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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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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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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被封账号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你做了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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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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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不是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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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清者自清,不用在意别人的说法。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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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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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问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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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车祸死亡赔偿金父母分配的应当分割之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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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 请说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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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则两年的带薪年...
天津地区
西青区律师案例
2022-07-150次
店”,合作期为2018-7-9至2021-7-8。合同约定:“东丽*北美枫情店”由原告赵某经营,赵某受对方统一管理,并向对方支付八万元整作为合同保证金。2019年10月14日东丽*店因为整体经营规划调整与所有商户不再续租合同,导致原告赵某无法继续经营店面。后原告将此事告知被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和被告协商解除《合作协议》,退还相应保证金,未果。原告赵某遂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委托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刘丹丹律师二人向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作保证金。被告则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期间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方式为由,主张合作期间整体为亏损状态,扣除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后原告仍要向被告支付16322.09元,并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支付该款项。双方对于《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和合作期间经营状况是盈是亏这两点争议较大。由于涉及合作期间的经营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需要对合作期间的财物账目进行逐一核对,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所涉及的争议账目进行仔细核对、质证以及沟通调解,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被告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赵某合作保证金20356.03元;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在王律师和刘律师两位律师的努力下,终于为原告争取到合法权益,实属不易。二、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薄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谖灏倭醯谝豢睿骸昂贤獬?,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薄渡桃堤匦砭芾硖趵返谌酰骸氨咎趵粕桃堤匦砭ㄒ韵录虺铺匦砭?,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比?、办案过程及亮点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赵某委托后,第一时间考虑先对涉案《合作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进行研究,以及多次协助赵某对其所提及的保证金、合作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事实进行证据的整理搜集:比如保证金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合作期间支付的合理费用和成本明细,数据详细到每一笔的进货数据、销售数据等,保证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实际证据支持,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状况是盈是亏。双方经过多次财务对账,哪些是双方认可的哪些是有争议的,逐一进行核对,最终针对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再次的举证来支持己方的主张。这也对律师工作的细致和耐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第二个争议点是《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币蛟嬲阅呈窃?019年10月14日接到*公司邮寄的《告知函》,同日,赵某将*公司不再续租合同的事宜告知被告公司,并与被告公司协商解除《合作协议》、退还合作保证金。承办律师认为原告赵某是在这一天向被告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那将这一天认定为《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最为合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看似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纠纷,实际在整个合作期间,无论是财务数据、销售成本与价格、店铺运营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决策都是被告方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原告能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来源于代理律师在其中付出的诸多努力,认真细致地梳理繁杂的财务数据、不放过对方一丝一毫的漏洞与矛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四、律师思考与提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范畴,当事人双方经?;岽嬖谛畔⒉欢缘鹊那榭?,特别是被许可经营的一方常是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此类案件中?;岫院贤挠行?、解除时间等产生争议,例如本案双方对于合同何时算作解除争议颇大。另涉及赔偿的时候经?;崦媪俸硕愿丛拥牟莆袷?,对律师的耐心和细致也有很高要求。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首先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委托人的讲述中抽丝剥茧,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其次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相似案例;最后针对证据要做到认真细致、考虑问题全面不遗漏,尽可能保证证据链的完整。尽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方不失为一个负责任的好律师。
2022-07-150次
员李某通过微信就加盟事宜进行询问与交谈,李某的微信名为“绝味客服二期*A李某”,交谈中李某也曾多次提到“绝味二期项目是*”、“公司全是绝味的元素,都是咱们绝味的工厂、绝味的配送”以及其他类似的表达,让申请人王某和其男友刘某认为*品牌与“绝味”有着密切的关联,二人在2021年9月19日随即委托天津的朋友王某代其与被申请人签署《*合同书》,合同内容包含品牌商标使用、专有技术转让、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区域限定、开业指导、技术培训、原材料采购及经营项目限制以及统一进行宣传推广等内容。申请人王某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品牌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并按约定在加盟授权地点进行了房屋租赁、店面装修和购买设备、货品等投入。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王某委托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和杜健律师代理此案,以天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不具备特许经营加盟资质,严重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由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二、返还品牌及商标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三、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房租押金、店面装修费用和律师费等)。最终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前两项仲裁请求。二、涉及法律条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薄渡桃堤匦砭芾硖趵返谄咛豕娑ǎ骸疤匦砣舜邮绿匦砭疃Φ庇涤谐墒斓木J?,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薄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话偎氖颂豕娑ǎ骸耙环揭云壅┦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薄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话傥迨咛豕娑ǎ骸懊袷路尚形扌?、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办案过程及亮点本案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着手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及证据的搜集整理,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有效、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是对方有无特许经营的资质:1、涉案合同《*合同书》,合同名称及条款虽然没有“特许经营”字样,但内容包含品牌商标使用、技术转让、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区域限定、开业指导、技术培训、原材料采购及经营项目限制以及统一进行宣传推广等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被申请人的该商业活动应当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调整,确定涉案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2、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资格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核心内容是*品牌,王律师和杜律师随即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相关商标的查询检索,结果只有一个43类餐饮服务上的*商标,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7日,但是所有权人名称却不是被申请人,原所有权人——深圳市某公司,2021年6月13日受让给*(南京)发展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并未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经过查询被申请人在签订该合同后也没有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以及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3、.据委托人王某讲述: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方的说辞和宣传都多次带有“绝味二期项目”“绝味元素、都是绝味的工厂”等,带有很强的诱导性,使王某误认为“绝味”和*存在特定的关系,最终导致王某作出签约的决定,实则二者没有任何关系。针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初步的判断之后,主办律师便开始了相关证据的整理和搜集工作,以及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的撰写,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请求,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退还申请人缴纳的品牌及商标使用费14000元、技术转让费56000元。四、律师思考与提示本案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人通过隐瞒关键信息和进行误导性宣传诱使被特许人在产生误认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最终导致纠纷。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较常见,特许人一般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双方之间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被特许人在咨询加盟和签订协议期间一定要对特许加盟的条件事先进行了解,以及特许人的相关资质和证明进行详细验证,比如是否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等,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在签约后才发现所说与事实不符且相差巨大,届时已经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口说无凭”。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从标题到内容可能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法院或仲裁是否支持相应诉求以及支持的比例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都需要认真研判。
2022-07-150次
“知识产权、双方权利义务、加盟费用、合同期限、争议解决等”。当日,李某向天津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398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天津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以及增加了餐饮管理等经营范围。原告在经营了一年多后,在2018年的3月李某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无特许经营资质以及不享有*商标权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返还所缴纳的全部加盟费以及赔偿在这期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共计16万多。被告找到天津市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委托代理此案。此案经两审终审。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98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王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最终被告天津XXX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3000元。二、涉及法律条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薄渡桃堤匦砭芾硖趵返诙豕娑ǎ骸疤匦砣讼虮惶匦砣颂峁┑男畔⒂Φ闭媸?、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薄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谖灏倭醯墓娑ǎ骸昂贤獬?,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比?、办案过程及亮点本案亦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具有特许经营相关资质和*商标的所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王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之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原、被告双方是在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被告的*商标在2016年5月23日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核于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虽说最终的核准注册是在2017年7月,但是申请日对于一个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提交申请之后核准之前被告也是享有一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并不像原告所说完全不享有任何权利,况且被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申请日,享有在先使用权。第二个关于餐饮行业的经营资质,原告诉称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无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范围。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半个月内更改了公司名称及进行了相应经营范围的增项,因相关审批手续需要时间,实际申请更名和经营范围增项的时间应与合同签订时间相差无几。这也代表着被告人是在为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积极努力,而且亦不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并不能构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第二,关于赔偿。原告不仅要求返还全部的加盟费用及保证金,另主张了包含房租、装修费、购置桌椅等费用,共计16万多。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范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合同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那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自然经过了双方的认可,现在原告方因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不仅要求解除合同,还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明显不符合“自负盈亏”的约定。且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李某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故对方要求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办案律师随即代理被告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证据的搜集整理和答辩文书的起草工作。另被告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觉得此次诉讼对于品牌形象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了损失,于是王律师决定代被告向法院同时提出了反诉,要求李某赔偿被告品牌形象受损所造成的损失。四、律师思考与提示本案原告从一开始的16万多到一审判决的49000元到二审最后和解的43000元,相差巨大,根源在于原告诉求的不合理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离不开被告代理律师的努力。当事人对于此案的最后结果是满意的,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只要尽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符合当事人预期,就是一次成功的代理。
西青区律师文集
2021-05
212021-05
212022-08
12乱的,才构成犯罪。其中虽然实施犯罪但没有采用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或者主观恶意小,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管制。二、寻衅滋事最轻判多长时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三、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寻衅滋事一般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满37天还没有释放的,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批捕了。批捕之后,检察院会择日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会予以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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