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因为盗窃,但是未成年被取保候审了,现在已经成年了,也马上过了取保候审的... 1小时前
答 犯盗窃罪被取保后还是有可能被判刑且坐牢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问 合同上写的7到10天内打款如果没打款算违约吗 3小时前
答 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问 对方半挂车闯红灯全责,我可以向他索赔误工费和车辆折损费吗损费吗 3小时前
答 你好,车损费法院一般不支持,除非对方自愿给
问 如果我在这份档案里写错了几个字然后轻轻划掉在写上正确的,这有事吗?不过... 昨天22:31
答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即可
问 我想咨询一下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帮别人签合同违法吗? 昨天21:23
答 私人与私人签订合同符合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问 你好,我工伤,面部缝合19针,构成伤残吗 昨天20:45
答 你好,你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问 二手空调,在三个月维修期内维修需要装修费吗 昨天20:29
答 <p> 一般情况,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保修期内的运费应由买家承担。但...
? 结婚的女人在我家给别人生了孩子,现在她提出离婚,怎么赔偿我呢? 1分钟前
答可以协议或诉讼离婚
? 律师,男方不同意拿抚养费,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申请要求男方一次性付... 2小时前
答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来公司今天整整一个月,当时老总没和我谈工资,今天打电话了老板叫我自己说... 昨天21:11
答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
? 被狗咬伤,怎么索赔,被狗咬了, 昨天20:37
答动物咬伤人的索赔要根据造成的伤害来具体分析: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
? 没有签劳动合同,就写了一张欠条,有三个月左右了,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在法律... 昨天20:10
答您好,请具体说明您的问题
? 您好、我想问一下、离婚可以把所有协议写好、双方签字就行了吗 昨天19:34
答你好,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写协议书,商量离婚事项,并签字。
? 本人下班途中,一汽车司机欲加害一名女人,不料将其撞到之后将我撞伤。我算... 昨天19:22
答具体的伤残等级这是需要鉴定的
问 你好,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据说是湖北武汉刑侦冻结的。 昨天17:42
答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当事人可以去银行办理解冻,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
问 没有收据的合同有法律?;ぢ?? 昨天16:34
答 没有收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
问 工作单位在上班路上如何赔偿车祸死亡? 昨天15:47
答 员工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本人原因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问 他想进行残疾鉴定。是否能做残疾鉴定,所以他想咨询律师。只有疾病证明书才... 昨天11:21
答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做鉴定,
问 我因上班时长时间走路工作,导致骨关节积液无法工作。离职在家养伤俩月还能... 昨天07:00
答 你可以去要求做职业病鉴定
问 你好,公司的货我写错了收货人电话,现在他收到货不退还怎么办,价值8千多... 昨天03:02
答 先去报警让公安协助处理吧
问 对方上门先动手打人,报警后被判定为互殴 前天 21:15
答 看你们打架的具体情形判断
临沂地区
平邑县律师案例
2020-04-060次
对象,对方王某也是经常打骂,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4月份离家出走。办案经过: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王某收集以下证据:租房证明、居住证明、缴费凭证来证明双方已经分居。审理结果:开庭时,我方提交了收集的证据证明王某与尹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尹某也自认为没有生活下去的必要了,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婚生女归尹某独自抚养,达到了王某的委托目的。刘丽艳律师解说:本案为婚姻家事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王某的目的是想与尹某尽快摆脱关系,我方只要收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分居的证明就可以。
2022-05-270次
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JT,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SX,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叶XR。被告: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ZGNM。法定代表人:王FW,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果,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YS诉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930535955.0),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杨YS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YS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YS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34元,减半收取计2360.17元,由杨YS负担。审判长罗曼人民陪审员郭正尧人民陪审员柳知权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李永强法官助理黄东梅书记员李倩妤
2022-06-230次
首。原告公司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等。原告公司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源于对自然健康的追求和对高科技的感悟,致力于追求健康洗涤,为家人带来安全呵护的行业最高目标;原告公司进行广告媒体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原告公司商标广告词更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宣传语,其“植物萃取精华、环保、健康”的宣传理念,寓意深刻,给消费者深刻、良性的视觉和感官印象,成为区别原告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洗衣皂的行为,经与原告公司产品仔细比对发现,案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案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含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对比,在文字、字体、发音、含义以及使用类别上均为高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突出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也无法确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公司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生产销售,此前被告并不知情,直到被告公司收到法庭传票、起诉状后才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情况。本次纠纷中被告公司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也受到了不法侵害,也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案情分析原告公司荣获“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2007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全国最具价值日化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日化行业质量领军企业”、“中国经济十大领军企业”,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排名第靠前。关于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被告公司商品名称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应视为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为被告公司出品,地址、二维码等信息均指向被告公司,标注的被告注册商标亦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注册,虽然被告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的商标与企业名称,被告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其他生产、销售厂商,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扇衔桓婀疚淳婀拘砜?,在其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于法有据。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瘫昝袷戮婪装讣视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谑醯诙罟娑?,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原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疫情影响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某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综上,被告公司存在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平邑县律师文集
2011-03
04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四)非法拘禁罪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六)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八)抢夺罪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九)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十一)妨害公务罪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十三)寻衅滋事罪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五、附则1、本意见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3、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4、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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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1-01
21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二○一○年三月二日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适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处行业、地域等情况,可以直接选用国家、省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八)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九)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注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专业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新招用的劳动者。(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3),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4),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5),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需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4.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せ蛘呃投跫?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七)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八)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1.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十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十五)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六)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容、地域、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附件1: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样本)(劳动者):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到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者)签收年月日(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参考样本)(劳动者):因你没有按照《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要求,与本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到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者)签收年月日(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3: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样本)(劳动者):因为原因,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内容主要有:1.2.3.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者)签收__年月日(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参考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1.2.3.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书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名)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附件5: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样本)(劳动者):你与单位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期满。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单位决定与你续订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年月日(合同期满日)前到部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到,视为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者)签收年月日(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参考样本)(劳动者):我单位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终止与你所订立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请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到部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元)⑴无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⑵实发经济补偿:元。⑶实发医疗补助费:元。⑷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劳动者)签收年月日(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考样本)本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年。由于原因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年月日转移。特此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者)签收年月日(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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