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离婚之后的房产在协议上说男方债务还清之后男方可居住,是指男方把债还清之... 今天 04:02
答 你好,你们的离婚协议应该对房屋还没有正式进行分割,至于是否有居住权,得...
问 我8年前和大嫂家发生点事,就是她把我的车打了,现在开证明就故意损坏公私... 昨天22:31
答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的
问 商场推广,猜鸡偶损失2000,可以找回吗? 昨天22:07
答 您好,你可以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问 我想问一下居委会,有权利对门店方,使用驱逐权利吗? 昨天21:59
答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问 你好,我的孩子被诊断为脑病恢复期。孩子没有任何症状在网上查了诊断标准,... 昨天21:51
答 你好,可以去其他医院复查。
问 实习生, 还有2个月合同到期, 现在主动离职能拿到工资么? 昨天21:26
答 申请仲裁。
问 金融公司答应修复征信。是不是逾期记录就没有了? 昨天19:43
答 失信还清本息、违约金后,征信会保留五年,5年以后就会自动消除;但是如果...
? 你好,我有一个关于年假的问题。我现在的职位是 做一个休息,做一个休息,... 5分钟前
答工作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都是怎么样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工作时间和...
? 是不是类似于赌博,我想追回我的那些钱财,是否可以? 49分钟前
答你是不是被诈骗了,建议你报警
? 您好:我是公司法人:脚骨折:如何报销工伤 56分钟前
答具体什么情况呢!
? 您好 我朋友欠我5万块钱他一直没有还我有他写的欠条可以起诉他吗 1小时前
答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借条上还款日期是多久呢
? 去年他把我家几块地都退给我家了,他没说过要续签合同,但是今年的地租他还... 1小时前
答关于征地补偿纠纷,如果是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补偿款多少的纠纷,属于行政案...
? 房子客厅窗户因为开发商步梯不达标被外边加盖建筑堵死了。怎么办?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交通事故,口头协议已经达成68万!人现在还没有咽气,说人死亡钱款到位,...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的
问 你好,我在市立医院看病。写错了名字,医生不跟我改怎么办?说不跟我改怎么... 昨天17:54
答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名字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法更改的出生证明上...
问 我上初中,有一个人没事干就打我一耳光,我打不过他,就走了,我应该怎么办 昨天17:54
答 被人打了,打伤了,没还手,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给予打人...
问 在酒店做临时工,被另一名临时工打伤头和额头,那人没钱赔偿,已报警处理,... 昨天17:43
答 当事人被他人无故打伤了的,可以与其协商赔偿事项,如果不能协商成功,可以...
问 爸爸在工地摔伤,导致脊椎断裂骨折,如果申请起诉需要什么材料,能够赔付多... 昨天16:45
答 你好,承包商是公司还是私人?如果是公司,则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索赔
问 当地的小产权房能买吗?自住的 或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行? 昨天16:41
答 购买小产权房一般不能过户。小产权房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
问 员工突然离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清工资? 昨天16:39
答 劳动者辞职后,公司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其结算清楚离职工资。离职工资按...
问 受害人,被打致颅内出血,住院一个月,提什么要求 昨天16:24
答 你好,建议这个先进行伤残鉴定,之后再索赔,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
六盘水地区
水城县律师案例
2019-05-240次
?;箍罾碛杉胺梢谰菸赫湃肜钏南捣蚱薰叵?,张三是李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张三应当承担5万元还款责任。王岳律师接受张三委托后,经核实李四生前并没有遗产,且张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四遗产的权利。王岳律师答辩:张三虽然是李四继承人,但李四死后并没有遗产,即便有张三也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请求判决驳回王五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继承法》规定,驳回王五诉讼请求。
2020-11-100次
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志红,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钱正军,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倩茜,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王友杏,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10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云,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云波,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谭代关,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同年10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冯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志红,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正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倩茜,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云、辩护人姜云波,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谭代关,被告人肖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冯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3月30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盘州市翰林街道办铁路桥旁福添旅社门前,将被害人田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田牌三轮摩托车及摩托车上的盆景盗走,之后将三轮摩托车以30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盗三轮车等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7元,被盗盆景价值人民币10711元。2、2017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在云南省富源XX租房小区,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鑫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25元。3、2017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在XX小区,将被害人肖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31元。4、2016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董某某、罗、王(后两人已判刑)到盘州市火铺镇火铺村被害人陈某家中,将陈某家的一台电视机、一台192升的冰箱、一台电暖桌、一电压锅盗走,现被盗电冰箱等部分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视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311元。5、2015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罗、(已判刑)三人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社区××组××号路某租住的出租屋院坝内,将被害人路某停放在该处的贵B×××××号骥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2元。6、2015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王某3、瞿到云南省富源县火车站××小区××栋××单元门口的院坝内,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云D×××××号宗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784元。7、2015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罗某到XX县胜境街道办四屯村山那边村,将被害人张某停在家门前空地上的一辆云D×××××号鑫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78元。8、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罗到云南省富源县后所煤矿刘家湾小区农贸市场门口的公路上,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中豪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推至后所煤矿保卫科门口,因发动不了摩托车,二人将摩托车丢弃在马路上离开现场,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6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肖某1之父肖某2经济损失2600元,被害人孙某和被害人肖某1之父肖某2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8600元、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3500元,被害人王某1、陈某对被告人董某某表示谅解。被盗的盆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田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盗摩托车等购买凭证、购买发票,证人王某2、孟某、胡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田某1、孙某、肖某1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参与盗窃六次,盗窃价值人民币4090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977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551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董某某参与盗窃二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509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某参与盗窃二次,盗窃价值人民币9056元,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财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价值4807元的被盗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所盗窃财物部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肖某某所购买的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肖某某均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及被告人肖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董某某、肖某某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董某某、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董某某、肖某某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肖某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坦白,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本案诸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不属初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桩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及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坦白,第一桩盗窃物品已追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本案诸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桩盗窃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被盗物品已发还,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本案诸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故对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案中两次参与盗窃,故对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系坦白、初犯,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肖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78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64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案成功辩护为缓刑
2020-08-050次
人:段某尧5、辩护人:肖凤,系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1日蒋某某与罗某某发生口角,打了罗某冬,后双方相约到盘州市某某工农桥斗殴,李某富手里拿棒球棒,孙某龙手里拿着钢管和扳手,罗某冬手里拿钢管,在打架过程中,陆某超、赵某、杨某军受伤【办理过程】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接受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定肖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的辩护人,肖凤律师接受指定后,依法到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卷宗,后打电话约见(因段某某被取保候审)段某某及其父亲,并询问了段某某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段某某对案件的事实的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辩护人后又多次仔细阅览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段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参与斗殴的故意,其去案发现场主要是为了劝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斗殴行为,亦未造成他人损害,应认定为无罪,即使被认定其参与了本次斗殴,也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参与者,而不能认定为积极参与者。后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制作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检察官看了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检察官也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许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颈缁ひ饧恳?、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本次聚众斗殴中属于一般参与者,不属于积极参与者1、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所谓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渭诱咴诰壑诙放怪?,其行为方式可能有不同的表现,但只要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就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这也是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相区别的关键。2、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的客观表现:(1)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2)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斗殴器械或主动为聚众斗殴创造条件提供帮助;(3)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或同对方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4)在“斗殴”阶段积极作为或积极唆使他人作为;(5)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意图再结合行为人客观上的参与程度及行为后果来综合衡量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因都认识双方当事人(蒋某某和罗某冬),主观上主要是去劝架??凸凵?,第一,段某某未提供斗殴使用的凶器,其到案发现场时,作案凶器已经在案发现场放着,其只是把凶器挪了一个位置,但这并不代表其为本次斗殴提供凶器;第二,段某某未帮忙联系对方斗殴;第三,在斗殴过程中未参与殴打对方,其只在案发地盘州市某某工农桥右边的过道上观望。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对段某某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3、认定“一般参加者”应当从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以及行为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积极参加者”相比,“一般参加者”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主观方面也没有前者“主动”和“热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而言一般参加者在主观方面有如下表现:(1)对聚众斗殴不明知(如被欺骗、引诱到现场);(2)出于哥们义气碍于情面到达现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消极被动参与斗殴;(2)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或者碍于哥们义气到现场助威但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3)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具体到本案中,段某某在他人说要处理案发当天中午发生的事(现已被起诉被告人蒋某某打被告人罗某冬的事)才感觉可能是去斗殴,一方面,因其都认识蒋某某和罗某冬,本意是去劝架,另一方面,因其考虑和罗某冬的关系才碍于哥们义气而尾随参与,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其没有实施斗殴的行为,未造成他人直接损伤,作用不大,其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或者尾随者。综上所述,段某某属于一般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二、如果贵院决定要对其起诉,请考虑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犯罪时才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犯罪时才十六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吨谢嗣窆埠凸闯赡耆吮;しā返谖迨奶酢岸晕シǚ缸锏奈闯赡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敝娑?,建议对其免除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2、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利于其重返学校安心完成学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景炖斫峁颗讨菔腥嗣窦觳煸阂婪ú赡闪吮缁と颂岢龅拇蟛糠直缁ひ饧?,决定对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景咐闫馈慷杂谠谛N闯赡耆饲嵘撕?、初次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水城县律师文集
2019-05
25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贵州省为例:不能提供误工费收入的,按照38568元/年÷365天×住院时间(鉴定期限)=误工损失。三、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だ砣嗽庇惺杖氲?,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だ砣嗽痹蛏衔蝗?,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だ砥谙抻扑阒潦芎θ嘶指瓷钭岳砟芰κ敝?。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以贵州省为例:不能提供护理人员收入的,按照服务业标准38568元/年÷365天×住院时间(鉴定期限)=护理费用。四、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以贵州省为例:交通费根据受伤时间、家庭住址、入院出院地点,结合乘车费发票计算,没有发票酌情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以贵州省为例:根据公职人员补助标准,结合六盘水司法审判实践,住院时间×7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以贵州省为例:结合六盘水司法审判实践,住院时间(营养期)×40-100元/天=营养费(没有统一裁判尺度)。七、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贵州省为例: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60岁或以下,城镇户籍,按照可支配收入31592元/年×20年×20%伤残系数=126368元。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60岁或以下,农村户籍,按照可支配收入9716元/年×20年×20%伤残系数=38864元。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70岁,城镇户籍,按照可支配收入31592元/年×10年×20%伤残系数=63184元。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70岁,农村户籍,按照可支配收入9716元/年×10年×20%伤残系数=19432元。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以贵州省为例:以实际购买或者鉴定意见为准。九、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贵州省为例:职工平均工资5243.66元/月×6月=31462元。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以贵州省为例: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60岁以下,有一子10岁,城镇户籍,按照消费性支出20788元/年×8年×20%伤残系数÷2人=16630.4元。若鉴定为九级伤残,受害人60岁以下,有一子10岁,农村户籍,按照消费性支出9170元/年×8年×20%伤残系数÷2人=7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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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5月23日公布的《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贵州省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贵州省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一般人身损害(含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参照标准公布如下:一、2018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92.00元/年。二、2018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716.00元/年。三、2018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788.00元/年。四、2018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70.00元/年。五、2017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924.00元。六、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七、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即31462.00元。八、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分行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年总计71795元农、林、牧、渔业58198元采矿业56586元制造业61456元建筑业56266元批发和零售业63243元金融业141959元房地产业5431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910元住宿和餐饮业40267元教育79815元卫生和社会工作82248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62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5439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9826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13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06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6697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568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7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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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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