于一审判决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知问题。一审判决置客观真实于不顾,超越法律带头尝试我国尚未设定的自由心证制度;但上诉人很遗憾的感觉到:一审法官完全自恃经验法则,完全没有尊重和运用逻辑规则,完全没有坚守良心和理性的底线,滥用审判权;使本来“内心确信”的客观事实,被错误的认定为“待证事实”;该判决直接破坏了自由心证原则中关于民事、行政案件“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导致泾渭分明的案情事实合法的和为“稀泥”;扰乱了普遍的公众认知,影响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违背和削弱了法的评价功能和指引功能;成功泯灭了法院和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资格和良知。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体现出十足的地方?;ぶ饕宀」?,让上诉人鲜明的感觉到庭审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事实已荡然无存;判决书所承载的只有袒护本地当事人的不法利益的恶果;又一次造就了“谁闹谁有理”的不公案例,上诉人实难服判。上诉人恳请二审公正审理,阳光办案,纠正错误,最终作出一份既有力量、又有是非、更有温度的终审判决,让上诉人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胜感激!被上诉人朱**、董*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一审时,上诉人也陈述与被上诉人有合作关系,直到2018年底双方仍有合作,涉案款项不是民间借贷,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7月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予以认可,上诉人又指示被上诉人向第三人汇款,说明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一审起诉状中称借款18万元,经庭审查明虚构了74600元的事实,上诉人又间接认可是105400元,说明上诉人不诚信,民间借贷无事实基础,双方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上诉人是个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商人,在其手中持有朱**75万元欠条的情况下,不要求朱**出具借条,而出借款项,有悖商人的经营模式,不合常理,因此上诉人诉称的民间借贷不能成立。上诉状拼凑事实,曲解法律,法律逻辑不通,迁怒于法官,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贷有约定,一审判决驳回于*诉求,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明确,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董*共同偿还于*借款18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朱**、董*共同偿还借款105400元。事实和理由:于*与朱**系多年好友,而朱**、董*是共同生活多年的朋友,虽然朱**、董*未领取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朱**经常因为工程资金周转向于*借款,2017年3月7日于*转账给董*25400元,后又与2017年3月9日分别转账50000元、30000元,合计105400元。朱**、董*一直未向于*出具借条,经于*多次催要未果。一审中,朱**未作答辩。一审中,董*辩称,董*与朱**共同居住生活属实,朱**因有事无法到庭。董*收到于*转账的105400元属实,但该款项是于*投资位于江苏苏州**区的中国**文化城景观工程的相关款项,并非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7日,于*向董*银行转账25400元,2017年3月9日,于*分别向董*银行转账50000元、30000元,三次银行转账的摘要均为“跨行转出”。为证明上述105400元系借款,于*举证2017年1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3月9日发生的转账发生在2017年1月27日之后,三笔转账系新发生的借款。董*质证称无法核实该欠条的真实性,在朱**欠付于*巨额款项未还的情况下,于*仍向朱**出借款项不合常理。为证明上述105400元系投资款,董*举证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中国**文化城C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于*与朱**共同作为乙方承建了上述合同中的工程,于*所转账的105400元即是用于该工程的投资。于*质证称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11日,与转账发生时间2017年3月相隔较远,不能证明系于*的投资款,于*转账的105400元与合同所载的工程并无关联。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于*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董*的银行账户,于*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案涉保全的担保。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于*与董*就案涉105400元转账性质的陈述均存在不合常理之处,具体表现在:于*作为自2008年起开始从事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应具备比一般自然人更强的证据意识,其举证的2017年1月27日的欠条即是其证据意识的体现,但发生在2017年3月的三笔转账却至今未要求朱**、董*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违背常理;董*称案涉转账的105400元系用于投资《中国**文化城C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苏州工地,又称其和朱**2017年全年都在忙常州的工程,结合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11日的事实,若董*的陈述属实,则于*转账投资时间与双方实际开展投资事务的时间间隔过长,不符合建筑行业一般的投资习惯。所以,于*与董*的陈述均不能使一审法院确信该105400元的具体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条文释义“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即在董*所举证据致使本案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于*进一步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材料,在其不能举证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于*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于*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证据。于*提供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据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是于*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亦未能提供催要款项的证据。因此,一审判决以于*未能举证借贷合意,判决驳回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上诉人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安**审判员刘**审判员任**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颍州区律师文集
2022-08
13呢?一、合同无效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隐瞒了非法的目的;损害到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则证明合同是无效的。二、无效合同的认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三、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とɡ说睦?,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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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吗?一、捡到贵重物品算盗窃吗捡到东西不算盗窃,如果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缎谭ā返诙倨呤酰骸厩终甲铩拷9艿乃瞬莆锓欠ㄕ嘉河?,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二、团伙偷盗罪怎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单位直接负责人犯罪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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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刑事拘留15天后怎么样也许延长拘留,也许批捕,也许取保候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二、拘留的期间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他专门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行政拘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民事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罱鸲?,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罱鸲?,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三、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岀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情形一旦消除,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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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手里没有合同怎么办共同人 我不同意 现在想让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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