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方写的欠条超过正常利息的话,欠条还有用吗 1小时前
答 当事人因为欠债出具欠条的,应当注意:当事人均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欠条...
问 我上的是三班两倒,岗位上两个人,另一个人经常叫出去干杂活,剩下我一个人... 1小时前
答 如果单位一周实行6天的工作制,则多出的一天算加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问 一个人多次偷东西,多次被拘留,会怎么判? 今天 16:59
答 惯偷如果构成多次盗窃的,抓到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问 刑事案子第二次开庭还需要交辩护词吗 今天 16:49
答 你好,每次开庭都可以提交辩护词,但是是否愿意提交,还是要看您的个人意愿...
问 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了40多天。现在他没有放人,也没有给家人一份逮捕文件。 今天 15:40
答 刑事拘留已经超出期限,但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
问 我在施工单位工作,但我工作了8个月,停止了工作。剩下的工资不给。我该怎... 今天 15:23
答 我在工厂上班,不给工资的处理方法: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
问 猥亵儿童罪公安说已经立案了,警察说正和检察院沟通呢,为什么公安先和检察... 今天 15:08
答 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最后公司清算完成后,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有什么... 45分钟前
答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 每月的奖金由老板口头实施。员工离职后,老板承诺年底发放奖金是否合法 1小时前
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您好,公司合同诈骗员工会怎么处理? 1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 你好 玩朋友的时候 男方买车写女生名字 分手后车属于谁 3小时前
答产权是谁的?如果是男方的,有权利收回
? 我偷三四百元 别人报警了 我归还了他也撤了 我会有案底吗 3小时前
答这个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啊
? 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这种情况下公司账本怎样拿到。是否在公司破产前6个月... 今天 19:04
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你好,我在工厂上班上了一个礼拜感觉不适应辞职有工资吗 今天 18:50
答如果我们在公司工作十天辞职是有工资的,是否计算工资,需要根据当事人在公...
问 如何计算房贷提前还款违约金? 今天 14:21
答 计算提前还房贷违约金的方法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根据违约情况计算。...
问 我方未经对方同意在我方网站是那个使用了对方图片 但是对方依旧要赔付10... 今天 12:08
答 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只能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能涉及侵权风险
问 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包括抚养费的法律?希望能详细的解答 今天 09:50
答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维权
问 你好,在吗,我想咨询一点问题 今天 08:40
答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问 刷单被骗,怎么办,是不先报警 昨天 14:19
答 您好,是如何被骗的?如果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数...
问 入档案的聘用合同,聘期三年对了,但是起始日期2022.7.1终止日期写... 昨天 07:18
答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问 请问,我是副贷人,有银行欠款。主贷人没有还,有担保人,为啥我的车会被冻... 昨天 02:35
答 你好,可以直接起诉贷款人
呼和浩特地区
土默特左旗律师案例
2021-02-240次
: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520元(①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利息为2080元。②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1月1日,利息为87840元。③被告已付利息62400元),合计875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为工友关系,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2分,原告以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62400元,本金6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当时实际借款2万元,不是借条上写的3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利息。从2013年开始计算利息,一年利息5000元,两年利息10000元。第二笔借款和第一笔情况一样,实际借款合计4万元。原告邢某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举了借条、欠条、通话录音2条、交通银行流水。被告王某未提举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工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3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邢某30000元(叁万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王某2013.9.12号”借条下方邢某书写“今收到利钱3000元”,王某书写“到2015年2月12日共计17个月×600=10200-3000=7200.两个共计15600.”。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邢某现金30000元(叁万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王某201312.26.至2015年2月26日,共计14个月×600=8400至2019.2月3日收到25000元贰万伍仟元”。借条、欠条的借款金额“30000”部分的数字3均有更改。原告分两次30000元将共计60000元现金交付于被告。借条、欠条均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时原告认可2013年9月12日的借款利息已还至2015年2月12日,2013年12月26日的借款利息已还至2015年2月26日,此外,被告另于2017年1月31日还款14000元、于2019年2月3日还款25000元,上述合计57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欠条、录音、银行流水及开庭笔录,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被告王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款项6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欠条,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根据借条、欠条,可以认定原告已完成60000元的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被告辩称两笔借款实际交付金额均是20000元,但与其出具的借条、欠条上自己书写的大写数字金额(叁万元),并在借条、欠条下方以30000元为基数、按2分利计算利息的事实自相矛盾。对于被告主张借条、欠条上的30000元系由20000元本金与2015年借款到期后的利息10000元相加,但借条、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且借条、欠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且其未提举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主张2017年1月31日银行转账还款14000元、2019年2月3日现金还款25000元两笔系对本金的偿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还款性质、且被告尚未全部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被告的14000元、25000元两笔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经核算该39000元系对利息的偿还。综上,结合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邢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120元(2015年2月12日至2月26日期间3万元本金未付利息280元、2015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6万元本金未付利息69840元,核减已付利息39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120元(截至2020年1月1日),共计9112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婧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贺雅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砻窦浣璐讣视梅扇舾晌侍獾墓娑ā返诙盘踅璐蕉杂馄诶视性级ǖ?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诙傥迨醣恢葱腥宋窗磁芯?、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1-02-240次
: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李某与刘某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二、依法判令刘某向李某移交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并办理移交手续;三、依法判令刘某向李某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四、依法判令刘某赔偿李某1320000元(自2019年9月8日起至酒店经营权及附属设施、证照原件等实际移交、返还之日止,按照月租金440000元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为132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8日,李某与刘某签订《酒店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长隆湾西北门,总体面积为7800平方米的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办公室及酒店一切设备设施餐具转让给刘某,转让费共计1000万元,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李某支付:2019年9月8日支付10万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40万,2019年12月1日支付50万,2020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0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1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1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2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2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3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3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4年6月1日支付100万。如刘某没有在约定时间给李某打款超过10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酒店。2019年10月23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对《酒店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019年付款时间及金额予以明确,并约定把2020年应付转让费用提前至2019年12月15日支付80万元,剩余款项按转让合同履行。2019年10月28日,李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承诺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其他付款事宜依照《酒店转让合同》及承诺书执行,若刘某未按时足额付给李某全部款项,李某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刘某无条件将酒店经营权交给甲方,刘某自动撤离酒店,如果刘某不自动交付酒店经营权且不退出酒店,刘某必须双倍赔偿给李某自2019年9月8日起刘某经营酒店期间给李某造成的全部损失,退出后刘某须将其实际经营时间按月租金44万元支付给李某,并且清算付给李某其他不足费用。李某已按照《酒店转让合同》约定,将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办公室及酒店一切设备设施餐具、证书原件等交付给刘某经营使用,但刘某仅向李某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应付款项拒不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经李某多次催促,刘某至今仍未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刘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返还手续,但是对于李某主张的损失不认可,不可能欠他那么多钱。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交《酒店转让合同》、《承诺书》、《协议书》、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8日,李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营酒店易众大酒店客房和尚轩食府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给乙方。合同第6条约定,甲方租赁该房租金每平米1.3元,其中底店(龙虾店)2020年5月到期后由乙方收取房租,酒店房屋租赁到期日每年2月25日,提前1月25日乙方付租金(370万元),甲方和房东洽谈争取分两次付清租金,投资本酒店装修,设备设施一切费用及甲方今年还有五个月房租,甲方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分五次付清转让费,乙方给甲方12%的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必须每个月15日给甲方处财务报表并结算当月分红,经营亏损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进行投资。转让费每年200万元分为两次付款。2019年9月8日付给甲方10万元定金,双方交接后9月30日前乙方付款40万元;2019年12月1日付款50万元;2020年6月1日付款1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付款100万元;2021年6月1日付款100万元;2021年12月30日,付款100万元;2022年6月1日付给甲方100万元,2022年12月30日,付100万元;2023年6月1日,付100万元;2023年12月30日,付100万元;2024年6月1日,付100万元。乙方承诺付清全部转让费后依然给于甲方12%的分红,酒店房屋到期后,甲方和房东进行洽谈续租房屋并保证不涨房租。合同第9条约定,如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里准时给甲方打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酒店,同时赔偿甲方租金10%的违约金。2019年10月23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李某易众大酒店转让费2019年付款计划如下,合同付款条件在2019年12月30日前共付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共已付25万元,2019年10月25日再付25万元,月底或11月初再付10万元,11月20日再付20万,由于解决紧急事宜双方协商把2020年转让费用提前付,本人承诺2019年12月15日再付80万,剩余款项按转让合同履行,如本人到每年1月25日付不了200万房租,我方投资的一切费用不计费移交给李某,在经营期间一切债务和安全问题都由我本人来承担?!?019年10月28日,李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根据2019年9月8日甲乙双方所签署的《酒店转让合同》及2019年10月23日所签署的《承诺书》,现乙方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下午17点前付给甲方25万元整,其他款项付款事宜必须按照原始合同及承诺书执行,若乙方未按时足额付给甲方全部款项,则甲方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交付给甲方酒店经营权,自动撤离酒店,如果乙方按时足额付给甲方款项,则一切按照原始转让合同及承诺书执行,如果乙方不自动交付甲方酒店经营权且不退出酒店,则乙方必须双倍赔偿给甲方自2019年9月8日起乙方经营酒店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退出后乙方必须将其实际经营期间按月租金44万元付给甲方租金,并且清算付给甲方其他不足费用,乙方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则甲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执行?!绷聿槊?,刘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李某转账2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向李某转账5万元,于2019年11月4日向李某转账3万元,于2019年12月3日向李某转账3.2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向李某转账2万元,合计直接支付33.2万元。案涉酒店于2020年1月23日受疫情影响停业,于2020年3月30日,李某与刘某共同将案涉酒店移交给房东。现刘某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并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本院认为,李某与刘某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协议书》,以及刘某所出具《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未依约定时间足额支付酒店转让款,确属违反《酒店转让合同》。依据双方所签订协议书,李某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刘某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并阐明案涉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施已于2020年3月30日与李某共同移交给房东,故对于李某主张刘某向其移交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并办理移交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所主张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诰攀咛豕娑?,“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惫识杂诶钅乘髡帕跄诚蚱浞祷瓜篮细褚饧?、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所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缎槭椤吩级?,“乙方退出后须将其实际经营期间按月租金44万元支付给甲方租金?!本ド蟛槊?,刘某自2019年9月份开始经营,2020年1月份受疫情影响,案涉酒店停业,故刘某应按照每月44万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实际经营4个月的租金,即176万元。此外,刘某就履行《酒店转让合同》已向李某支付33.2万元转让款,就该转让款项,李某应当予以返还,折抵之后,刘某应给付142.8万元租金。故对于李某主张自2019年9月8日至酒店经营权及附属设施、证照原件等实际移交、返还之日止,按照月租金440000元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于142.8万元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抗辩其实际支付转让款1018444元,包括直接支付的33.2万元,以及李某消费挂账,酒店转让前的预存会员卡消费。依据其所提交的现有证据,直接支付的33.2万元,本院予以认定。消费挂账及预存会员卡消费,就该项事实所提交证据,均系其单方账目记录,系单方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其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与刘某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142.8万元;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某负担2988元,刘某负担176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俊青人民陪审员王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利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慧
2022-07-010次
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陈先生回想起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该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律师答疑《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患上各种疾病,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指的是暴力等外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各种常见的办公室疾病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其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构成职业病,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视同工伤。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共规定了职业病10类、115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该10类、115种职业病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只要是因工作造成的疾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10类、115种职业病范围,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可能因工作原因发病,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然发病,而且发病并没有导致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可以通过医疗保险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
土默特左旗律师文集
2022-08
15养孩子。但其实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时的唯一审查事项。现实困惑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结婚。蒋某在外做生意,收入颇丰,李某则没有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2011年两人生有一子。因为蒋某平时在外忙于生意,很少照顾家庭,与李某的感情慢慢变淡了。2015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蒋某提出要孩子的抚养权,给李某多少补偿都可以。而李某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希望要蒋某的任何经济补偿。因协商不成,蒋某诉诸法庭,提出李某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的主张,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破解办法本案中,李某争夺抚养权不利的地方就在于她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收入,而蒋某因为在外做生意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两人的收入差距较大。但是这并不代表李某日后依然没有工作。李某要想争得抚养权,应该尽快找一份工作(收入高低暂且不论,最关键的是让法庭知道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蒋某因长期在外做生意而疏于照顾家庭的主张。蒋某收入虽高,但缺少家庭观念,疏于照顾孩子的成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有法官认为:法律上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就此解除,经济收入较好的一方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形式,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故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2]所以在这个案子里,李某作为母亲,争得抚养权其实也并不是难事。蒋某收入高,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的差距,将抚养权判归李某,而要求收入更高的蒋某支付抚养费。李某可以向法庭提出由自己来抚养孩子,而由蒋某支付抚养费,这无疑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利的方案。证据及材料指引1.工作证明等:证明自己虽然收入不高但有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2.证人证言、相关病例文件等:证明对方有虐待行为、缺乏家庭观念,或患有严重疾病无能力抚养子女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3.女方绝育手术证明:证明女方已无法再生育。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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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要的。处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子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有不同的处理原则。现实困惑王某(男)和李某(女)在2010年结婚并在当年10月生了孩子。2015年11月,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孩子已满五周岁,对于孩子由谁来抚养,双方争执不下。王某自结婚之后,就一直好吃懒做,平时喜欢赌博,没有固定的收入,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是由李某在外工作并维持家中生计。李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的时候,月收入为1万元。李某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也有收入,而王某没有工作又好赌,所以孩子抚养权判归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破解办法争夺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孩子的抚养权,男女双方需要各自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适合照顾子女。如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将自己的工作证以及收入状况等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相反,王某品行较差且没有工作,法官据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李某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之前已经分居,且男女双方工作收入等条件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子女由哪一方“掌控”着,抚养权判给谁的可能性就大。试想,在男女双方经济条件和品行都良好的情况下,法官其实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男方或是判给女方都是可以的,如果子女在夫妻两人分居时就一直由女方抚养,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话,无疑增加了法院日后在执行上的难度,法院和法官又何必“自讨苦吃”?笔者在接受抚养权类咨询的时候,经?;嵛实笔氯耍骸昂⒆酉衷谠谒氖稚??”目的就在于此。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一般情况下需要孩子自己出庭表明意愿,法官一般都会尊重孩子的意愿。证据及材料指引1.工作证以及收入状况等证明: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小孩。2.幼儿园或学校的学费缴费凭证等:证明孩子一直跟自己生活,且自己在承担小孩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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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母亲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才可改由父亲抚养。现实困惑谢某(男)和张某(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张某生下孩子。谢某与张某两人有了孩子后矛盾日益增大,2014年9月,两人最终感情破裂。两人在协商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谢某和张某都希望自己能抚养孩子。破解办法张某作为母亲,只需要凭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孩子尚在两周岁内,就可以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作为父亲的谢某,如果能够证明张某有难以治愈的疾?。ㄈ绨滩〉龋?,或张某之前有吸毒行为,就可以以此证明孩子由张某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而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谢某无法证明孩子由母亲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则无法赢得官司。证据及材料指引1.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证明子女的出生日期以及尚在哺乳期内。2.女方的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明女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3.证人证言、戒毒证明等:证明女方有吸毒、赌博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接受法庭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当面询问后才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提供证人证言但是证人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在对方当事人不确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会被法庭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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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户被销户,名下两个小孩的户口应该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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