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 我想找个律师帮助我离婚 今天 02:03
答 你好是否有债权债务、小孩抚养权争议吗
问 湖南省独生子女集体经济分配问题? 昨天20:14
答 独生子女可以按照两人份来分配拆迁补偿。ljm
问 我的成年父母没有同意看我的手机一两次,也没有恢复我以前的手机聊天记录。... 昨天11:02
答 未经他人允许,非法提供他人聊天记录的服务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我国...
问 欠钱不还微信被拉黑,现在不在同一城市 昨天 02:47
答 您好,请问有无借条等证明
问 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本来准备昨天去办离婚手续,还是决定引产,是否可以向男... 昨天 02:17
答 结婚后的离婚中,男方没有过错,自行引产可以要求离婚,是否有赔偿要看共同...
问 欠欠不还,微信被拉黑,不在同一城市 前天 20:37
答 请问对方欠款了多少?zjy
问 就是我抵押了一条项链 五十克的黄金 前天 11:23
答 您好,这边是有什么问题吗?
? 工作年限的写法为什么老是不正确正确的写法是什么 25分钟前
答你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期限三年,做了一年的生意,现准备终止合同。但甲方不准终止,按合同行事。... 1小时前
答您好,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 你好,我想问一下被铁棒打头部有两个伤口,一个4.5公分一个3.5厘米,... 今天 01:08
答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
? 你好!亲戚晚上喝了点小酒,第二天发现在员工宿舍猝死,这样的情况能申请赔... 今天 00:42
答建议是报警解决的
? 老婆跑了我不想离婚,叫拖几年,这样拖下去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今天 00:01
答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拖延离婚时间没有意...
? 老板不给工资电话也不接,想办法最好 昨天21:48
答事业单位不发工资应该先进行协商,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但...
? 造成股骨粗隆间骨折,请问您能否做伤残鉴定,能不能平上等级 昨天21:48
答您好,您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吗?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问 我父亲去世了,我要继承遗产,我是第一继承人吗? 前天 06:43
答 你好 第一继承人是配偶
问 父母名下房子过户给儿子后 父母债务需要儿子偿还吗 前天 00:48
答 可能需要房子来偿债务的,没有特别的事情夫妻的债务需要共同归还
问 可以请你帮我打官司吗 前天 20:31
答 你好,你的情况先去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然后再到当地法院起诉处理
问 工作时发生冲突伤势鉴定 前天 17:41
答 是什么原因导致受伤的?涉及刑事案子吗
问 你好,我的房子帮朋友抵押担保,但是对方不还钱,银行要起诉他怎么办?我可... 前天 15:14
答 按照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抵...
问 凌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诈骗案,想咨询一下怎么办? 前天 15:09
答 你好 诈骗以非法占有为前提
问 我妈妈昨天在上班路上被车撞了,找厂里请假但是请不到假了说是没伤到骨头,... 前天 14:34
答 需要报警,看警方认定的事故责任而定
衡阳地区
石鼓区律师案例
2022-05-310次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住所地衡阳县。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某医药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3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退还3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辩称,原告已向我公司缴纳3万元保证金及货款3万元属实,因公司的现行情况,我们愿意交货给原告,暂时没有现钱给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省级总代理协议》,被告代理原告“感冒欣喷雾剂”在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区域的销售,有限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被告须交纳3万元保证金,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退还。2020年4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保证金给了被告,现合同期限已经到期。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湖南某制药公司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6000盒感冒欣喷雾剂(15ml),每盒单价5元,总价款3万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了3万元货款给了被告,被告至今未发放货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省级总代理协议》、《湖南某制药公司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保证金,因《省级总代理协议》已经到期,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对于原告支付的30000元货款,被告湖南爱民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供货,亦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已取消,故被告应以欠款数额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医药公司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医药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湖南某制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诙傥迨醣恢葱腥宋窗磁芯?、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嗣窆埠凸穹ǖ洹凳奔湫ЯΦ娜舾晒娑ā返谝惶醯诙蠲穹ǖ涫┬星暗姆墒率狄鸬拿袷戮婪装讣?,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05-310次
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自2018年以来未一直在原告店内工作,原告只在有业务的情况下将窗帘业务承揽给被告,被告按承揽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结算并支付报酬,不需要向原告打考勤,不接受原告管理,双方无人身依附关系。原告在2019年1月,6月至10月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不是工资,而是承揽的劳务费。被告应提供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摔倒受伤,原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某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自2018年7月11日进入原告窗帘店工作,每月工资3400元,工资一直由原告发放,其中领取的5个月工资均为3400元,是固定发放的,被告需要到窗帘店进行考勤,且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工作情况也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原告虽没有向被告发放工作证,但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原告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上班考勤情况及被告加入工作的客户微信群并代收或垫付工作相关费用的事实。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被告的工作情况,原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对被告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某布艺馆(于2020年12月25日注销)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6月3日、7月5日、8月3日、9月4日、10月4日、12月4日、2020年1月4日、1月21日、5月8日向被告支付4600元、3400元、2607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512元、2330元、3287元。2019年期间被告微信显示与原告微信名“摩尔登封某某”有多笔转账往来。另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标注了包括“周师傅”的打卡记录。另在被告微信提示的企业微信邀请通知中显示“摩尔登衡阳专卖店邀请你加入工作群聊,当前已有封某某等29位同事加入”字样。再查明,诉前被告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7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仲委[2021]第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被告与某布艺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劳动者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地位,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当劳动者就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及与其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等提供了初步证据时,应由用人单位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某布艺馆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为证明其与某布艺馆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故原告负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待证事实的责任。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另原告主张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采信被告的陈述,确认被告与原告经营的某布艺馆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封某某经营的某布艺馆与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诹奶醯笔氯硕宰约禾岢龅闹髡?,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2-05-230次
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封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红包和微信聊天记录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的证据很明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是连续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固定工资,而是有时多有时少,有时连续几个月都没有支付。也就是做事就支付报酬,做得多付的多,做得少就付的少。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证、工作服、招聘登记表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应予改判。周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于2020年12月25日注销)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6月3日、7月5日、8月3日、9月4日、10月4日、12月4日、2020年1月4日、1月21日、5月8日向被告支付4600元、3400元、2607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512元、2330元、3287元。2019年期间被告微信显示与原告微信名“摩尔登封某某”有多笔转账往来。另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标注了包括“周师傅”的打卡记录。另在被告微信提示的企业微信邀请通知中显示“摩尔登衡阳专卖店邀请你加入工作群聊,当前已有封某某等29位同事加入”字样。再查明,诉前被告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7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仲委[2021]第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被告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由于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劳动者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地位,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当劳动者就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及与其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等提供了初步证据时,应由用人单位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为证明其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故原告负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待证事实的责任。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另原告主张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采信被告的陈述,确认被告与原告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封某某经营的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与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石鼓区律师文集
2021-03
31约定只归子女一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2021-03
3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离婚。也就是在满一年以后再次提起,前提是这一年之内双方应当分居生活,法院会判决离婚。
查看2021-03
31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ち羁砂ǖ哪谌荩?、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ど昵肴巳松戆踩钠渌胧?。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ち畹暮蠊汗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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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复>>私人企业占房子怎么赔呢,我的房屋面积158平米,请问怎么赔呢。
共3条回复>>国假不休息,也不交三倍工资,休息日不交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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