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离婚后抚养权在男方家,但是现在小孩在女方家里生活 2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这种情况可以变更的
问 帮他人贷款,是否可以转移到该人上去,他本人征信黑户 2小时前
答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问 挂名法人签免责协议出了事需要承担责任吗 2小时前
答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
问 我想以别人的名义写股份协议书,可以吗? 3小时前
答 股东协议书,写的具体写法:写明订立协议的背景和设立公司的目的。写明股东...
问 我想以别人的名义写股份协议书,可以吗? 3小时前
答 您好,请问您是想写代持协议吗?
问 你好,挂名法人签免责协议有用吗 3小时前
答 个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且协议条款中不涉及到对...
问 我想离婚,男方一直拖着 3小时前
答 您好,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 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申请调解必须在立案的前提下 1小时前
答立案前需要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
? 离职了,老板不给发工资,直接找不到,间接找了几次后被告知扣了一千多,但... 1小时前
答请问什么时候受伤的呢?dx
? 朋友盗窃2800元但当时被发现了给了失主后来盗窃3800元已退赃大概要... 昨天20:55
答你好,还有其他的犯罪情节吗
? 公司要搬到外省,单位有十来个孕产妇,我们孕产妇怎么要求补偿合适 昨天20:19
答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
? 我家是农村的,我家的房子盖出了问题责任由谁来承担,承包工程队都不是正规... 昨天19:53
答对于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督ㄖā饭娑ǎ航?..
?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但是中途还了部分钱怎么算供条失效! 昨天19:43
答你好,具体什么原因造成的
? 在外面认识一朋友,一共欠我5000多,有电话录音,但他不知道,拖了几个... 昨天19:43
答您好,可以起诉。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
问 您好,美团骑手上班路上摔了能报保险吗 昨天20:02
答 你好!一般可以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
问 借钱不还,隐瞒已婚事实男 昨天20:01
答 你好请问借了多少钱呢
问 我工作大半年,没有合同,昨天被辞退,怎么维权 昨天18:02
答 这是好事啊,可以双倍赔偿的,你多少钱一个月工资,联系我帮你赚钱
问 追缴违法所得什么时候 昨天17:51
答 你好,在侦查阶段,警方就开始扣押犯罪份子财产,追缴非法所得,最终由法院...
问 工作满11年中断两年,继续缴纳社保年假怎么算? 昨天17:38
答 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假有5天;已满10年不满2...
问 您好,我是江郡华府的租客,可以打电话说吗 昨天17:43
答 您好,签订租赁合同了吗?定金交了吗?出租房涉嫌违约,您可以单方面解除合...
问 由于村里通知不到位,嫁入一年本村的媳妇没及时转户口,现征地结束,无法办... 昨天17:39
答 你好 ,发生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维...
武汉地区
武昌区律师案例
2022-04-250次
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将完成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之后的商品房交付给我使用,约定供电经相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并且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清了房款,但是被告到2016年1月份都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购房全款×0.5‰×42天(从2015年10月31计算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辩称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交付的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方所交付的房屋于2015年10月30日交房前已通电,因正式分户供电需从隔壁小区牵电线受到阻扰,后我方额外向隔壁小区开发商支付了1,800,000元补偿金,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分户供电。正式分户供电延迟的原因非我方主观原因,我方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在工程施工中途还遇极端天气停工情形,即使法院最终认定我方交付的房屋电力供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另,2015年10-12月期间电费均由我方承担,原告无任何损失。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邹某与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市130327354),双方约定:邹游购买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本市江岸区塔子湖“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中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394.39元,总金额为1,039,85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6、给水: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水表、通水;7、燃气:天然气管道入户,天然气表按设计要求由天然气公司安装,安装时间及点火时间按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规定办理;8、/;9、/;10、/。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邹某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2015年10月28日某公司在武汉晚报A24版刊登《交房公告》,载明: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一期1号、2号、3号、9号、10号、11号楼已通过验收,请各位业主按我司通知的先后时间顺序,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办理收房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收房。2016年8月7日,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续。另查明,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于2015年10月1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于2015年10月10日取得《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工程消防复验合格;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1、2、3、9、10、11#楼燃气配套工程验收;于2015年9月22日取得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汉口供水部《证明》,1、2、3、9、10、11#楼及小学、幼儿园供用水工程已竣工,并于2015年8月底送水。审理中,邹某与某公司确认越秀公司“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送电。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整改通知书》、《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交楼公告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邹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邹某依约向某公司交付房屋总价款后,某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邹某使用。本案中,某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规划、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燃气、供水等符合交房条件,但根据本院的调查核实,涉案“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才正式通电。双方合同对供电的约定为“供电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结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双方对供电的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虽然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已将上述1、2、3、9、10、11#楼通电,但该供电属于“非正式供电”,即使实际上达到了通电的效果,但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不能视为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故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正式通电并达到使用条件,视为延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在工程施工中途遇极端天气停工,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审理中被告某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极端天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为“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庭审中越秀公司对上述违约金约定过高提出抗辩,考虑到虽然某公司没有在交房时正式通电,但买受人并不是处于无电使用的状态下,未对其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审理中邹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二,即越秀公司应向邹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526.79元[1,039,852元×0.2‰×41天(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2月10日)]。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526.79元;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邮寄费20元,合计366元由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0次
偿损失20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在关南村房屋拆迁时,被告吴某有多套还建房指标。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占有签订还建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为50平米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8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9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至今都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王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同意退还购房款280000元,违约损失不认可,并认为本案与被告吴某无关。被告吴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对案件情况不清楚。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董某(乙方卖方)与被告王某(甲方卖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50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双方协议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280000元,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2016年9月份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支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合同尾部手写载明“甲方承诺:楼层为10层-16层之间,户型随机”,并有案外人余某作为证明人签字。签订合同时,被告吴某并不在场,原告董某及其家人也未与被告吴某联系过。2016年8月23日,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向被告王某转账150000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董某向被告王占有转账130000元。但被告王某至今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房屋,被告王某先说还是给房子,后又称还钱,但均未兑现。原告董某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王某发给杨某的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王某同意按照5分息计算利息,相关记录显示,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通话中承诺“……如果我给不了您一个房子,我按5分息一次性把钱给你,这总可以吧”,2018年2月14日被告王某向杨某发短信,内容为“……短信为证,20你没拿到房子我按4分息给钱你”。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董某还向本院提交《关南四期2017年收房费用明细表》的拍照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吴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但均非被告吴某本人的名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并无房屋坐落等基本状况,合同约定的房屋无法确定,现被告王某既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双方亦未能协商确定具体的房屋坐落,该合同未能成立。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实际收取原告购房款,现该合同未能成立,原告董某请求返还购房款280000元,应予支持??悸潜桓嫱跄骋丫杖〔⑹导收加迷婀悍靠?,其对占用该笔款项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被告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表示愿意按照月息四分、五分支付利息,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损失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为160911.78元(280000元×24%÷365天年×874天),故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支付440911.78元。原告董某主张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合同相对方并无被告吴某,且被告吴某也未出现在签订合同的现场,钱款也未进入被告吴某的账户,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440911.78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杀桓嫱跄掣旱#ù丝钤娑骋训娓?,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80次
当男女关系,男方多次向赵女士出具承诺书及保证书,却反复再犯。为避免再次受到家暴行为,赵女士委托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向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人身?;ち?。其后,赵女士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九芯鼋峁亢甭湫蘼伤挛袼拇硭悸繁环ㄔ和耆赡?!支持了全部诉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且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及良好的家庭环境,明显存在过错,夫妻因此产生冲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对夫妻离婚负有较大过错。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离婚时赵女士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获得损害赔偿。漫其修律所提醒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ち钪贫?,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人身安全?;ち畹摹案衾肭健弊饔?,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一方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可以主张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俺龉臁笔粲谖シ捶蚱拗沂狄逦竦男形?,而“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两种行为均对婚姻无过错方以及整个家庭造成较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咛豕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婚内出轨行为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さ睦砟?,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ぴ?。
武昌区律师文集
2021-12
25入的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股东个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数额有规定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缴纳,印花税就按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0.05%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这个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征收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股份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2021-12
25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是什么?(一)所需资料1、旧的公司章程;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复印件);4、公章;5、各股东身份证;6、需要填写的资料:(1)变更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2)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3)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4)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5)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7)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8)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9)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注:公司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公司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二)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查看2021-07
26多大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二、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员工确实不知情,则没有违法或者犯罪的故意,自然不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是任何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员工到时候还是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司若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需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员工确实不知情,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话,是不用被刑事处罚的。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但是我现在要放弃抚养权!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我...
共3条回复>>现在还在医院里??赡芤涣礁鲈虏拍艹鲈?。怎么办
共3条回复>>我承包的私人水库,国家要收回,有没有补偿费,
共3条回复>>现在就是想离婚,我觉得她就是骗婚的,我该怎么办呢?起诉她可以吗?
共1条回复>>我妹妹想离婚,有没有帮忙写起诉书?男人不同意,三个孩子,我妹妹想要一个...
共3条回复>>朋友借我钱总是不还,我该怎么办?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