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夫妻之间吵架之后 今天 00:43
答 您好,您是在咨询什么问题
问 小三生孩子不想要出生证明母亲能写原配的名字吗 昨天 07:47
答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所以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
问 你好网上有人威胁我怎么办 前天 23:43
答 当事人在网上被人威胁了,首先要态度坚决,警告对方。如果对方恣意妄为,一...
问 父亲性侵自己3岁的女儿,和孩子妈妈讲的话为证,孩子处女膜未破裂,这样会... 前天 21:30
答 你好,警方立案了吗?当时有没有报警
问 我们厂工人在工作中失误厂里罚五百元,当班工资才一百多元,这种处罚对吗? 前天 10:41
答 您好,主要看造成了多少的损失
问 继续教育的学籍档案可以请学校帮忙邮寄到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吗 前天 08:32
答 您好,具体咨询学校那边愿不愿意
问 自己有营业执照,但在幼儿园上班,幼儿园还会帮着买五险吗 前天 08:32
答 您好,具体可以咨询单位或者社保局
? 你好,我想问一下,别人用我们公司的材料进行招标合法吗,会不会存在什么问... 15分钟前
答你好,根据约定处理
? 签了租房合同转租客不给佣怎么办 1小时前
答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想问一下,现在贫困户住院报销,外地能报多少 3小时前
答按当地的政策执行
? 我想问一下我们农民工工资拿不到,应该找什么? 今天 03:02
答建议你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偷偷拍了别人,但是把脸打码遮住,发到班组,是侵犯隐私权吗? 今天 02:32
答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但这并不代表未...
? 在厂里上班五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没帮买社保,怎么办?可以有赔偿吗? 今天 02:05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开除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但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是不是不受法律?;?.. 昨天23:24
答建议是跟单位协商的
问 我的车由南向北,和由西向东两车在十字路口相撞,当时我的车90%车身己离... 前天 05:26
答 你好,具体的责任划分要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 在么,顾客在我家超市买的同福八宝粥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我该怎... 前天 21:32
答 您好,您可以拒绝此要求的
问 你好我在汉堡店擦丝把大拇指擦掉一块肉算工伤吗 前天 11:14
答 您好,算工伤,但是可能构不成工伤等级,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医药费
问 咨询一些关于抚养费问题 08-11 20:43
答 您好,孩子多大了,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问 因为老大分了地老二没分俺现在是三个人的地,分家地怎么分 08-11 13:17
答 您好,地是谁的?协商不好可以申请村委会介入的
问 转钱转错了,怎么要回来? 08-11 11:49
答 发现转错后,首先应保留手上转账成功的单据,然后打电话联络银行,告知自己...
问 您好,我想咨询小孩抚养费起诉 08-11 10:18
答 你好,是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吗,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可以说说
宿州地区
泗县律师案例
2021-02-190次
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梁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梁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方面虽然被害人构成重伤害2级,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主观过错在先,遂提出精确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办案机关,后经过多次协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并出具谅解书,本案最终判缓结案,获得当事人满意。附法律文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刑××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高及其辩护人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月××日16时许,被告人××在埇桥区××镇其所在××村,因其门口出行路与邻居××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走进××家院子,××手持把镰刀紧随其后,并用镰刀把殴打××后背,××在夺谢××中镰刀时,镰刀头将××的眼部划伤、致其左眼下泪道断裂,并致其律倒在地,头部受伤等。经鉴定:1.××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的左眼都皮肤肤创口属于轻微伤。被告人××于2012020年4月14日在××村委会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构成××致人重伤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在埇桥区××镇其××村,因其门口出行路与邻居××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走进李德家院子,××手持一把镰刀紧随其后,并用镰刀把殴打××后背,××在夺被害人手中镰刀时,镰刀头将被害人的眼部划伤、致其左眼下泪道断裂,并致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等。经法医鉴定:××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的左眼部皮肤创口属于轻微伤。另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的所有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中午他喝过酒之,大约4.点钟左右,他刚到××家和被害人家门口的南北水泥路上,他就骂了一句说水管子没有用,被害人就骂他,他也骂被害人,他就往李××家走,××在后面拿把镰刀追他,他到李××院内堂屋门西旁,水泥柱南边,××撵上他,用镜刀夯他左肩一下,他转脸用左手抓住××砸他的镰刀朝外一拧,将××手中的镰刀夺掉扔在堂屋门西旁旁边水泥地上,他当时猛一夺镰刀时,不知是镰刀头还是镰刀把将××脸部划伤了,他当时喝酒有点多,转脸走了,谢圣兰在后面撵他,用手抓他没有抓住他,××倒在地上了。六、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号码3422011××6××8××。(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于2020年3月27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于2020年××月××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归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跟随被告人并持镰刀把击打被告人,在本案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21-02-190次
侦查终结移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日被告人委托安徽皖光大律师梁峰代理本案,梁律师接收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梁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案件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0日.重报检察院。因案件疑点较多,后检察院于6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审查的情况来看,最终检察院还是认为本案存疑,决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对贾某解除取看守所羁押的措施。附:不起诉决定书一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宿埇检刑不诉[20XX]XXX号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XXX19831020XXX,XXX市人,系XXX人,户籍所在地XXX省XXXXX号,住XXXXX号楼XX室。;因;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5日,李某为其名下XX奔驰轿车投保人保财险XX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302680元,该车辆同在XX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合同;2017年12月15日,李XX通过网上投保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人民币269560元。1.2017年8月5日,李XX驾驶AJ5L35奔驰车行驶至XX路,因车辆涉水报险,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水面未过驾驶座底盘,后保险公司拒赔。2.2017年8月25日14时,李某某驾驶XX奔驰车行驶至XX大街,与XX驾驶的XX车辆发生碰撞,经事故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事故车辆汽修厂拆解,经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208424元,李XX向XX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份,人保财险XX公司理赔款两次转账至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总计赔付人民币XX元,同年1月18日XX租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至李某某个人农行账户人民币XX元。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有通过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和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认定李XX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02-220次
保候审,2020年7月被告人亲属委托梁峰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前后到公安机关、多次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梁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方面虽然被害人构成轻伤害二级级别,但辩护人认为因事发时被害人有过错,遂提出精确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办案机关,后经过多次协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并出具谅解书,本案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结案,获得了当事人的满意。附法律文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皖1302刑初××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中学文化,系宿州市埇桥区××街道××,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小区××号楼1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4日10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街,被告人××在工作中收走被害人××放在店门口的拖把,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用拳头将其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对其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是在履行职务时被对方语言辱骂激怒下实施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10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街,被告人××在工作中收走被害人××放在“××”店门口的拖把,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辩护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泗县律师文集
2020-08
24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用本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定原告之起诉。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解读:本条与第五条之间存在关联,即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同一事实,而本条规范的是虽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况,对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此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大量滥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民庭法官去送达或开庭时会遭遇“先刑后民”原则的搪塞和阻碍。对于此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无可奈何,讲理讲不通,讲法听不了。本条的规定从立法方向上确定了基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解读: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担保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着胜诉,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担保人自然不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解读:本条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贷的要物性,只有实际给付了借款,借贷合同才算生效。具体的方式也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变换的。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解读: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受法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解读:本条依据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查明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则应当按照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解读:本条是对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解读: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在借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解读:本条争议不大,应当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本金,对于预先克扣利息的行为不予认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规定的核心思想是,利息不能超过24%,超过部分,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若未约定借款内利息,则逾期利息有权按照6%支付,若约定借款内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当然,该利息不能超过24%。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解读:本条是对第26条的绝好注解。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本条与传统理解不符,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会侵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最明显的是利息权利,但是本条的规定是可以提前还款,并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主张利息,值得注意。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查看2020-09
21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借款人(签名并按手?。┘と耍ㄇ┟词钟。┝⒕莩鼋枞耍海撸撸撸撸撸撸呱矸种ず怕耄海撸撸撸撸撸撸撸撸吡⒕萁杩钊耍海撸撸撸撸撸撸呱矸种ず怕耄海撸撸撸撸撸撸撸撸選xxx年xx月xx日1、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5、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箍钜逦窕蚴窃诜ㄔ褐葱?,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7、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律师或第三方见证,并签名。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3、区别的法律后果是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查看2020-09
21其他具体案情和律师的辩护来综合确定刑罚?!倍?、刑事谅解书对于刑事诉讼的作用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本谅解书格式。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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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孕三年后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的陪嫁男方能分得吗
共3条回复>>没有正规合同在手工资又不发超过日期能否有办法尽快拿到
共3条回复>>今天收到法院传票,不知道为什么?不去会怎么样
共3条回复>>我来自江苏淮安。我在宁波买了两年半的社保。现在想转回老家。没有接收单位...
共1条回复>>钱被彩票骗了,有转账记录怎么追回?
共3条回复>>三年前我打工的A不给起诉了法院说找不到人我该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啊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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