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电瓶车撞人,受害人是小孩,轻微碰伤 7分钟前
答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应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划分责任
问 下雨天,我把车停在外面,我在屋里吃饭,雨下的太大,路太滑,车自己滑下去... 13分钟前
答 您好,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进一步的给你分析一下
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安排体检但是后来发现上交的体检费用与实际的不符怎... 14分钟前
答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问 餐饮老板乱扣工资经常这样子 26分钟前
答 您好,乱扣工资违法,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 外卖变质,商家不解决侮辱我 32分钟前
答 您好,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问 公司只发最低工资。员工能出去找工作吗?2.公司同意履行保密协议,可以吗... 45分钟前
答 您好,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协议内容来确定,若是违约的话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问 员工哺乳期请假不上班,由谁承担社保单位的支付部分? 48分钟前
答 您好, 原则上还是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保的。
? 你好问一下,如果去给个人打工老板欠钱不给能起诉吗? 19分钟前
答您好,具体涉及多少金额?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吗
? 商场地下停车场的出口被车堵住了,人们只能从旁边挤出来。地上有一条脚宽较... 37分钟前
答停车场高空坠物车辆损坏可以赔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
? 律师,工地上死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亡,最低能够拿到多少赔偿金? 37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申请工亡认定
? 我是别人借了我20000元,我去要钱借款人拿出了担保人的收条,我现在应... 42分钟前
答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
? 你好,在吗,我跟朋友他们在一起喝酒其中一个人死亡,我没喝,也没劝酒,而... 43分钟前
答如果存在过错,可以追究责任
? 临时工工伤出院要准备什么材料?出院后公司会不会不认帐了 1小时前
答解除劳动合同材料需要的有:1、劳动者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
? 钥匙未拿,6年。房屋未装修。物业费怎么算? 1小时前
答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办理完成收房手续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且物业费与...
问 在吗,李律师,咨询离婚怎么收费 42分钟前
答 你好,离婚案件若涉及财产,会根据财产标的额来确定律师费收费金额,若不涉...
问 你好我是餐饮公司的一名员工 43分钟前
答 麻烦您详细说明一下情况
问 购买了一辅导机构的法考课程,当初约定每天只有一小时的学习时间,如果后续... 43分钟前
答 您好 您这边是想问退费是吗 可以说下
问 北京地区夜班费有明确规定吗?是企业决定的吗?我想说北京已经调整了,文号... 50分钟前
答 劳动法对于上深夜班的补助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夜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话,...
问 办遗嘱公证需要精神鉴定吗? 54分钟前
答 您好需要看订立遗嘱的老人情况
问 误入传销组织后被洗脑后涉嫌诈骗被有关部门羁押了现在怎么才能帮助他申诉 1小时前
答 您好现在是在侦查阶段吗?
问 您好!我想要你们的联系方式 1小时前
答 您好具体什么问题建议您详细叙述
北京地区
通州区律师案例
2022-07-210次
12年1月1日签署的附件无效;2.判令赵某聪将房山区一号房屋返还赵某鹏;3.判令赵某聪将自2012房山区一号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返还给赵某鹏;4.诉讼费由赵某聪、赵某云承担。诉讼中,赵某鹏增加请求:要求赵某聪返还租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赵某云系赵某鹏与第一任妻子孙某娟之子,赵某聪系赵某鹏与第二任妻子林某菲之女。2011年,赵某鹏所在单位房改,经审核赵某鹏符合政策规定的老龄无房户的条件,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G公司的福利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年11月30日,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幸福新村高层住房认购协议》,赵某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于2012年年初实际交付于赵某鹏。因为当时购房款系赵某聪支付,又因赵某鹏有了老伴,赵某聪、赵某云担心财产被她人侵占。2012年1月1日和1月2日,赵某聪、赵某云趁赵某鹏照顾林某菲、身心疲惫之际,私下密谋勾结达成一致并写好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和附件材料,采取欺骗手段突然袭击让赵某鹏签字。赵某鹏签字后赵某聪、赵某云竟然在协议书添加内容,令协议内容与赵某鹏所宣称的内容相悖。赵某鹏在被欺骗后才发现所写的协议并非签字时所承诺的意思,而是约定赵某聪、赵某云利用赵某鹏名义借名购买涉案房屋并胁迫赵某鹏承认赵某聪、赵某云对该房产拥有产权。赵某聪将房屋出租获利而不让赵某鹏居住。赵某鹏曾于2019年起诉赵某聪,要求将房屋腾退交还赵某鹏居住,但赵某聪仍然拒绝,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协议也认定涉案房屋是赵某聪以赵某鹏名义购买,实际定性为借名买房。赵某鹏认为,按照G公司房改政策规定,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且根据政策规定购房人需符合“经济适用房认购办法购买条件”,“若骗购住房的,出售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双方就借名买房而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及2012年1月1日签订的附件显然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现以赵某鹏名义购买的福利房,赵某聪、赵某云阴谋占有出租获利,不让年老的原告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赵某鹏的诉讼请求。赵某聪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我们签订的协议是在赵某鹏认真阅读后,而且在我母亲和赵某云嫂子在场我们共同见证下签署的。买房屋的时候,赵某鹏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购买,对赵某云也进行了询问,赵某云也放弃购买这个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并且由我占有使用支配,所以并不存在赵某鹏所说的我们兄妹二人私下有密谋、欺骗的手段。此协议也不存在后续的添加内容。我们有协议书原件,写这份协议的时候是2012年,当时我母亲还在,不存在外人的。在2019年8月30日时赵某鹏曾起诉我排除妨害,法院判决认定此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由我基于该协议占有使用房屋,当时原告也并没有上诉。赵某云再一审中辩称:房屋归属协议和其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赵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聪、赵某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分家协议一般是老人与子女之间签订的处分家庭成员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共有财产的协议,本案中,涉案协议的双方是赵某聪及赵某云,并非赵某鹏;涉案房屋是赵某鹏购买的房产,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涉案协议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是赵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侵害赵某鹏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被告辩称赵某聪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上诉请求,赵某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签字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公正,同意一审判决。赵某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鹏的上诉请求,签字的协议应该被认可。法院查明赵某鹏系赵某云、赵某聪之父。赵某云与赵某聪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赵某鹏系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退休职工。2011年12月30日,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住房认购协议》,约定由赵某鹏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246326元。2012年1月1日,赵某鹏、赵某聪(乙方)、赵某云(甲方)、赵某祥(系赵某鹏之弟)签署了一份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载明:赵某鹏、赵某云、赵某聪三人关于购买一号房屋协商如下,甲方自愿放弃购买此房权利,乙方愿出资购买。经双方及证明人一起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及其他人无权干预。2012年1月2日,赵某云、赵某聪、赵某鹏、赵某祥又签署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协议称:现有赵某鹏名下一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75.22平方米,价值246326元,维修基金15044元,总价值261370元。该房产由赵某鹏之女赵某聪于2012年1月2日出资购买。因房产5年后才能自由交易过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经过协商协议如下,1.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时,当事人双方马上办理过户手续,赵某鹏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赵某聪;2.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时,赵某鹏因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号房屋其女赵某聪继承;3.因赵某鹏是退休职工,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前,赵某聪必须将房补40000元返还给赵某鹏;4.此房产的归属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即赵某鹏和赵某聪,其他人无权干涉处理此房产。关于一号房屋双方只认此协议,再有任何关于此房产的协议出现均属无效。一号房屋购房款由赵某聪出资购买。2012年1月房屋交付由赵某聪使用。现赵某聪将涉案房屋出租。目前一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2019年赵某鹏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赵某聪诉至本院,要求赵某聪腾空一号房屋并给付租金收益。本院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现赵某鹏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聪、赵某云诉至本院。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赵某鹏认为一号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赵某聪、赵某云认为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赵某聪自认协议签订后未给付赵某鹏4万元房补,该款项已用于支付母亲林某菲医疗费。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一号房屋性质;2012年1月1日和1月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还是分家析产协议。经济适用住房在性质上属于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属于限制流通物。本案中,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的《住房认购协议》约定该房适用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可以证实一号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相应政策法规中对于该类房屋的转让大多也没有上市交易期限的限制,故转让该类已购房屋,不应适用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即使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亦应属有效。赵某鹏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我国的风俗,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后,一般由父母主持,在家庭成员协商的情况下,以分家单或分家协议的形式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本案中,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所签协议是对赵某鹏基于自身资格取得的一号房屋权属进行分配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分家析产习惯,并非借名买房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鉴于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权属登记,一号房屋应由赵某聪使用。综上所述,赵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住房认购协议》系由G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赵某鹏签订,明确约定“该房屋适用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一号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而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一审法院关于转让该类已购房屋,不应适用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亦应属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次,赵某鹏与赵某聪、赵某云系父母子女关系,涉案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是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对一号房屋进行处分,在一号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房屋应由赵某聪使用,亦无不妥。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正确。
2022-07-200次
:赵某霞与周某系母女关系。赵某霞与周某辉于1973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三被告与赵某霞系兄弟姐妹。赵某霞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赵某霞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一号房屋系赵某霞离婚后于2011年取得,周某辉并非赵某霞的继承人。2013年12月15日,赵某霞以打印遗嘱的形式签字确认,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由周某单独继承。遗嘱由两位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赵某霞去世后,周某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一号房屋,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文辩称:1.赵某霞患有多年癫痫疾病,直至去世前每年都会复发多次,其本人生前说过右手写字会有障碍。2.我认为周某对其母赵某霞养老抚养没有尽职尽责。赵某霞生前搬迁,周某也不参与协助。周某结婚后很少回家探望其母赵某霞,赵某霞生活上很多问题都依赖娘家亲属帮忙。我方认为其代书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且内容为电脑打印,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精神方面的健全状态,如何证明见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赵某霞签名是否是本人所为。故此,请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赵某霞的遗嘱是2013年书写,距赵某霞去世很多年,原告这么多年不过户,我认为有问题,且周某找我时,我跟其说过其母亲买房借了我5万元,周某后也承认。被告赵某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赵某霞与周某辉曾系夫妻,二人于197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周某。1996年,赵某霞与周某辉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赵某文、赵某山、赵某聪系赵某霞的弟弟和妹妹。赵某霞父母先于其死亡2011年5月9日,赵某霞取得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房屋面积95.3平方米。周某主张,被继承人赵某霞曾于2013年12月15日通过打印遗嘱的方式将一号房屋留给周某继承,并提交了《遗嘱》,内容为:“遗嘱本人赵某霞自愿将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一处房产,在本人离世后由我的女儿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上述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立遗嘱人:赵某霞2013年12月15日。见证人:林某奇,陈某,2013.12.15”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对应的赵某霞姓名,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年月日为手写笔迹,遗嘱及主文内容为打印字体。诉讼中,经周某申请,该遗嘱署名的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作为证人分别到庭作证,二人主要证言为:上述遗嘱是在其二人见证下作出的,作出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打印出来后给赵某霞念了内容,赵某霞自己也看也念了,并称是其要表述的意思后签字,赵某霞当时的意识清醒,能动能走。赵某聪、赵某文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如果真实,周某用不着找他们。赵某聪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赵某文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赵某霞有癫痫病,手烫伤植皮,见证人说赵某霞正常签字,遗嘱是假的,且赵某霞立遗嘱是要找老伴与事实不符。经询,赵某聪、赵某文表示不认可上述遗嘱,认为赵某霞手部疾病大家都知道,但并未就推翻上述遗嘱提交证据。裁判结果被继承人赵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继承。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作为被继承人赵某霞的独生女,其提交了赵某霞生前于2013年12月15日所立遗嘱,该遗嘱为代书、打印遗嘱,该遗嘱内容明确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在其离世后由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诉讼中,该遗嘱上见证人均到庭作证以证明上述遗嘱系赵某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赵某聪、赵某文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对赵某聪、赵某文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赵某霞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并就被继承人赵某霞一号房屋依法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2022-07-210次
间后,回家继续休养。因就损失赔偿等事宜,始终无法与A公司协商一致,老崔最终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依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庭审中,A公司抗辩称,老崔系自己不小心摔倒,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结果法院确定A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判令A公司赔偿老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律师点评A公司作为一家对外经营的企业,公司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该公司办事,必须经过A公司大堂,A公司大堂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公共场所性质。按相关规定,A公司对进入其公司大堂的来访者应依法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老崔在A公司大堂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大堂光线不足和地面湿滑造成,A公司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应对老崔摔倒受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对当事人个人信息保密,文中人物均采用化名)
通州区律师文集
2019-05
232015-04
21称娇妻。兔子完全沉浸在爱情的欢愉气氛里,每晚在床上极近妩媚的辗转承欢,只因狼说爱她娇嫩的身体。兔子一天比一天更爱狼,狼却在某一天想起了狐狸,记起狐狸年轻时要比兔子妖娆百倍,陪他一个穷困潦倒四处漂泊的畜生这么多年,又为他艰难产子。狼想起狐狸也胆小,也怕黑,也喜欢漂亮的玫瑰。从前狐狸年轻时,眼里可是不容一粒沙子,狼心里明白,自己多日不归,和兔子的事早已败露。沉思中的狼,却让兔子以为他又为离婚的事犯愁。她体贴的沏了茶,依偎在狼身边,嗲声嗲气的说:老公,别太为难她。狼笑了,拍了拍兔子嫩嫩的小脸蛋说:好!狼和兔子享受着非法夫妻生活的美轮美奂!狐狸在干嘛呢?首先,狐狸阅读了<婚姻法>,把不动产全部过到孩子名下,现金全部转换投资。照常工作,把收入存到可靠人名下,不再拒绝可发展异性的追求??济廊?、健身,能刷狼的卡,绝不动用自己钱财。狼还惦记着狐狸的原谅,狐狸却做好了两种打算。狐狸有狐狸的骄傲,出过轨的男人,就象钱掉在屎上,不捡可惜,捡了恶心。狼开始疲惫,兔子无知,只知吃喝玩乐,眼界短浅,还要自己花费时间去照料。不象狐狸,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狼越来越想念狐狸。终于,狼的耐心磨尽,兔子的眼泪也流干。分手时狼大步的离开,留兔子一人孤零零的站在街角。兔子心里狠狠地发誓,这辈子再不允许任何人欺辱!然后开始学习、开始交际,不断的吃亏、不断的成长。修炼成狐狸那一天,她出嫁了。好友问她感言,她微笑着说:不经历几个人渣,怎能甘心出嫁!狼回来乞求狐狸的原谅,诚恳的眼泪落满地。狐狸眼皮没抬一下,说:对付过吧,孩子还小。狼满心欢喜,狐狸还爱着自己。狼走后,狐狸点了支烟,烟雾氤氲中,想起了曾经自己还是兔子时爱上的狮子!承诺就像放屁,当时惊天动地,过后苍白无力。有些人碰都没碰就爱疯了,而有些人爱都没爱就睡够了女人如果遇到好男人,一辈子都不需要成熟起来。女人越来越成熟坚强,都是因为她们没有遇上好男人!女人就像书架上的书,虽然你买了她,但在你买之前她多多少少被几个男人翻过如果没被翻过,只能证明这书根本就不能吸引人。女人好似鸡蛋,外面很硬,里面很清纯,内心很黄!男人好似芒果,外面很黄,里面更黄!如果你某天拉黑了某人,后来不小心把他放了出来,相信我,你还会再拉黑他第二次的,有些人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别人拉黑。不要以为一天到晚笑嘻嘻或者沉默寡言的人好惹,当你撕开他的面具你会连跪下机会都没有!犯贱是普遍真理,你我只是其中之一。女人眼里三种最丑的人:好姐妹的情敌,前男友的现女友,现男友的前女友嫉妒是一把刀,最后不是插在别人身上,就是插进自己心里。青春就是这样,不听劝,瞎折腾,享过福,吃过苦,玩过票,碰过壁,使劲折腾……折腾累了,才发现自己转了一个大圈儿,却又回到了原地??墒?,却从不后悔,也并不埋怨,因为不转这个圈儿,我们可能永远都不知道“原地”在哪里。有时候一个疯子放弃一个傻子只为了一个骗子。人和人之间都很喜欢玩一个历久不衰的游戏,叫“你一认真你就输了”。年轻的我们,容易把感动当成爱情,也容易把过客当成挚爱??梢宰雠笥崖??”是一段故事的开始;“还可以做朋友吗?”是一段故事的结束。人虽然是从畜生变化来的,但可惜的是,许多人又变了回去。从畜生到人,需要几万年的时间,但是,从人到畜生,只需一念之间。。。当别人说你穿的很性感时,你记得回复我不穿更性感。女人的风趣不同就在于:你给她一根蜡烛,有的女人会觉得差一个蛋糕,而有的女人会觉得还缺一条皮鞭!别人指着你的痛处哈哈大笑,你却只能傻傻地笑着,你翻脸别人会说你开不起玩笑,所以你笑弯了腰,连眼泪都笑了出来,我们总会迁就别人而伤害自己在这个滥情的年代,一句“亲爱的”充其量只是一句“你好”。不要那么相信回忆,里面的那个人,不一定会怀念你。
查看2015-04
21的。很多人对婚外情一方恨之入骨,希望法院能够主持公道,对出轨一方给予惩罚,甚至希望能够净身出户。但是毕竟感情是靠双方维系,不能单纯的认为出轨一方是完全的过错方。另外,法律只解决部分社会矛盾,有一大部分矛盾由道德调整,并且婚姻是私生活领域,法律应尽量少的踏足这个领域,给当事人以自由。因此法律对于婚外情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因为在日常接待的咨询中,关于婚外情的解答重复了太多次。今天正好得空谈一谈婚外情在离婚案件中的影响。一、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中总共有两处关于婚外情的规定:第一处是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钡诙κ堑谒氖豕娑ā坝邢铝星樾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钡谒奶跏浅夹缘脑蛐怨娑?。法院判案时一般不会以原则性规定作为判案依据?!痘橐龇ń馐鸵弧飞踔凉娑ǖ笔氯私鲆愿锰跷谰萏崞鹚咚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近日笔者遇到一个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认婚内与他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法院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对婚姻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对方5万元。我认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均值得探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闭馓豕娑ㄊ欠ㄔ号芯龅木咛逡谰?,通过这条可以看出,“婚外情”有严格的程度限制,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为长期、稳定的同居。二、法院对于婚外情惩罚力度的规定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惩罚力度,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因为我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对方有婚外情,是否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我的回答往往会令当事人失望,抛开律师的身份不谈,作为一个女人,我也希望出轨一方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法律对于惩罚条款更是少并且模糊,仅是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并未对赔偿金额作出规定。但实务中法院判决对出轨一方所作的处??梢运凳遣煌床谎???赡芤蛭牖榘讣猩婕盎橥馇榈谋壤罅?,当事人对此怨声载道,有的法院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考虑一方过错,但影响的程度也是微乎其微。不过借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倡导私生活领域自由,法律不过多干涉。虽然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有些残酷,但婚姻维系最主要的就是感情,感情由双方维续和经营。所以除了自己努力争取婚姻的完整外,没有外界因素可以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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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余额有钱 而且今天没有取过钱 可用余额为零
共2条回复>>您好,高速公路积雪结冰严重导致多起车祸有无责任?
共3条回复>>交通事故我是肇事方我的全责,保险公司家属已经签字了,后面家属方又要向法...
共1条回复>>怎么样才能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呢
共3条回复>>合同签的五一交付,怎么办?
共3条回复>>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背着子女偷偷把房卖了,该怎么办。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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