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们这里能鉴定民事行为能力么? 昨天09:33
答 您好,鉴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去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2
问 我和别人打牌 别人输给我八十块钱 刚开始说还的 后面叫他还钱他就不还了... 前天 23:31
答 您好,可以继续与对方协商要求还款。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报案...
问 您好,原告手中没协议,只有被告手中有一份协议,但多次鉴定又鉴定不了,法... 前天 06:23
答 你好 你把问题具体情况陈述清楚 没有明白你的事
问 生病了请病假他们没有提前跟我说清楚,意外让我那天为休息后面导致扣工资怎... 前天 17:40
答 你好,可以去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有法律依据吗? 前天 16:15
答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
问 你好 我的被封了腾讯喊我去找执法机关 08-10 02:41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去法院起诉
问 想花一万块钱说在一个地方考驾照,只要你给她钱了就,保证你的驾驶证考试可... 08-08 22:45
答 您好,请问具体想咨询什么呢?你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你的问题。2
? 一件商品的价值和市值相等吗?如不等,价值价格高还是市值价格高 1小时前
答应以现有实际价值为准
? A你好,我被XX彩票怎么骗9000元,你看能找回吗? 2小时前
答你好,你有没有报警处理哇
? 两辆摩托车在农村没有牌照和保险的情况下相撞怎么办 3小时前
答摩托车和汽车相撞的责任划分:(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 请问有人偷小车电瓶怎么判 3小时前
答看是否有事实依据
? 你好,和前女友分手已经9个多月了。她怀孕了,生了孩子。中途没有告诉我。... 3小时前
答可以起诉要求抚养费
? 朋友手机分期担保人是我但是我不知情??他现在不还了人家给我打电话怎么办 今天 00:25
答你好,可以告知分期公司相关详情
? 我在一个普通汽车修理店上班老板拖欠员工三个月工资了我不干了。最后就给我... 昨天22:20
答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问 小孩是我以前生的,她天天都在说小孩不是我亲生,我现在要起诉离婚,可以要... 08-08 21:30
答 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这个没有办法提赔偿。
问 亡人第一继承人母亲和女儿,财产如何分配 08-07 17:55
答 遗产的话原则上是均分的
问 亡人第一继承人为母亲和女儿,财产继承分配比例 08-07 17:54
答 遗产的话原则上是均分的
问 龙凤镇小龙潭村怎么填社区 08-06 10:11
答 你好,你简单的说下基本案情
问 根据最新的《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离婚夫妻双方都要到场签字,... 08-05 18:02
答 你好,对于孩子上户口办理流程的问题,1、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要...
问 你好,有案底了,可以销么?影响我进厂打工么? 08-05 12:02
答 您好,一般的案底只有档案有记录,工厂招聘员工一般不会查看档案,所以有案...
问 我准备跟老公离婚,他出轨,银行有5万元是共同负债,写的他老家种植药材,... 08-05 03:31
答 您好,可以明确在明该债务由男方承担。
恩施州地区
咸丰县律师案例
2022-04-290次
审审判人员毛伟裁判日期2022-03-25当事人信息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X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案件概述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13000元,并自2021年9月10日起以313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四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送医治疗后,于2021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要在签订时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21年11月10号-15号之前付清,余款30万元在2021年九月至十一月间,每月10万打给乙方,若每月十号甲方未向乙方打款,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第六条处理,若甲方迟延并不给补助金的话,乙方有权提出诉讼且按合同第七条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千分之四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30%;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则乙方向甲方索赔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有甲方全额承担;若双方对赔偿款支付一事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向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支付时间已过,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请求。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谭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住院明细项目汇总表、《委托合同书》、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在江西务工时相识,后原告按照被告安排从事打碎石工作,固定工资亦从被告处领取。2021年6月6日,原告跟随被告在广州市增城区务工时受伤,被告随即将原告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7月21日,出院诊断为:1.上肢损伤(右上肢完全离断伤),2.肋骨多处骨折(右侧第1-5肋),3.肺挫伤,4.失血性休克,5.重度贫血(失血性贫血),6.胸骨骨折,7.创伤性血胸(双侧),8.下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腋下、胸壁软组织损伤并积气),9.低蛋白血症,10.肺大泡,11.乳酸性酸中毒,12.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钙、高氯血症),13.肺部感染。原告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于2021年8月15日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单位)为被告张某,乙方(工人)为原告谭某某,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各项费用共计305152元(大写:叁拾万伍仟壹佰伍十二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3、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要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余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于2021年11月10号-15日之前付清,余款30万元在2021年九月至十一月间,每月10万打给乙方,若每月十号甲方未向乙方打款,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第六条处理,若甲方迟延并不给补助金的话,乙方有权提出诉讼且按合同第七条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4‰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30%。7、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则乙方向甲方索赔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有甲方全额承担。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12、若双方对赔偿款支付一事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向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另查明,原告当庭自认,原、被告签订前述协议书时,被告向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37000元,下欠313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承诺支付但逾期仍未支付。原告为追讨赔偿款,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所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按约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下欠原告谭某某一次性补助金共计313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依约定支付,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其为催讨一次性补助金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主张,有协议书条款明确约定,有代理合同书及收费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以下欠31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四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的主张,经查,该标准虽系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但该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情支持滞纳金为31300元。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下欠一次性补助金313000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滞纳金31300元。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毛伟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森
2022-01-250次
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王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某,男,生于1984年1月9日,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案件概述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款项26490.9元(其中截至2020年9月18日已拖欠月租金6182.24元,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16.38元,未到期应付租金24728.96元,冲抵租赁保证金4636.68元),并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原告收回所有应收租金为止,以被告拖欠的所有应付租金26274.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的标准计算后续违约金;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31元、律师代理费5974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约定后期每月支付租金1545.56元,合同中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被告从2020年5月25日起拒交租金,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要求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被告罗某辩称,因疫情的影响,收入降低,耽误了还款,现请求延期支付。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罗某签订了编号为RCK071802182XXXX1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将其从案外人湖北XX盛通汽车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XX盛通公司)处购买的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未按期(包括节假日)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将按日计收承租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承租人当期应付未付租金×逾期天数×0.5‰;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即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内容;承租人同意承担违约而产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用,收回融资车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合同另约定:标的车辆识别码LVZAXXX0JXXX75,融资金额46200元,租金合计55640.16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支付方式等额本息,每月支付租金1545.56元,从出租人融资款项支付日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赁保证金4636.68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XX盛通公司支付46200元,XX盛通公司将车辆识别码:LVZA43XXXA016875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交付给被告罗某使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罗某,登记日期:2018年10月30日,登记车牌号:鄂Q×××××,登记抵押权人: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后被告按月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5日。截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罗某拖欠原告到期应付租金6182.24元,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16.38元,未到期租金24728.96元,以上共计31127.58元。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提交律师事务所给原告开具的20000元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注明罗某等十案每案2000元。同时提交原告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为受托人的《委托合同书》原件一份,该委托合同书仅有原告印章,没有律师事务所签章和合同签订日期,委托合同书注明律师代理费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基础费用2000元和按委托人所获得利益总额15%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今被告罗某都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租金、到期租金违约金和未到期租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到期租金、到期租金违约金和未到期租金共计31127.58元,扣减被告罗某交纳的融资租赁保证金4636.68元后(按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保证金首先抵扣违约金),下欠租金26490.90元被告罗某应及时偿付。同时,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下欠租金26490.90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律师代理费5974元,委托合同书中无受托人律师事务所签章和合同签订日期,且所附条件按委托人所获得利益总额15%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未成就,故原告已经支付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罗某应予支付,未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490.90元。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490.90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恩施市农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帐号:17×××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覃山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田坤鹭
2022-01-250次
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乙,男,生于1970年8月7日,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案件概述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仁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如洲、蒋姣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6月8日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吴某甲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之前被告陆续找我借款,一直未偿还,2019年快过年的时候,我找他要,他-2-就算账总共欠我42000元。然后要求我再给他出借10000元,我要求他必须给我出具借条了,再给他转账,吴某乙就给我出具了这张52000元的借条。通过算账后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了还款期限。约定2019年年底偿还20000元,下欠的2020年6月归还。用微信发图片给我,然后我就又转了10000元给他。被告出具借条后,没有偿还过本金或者利息。之后再追讨的时候,他就把电话号码换了,也将我微信拉黑了。今年正月初三的时候去过他家,遇见他的堂弟,他的堂弟帮忙给吴某乙(188××××8575湖南长沙)打了个电话,当时被告承诺再联系我来处理。但是他没有主动联系我,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发了短信给他,他当时回复说在广西,信号不好,晚上给我回电话,然后一直未跟我联系。他堂弟打电话时,我跟被告通了电话,告知他我在恩施等他,但他说他回不来。原告吴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微信历程截图打印件1页、微信账单6页、微信聊天截图16页、银行卡明细清单1页、吴某乙出具的借条复印件1份。拟证明吴某乙尚欠吴某甲借款52000元,已到偿还期限,应予偿还。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及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查明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基本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后,从2018年2月28日到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吴某乙向原告吴某甲累计借款52000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账算账,-3-于2019年10月31日由被告吴某乙向原告吴某甲出具了借条一张,用微信发给了吴某甲,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金额,2019年底(即12月31日)偿还20000元,剩余明年6月(即6月30日)归还。之后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两笔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吴某乙的,其余均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用原告提交的三个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均无法接通,后向被告住所地恩施市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下落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在2021年3月19日出版的《农XX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吴某乙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开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具体的还款金额,现已全部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只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5-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长向仁才人民陪审员古如洲人民陪审员蒋姣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胡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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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10地工人受伤谁负责由建筑工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砣松硭鸷ε獬グ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饭娑?,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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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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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产分割,而是“孩子归谁”的问题,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孩子年龄为界限1、孩子不满2周岁《民法x》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母亲有以下3种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2、孩子已满2周岁孩子已满2周岁,父母可对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睹穹▁》还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二、一个优先条件在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若孩子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三、不良行为影响抚养权的认定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则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要注意的是,“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四、父母一方正在服刑一般来说,如果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是不具备抚养条件的,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倘若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同意的,则由服刑一方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若孩子超过8周岁,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五、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原则父母理应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时,再提起诉讼。如果两个孩子均满2周岁,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如果子女未满2周岁,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六、父母是否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可以!《民法x》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ぷ优娴那疤嵯?,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在离婚诉讼期间,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会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如抢夺、隐藏孩子等行为,这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律服务平台【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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