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老公离婚协议上写了把房子给他前妻,他现在想加上我的名字,我要去... 1小时前
答 你好,如果房子给前妻了房子就是前妻的了
问 丈夫发现妻子出轨,妻子吵着要离婚,丈夫不肯离开,有没有办法解决问题? 1小时前
答 老公出轨却不愿意离婚,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直接到男方住所地的人...
问 父母和兄弟都在吃低保。我姐姐没有最低生活保障。我姐夫买了一辆车。村里应... 1小时前
答 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事人,是低?;?。而该当事人要持有相应的户口...
问 支付宝收款码诈骗钱能追回吗? 2小时前
答 你好,建议你去报警处理一下
问 老人去世,在银行有个定期存款,想查询取出来,不知道卡号和存折,怎么办? 2小时前
答 带上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当地相关存款机构查询
问 我之前是在饿了么上班 如果有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我是贷款还不上欠了一万... 3小时前
答 你好,这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去法院诉讼
问 你好,请问母亲有刑事案底,会影响哪直系三代,会影响我的男朋友(丈夫)吗... 今天 07:08
答 你好,母亲有案底影响影响三代,子女和孙儿都会受影响,具体以单位政审标准...
? 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要做些什么 23分钟前
答想起诉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 第一次上诉离婚后,没有判决,第二次上诉是什么,什么时候上诉是第二次上诉... 1小时前
答第二次起诉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即可再次起诉,一般立案到开庭一个月
? 我已全部退还受害人全部金额,法院宣判我们10余人共同承担这10w,请问... 1小时前
答要根据具体金额以及情节来判刑
? 妻子和别人跑了欠的钱有谁来承担 1小时前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
? 请问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买了房,但首付是男方付的。如果现在要离婚那么房子会... 1小时前
答您好,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咨询一下经适房满五年了想过户给不符合条件的女儿怎么办 1小时前
答可以向相管部门举报
? 我哥已经有女朋友了,并有了小孩。出去外面玩导致另一个女的怀孕了,对方家... 1小时前
答有学校和过失方承担
问 您好,装修公司房子延期怎么解决 今天 04:02
答 你好,可以主张延期违约金的
问 我之前是在饿了么上班 如果有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我是贷款还不上欠了一万... 今天 00:58
答 你好,这边具体是想咨询什么问题?
问 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提出离职需要提前几天,离职的话工资被压一个月怎么办 今天 00:35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去仲裁
问 买二手车未告知有手续费签了合同 昨天17:57
答 建议协商解决,金额不大。
问 有人叫我当水军,要看我的人数和,账单 昨天16:40
答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报警处理
问 由于膝盖半月板破裂,无法长期站立,而突然离职,公司不给工资??赡苁怯捎?.. 昨天16:34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
问 我在网上发视频举报高校老师时未打码会有刑事责任么 昨天16:31
答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名誉侵权
武汉地区
青山区律师案例
2022-04-250次
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将完成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之后的商品房交付给我使用,约定供电经相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并且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清了房款,但是被告到2016年1月份都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购房全款×0.5‰×42天(从2015年10月31计算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辩称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交付的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方所交付的房屋于2015年10月30日交房前已通电,因正式分户供电需从隔壁小区牵电线受到阻扰,后我方额外向隔壁小区开发商支付了1,800,000元补偿金,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分户供电。正式分户供电延迟的原因非我方主观原因,我方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在工程施工中途还遇极端天气停工情形,即使法院最终认定我方交付的房屋电力供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另,2015年10-12月期间电费均由我方承担,原告无任何损失。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邹某与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市130327354),双方约定:邹游购买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本市江岸区塔子湖“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中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394.39元,总金额为1,039,85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6、给水: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水表、通水;7、燃气:天然气管道入户,天然气表按设计要求由天然气公司安装,安装时间及点火时间按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规定办理;8、/;9、/;10、/。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邹某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2015年10月28日某公司在武汉晚报A24版刊登《交房公告》,载明: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一期1号、2号、3号、9号、10号、11号楼已通过验收,请各位业主按我司通知的先后时间顺序,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办理收房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收房。2016年8月7日,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续。另查明,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于2015年10月1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于2015年10月10日取得《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工程消防复验合格;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1、2、3、9、10、11#楼燃气配套工程验收;于2015年9月22日取得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汉口供水部《证明》,1、2、3、9、10、11#楼及小学、幼儿园供用水工程已竣工,并于2015年8月底送水。审理中,邹某与某公司确认越秀公司“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送电。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整改通知书》、《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交楼公告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邹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邹某依约向某公司交付房屋总价款后,某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邹某使用。本案中,某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规划、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燃气、供水等符合交房条件,但根据本院的调查核实,涉案“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才正式通电。双方合同对供电的约定为“供电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结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双方对供电的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虽然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已将上述1、2、3、9、10、11#楼通电,但该供电属于“非正式供电”,即使实际上达到了通电的效果,但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不能视为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故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正式通电并达到使用条件,视为延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在工程施工中途遇极端天气停工,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审理中被告某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极端天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为“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庭审中越秀公司对上述违约金约定过高提出抗辩,考虑到虽然某公司没有在交房时正式通电,但买受人并不是处于无电使用的状态下,未对其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审理中邹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二,即越秀公司应向邹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526.79元[1,039,852元×0.2‰×41天(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2月10日)]。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526.79元;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邮寄费20元,合计366元由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0次
偿损失20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在关南村房屋拆迁时,被告吴某有多套还建房指标。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占有签订还建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为50平米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8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9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至今都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王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同意退还购房款280000元,违约损失不认可,并认为本案与被告吴某无关。被告吴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对案件情况不清楚。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董某(乙方卖方)与被告王某(甲方卖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50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双方协议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280000元,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2016年9月份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支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合同尾部手写载明“甲方承诺:楼层为10层-16层之间,户型随机”,并有案外人余某作为证明人签字。签订合同时,被告吴某并不在场,原告董某及其家人也未与被告吴某联系过。2016年8月23日,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向被告王某转账150000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董某向被告王占有转账130000元。但被告王某至今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房屋,被告王某先说还是给房子,后又称还钱,但均未兑现。原告董某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王某发给杨某的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王某同意按照5分息计算利息,相关记录显示,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通话中承诺“……如果我给不了您一个房子,我按5分息一次性把钱给你,这总可以吧”,2018年2月14日被告王某向杨某发短信,内容为“……短信为证,20你没拿到房子我按4分息给钱你”。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董某还向本院提交《关南四期2017年收房费用明细表》的拍照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吴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但均非被告吴某本人的名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并无房屋坐落等基本状况,合同约定的房屋无法确定,现被告王某既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双方亦未能协商确定具体的房屋坐落,该合同未能成立。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实际收取原告购房款,现该合同未能成立,原告董某请求返还购房款280000元,应予支持??悸潜桓嫱跄骋丫杖〔⑹导收加迷婀悍靠?,其对占用该笔款项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被告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表示愿意按照月息四分、五分支付利息,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损失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为160911.78元(280000元×24%÷365天年×874天),故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支付440911.78元。原告董某主张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合同相对方并无被告吴某,且被告吴某也未出现在签订合同的现场,钱款也未进入被告吴某的账户,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440911.78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杀桓嫱跄掣旱#ù丝钤娑骋训娓?,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80次
当男女关系,男方多次向赵女士出具承诺书及保证书,却反复再犯。为避免再次受到家暴行为,赵女士委托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向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人身?;ち?。其后,赵女士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九芯鼋峁亢甭湫蘼伤挛袼拇硭悸繁环ㄔ和耆赡?!支持了全部诉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且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及良好的家庭环境,明显存在过错,夫妻因此产生冲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对夫妻离婚负有较大过错。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离婚时赵女士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获得损害赔偿。漫其修律所提醒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ち钪贫?,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人身安全?;ち畹摹案衾肭健弊饔?,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一方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可以主张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俺龉臁笔粲谖シ捶蚱拗沂狄逦竦男形?,而“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两种行为均对婚姻无过错方以及整个家庭造成较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咛豕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婚内出轨行为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さ睦砟?,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ぴ?。
青山区律师文集
2022-08
12婚。之后男方因为公司扩张,将房子抵押借款了400万,刚开始也是声势浩荡,还有几个朋友的入股出资。但是谁也没想到,公司根本没有扩张起来,朋友门也都撤了资。银行又来催款,导致负债的他万般无奈。然后跟家境殷实的妻子求助,希望岳父岳母可以伸手帮忙,谁知道妻子拒绝了他的请求,还跟他说:“你开的公司,和我没关系?!闭饽蟹阶錾馇废碌恼?,真的和妻子没关系吗?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这个案例中,男方开公司是在与女方认识之前,结婚之后,女方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生产经营,所以不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男方经营公司,所得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销的,因此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公司所得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主张债务与自己无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经营收入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查看2022-08
10可以离婚吗?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查看2022-08
10租赁协议吗??二、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房客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内因房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房东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即房屋剩下的装饰装修的价值。(二)租赁期内因房客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房东无需赔偿房客装饰装修损失,当然,如果房客的装饰装修价值较大,且房东同意利用房客装修的,应予以适当补偿。(三)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即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如果房客未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房客负担,房东有权请求房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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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创业,对于公司的注册和股权的实操不懂,希望能得到咨询。
共2条回复>>借钱给一个朋友很久没还钱了怎么办,问她就说没钱
共3条回复>>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用该房产向我借钱在法律上是不是诈骗...
共2条回复>>我退休年龄到了到劳动局办理说我手续不全,咋办
共3条回复>>我妈是双女,我是独生子。我还有病。够不够标准
共1条回复>>我的劳务费怎么能要上,官司赢了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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