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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 4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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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合伙人要求我强制退出,我该要对方怎么赔偿我 昨天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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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换老板了,可以马上走人吗 昨天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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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 昨天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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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上海市能不能进江苏徐州市的车辆 昨天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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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离婚户口以迁回娘家可以分土地吗 昨天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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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
徐汇区律师案例
2021-12-250次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假肢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于偏低,而伤者实际支出的假肢费用相对较高,使实践中假肢赔偿费用相差悬殊,容易造成受害方和肇事方都很难满意而不断上诉。假肢费用已成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本案当事人系一起交通事故的截肢患者,年龄66周岁。交通事故责任为主次责任(当事人主责),在案件庭审中关于假肢问题笔者和法官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讨论。我方根据假肢费用发票以及相应的评估证明,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28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①假肢费用:70000元/具×5具=350000元(本地区人均预期寿命为83.82岁,假肢每四年需要更换一次)②维修费:152800元⑴第一年大修:70000×1年×30%=21000元⑵后续每年维修70000元×18年×10%=126000元⑶接受腔须更换一次:5800元保险公司则抗辩称不认可未发生的假肢费用,而法官也提出来伤者年龄这么大,假肢公司意见中写明伤者体能较差,其到了70多岁是否还需要假肢?以及是否可以等到那个年纪再诉?本案笔者提出代理意见:因其年龄较大,残肢情况较差,体能较差,故其对于假肢的安全稳定性要求也远远要高过一般普通单侧大腿截肢的患者,根据假肢公司的专业意见选择了AK-TG073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且增加训练时间,该配置意见系假肢公司分析伤者情况而推荐其选择合适的假肢产品,并非是证明其不适合安装假肢。且后续假肢费用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为避免诉累,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庭审过后,本案又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假肢事宜,后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去假肢厂调研。最终在结合假肢公司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2021-12-250次
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肩袖损伤。原告治疗终结后委托上海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但伤情系自身退变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导致,自身退变系主要原因,本次外伤系次要原因。争议焦点:对于原告的伤残保险公司认为其自身退变存在主要原因,其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对于原告的伤残只有30%的参与度,故只认可30%的赔偿。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事故责任已经经交警队作出认定书明确,且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划分的,本次事故中原告无事故责任,故其对于自身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被告作为侵权人,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对于原告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虽然原告的伤情系自身退变与外伤共同导致的,但是其自身体质的问题不应当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的理由。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并未规定侵权人体质问题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在原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所有合理损失均应当由侵权人及其投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今日已收到该案件判决,毫无疑问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所有损失进行了赔偿。
2021-12-250次
强直性脊柱炎(AS)是以骶髂关节和脊柱附着点炎症为主要症状,以脊柱为主要病变部位的慢性炎性疾病,累及骶髂关节,引起脊柱强直和纤维化,造成不同程度眼、肺、肌肉、骨骼病变,是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是会引起关节强直,症状严重程度会有个体差异。有些患者自身患有此种疾病但症状并不明显,他们自己都不知情。当此类病人走在路上发生车祸被车子撞伤之后才发现自己是此类患者。此时,造成的损伤后果对方需要完全赔付吗?本律师团队刚好代理过该类案件特做出如下分享。一、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侯某某骑行电瓶车在上海市长宁区XX西路某处与詹某某驾驶的沪A牌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侯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侯某某经上海市同仁医院诊断为:放射学表现胸椎诸椎体骨质增生改变,呈竹节样改变,T9椎体及T910双侧附件、双侧第10肋骨后肋骨皮质不连续,T9椎体前后分离移位、截断改变,后缘见骨片影突入硬膜囊,脊髓受压变形改变,局部椎管边缘可见弧形高密度。诸椎骨及附件边缘骨质增生,部分骨桥形成,间隙未见狭窄,黄韧带未见明显肥厚,骨性椎管局部狭窄,软组织肿胀。平扫及三维重建示T9椎体断端分离、前后移位,两侧椎板附件见骨折线,软组织局部肿胀明显。放射学诊断胸椎退行性变,放射学诊断强直性脊柱炎,T9椎体及T910两侧附件骨折并椎管内硬膜外血肿、脊髓压迫;双侧第10肋骨后肋骨折。胸椎退行性变。囿于侯某某有自身疾病的先天因素,对方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伤者20多万的医药费,认为其此次车祸造成的胸椎骨折的严重后果,跟其自身的疾病存在很大关联,而且伤残赔偿金也要大打折扣。因此侯某某及其家属找到我们团队,了解案情之后,我们认为侯某某的自身强直性脊柱炎与此次事故脊柱骨折的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毕竟在出车祸之前侯某某生活自理,丝毫没有疾病症状。退一万步讲,即便疾病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那也能根据“蛋壳脑袋规则”主张对方全部承担责任。但我们毕竟只是原告观点,我们的主张需要法医给出法医学上的司法鉴定,因此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针对伤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鉴定:二、鉴定结论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伤后所需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胸椎部位伤情与原告原有强直性脊柱炎对原告伤残是否有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上海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8月13日,该中心出具沪润司鉴[2021]临交鉴字第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传第9胸椎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弓根崩裂、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伤后可酌情予营养120日,护理120日。后期遵医嘱行第9胸椎椎体骨折内固定取出时,可酌情予营养30日,护理30日。32021年1月13日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评定被鉴定人侯残情况的直接原因(建议100%),其自身原有强直性脊柱炎与上述伤残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毕远准ń峁臀颐窃て谝谎荷苏咝刈底堤骞钦鄣暮蠊肷苏弑旧淼那恐毙约怪酌挥幸蚬叵?。后我们依据鉴定报告主张对方承担全额的医疗费赔偿,并成功要到了九级的伤残赔偿金。三、法院观点本案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鉴定意见以及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1)关于双方确认的医疗费2601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7.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25元鉴定费2850元,本院均予以准许;(2)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等,确定为4,500元(150日*30元/日),含二期;(3)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等,确定为657865元[住院期间20日对应护理费1378.65元+(150日-20日)*40元/日],含二期;(4)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等,确定为130017.60元,对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意见等,确定为10000元,在交我们的诉请金额是433806.37元,最后法院判决金额425406.37元,就差8400元的差额,可以说是很理想的判决了,绝大部分的诉请法官都支持了。四、总结因此,不是说所有的疾病都与你的伤情有关,每个不同的疾病、疾病的不同阶段与不同的伤情虽有着医学上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进行极个别的具体判断。正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律师是要在把握整体案情的基础之上全流程风险把控,切实做到每一步的风险防控,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利益。
徐汇区律师文集
2022-08
15罪名,承担对应的刑罚。二、醉酒的人犯罪怎么处理醉酒的人犯罪处理是按照他所犯的罪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虽然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毕竟有所区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因为,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能偏重其中的一个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罪与刑的均衡,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查看2022-08
15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呢?二、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有效吗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的条款无效,比如不准一方探视的约定,就是违法的,这一条就是无效的;另外,即使协议是有效的,双方也可以随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至于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则是另一回事。
查看2022-08
15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余某某犯诈骗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一、本案的出借人(受害人)应当是营口开发区辽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辽口)而不是安某个人,采用个人银行卡对外放贷是辽口的惯例。余某某联系借款业务的对象是辽口,不是安某。辽口的经理及员工唐某、刘某某、周某、于某某、担保人梁某某均一致证实案涉1.5亿元借款,辽口是实际出借人。1、辽口经理柳某某证实余某某的威x公司增资向辽口借款1.5亿元,辽口老板高某某直接安排他了解情况。辽口经理柳某某2014年10月28日询问笔录证实【卷二61页】:“余某某向我公司借款1.5亿元,这项业务是我操作的?!薄袄习甯吣衬掣嫠呶矣嗄衬秤懈鐾殴拘枰蛭夜窘杩?.5亿元,用于增资,让我联系余某某把手续办了?!薄鞍垂疽蠡贡匦胗赏公司所在开户银行做担保,后来我到威x公司所在开户行营口银行j敏支行的行长梁某某咨询了这件事,当时梁某某说威x确实有增资这件事,并承诺愿意给担保?!绷衬?014年11月7日询问笔录证实【卷二63页~64页】:“高某某是2014年7月2日跟我说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高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旺d电器老板余某某有个公司,大连威信,要增资,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利息是月利1.6%,期限一个月,让我去看一看是否可行?!?、辽口记账会计唐某证实知道威x向辽口借款1.5亿元,并证实是在辽口会计办公室签的协议。辽口记账会计唐某2014年10月27日笔录【卷宗二52页】:“知道辽口小额d款公司与大连威信融资担保公司贷款的事?!碧颇?014年10月27日笔录【卷宗二55页】:“余某某向公司借款1.5亿元,签合同是在我们会计办公室签的?!?、辽口x贷业务员刘某某证实知道辽口贷给余某某1.5亿元。协议是公司员工周某起草的。辽口信贷业务员刘某某2014年11月9日询问笔录【卷三19页】:“知道(公司贷给旺达余某某1.5亿元这笔业务)”【卷三20页】“这笔业务的贷款协议是周某起草的?!?、辽口业务员周某知道余某某向公司借款1.5亿元,自己和柳某某两次找梁某某,起草协议及履行公司审批手续,周某在没有任何人交代的情况下,起草协议自动把安某打印上,充分说明以安某名义对外起草合同是公司行为。辽口业务员周某2014年11月9日询问笔录【卷三22页~23页】:“我知道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余某某借这笔钱是用于威x增资用,我听柳某某说的,并且我也和他跑了一些业务。我和柳某某去了两次营口银行江敏支行找行长梁某某。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款都是余某某和我们公司的领导商议的,我不知道具体情况?!薄?014年7月2日下午,柳某某和我说余某某要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用于威x增资用,在营口银行m江支行开的户,让我和他一起去营口银行江敏支行找梁某某行长核实一下,并且看看梁某某是否能帮助签字担保,我和柳某某去了梁某某办公室,柳某某问梁某某是否知道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用于威信增资的事,梁某某说,我知道,有这事,他们公司增资是在我们行开的户,你们把钱放在我们银行可以放心,我能保证余某某不动这笔钱,我可以签字担保。我们确认了梁某某可以担保后,就回公司了。柳某某向老板高某某汇报去了?!?、辽口出纳于某某证实知道余某某向公司借款。辽口出纳于某某2014年11月9日讯问笔录【卷三26】:“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款,我负责的转账工作。6、借给余某某的钱是从安某卡转的。第一、辽口经理柳某某2014年10月28日询问笔录证实【卷二62页】:“借给余某某的钱是从安某卡里转的,借款协议也是安某与威信签的,安某是公司会计?!薄胺趴畹囊滴袷怯商颇澈陀谀衬巢僮鞯??!钡诙?、辽口出纳于某某2014年11月9日讯问笔录【卷三26】:“2014年7月3日下午,我在我们公司上班,我领导唐某找我说,旺达电器老板余某某向我们公司借款1.5亿元,用于大连威x融资担保公司增资,让我和她一起去营口银行j敏支行办理转账和相关事宜,唐某告诉我用我们公司的安某的卡转钱,安某的卡当时在我那里放着的,我带了卡和唐某一起去营口银行江敏支行,”7、该笔1.5亿元借款,辽口履行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安某个人对外放款是不需要履行辽口的审批程序。柳某某证实借给威x的1.5亿元是按公司程序办理的。按辽口的程序,辽口的经理柳某某和周某签协议前先去落实梁某某是否担保的,其次,履行辽口内部审批程序,2014年11月7日柳某某笔录:“首先通过公司的审批程序以后,我安排周某拟了一份协议,协议拟好以后,我给余某某打了电话,让余某某过来签协议,”周某2014年11月9日询问笔录【卷三22页~23页】“,还有借款协议书是我拟的,我还跑了放款的审批程序?!薄昂罄淳驮诘碧煜挛?,柳某某让我填了一个审批表,我把审批程序办完以后,于2014年7月3日上午我拟了一份借款协议书,拟好后打印,打印完事,就给柳某某了?!毙樯系陌材呈谴蛴∩系?,没有任何人告诉周某怎么打印,周某为何会主动将安某的名字打印上去,上述事实证实安某的卡是公司经常使用的卡,以安某的卡对外放款只能是公司行为。8、梁某某证实余某某从辽口借款的事实。梁某某证实余某某从辽口借款,不是从安某个人借款。梁某某2014年10月27日询问笔录【卷宗二41页】?!?014年7月3日,余某某找我做的担保。余某某和辽口小额贷款公司借了1.5亿元,给做的担保?!薄傲煽谛《畲疽蟊匦肟械男谐で┳值1!??!揪碜诙?2页】“余某某和辽口谈的业务,协议签订时是以安某的个人名义签订的?!绷耗衬吃?014年11月1日笔录【卷宗二45页】“余某某向辽口借款1.5亿元用于威信增资,我担保这1.5亿元存到威信帐户这笔资金不动只用于增资?!卑材?、高某某没有授权柳某某、唐某、周某、刘某某履行公司程序;柳某某、唐某、周某、刘某某询问笔录从未谈到受安某委托洽谈业务、落实担保人、履行审批手续、起草协议、放款;余某某从未对安某承诺过款不动用1.5亿元,对安某以外的人包括柳某某、梁某某承诺,不等于对安某承诺。安某也没有安排辽口工作人员收取威信的章和u盾。二、本案的借款人应当是大连威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威信),而不是余某某个人。上诉人余某某控制的企业由环y龙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完全由余某某一人说的算,借款1.5亿元完全是单位行为,不是余某某个人行为。威信是上诉人余某某完全控制的私营企业之一,法定代表人、股东都是挂名,都不参与任何决策、经营,公司中的全部事项,不需要(挂名)股东同意,均由余某某本人决策、决定,因此威信增资的事项或者对外借款、对外投资,都是余某某一人决策。从补充的卷宗材料也可以证实余某某及控制的企业,涉及的民间借债累计高达十亿元以上,都是余某某个人决定的,没有一个是经过公司审批流程的,也没有一个是经过股东会决定的。威信从辽口借款1.5亿元以及此前与辽口数十笔借款的惯例都余某某一人说的算,进一步证实,威信不需要审批流程、不需要股东会同意。本案中,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威信、出具收据的是威信,不是余某某个人,资金的使用也是余某某通过环宇龙集团会计统一调配并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三、上诉人余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行为。1、资金流向证实没有个人使用?;酚頻集团下辖几十家企业,在2014年7月时也有近10余家企业在运转,每月需要的经营流动资金及对外欠款的高利贷利息,合计高达千万元以上,为了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出于挽救余某某控制的企业,养活几百名员工,动用1.5亿元也是暂时归还集团各企业所欠的外债上,相当于投放在企业经营企业上,而不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根据鉴定意见,案涉1.5亿元的去向也证实1.5亿元归还的不是余某某的个人债务,归还的全部是企业债务,余某某个人没有使用。如果余某某想要非法占有,完全可以获取1.5亿元后逃跑,或者肆意挥霍,没有必要归还上述债务。2、案涉1.5亿元借款,有担保人担保人,而且是经过考察后选定的银行行长梁某某做担保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人的责任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由担保人履行。也就是说,1.5亿元的借款有担保人做担保,不会给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无力还款的问题。上诉人余某某与安某从未见过面,双方之间也从未沟通交流过。不存在上诉人余某某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事实。3、双方存在近百笔经济往来,仅有两笔未及时还款,包括案涉1.5亿元。上诉人余某某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使用本人银行卡及使用员工银行卡合计汇款给安某近百笔,其中安某转给余某某等人的合计7.8亿元,余某某等人转给安某的合计6.5亿元。此外,仅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29日,也就是2014年7月3日,所谓的余某某骗了安某的1.5亿元之后,余某某通过许某某、范某某的银行账户还汇给安某9笔合计6700万元,试想余某某骗到手1.5亿元之后,怎么还会从他处筹集6700万元汇给安某?4、形式、内容、担保等完全一样的两次借款,4000万元适用于民事法律,1.5亿元借款,也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而错误的是用了刑事法律。本案报案后的2014年11月25号,辽口以安某的名义通过仲裁起诉4000万元,该4000万元所签借款协议形式、内容、担保人梁某某都与涉案1.5亿元,完全一样,辽口并没有报案,而是选择合同约定的仲裁,而且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同一类型的借款事实,在同一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做出不同的判决,属于典型的定性错误。因此,上诉人余某某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四、上诉人余某某名下企业,根据现有证据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得出资不抵债的结论。审计及资产评估的账目仅仅是八套账目中的三套,也就是仅审计一小部分账目,同时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均没有纳入审计范围,无法客观公正地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五、关于本案的定性,在辽口认可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本案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1、辽口和威x都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都有权拆借资金。2、在辽口认可属于其对外借款的情况下,本案的损失属于辽口金融机构的损失,本案的构成要件更符合骗取贷款罪。但本案中辽口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否认该笔1.5亿元借款属于其对外借款,也就是辽口不认可存在损失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就是没有损失,在此情况下,不能定上诉人余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安某坚称自己是受害人,辽口坚称自己不是受害人的分析:第一、安某报案,如果反悔改口称自己不是受害人,可能存在诬告陷害问题。第二、安某银行卡,仅本案1.5亿元涉及从民间35人募集而来,再放贷,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不改口,可以丢车保帅,最终也只能追究安某一个人的责任,不会追究到辽口违法犯罪活动。第三、辽口宁可损失1.5亿元,也不能承认1.5亿元是辽口利用安某银行卡放贷。辽口对外放贷给余某某的相关企业,同时也给营口地区其他企业、人员放贷,会涉及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承认该笔1.5亿元从民间借款而来,再放贷,会不会引起连锁反应,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而可能查出近些年来辽口逃避监管、偷逃税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存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单纯依据损失的结果认定存在诈骗的事实,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收到的损失。六、上诉人余某某属于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于自首。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考虑到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判决上诉人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径笥烧┢镂奁谕叫谈呐形〈?,判处7年】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所高太领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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