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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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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即便只判一方承担,也会有影响
问 夫妻一方和别人有债务。被起诉,夫妻共同财产会受影响吗 今天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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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你利用工作之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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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能会警告或导处???/p>
问 夫妻一方和别人有债务。被起诉,夫妻共同财产会受影响吗 昨天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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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所以我本人并没有去动这个阀门,而且我当时并不知道开错阀门。这样的事情我... 昨天20:31
答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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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协商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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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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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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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详细叙述案件具体情况。
问 所以我本人并没有去动这个阀门,而且我当时并不知道开错阀门。这样的事情我... 昨天13:59
答 你并没有操作阀门,所以说你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 由于我是培优班的学生,所以学校对我们要求比较严格,我最近犯错了,被留校... 昨天 07:53
答 你好:可以投诉解决
问 结婚领证一年多,婚礼今年刚办完,但自己一直在当兵,先在闹离婚,还能要回... 前天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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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孩子5个月大,父母不带,交给爷爷奶奶70岁,我是亲戚,可以起诉孩子父母... 前天 10:34
答 可以的,起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徐州地区
新沂市律师案例
2022-05-110次
定材料供应工程名称为南京高尔夫售楼处、A2样板间;合同总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量结算;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预付款,货物到齐,现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至结算金额的95%,5%质保期满10日内付清;因甲乙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付款方式可根据工程款进度付款,但最终验收尾款付至总货款95%结算方式不变,5%质保金不变,否则属于违约;甲方逾期给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100%。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木制品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售楼处、A2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钟山高尔夫别墅,工程时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1088744元,已付款金额2500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54437.20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838744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弘高公司高尔夫售楼处和六期A2样板房装饰工程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名利公司称张家口崇礼项目因项目比较急,没有签合同,并提交崇礼项目结算单及报价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崇礼太舞滑雪小镇一期营地I座酒店、J座酒店、I/J座新增业态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工程时期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9354105元,已付款金额75264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467705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1827705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J座酒店区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有张某某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因弘高公司仅支付部分材料款,名利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6664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材料采购合同》是名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未就张家口崇礼项目签订书面合同,但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已付款金额,双方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结算单上均加盖有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字。结算单确认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金额及未付款金额。结合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中对工程时间的记载及其陈述,可推知南京钟山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剩余质保金54437.20元支付条件未成就,弘高公司应支付除剩余质保金外的其他货款;张家口崇礼项目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弘高公司应支付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剩余全部货款。名利公司主张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南京钟山项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故弘高公司应以欠付货款78430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名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家口崇礼项目,因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违约金,故对名利公司要求该项目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弘高公司支付名利公司货款2612011.80元及违约金。弘高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律师评案: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材料,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涉案项目材料用量和价款是否进行结算,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项目章的结算单,且有被告认可的其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虽然被告提出印章真实性及签字真实性的抗辩,但其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按照结算单中确认的价款判决。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附: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初7590号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利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名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弘高公司支付货款2666449元;2、判令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南京钟山项目工程以784307元为应付款,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张家口崇礼项目工程,以1360000元为应付款,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弘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名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有采购合同,约定弘高公司向名利公司购买木质材料。合同签订后,名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弘高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至起诉之日,弘高公司尚欠2666449元。名利公司多次索要,弘高公司均推脱。被告弘高公司辩称,不同意名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结算单中项目章的真实性不认可,质保金应该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弘高公司(甲方)与名利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工程名称为南京高尔夫售楼处、A2样板间;合同总金额(暂定)根据实际发生量结算、合同额加增项金额,大写伍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整(517678元)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预付款,货物到齐,现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至结算金额的95%,5%质保期满10日内付清;因甲乙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付款方式可根据工程款进度付款,但最终验收尾款付至总货款95%结算方式不变,5%质保金不变,否则属于违约;甲方逾期给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100%。名利公司提交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木制品核价单、报价单及结算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售楼处、A2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钟山高尔夫别墅,工程时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1088744元,已付款金额2500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54437.20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838744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弘高公司高尔夫售楼处和六期A2样板房装饰工程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弘高公司对结算单上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印章不是其公司项目部印章。名利公司称张文荣系弘高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弘高公司认可张文荣担任其公司南京项目经理,但称未向张文荣核实。本院要求弘高公司提交向张文荣本人核实的意见书,如张文荣不认可,要求张文荣本人到庭核实,并向其释明如未提交视为认可系张文荣签字。但弘高公司未能提交核实意见,仅在庭后申请对结算单上的项目章进行鉴定。但弘高公司亦认可该项目章未曾备案。关于质保期,名利公司称南京项目从2017年8、9月份完工,12月30日结算的。名利公司称张家口崇礼项目因项目比较急,没有签合同,并提交崇礼项目结算单及报价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崇礼太舞滑雪小镇一期营地I座酒店、J座酒店、I/J座新增业态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工程时期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9354105元,已付款金额75264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467705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1827705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J座酒店区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弘高公司对该结算单的质证意见同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弘高公司另称即使结算单是真实的,剩余质保金460000元,也应当扣除,因为甲方还没有和弘高公司结算。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名利公司另提交北京农商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弘高公司崇礼项目已支付款项。弘高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崇礼项目没有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的采购关系。弘高公司认可南京钟山项目及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已付款金额。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材料采购合同》是名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未就张家口崇礼项目签订书面合同,但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已付款金额,双方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和张家口崇礼项目结算单上均加盖有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字。弘高公司虽不认可项目章的真实性,但认可张文荣系其公司项目经理,其虽否认张文荣签字真实性,但当庭认可未曾向张文荣本人核实,在本院要求其向张文荣亲自核实,并明确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未提交对张文荣签字真实性的核实意见,而仅是申请对项目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其同时又认可项目章未曾备案,故项目章鉴定的基础不存在。故本院结合其上述表现及证据情况,推定张文荣签字为真,并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弘高公司就南京钟山项目及张家口崇礼项目向名利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确认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金额及未付款金额。关于弘高公司辩称的质保金应予扣除的问题,结合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中对工程时间的记载及其陈述,可推知南京钟山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剩余质保金54437.20元支付条件未成就,弘高公司应支付除剩余质保金外的其他货款;张家口崇礼项目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弘高公司已出具结算单,且未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本院综合认定弘高公司应支付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剩余全部货款。名利公司主张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南京钟山项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且弘高公司出具了结算单,故弘高公司应以欠付货款78430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关于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过高,名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家口崇礼项目,因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违约金,故对名利公司要求该项目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名利永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12011.80元;二、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南京钟山项目工程未付款784306.8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784306.80元);三、驳回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32元,由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4元(已交纳),由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名利永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元(已交纳),由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渠阳振人民陪审员郑广利人民陪审员路娅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卫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3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弘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花,被上诉人名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吉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弘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名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弘高公司与名利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工程名称为南京高尔夫售楼处、A2样板间。2018年7月12日,双方最终完成结算,剩余总未付款金额838744元,扣除质保金54437.2元后剩余金额为784306.8元,故该项目欠款利息应以784306.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属于判决错误。名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我公司在2017年10月已经安装完毕并申请项目部初步验收,实际项目验收时间在2017年12月前已经完成,双方的实际结算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从结算单上也能看出工程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一审法院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2、对于结算单,结算单数额仅代表上诉人欠名利公司的货款金额,结算单时间仅代表双方办理结算的时间,并不能说明在验收之日起至双方办理结算之日期间弘高公司实际所欠货款的事实不存在。此外,弘高公司不能确认结算单真实性也不让签字人到法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弘高公司主张名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弘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弘高公司支付货款2666449元;2、判令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南京钟山项目工程以784307元为应付款,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张家口崇礼项目工程,以1360000元为应付款,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弘高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1日,弘高公司(甲方)与名利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工程名称为南京高尔夫售楼处、A2样板间;合同总金额(暂定)根据实际发生量结算、合同额加增项金额,大写伍拾壹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整(517678元)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预付款,货物到齐,现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至结算金额的95%,5%质保期满10日内付清;因甲乙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付款方式可根据工程款进度付款,但最终验收尾款付至总货款95%结算方式不变,5%质保金不变,否则属于违约;甲方逾期给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100%。名利公司提交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木制品核价单、报价单及结算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售楼处、A2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钟山高尔夫别墅,工程时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1088744元,已付款金额2500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54437.20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838744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弘高公司高尔夫售楼处和六期A2样板房装饰工程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弘高公司对结算单上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印章不是其公司项目部印章。名利公司称张文荣系弘高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弘高公司认可张文荣担任其公司南京项目经理,但称未向张文荣核实。一审法院要求弘高公司提交向张文荣本人核实的意见书,如张文荣不认可,要求张文荣本人到庭核实,并向其释明如未提交视为认可系张文荣签字。但弘高公司未能提交核实意见,仅在庭后申请对结算单上的项目章进行鉴定。但弘高公司亦认可该项目章未曾备案。关于质保期,名利公司称南京项目从2017年8、9月份完工,12月30日结算的。名利公司称张家口崇礼项目因项目比较急,没有签合同,并提交崇礼项目结算单及报价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崇礼太舞滑雪小镇一期营地I座酒店、J座酒店、I/J座新增业态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工程时期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9354105元,已付款金额75264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467705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1827705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J座酒店区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弘高公司对该结算单的质证意见同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弘高公司另称即使结算单是真实的,剩余质保金460000元,也应当扣除,因为甲方还没有和弘高公司结算。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名利公司另提交北京农商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弘高公司崇礼项目已支付款项。弘高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崇礼项目没有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的采购关系。弘高公司认可南京钟山项目及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已付款金额。一审法院认为,《材料采购合同》是名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未就张家口崇礼项目签订书面合同,但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已付款金额,双方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和张家口崇礼项目结算单上均加盖有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字。弘高公司虽不认可项目章的真实性,但认可张文荣系其公司项目经理,其虽否认张文荣签字真实性,但当庭认可未曾向张文荣本人核实,在一审法院要求其向张文荣亲自核实,并明确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未提交对张文荣签字真实性的核实意见,而仅是申请对项目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其同时又认可项目章未曾备案,故项目章鉴定的基础不存在。故一审法院结合其上述表现及证据情况,推定张文荣签字为真,并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弘高公司就南京钟山项目及张家口崇礼项目向名利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确认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金额及未付款金额。关于弘高公司辩称的质保金应予扣除的问题,结合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中对工程时间的记载及其陈述,可推知南京钟山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剩余质保金54437.20元支付条件未成就,弘高公司应支付除剩余质保金外的其他货款;张家口崇礼项目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弘高公司已出具结算单,且未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弘高公司应支付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剩余全部货款。名利公司主张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南京钟山项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且弘高公司出具了结算单,故弘高公司应以欠付货款78430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关于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过高,名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家口崇礼项目,因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违约金,故对名利公司要求该项目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名利永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12011.80元;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名利永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南京钟山项目工程未付款784306.8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784306.80元);三、驳回北京名利永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本案所涉之南京钟山项目工程,弘高公司与名利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如甲方弘高公司逾期给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名利公司支付未付款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100%,故名利公司有权请求弘高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因合同对于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名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名利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载明的工程时期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该结算单上加盖有弘高公司高尔夫售楼处和六期A2样板房装饰工程项目章,并有弘高公司项目经理张文荣签名。弘高公司虽对于项目章及张文荣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对张文荣签字真实性的核实意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结算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结算单内容,双方认可工程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0日。在双方签订之《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对逾期给付材料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名利公司取整后主张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结合结算单内容、合同约定和当事人主张,判令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弘高公司虽上诉称双方系在结算单落款时间2018年7月12日最终完成结算,进而主张应从2018年7月12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砺蚵艉贤婪装讣视梅晌侍獾慕馐汀返诙奶醯谌罟娑?,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本案所涉之结算单并未明确对《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之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变更,故弘高公司主张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弘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3元,由北京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印审判员许英审判员施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雅迪书记员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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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经营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KTV三部名义对公众提供KTV服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与该KTV商务店长被告人蔡某某商定,由蔡某某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安排该KTV营销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后数十次在该KTV内组织进行脱衣舞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以上脱衣舞表演均属于淫秽表演。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乇缢焦赜诒桓嫒搜钅衬尘哂刑拱浊榻谇胰献锶戏?,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比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律师辩护意见: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不持异议。二、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指控蔡某某多次组织淫秽表演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苯岷媳景?,各被告人及证人对组织淫秽表演的时间,地点、次数都不一致,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予以认定多次组织淫秽表演:1.杨某某供述:和李某某一起看过艳舞,时间记不清了,我默许了,大概两年之前有艳舞,其他不知道。2012年-2013年左右,李某某给我说,跳脱衣舞调解气氛,一次,大约三年前,和李某某看过,在圣地亚哥三部包房……2.供述:2014年底,2015年初,蔡某某提出跳艳舞,看表演,最多请过两次艳星,不知是不是同一人,一个跳了十天左右,一个跳过三四天,大概2013年底或2014年初……3.吕某某陈述:见过两次,2016年下半年,2017年底……4.吴某某:见过一两次,2014年春节前有一次,2013年下半年……5.刘某某:2016年7、8月……一般两三天……6.汪某某:2016年、8月,有两三天……7.龚某某:2014年2015年一个星期左右……8.刘某某:2016-2017年……这些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言都不一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证据要求,不能以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定罪量刑。四、蔡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9.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根据蔡庸君在本案的情节,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蔡庸君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综上,蔡某某系初犯、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应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会计,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杨某某,徐州辉腾娱乐有限公司前监事、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建刚,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聘用外国人于2018年5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钊嗣癖乙煌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某,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开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郭某某因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伟、高蕾,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及辩护人卢建刚、孙丽红、包敬立、刘伟、高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注册成立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经营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KTV三部名义对公众提供KTV服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与该KTV商务店长被告人蔡某某商定,由蔡某某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安排该KTV营销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后数十次在该KTV内组织进行脱衣舞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以上脱衣舞表演均属于淫秽表演。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汪某某、倪某某、吴某某、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转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纳税申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不具有决策和经营权,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出资成立并实际经营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参与经营,均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的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等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上述辨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郭庆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营销经理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蔡庸君多次组织淫秽表演证据不足,其离职期间的淫秽表演与其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均系其担任圣地亚歌KTV三部商务店长期间实施的,其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KTV内数十次进行脱衣舞表演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汪某某、倪某某、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辉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组织淫秽表演,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乇缢焦赜诒桓嫒搜钅衬尘哂刑拱浊榻谇胰献锶戏?,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比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开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开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7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杨涛审判员刘晓璐人民陪审员李明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徐刚书记员刘晓敏
2022-05-110次
建立“恋爱”或“朋友”关系骗取信任后,以邮寄现金包裹需要通关费、垫付费用等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多次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被告人BASTY、PHILIP、KK、BENNY、SAMI明知是诈骗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收款、提现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5%至22%不等的提成。被告人曹某某、叶某某、许某某在其提供的部分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分别为KK、BENNY、DONMARK(别名TONY,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转移赃款,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BASTY转移诈骗所得人民币240余万元,被告人PHILIP转移诈骗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KK转移诈骗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BENNY转移诈骗所得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SAMI转移诈骗所得人民币14.55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BASTY、PHILIP、KK、BENNY、SAMI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号收款,并通过提现等方式转移赃款,收取提成,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BASTY、PHILIP、KK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BENNY、SAMI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BASTY、PHILIP、KK、BENNY、SAMI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BASTYJUSTINHABI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OUSMANEMAMANABDOULKARIM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ODUROFRANCIS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KWOFIENWOLLEYBENJAMIN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AMADOUABDOULRAZAK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律师辩护意见:首先,定罪方面,对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其次,在量刑方面,提出以下意见:一。曹某某应当认定从犯。曹某某一开始并不知道用她的银行卡用于犯罪,后期虽知道是用于犯罪行为,但仅是提供了银行卡,银行卡都交给了本杰明,其听从本杰明的安排,本杰明需要持卡人本人提取现金时,再联系曹某某去银行帮助提取了部分银行卡的钱,获取了很少的报酬,其所起的作用小。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当从轻、减轻处?;蛘呙獬Ψ?。二.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曹某某是初犯,偶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提出异议。公诉机关认定的是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知道系犯罪所得,这里有时间点问题,曹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是2017年8月31日,但曹某某知道是在2018年9月9日后本杰明给她说银行卡被冻结才意识到打到自己银行卡的钱可能是违法所得,因此,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时间点是2017年9月9日之后发生的,根据查证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计算,打入曹某某中国银行卡里面的钱都不能算掩饰隐瞒所得的钱,2017年9月9日后打入曹某某农业银行卡的钱就两笔,分别是2017年9月11日的8650元及160000元,尾号未0619的建行卡有2017年9月17日进账69118元,9月19日有125000元和11044元合计205162元。尾号为3692的工商银行卡一直由本杰明保管使用并取款等,2017年9月9日当天的18340元不应计算在曹某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款项,9月11日有24000元,9月15日有10000元,9月20日有5000元,这些钱全部是本杰明自己取款,曹某某不知道也没有参与,也不应该计算在曹某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款项里,2017年10月,曹某某怕本杰明等再用自己银行卡进行违法行为,曹某某以挂失方式冻结了工商银行卡里的6.55万元,该笔款项不应该计算在曹某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款项里。因此,曹某某涉及到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款项应为373812元。五.考虑到曹某某来自农村,有五个孩子,还有年迈的父母;法律知识少,也是受骗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仅是提供了银行卡,帮助提取了银行卡的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曹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坦白,当庭认罪,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曹锦容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被采纳,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新沂市律师文集
2022-08
10案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区别在于前者属于经济赔偿,后者属于惩罚类的刑事责任承担。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哪些区别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查看2022-08
10罪名,承担对应的刑罚。二、醉酒的人犯罪怎么处理醉酒的人犯罪处理是按照他所犯的罪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虽然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毕竟有所区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因为,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能偏重其中的一个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罪与刑的均衡,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查看2022-05
13时间,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具体流程,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网上离婚预约怎么预约的相关内容。一、网上离婚预约怎么预约离婚登记网上预约操作:点击民政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婚姻登记网上预约页面。点击“我要预约”,输入双方的户籍地信息。点击“下一步”,按照提示信息,选择日期。(提示:红色表示已约满绿色表示非工作日黑色表示可预约)点击“下一步”,输入双方的身份证信息,点击“提交”。二、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户口本、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4、离婚登记照片(每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诉讼离婚您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者程序不一样所以手续也不一样的。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户口证明、双方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再由双方提交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原、被告户籍身份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子女、财产情况的证据,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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