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交警和保险公司结案理赔的交通事故,伤者能否再次索赔二次医疗费用 前天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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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要联系黄仁春律师 08-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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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有个法律方面的事情想咨询一下 08-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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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买的抵押车被盗了怎么办? 08-1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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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老婆因我赚钱少,提出离婚 08-0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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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亲戚帮忙看鉴定书并签字了有事吗? 08-08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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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看小说看到的一直有疑问,重组家庭,在父母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没有血缘关系... 08-07 12:22
答 这种情况兄妹无血缘关系,法律不禁止其恋爱结婚,是可以登记的
? 女儿1岁时提出过离婚,现在女儿还不满2岁,又提出离婚。该怎样应对?该怎... 38分钟前
答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
? 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地后,是可以往商业开发呢,还是就只能放着养蚊子。 41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诉讼解决
? 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再审后高院指令再审又维持原判,我是否可以再向高院... 1小时前
答民事诉讼二审被驳回后可以再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
? 就是住房合同已经超过3个月,合同写超过3个月后的15天为自动续1年,不... 1小时前
答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与维权,首先要依靠合同,按合同约定行事。
? 因多次找小区物业处理环境问题,未果!物业费没有交,现物业下律师函催交物... 1小时前
答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催缴物业费,因为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
? 请问,离婚后房产全部赠予女方,如复婚完再次离婚双方争夺房产,房产如何判... 3小时前
答你好,婚前付了全款还是首付呢
? 我表弟驾驶我舅舅的摩托车,然后一个轿车把我表弟撞了,导致舅妈成重伤,请... 今天 02:30
答你好,需要报警,交警定责处理
问 小区业主家玻璃自爆砸坏我家车前后挡风玻璃等 报警处理后物业联系赔偿 他... 08-0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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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请问交了十四年的社保现在生病了可以报销吗? 07-27 06:14
答 您好,参保人员生病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找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问 涉嫌三人一起非法偷渡缅甸被拘留,这种可以取保候审吗? 07-26 15:02
答 这个视犯罪情节而定,如果轻微,可以。
问 涉及团伙三人一起非法偷渡边界线 07-26 15:02
答 您好,实际情况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问 您好,我想离婚应该准备些什么 07-24 01:33
答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什么时候结婚的?有小孩吗?现在因为什么原因...
问 合伙人把货款结算了,不转给我了怎么办 07-23 01:02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法院诉讼调解
问 我老婆起诉我离婚我不想离婚我想给孩子应该完整的家我们感情没有破裂 07-20 06:49
答 你好,建议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你的意愿,要求法院不判决离婚。
仙桃地区
仙桃市律师案例
2018-11-220次
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唐**的不动产物权宗地图明确载明了唐**的土地使用权的界址,唐**对与彭**相邻的巷道享有物权,彭**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登记面积,彭**侵占唐**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作为该镇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定行政机关,其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彭**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3、二审法院依唐**申请调取的位**、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二审法院现场勘察的勘察图,均能明确证明彭**实际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的宗地图以及彭**所建的房屋现状,均明确证明了彭**所建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小于宗地图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彭**没有侵占唐**的土地使用权;2、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彭**侵占了唐**的土地使用权;3、二审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后制作的勘察图,客观地反映了彭**所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大小,彭**自己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尚达不到其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面积,根本没有侵占唐**的土地使用权。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彭**赔偿因侵占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损失36000元;彭**返还侵占的15.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彭**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5月20日,唐**与案外人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文**以45000元将其位于仙桃市陈场镇陈场西路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唐**。唐**于2000年10月10日取得一部分受让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并取得仙国用(2000)字第24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154.01平方米,另一部分受让土地使用权由唐**享有。彭**的房屋位于唐**房屋的东边,与唐**的房屋相邻。唐**认为彭**新建房屋时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最重要的是和谐、宽容、友爱、互助。唐**诉称彭**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唐**要求彭**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亦依职权调取了当事人及其相邻住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勘察图和勘察笔录。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勘察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唐**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载明:使用权面积154.01平方米,南宽8.13米(含巷道0.93米),北宽7.83米(含巷道0.63米),长19.30米。唐**的房屋于2013年建成,房屋实际南宽(含巷道0.1米)8.11米,北宽(含巷道0.1米)7.78米,长19.30米。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载明:使用权面积224.25平方米,南宽11.50米(不含巷道),北宽11.5米(不含巷道),长19.50米。彭**的房屋于2005年建成,房屋实际南宽10.76米(不含巷道),北宽11.30米(不含巷道),长19.50米。唐**与其西邻的唐**系兄弟,二人房屋紧密相连。唐**的房屋东邻彭**,两房之间巷道宽0.1米。彭**的房屋东邻位**的房屋,彭中军的房屋与位**的房屋间巷道宽1.51米。唐**、唐**、彭**、位**从西向东相邻四家的土地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核准的南宽共计42.3米,但四家房屋南宽实际包括房屋间的巷道共计42.62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比较唐**与彭**的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双方建房所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清晰地看出,唐**和彭**实际所建房屋的占地面积均未达到其土地使用权证所核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仙桃市陈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两份《证明》,不仅没有出具证明人的签名,形式要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证明》所载内容与本院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房屋实际所占土地面积的状况不符,对该两份《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唐**认为彭**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返还和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程身龙审判员苏哲审判员颜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燕
2018-11-220次
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军,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陈**,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陈**与被告邹*、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承包地137亩,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土地流转面积137亩承包给原告。土地流转期限:13年,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含税金、提留、共同费等一切上交款),承租方每年共计缴纳56000元。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款。期间,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原告承包土地137亩从事渔业养殖至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邹*辩称,2016年1月,被告邹*与原告的哥哥陈**约定土地承包款是每年100000元,并向陈**支付了100000元承包款。2017年3月,原告说这个田是原告承包的,不是陈**承包的。2017年6月初,被告邹*认为陈**的行为是诈骗,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原告、原告的哥哥陈**、原告的父亲和被告邹*进行协商,协商意见是承包地上的鱼池是陈**开挖的,陈**收到的被告邹*100000元承包款,由陈**给原告50000元,剩下的50000元作为对陈**的补偿。陈**当时只有20000元,陈**向被告邹*借款20000元后,共计40000元,由陈**交给了原告,还欠10000元。2017年8月,因陈**欠原告的10000元未给付,原告就将被告邹*借给陈**的20000元退给了被告邹*。原告应该已经收到了被告邹*的承包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编号为0073309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结婚登记档案信息1份、收据复印件1份、编号为26748716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来源合法,被告邹*均无异议,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土地流转面积112亩承包给原告;土地流转期限为13年,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含税金、提留、共同费等一切上交款),承租方每年共计缴纳56000元。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给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承包款56000元。2017年3月1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原告承包土地137亩从事渔业养殖至今。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另查明,原告承包的案涉土地实际面积为137亩?;共槊?,被告邹*与被告陈**于2002年12月2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又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陈**将100000元交给案外人陈**。本院认为:原告与仙桃市剅河镇余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低湖田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侵占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停止侵害并予以返还。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承包地137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根据二被告认可的土地承包款为100000元,且二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时间是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从2017年3月1日至二被告返还之日止,按每日100000元÷365=274元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邹*辩称原告应该已经收到了被告邹*的承包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陈**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陈**承包地137亩;二、被告邹*、陈**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每日274元计算至二被告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3345元,由被告邹*、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新云人民陪审员孙雅高人民陪审员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黄大明
2018-12-180次
表人: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被告洪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被告洪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民初**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洪湖**公司向本院案款账户转账300,000元并申请以此款置换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原告武汉**公司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湖**公司支付货款186,053.81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未付款吨位(186,053.81元除以合同附件中最高的单价4,500元/吨)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洪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8日我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向洪湖**公司供钢材;运输方式为甲方代运;货物总重量为204吨,合同总价款为846,8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开始送货,货到供方厂房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即2014年3月9日);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4年4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向洪湖**公司供钢材;运输方式为甲方代运;货物总重量为134.358吨,合同总价款为534,752.02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开始运货,货到供方厂房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即2014年5月3日),逾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全部送货义务,但洪湖**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未支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洪湖**公司在2015年10月23日作出书面承诺,截止到2015年10月23日共拖欠我公司货款336,053.81元,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但至今仍拖欠186,053.81元。我公司所主张的欠款186,053.81元是包含涉案两份合同在内的双方间整个经济往来的滚动结算金额。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洪湖**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完全支付了武汉**公司所主张的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公司已根据供货的数量和金额据实支付,有转账记录为据。武汉**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合同违约金约定不明,购货方与供货方之间涉及多种钢材,无法确定违约金。对于186,053.81元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要说明一点,186,053.81元不是涉案两份合同项下的欠款,是双方间长期经济往来的滚动结算金额。经审理查明,武汉**公司(甲方、供货方)与洪湖**公司(乙方、购货方)分别于2014年2月8日、2014年4月3日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内容详见附表,产品质量标准按钢厂标准执行,合同签订日甲方开始送货,货到供方厂房后分别于2014年3月9日、2014年5月3日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按未付款吨位每10元/吨/天支付给供货方作为违约金,全部材料以实际发货为准,总金额多退少补。双方均认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除上述两份合同外,还有多次买卖合同经济往来。2015年10月23日,洪湖**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今有洪湖**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0月23日,欠武汉**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叁元捌角(336,053.81元),现洪湖**公司及法人陈绪林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争取在2016年1月30日前的三个月内每月付10万(元)并付清。因陈**出差在外,特授权其妻子江**代签承诺书。承诺人:洪湖**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字:江**。同时手写:款项付清原件退回,江**,2015年10月23日。后经本院询问,双方均认可洪湖**公司此后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付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付款50,000元,尚欠货款本金186,053.81元。以上事实,有武汉**公司、洪湖**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有多次经济往来,连续发货、滚动结算,后洪湖**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付款承诺书》就下欠货款金额336,053.81元进行了确认并承诺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此后洪湖**公司偿还150,000元、尚差欠186,053.81元,故对武汉**公司要求洪湖**公司支付货款186,053.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武汉**公司主张洪湖**公司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未付款吨位(186,053.81元除以合同附件中最高的单价4,500元/吨)每10元/吨/天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因双方系滚动结算,不能确定尚差欠的货款186,053.81元具体指向的是哪一次买卖行为,亦不能确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依据的是哪一次买卖合同,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以《付款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为宜,以实际差欠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又因洪湖**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付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付款50,000元,故洪湖**公司应支付武汉**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3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18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故对武汉**公司主张过高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货款186,053.81元;二、被告洪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186,053.8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643元,由被告洪湖**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武汉**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洪湖**造有限公司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艳萍代理审判员郭奕君人民陪审员骆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文娟
仙桃市律师文集
2020-11
13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有些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三、合同纠纷咨询的注意事项2、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4、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查看2020-11
13约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2、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另,《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本文在此只总结一下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其他类型将在下次再进行表述。三、不动产纠纷的管辖问题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查看2020-08
28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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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复>>你好,我刚刚买了景逸x5还没有到10就坏了。我可以不可以叫他换车子。
共3条回复>>你好,我来自芜湖市和湾这区。我在合肥公司买社保,手机里可以找到哪个软件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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