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非婚生子女要抚养费主要哪些证明资料 2小时前
答 具体需要带起诉状及存在父子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
问 法人没有偿还工资的能力,股东也可以告诉法院,股东也有责任支付员工的工资... 昨天15:28
答 <p> 股东可以发工资,因为股份和工资是可以并存的。只要股东在公司...
问 请问一下,你们案件核实部的同志都有哪些人 昨天14:31
答 你好有什么问题 我好给你咨询
问 你好,请问是不是周宇峰律师 昨天14:31
答 您好,您是要咨询什么问题
问 5845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多少 昨天14:06
答 您好,这个要看您当时借款时的约定
问 这几天在网上赌博输了3000多块钱,上瘾了。现在我后悔了。我该怎么办? 昨天13:51
答 在网上赌输了很多钱的,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如果行...
问 结婚前男方付的首付,按揭贷款买的房,孩子归我扶养,男方出抚养费,请问我... 昨天13:53
答 可以在法院起诉争取抚养权处理的
? 取保候审一年到期了,检察院让去续期 42分钟前
答如果不批准延期就需要移交审查起诉
? 我老婆在老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再网上的案件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的我的名... 1小时前
答可以主审法官提供一下
? 我和老公开了一个小饭馆,左脚大脚趾远端骨折,现要求赔偿,我们如何计算费... 1小时前
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
? 我没这个厂每月25号截止上个月的加班??每月10号发工资想辞职部门不批...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我在工地上受伤了,医院说要休息一个月,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2小时前
答根据保险条款索赔
? 新宅基地是14年买的,7万元买的。现在政策不允许盖房子。谁来陪损失?还... 3小时前
答您好,按照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
? 车辆行使到一半突然变红灯,算不算闯红灯? 3小时前
答报警让交警化分啊
问 房款已付清,现在要办理房产证,但是合同丢了怎么办? 昨天11:06
答 您好,拿上收款凭据补办一份即可。
问 九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昨天 09:57
答 如果在安徽的话,赔偿接近20万,但是分很多项目,多种标准,要挨个计算
问 你们承接我们淮北一拆迁案件,委派两人来我处案件核实,,请问一下,这两位... 昨天 08:29
答 您好,您具体是咨询什么问题呢
问 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思想汇报只能在户籍地派出所交吗?,同省另一个市可... 前天 23:34
答 剥夺政治权利: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
问 被同学造谣和男的睡如果报警的话需要去医院验身吗 前天 23:25
答 您好,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的
问 我在一个APP上面借款一万但是强行下发两万金额,然后我银行卡填错了说我... 前天 17:01
答 你好,拒绝对方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没有拿到贷款不用还款,也不用承担任何...
问 未满16男士强奸未满16女生该怎么判? 前天 04:32
答 您好,属于强奸罪,具体要看派出所的判决
淮北地区
濉溪县律师案例
2013-01-240次
住在5楼501室,张某在其居住的五楼单位电子阅览室担任管理员。2012年2月14日下午2点30分许,李某酒后(六两酒左右)上楼途经5楼时,与张某发生纠纷,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将张某刺伤。此后,张某于下午四时向单位保卫科治保队长报案。事实部分争议:张某称刘某准备抢劫她,先用刀把其攮伤,然后要钱无果后经其劝阻离开;李某称其当天是经过五5楼时喊张某买水,张某没理他,于是其出于酒后恼怒在与张某吵骂、争执的过程中将张某刺伤,张某要求赔偿一万元,其下楼借钱没借到,于是离开单位前往市内。公诉机关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外,公诉机关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证人一:被害人的老公证实听被害人说遭到抢劫,回到家中问明情况,遂和被害人一起报案;证人二:楼下超市老板证实被告人当天下午曾向其借钱;证人三:被告人的同事证实中午和被告人一起喝酒,被告人喝了六两酒左右;证人四:保卫科治保队长证实被害人夫妻两人向其报案的情况。[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李某抢劫罪名成立。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缺少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对其实施抢劫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1-08-060次
常德市安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幢笔邢嗌角嗣窦觳煸阂韵嗉煲徊啃趟撸?020)3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11月24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幢笔邢嗌角嗣窦觳煸褐概杉觳煸蓖鮔、陶X、检察官助理张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冯X1、全X、蒋X、陈X、孙X、王X4的诉讼代理人陈XX、张XX、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袁X及其辩护人郑XX、马X、被告人承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艾X及其辩护人杨XX、徐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龙XX及其辩护人宋XX、被告人龚XX及其辩护人兰XX、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席X及其辩护人代XX、被告人班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崔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公司人员花名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子数据,证人袁某、唐X1、张X3等人证言,被害人李X、沈X、余X等25人陈述,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及同案被告人黄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席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代XX律师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席X犯罪数额512万,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席X2019年5月下旬回国,6月初到公司后又因为生病回国,7月初又回的柬埔寨,没有参与第一阶段的SOOT的共同犯罪;2.席X系从犯,且系初犯,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关于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大小问题,被告人郭XX为部门负责人,被告人袁X为部门内部经理(小组长),被告人承XX、艾X在开始做GHCC即2019年7月份之后担任部门内部经理,被告人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为部门普通业务员,各被告人均从公司非法获利中提成,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按照其作用、罪责大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各被人所参与的GHCC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承XX、艾X、赵XX、龙XX、龚XX、周X、席X、班X、郭XX、赵XX、田X、唐XX归案后不同程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各自供述情况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袁X、承XX、艾X、席X、郭XX、班X、龙XX、赵XX、唐XX主动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郭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各被告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实供述情况、退赃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案涉被告人系从犯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席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依法予以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案件判决:被告人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22-08-100次
庭审理。本辩护人根据会见韦某某了解的事实证据,阅卷掌握的证据材料,庭下对证人的询问录音,庭审中对证人的发问回答,以及当庭的举证、质证、辩论结果,本辩护人坚信韦某某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参考。为了便于阅读,首先介绍简要的辩护观点,然后详细的阐述辩护观点。1.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推定在2017年9月10日10时13分左右(10时12分14秒至10时14分4秒之间)。(1)根据何某某驾驶的类似电动三轮车到达张某家门前用时在4分00秒至5分5秒之间,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可以推定在10时12分59秒(08分59秒+4分00秒)至10时14分4秒(08分59秒+5分5秒)之间。(2)根据邢某某在筷子厂超过何某某的车辆情况及其测算的用时,可以推算出何某某到达张某家的时间为10时13分05秒至10时13分58秒之间(12分40秒+25秒=13分05秒;13分33秒+25秒=13分58秒)。另一方面表明,邢某某驾驶的类似轻型货车,在2017年9月10日10时10分59秒之后通过某安村部监控,则不可能在张某家门前赶上何某某。理由是,无论邢某某和何某某在筷子厂之前的车速是多少?但从筷子厂到张某家门前,邢某某需用时15秒,何某某需用时25秒。邢某某只能比何某某早10秒到达张某家门前。反过来说,邢某某驾驶的类似轻型货车,在10时10分59秒(10分49秒+10秒=10分59秒)之后通过某安村部监控,则不可能在张某家门前赶上何某某。更遑论韦某某驾驶的燃油三轮车是10时12分00秒通过某安村部监控的,车速又低于邢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张某家门前更是不可能赶上何某某。(3)根据朱某某到达某屯车站监控的时间,即10时14分49秒,可以推定:朱某某经过张某家门前的时间为10时13分5秒(10时14分49秒-1分44秒);何某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应迟于10时14分49秒,而更接近于10时13分5秒左右。理由是:某安监控至张某家门前2400米,朱某某超过何某某的地方离某安村监控“一里半”、离事发地点(张某家门前)“大约一里多路”,这说明朱某某超车地点位于某安监控至张某家门前的中间位置,也就是离某安监控大概1300米的位置,这里离张某家门前有1100米,离某屯车站还有2000米,而朱某某这一趟燃油三轮车的速度扣除一分钟的等车时间,平均速度X=3300÷381=8.66(米/秒)=31.18(公里/每小时),与何某某电动三轮车的速度相当。朱某某从张某家门前到某屯车站用时t=900÷8.66=104(秒)=1分44秒,则朱某某经过张某家门前的时间为10时13分5秒(10时14分49秒-1分44秒),何某某也应当大约在这一时间到达张某家门前。2.张某看到肇事时过去的是蓝色四轮货车(见附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右侧车厢板上没有锁扣后厢板,而不是燃油三轮车。这与韦某某当时驾驶的燃油三轮车右侧车厢板上锁扣后厢板的特征不符。张某看到的何某某事故时间是:“2017年9月10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骑三轮车的妇女就倒在我家正门前的路上......过了有头十分钟时间,我打电话报警了”(移送起诉卷P61-62);“大概十分钟上下,我就报了警”(移送起诉卷P59)。张某看到的何某某事故时间应当更接近10时10分,不应当往后偏离过远。何某某事故时间推定在10时13分左右,与张某对时间的判断是基本一致的(作为老教师,张某对时间的判断应当是较准确的)。3.夏某某坐的是韦某某10时12分00秒的第一趟车。夏某某看到“张某家门前有一个戴红色头盔的妇女头两边晃。张某已经弯腰在这个妇女后面,抱着这个妇女的腰”。夏某某看到的情况,说明韦某某的车辆到达事故地点时,事故刚刚发生不久,而与韦某某的车辆无关。4.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时,隐匿重要证据“蓝漆”,选择执法,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鉴定意见,不是同一性鉴定,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方面还缺失一非平行的要件,即两车相撞的物质交换,且也不对没有鉴定“物质交换”说明原因及理由。未能检见到有特定的物质交换,只能表明两者存在一对同属关联性,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方面还缺失一非平行的要件;也未提取到两车痕迹对应点是否发生接触的痕迹;不能对两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完全认定。故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无证明力。该鉴定意见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一、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韦某某驾驶的燃油三轮车不可能到达事故现?。ㄒ唬┖文衬呈鞘裁词奔涞酱镎拍臣颐徘笆路⒌氐愕暮文衬臣菔坏奈藓排聘皇康系缍殖?,装配有多个电瓶。合肥中院(2018)01皖终6625号民事判决书(P9)认为,“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外观和动力等上看,显已超出非机动车的范畴,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1.朱某某在2017年9月15日18时第一次被询问时陈述(移送起诉卷P76),“我当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我从某安村西侧空车到某屯社区方向行驶。我在路上挖掘机在路上埋水管位置超过一个带红色头盔骑电动三轮车的妇女,然后我到大冬建材装混凝土返回时,我看到那辆电动三轮车侧翻在道路东侧房屋旁边树丛中。有几个老头围在那个妇女旁边。我只能看到脚。等我再次空车往某屯方向行驶时,我就看到一个老头坐在椅子上,那个带头盔的妇女,靠在他腿上的?!背荡嗬胧路⒌氐恪按笤家焕锒嗦贰?。朱某某在2017年10月28日11时第二次被询问时陈述(移送起诉卷P77),“当时,是9月10日上午,我驾驶皖A9019X号三轮汽车从龙桥某安村部附近施工地卸完混凝土出来,空车准备去某屯街道搅拌站装混凝土。我驾驶皖A9019X号三轮汽(车)在通过某安村部附近监控(移送起诉卷P76)。距离这个监控有一里半的距离时,我超过一辆电动三轮车”?!拔夷苋范ň褪谴骱焐房牡缍殖怠??!跋衷谖蚁肫鹄戳?,当我驾驶皖A9019X号三轮汽车(空车)去某屯街道搅拌站装混凝土途中,距离某安村部路口监控一里半的地方,有一辆挖机在路边埋水管占了路面。我就停下了三轮汽车等着。这辆戴红色头盔的妇女骑电动三轮车超过我,骑到我车前面。当电动三轮车距离我车三四米时,挖机让开了路。我就起步行车,让掉对面的黑色轿车,我就超过这辆戴红色头盔的妇女骑的电动三轮车。之后我就一直往某屯搅拌站开去了?!痹谡舛拔彝A擞幸环种幼笥业氖奔?,我驾驶的三轮汽车才超过戴红色头盔妇女骑的电动三轮车”。2017年9月10日10时07分28秒,朱某某驾驶皖A9019X号燃油三轮车(空车前往某屯社区黄某冬搅拌站拉混凝土)通过某安村部路口监控。何某某驾驶无号牌富士迪电动三轮车10时08分59秒通过该监控。两车通过的时间相差1分31秒。小结:以上事实表明,朱某某驾驶的燃油三轮车先于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1分31秒通过某安村部路口监控。在距离某安村部路口监控一里半的地方,朱某某停了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赶上并超过。分析以上事实可以推定出,朱某某驾驶的皖A9019X号燃油三轮车与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富士迪电动三轮车行进速度相差不大(根据朱某某陈述的超车位置以及黑色轿车--10时10分38秒通过某安村部监控的时间推断,何某某的车速应当大于或者不低于朱某某的车速,在44公里/小时以上。否则,朱某某的陈述是虚假的,也是存在嫌疑的车辆)。而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三轮车与朱某某驾驶的皖A9019X号燃油三轮车是同一类燃油三轮车,车速度基本是相当的。2.邢某某在2017年10月31日11时第一次询问笔录(移送起诉卷P65)中称,“2017年9月10日上午,我驾驶皖BC022X号“黑豹”牌轻型货车带我姨夫去庐江某屯老山里(蒋岭)一家诊所看病。我驾车返回鹤毛家中时,在路上一家筷子厂附近超过一辆电动三轮车。这辆电动三轮车是一个人(指何某某)骑的,车上没有其他人。我一直就驾车经过某屯老街,直接往鹤毛街道家中去了”。(起诉卷P23)2017年09月10日10时10分49秒,邢某某驾驶的皖BC022X小货车经过某安村监控,其称:在距离张某家门口约250米的地方(筷子厂)超过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何某某驾驶无号牌富士迪电动三轮车10时08分59秒通过某安村监控。邢某某与何某某两车通过某安监控的时间相差1分50秒。某安村部路口监控至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张某家门前距离2400米。邢某某驾驶小货车在筷子厂超何某某三轮车时,距离某安村部路口监控2150米(2400-250)。这一事实表明,邢某某的轻型货车速度高于何某某的电动三轮车速度,两车先后只是相差1分50秒,但仍然需要2150米的距离才能赶上何某某的三轮车??杉?,何某某的车速也是不慢的。同时说明,何某某和邢某某两车在路上都没有停车。不然,邢某某不用这么长的距离,才赶上何某某。而韦某某与何某某的车辆前后相差3分01秒,韦某某车辆在邢某某的车辆后边1分11秒。正常情况下,邢某某轻型货车的速度高于韦某某燃油三轮车的速度。邢某某赶上何某某时,离事发地点张某家门前门只有250米,况且没有任何障碍,何某某在此段距离内停车的可能性极小。也就是说,韦某某的车辆在张某家门前事发地点处,根本不可能赶上何某某的车辆,何谈碰撞何某某的车辆。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至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先是下坡路后是平坦路,距离2400米。在此路段经测试结果:何某某驾驶的类似电动三轮车以37-3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用时4分00秒,以35-36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用时5分5秒。邢某某驾驶的类似轻型货车以5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到筷子厂2分44秒,到张某家3分00秒;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到筷子厂2分26秒,到张某家2分40秒。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到筷子厂1分51秒,到张某家2分03秒。电动三轮车从筷子厂到张某家门前需用时25秒??梢钥闯?,邢某某从某安村部路口到达筷子厂的时间在1分51秒至2分44秒之间??梢酝扑愠鲂夏衬车酱锟曜映У氖奔湓?0时12分40秒至10时13分33秒(10分49秒+1分51秒=12分40秒;10分49秒+2分44秒=13分33秒)。邢某某到达张某家门前的时间在10时12分52秒至10时13分49秒(10分49秒+2分03秒=12分52秒;10分49秒+3分0秒=13分49秒)。何某某从筷子厂到张某家250米,四年的旧三轮车测试用时25秒。根据邢某某在筷子厂超过何某某的车辆情况及其测算的用时,可以推算出何某某到达张某家的时间为10时13分05秒至10时13分58秒之间(12分40秒+25秒=13分05秒;13分33秒+25秒=13分58秒);综合各方面信息推断,可能还要更早一些。四年的旧电动三轮车的测试速度,可以由朱某某的燃油三轮车及邢某某的轻型货车同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速度对比基本印证;能够证明何某某驾驶的类似电动三轮车速度在35-38公里/小时之间(新电动三轮车可以达到42公里/小时,不排除何某某以这样的速度行驶)。何某某驾驶的类似电动三轮车到达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用时在4分00秒至5分5秒之间,或者更少一些?;灰痪浠八?,因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10时08分59秒通过某安村部路口监控,加上到达张某家门前的用时,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可以推定在10时12分59秒(08分59秒+4分00秒)至10时14分4秒(08分59秒+5分5秒)之间。另外,根据朱某某陈述的超车位置和黑车轿车通过某安村部监控的时间推算,何某某的车速则在44公里/小时以上。夏某某在起诉卷P94陈述:“如果看到她(指何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我看一眼就认识,因为她每天都从我家门口走四五趟,去上某屯街道”。根据夏某某和朱某某的证言,本辩护人有一种推定,何某某可能是对自己的电动车很新奇,事发前那段时间,在测试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到底能跑多快。而如果以44公里/小时计算,2400米用时3分15秒,则在10时12分14秒到达张某家门前发生事故处。这应当更符合张某所陈述的事故发生时间。目击证人张某在2017年9月15日16时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移送起诉卷P60),“大概十分钟上下,我就报了警察?!?017年10月23日15时28分张某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移送起诉卷P62):“过了有头十分钟时间,我打电话报警了”。而110转某江县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显示张某(报警手机182261956XX)报警时间是2017年9月10日10:20:29。推定何某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在10时12分14秒与张某陈述的时间更相符合。(二)何某某在张某家门前发生交通事故时,韦某某的车辆在哪里,他是什么时间到达事发地点的1.韦某某在2017年9月10日10时12分00秒至10时18分02秒和10时36分39秒至10时42分29秒,两趟空车从某江县某镇某屯社区某安村部路口视频监控位置至某屯车站视频监控位置(前往黄某冬搅拌站拉混凝土),分别用时6分02秒和5分50秒。以此推算,第一趟(10时12分00秒至10时18分02秒)的速度:1.6分02秒=362秒;2.某安村部路口至某屯车站距离2400米+900米=3300米;3.设韦某某第一趟的平均速度为X米/秒,则362*X=3300,X=3300÷362=9.116(米/秒)=9.116*3.6=32.82(公里/小时)。众所周知,要想达到平均速度32.82公里/小时,应以40-4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扣除会车、减速等时间后,才能够达到这样的平均速度。进行测试验证之,从某江县某镇某屯社区某安村部路口视频监控位置至某屯车站视频监控位置,以40-4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带一人下去,上下各一次,用时6分15秒(需开门,燃油三轮车用时6分15秒,韦某某的燃油三轮车,是不需要开门直接上下的,用时6分02秒);而不带人下去,用时5分50秒。这也能够证明,韦某某2017年9月10日10时内的两趟从某安村部向某屯车站的行驶速度,是以40-4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这也是该类燃油三轮车的正常速度。之所以第一趟比第二趟用时多12秒,是因为第一趟带了夏某某,其上下车的时间,多耗时12秒,这是符合生活实际的,也是车辆上下人的正常用时规律,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反推之,韦某某10时第一趟空车从某安村部路口至某屯车站的速度为9.116米/秒,其从某安村部路口的起步时间是10时12分00秒,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较晚时间为10时14分5秒,两者间隔2分5秒=125秒。在此时间段内,韦某某行驶的距离为:125*9.116=1139.5(米)。距离张某尚有1269.5米(2400-1139.5),还需要用时1269.5÷9.116=138(秒)=2分18秒。以此推算的韦某某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至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时间为4分23秒(2分5秒+2分18秒)。经测试,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至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燃油三轮车用最高档不踩大油门用时4分40秒,最高档踩大油门最快用时4分0秒。这与韦某某第一趟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至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的用时是完全吻合的?;谎灾?,韦某某到达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陈某村民组张某家门前的时间在10时16分23秒左右。二、韦某某是10时第一趟带的夏某某可以从用时和所见推知1.韦某某在2017年9月10日10时12分00秒至10时18分02秒和10时36分39秒至10时42分29秒,两趟空车从某江县某镇某屯社区某安村部路口视频监控位置至某屯车站视频监控位置(前往黄某冬搅拌站拉混凝土),分别用时6分02秒和5分50秒。两趟用时相差12秒,是因为第一趟带了夏某某上车一次下车一次,上下车及停车起步所用时间增加了12秒所致。2.黄某某2017年9月10日10时25分20秒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处往某屯社区方向行驶至张某家门口的时间大概为10时30分左右,其看到受伤戴红色头盔的何某某,而其装满混凝土回来经过张某家门口时,看到何某某的红色头盔已经摘下来。这一次黄某某经过某安村部路口监控处的时间是10时47分08秒,反推过去,其经过张某家门口的时间大概为10时41分左右。韦某某2017年9月10日10时36分39秒从某安村部路口监控处往某屯社区方向行驶至张某家门口的时间大概为10时41分左右,这时何某某的红色头盔已经摘下来。若夏某某坐的是韦某某的这趟车,则不可能看到仍然带着红色头盔的何某某。反推之,根据夏某某看到的带红色头盔的何某某脑袋两边晃的现象。只能推定夏某某坐的是韦某某的10时12分00秒的第一趟车。三、张某看到的蓝色货车是四轮汽车而不是三轮车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在二三百米的范围内,从后部看是能够分清是四轮汽车还是三轮车的。四轮汽车与三轮车的构造完全不同。四轮汽车从后部看车底下是通透的,非常明亮。而三轮车的前轮是处在中间的,从后部看车底下不太通透明亮,能够看到中间轮胎的存在影响。如果稍做实验就可分得一清二楚不会出现差错。张某向辩护人明确的讲,“货车就是四轮汽车而不是三轮车,三轮车不叫货车而叫三轮车”。辩护人有张某的录音为证。四、安徽某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对检材选择取舍,两车痕迹高差悬殊过大,缺失一物质交换的非平行性要件,无科学依据,不合法无证明力(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移送起诉卷P99)八、明确记载:“经勘察发现,电动三轮车左侧车把有蓝漆,疑似肇事车辆遗留,经拍照,并妥善保存待检”。委托鉴定材料中缺少油漆鉴定,属于隐匿重要证据,选择执法,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鉴定意见,不是同一性鉴定,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方面还缺失一非平行的要件,即两车相撞的物质交换,对没有鉴定“物质交换”检材不说明原因及理由,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二)无号牌三轮燃油车货厢后部挡板端面(事发时位于货厢右侧)上痕迹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把手左侧端部后侧痕迹高度悬殊相差3cm,痕迹不吻合,且没有提取两车的痕迹进行比对,更缺少两车相撞的物质交换附着油漆的同一性鉴定,科学依据不足。(三)民事一审中,贵院委托安徽某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作出的《安徽某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对某图鉴定意见作出了反证。该说明指出:“未能检见到有特定的物质交换,只能表明两者存在一对同属关联性,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方面还缺失一非平行的要件;未能提取到上述痕迹对应点是否发生接触的痕迹,故无法对两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完全认定”。这一说明恰恰证明:没有两车发生碰撞的物质交换“油漆”的同一性鉴定,以及未提取到上述痕迹对应点是否发生接触的痕迹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做出两车碰撞的完全认定的,而这两点某图鉴定意见都没有做。因此,某图鉴定意见是无科学依据的,是不合法,不真实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五、被告人韦某某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刑法理论研究认为,所谓逃逸,是指在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被害人需要救助为前提,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如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救助的可能性等)而逃走的,当然不存在逃逸的问题。例如,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让自己的家属、朋友等救助伤者,自己离开现场的,不属于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后,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逃避救助义务而逃跑的,不属于逃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警察负担救助被害人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的,不属于逃逸。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发现伤者死亡后弃尸逃走的,不属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在短暂时间内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不应认定为逃逸;立即返回现场后警察已经到场或者被害人已被他人救助的,也不应认定为逃逸?!?】2017年9月10日上午10时42分,韦某某给其老表汪某生打电话,告诉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让其转告何某某家属。这一事实表明,韦某某有救助何某某的主观意识??銮?,由于张某的报警,交通警察和120及时地赶到了事发现场,将何某某送到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没有耽误救助的时间。即使两车发生了刮碰,造成了交通事故,韦某某也履行了救助义务,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六、进一步质疑的问题1.需侦查邢某某车辆的速度,以确定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时间??梢缘魅⌒夏衬惩ü渌嗫氐氖奔溆胪ü嘲布嗫氐氖奔洳钜约傲郊嗫刂涞木嗬?,以确定邢某某的行车速度。进而计算邢某某从某安村路口监控到达筷子厂超过何某某三轮车辆的时间(距离张某家250米),以确定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2.黄某某2017年9月10日装满混凝土10时12分35秒通过某屯车站往某安方向行驶,10时21分12秒到达某安村部监控位置?;颇衬痴庖惶耸怯牒文衬?、朱某某、韦某某相向行驶的,且在事发时间段通过事发地点,必然与何某某、朱某某、韦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会,而黄某某在笔录中对这一趟的情况只字未提。其原因为何?存在合理的怀疑。3.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推定在10时12分59秒至10时14分4秒之间。朱某某经过张某家门前的时间为10时13分5秒左右。两车经过事故处的时间是基本相同的,也是同向行驶的,是否发生碰撞,需要进一步的查实。4.补充侦查二卷(P14-17)查明:汪某某家有蓝色的变形拖拉机。村民普遍反映汪某某2018年长期不开该变型拖拉机。汪某某所讲2017年9月10日在山上砍毛竹,雇两个小工,用三轮车拉毛竹,中午在其弟媳李某某家吃饭。汪某某说,听李某某吃饭时讲何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李某某却讲,吃饭时没讲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汪某某在山上砍毛竹是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两三个月之后的事。这明显的是矛盾。应当继续查下去,而在此嘎然而止,是不合情理的。汪某某2021年9月6日的证言讲:“过了几天运路边的毛竹,我才拉走了,是晚上拉走的”。这里的疑问是为什么用变型拖拉机晚上拉毛竹,又将毛竹拉哪儿去了?都没有查清,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该车辆存在重大的嫌疑。综上所述,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的燃油三轮车不在事发现场,不可能刮碰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告人韦某某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无罪。此致某江县人民法院辩护人:袁长伦2022年3月22日
濉溪县律师文集
2013-01
24护意见。为切实履行辩护人职责,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012529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且,当日侦查机关制作的是询问笔录,而不是讯问笔录。在此之前,侦查机关对赵某某下达的是询问通知书,并且调查的不是被告人赵某某,而是另有其人(即孙防微,见公诉机关证据——到案经过)。因此,应当认定赵某某为自动投案。再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的主动投案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首先,在年月日58149其次,在被告人赵某某接受侦查机关调查之后,又退还了元,案涉的元款项群补退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30%因此,基于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具有很好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对其从轻处罚。1033895814958149首先,被告人赵某某退还此笔元的时间是年月日58149其次,在年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还用自己的钱替村里缴纳了计划生育??钔蛴嘣ㄓ惺湛罘⑵保?,辩护人曾于年月日103389再次,对于被告人赵某某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投案自首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法律具有明文规定,即《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8149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是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在被侦查机关调查前主动归还了款项元,被调查之后又退还了剩余元,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较轻。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案涉元中的元部分免予刑事处罚,在剩余元金额的基础上对其确定基准刑,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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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受本案原告赵某、陶某、赵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代理人职责,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如下三点代理意见:一、各被告的行为分别对受害人赵X某构成了侵权。就本案的发生过程来看,可将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多人共同饮酒和酒后搭乘出租车,我们分别从这两个阶段来分析各被告的行为。第一个阶段,我们认为,后五名被告对于受害人赵X某的醉酒并溺水死亡,负有两个方面的过错。其一,在共同喝酒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劝阻的措施。虽然,这五名被告在与受害人共同饮酒的时候都是善意的,是很正常的朋友聚会,但是,饮酒没有适量,根据庭审调查,受害人及后五名被告当天都喝了半斤左右酒,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并且该次过量饮酒还导致被告之一李锦华心脏病发。因此,代理人认为,无论是谁提议吃饭、喝酒,被告与受害人相互之间均应当进行善意的劝阻、相互提醒、劝告少喝酒。喝酒不出事情还好,出了事情还能说多喝酒对得起朋友吗,能对得起朋友的家人吗?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有谁在劝酒我们不知道,没有人阻止受害人喝酒很清楚,五名被告人都没有尽到相互提醒的义务,过错是明显的。其二,在受害人离开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根据事发当天晚上发生的过程可知,被告二放任了受害人一人醉酒后搭乘出租车的危害,被告三在被告二告知受害人送不回家的情况下,没有表达出一分对受害人的关心,反而继续邀请被告二继续回去唱歌,其他三名被告对受害人如何回家更是表现为不闻不问。我们认为,民事法律义务产生的依据有三:一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约定义务,三是基于除合同约定之外行为人的其他先前行为,即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了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具有防止义务。本案中,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五被告对醉酒人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对受害人没有尽到护送或者是通知家人接送的注意义务,五被告均具有民法中的过错,对受害人构成侵权。第二个阶段,关于本案的出租车司机,即第一被告丁某某。第一被告不喜欢酒醉的人搭乘其出租车我们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拒载我们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被告丁某某在搭载了严重醉酒后的受害人后,将受害人一人扔在荒凉的五马路,并通过电台告知其他出租车不要搭载受害人的行为我们是不能理解的。不但,我们不能够理解,被告丁某某的行为甚至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根据《淮北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该条文是禁止性规定,没有例外情形。同时,《淮北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试行)》中也对出租汽车不得拒载及对待特殊乘客要热情周到作出了规定。被告丁某某不但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而是直接将受害人“踢”下了车,并且呼吁其他出租车不要搭载受害人。受害人还有没有拦其他出租车我们不得而知,受害人溺水死亡在被“踢”下车附近的臭水沟是一个谁也改变不了的结果。我们认为,被告丁某某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并且违法的行为,被告丁某某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构成对受害人的侵权。二、六被告应当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首先,各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负有过错。其次,各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再次,各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后五名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醉酒后一人搭乘出租车,没有护送也没有家人来接,第一被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规范并且违法的行为,导致受害人一人处于荒凉的马路边并且面临着拦不到出租车的风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被告的行为符合特殊侵权的三要件,应当承担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三、各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构成对受害人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如前所述,各被告均构成对受害人的侵权。其次,各被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受害人酒醉、独自一人在臭水沟附近的结果,各被告虽然不具有共同的过错,但是,各自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紧密结合不可分的、每个人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本案全部危害后果的发生。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各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六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六被告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均负有过错,并且,各自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对受害人的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张杰律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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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呢?一、合同无效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隐瞒了非法的目的;损害到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则证明合同是无效的。二、无效合同的认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三、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とɡ说睦?,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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