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租了滴滴车,车子电池不行,大概用了一个月,现在退了车,公司不肯退... 今天 05:50
答 欠网约车租金的可能会被起诉。如果出租人不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追回租金...
问 加盟了超市想终止在济南 昨天22:47
答 你好 请问有合同吗 有多少费用
问 她们那群堵在我家门口 昨天15:43
答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问 双方出事故后走医保报销后,没有协商下来 前天 21:44
答 你好 因什么原因出事故的
问 买到的床单说是纯棉的,但发过来会起球(纯棉的不会起球)这算这算不算欺骗... 前天 20:14
答 你好,可以向消协投诉
问 房产测绘单位面积测算失误 前天 15:41
答 房屋面积误差需要全面而专业的测量工具,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人员判定。具...
问 你们的费用怎么算的啊 前天 15:21
答 你好 你是什么案情请问
? 我男朋友偷偷抵押了我的车。我该怎么办? 22分钟前
答1、抵押车被偷了,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
? 我妈妈是河南鹿邑人,在浙江摔断胳膊了,需要手术,那个医院比较小,不是大... 30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投诉的
? 我手指在工厂做事时、由于与同事配合不来把手压伤!治疗完之后、聘了十级鉴... 54分钟前
答达到伤残等级的员工,可以在一般工伤的赔偿外得到关于医疗补助金、伤残赔偿...
? 脚部有楔骨粉碎,能评定伤残等级吗 58分钟前
答你好,具体以伤情鉴定结果为准
? 我是一名暑期工,所以想辞职,否则不发工资,我应该怎办? 1小时前
答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有个64岁老头在工地上班,下班回到公司租的房子里煤气中毒意外死亡怎么赔... 2小时前
答你好,要看死亡原因是否与工厂有关
? 这几年没上班就在家带孩子,都是孩子爸在上班,这样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 2小时前
答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
问 我的朋友偷了我的手机,现在已经立案了了,我可以撤回案件吗? 前天 11:26
答 刑事案件中如果立案,可以撤案,但要符合下列情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主动...
问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怎么写? 前天 09:51
答 你好 请问方便沟通吗 案件
问 中专最后一年实习期 只在单位实习了3个月 单位以时间太短拒绝 请问我该... 前天 02:08
答 先跟学校进行沟通,让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
问 您好,我于今年6月6曰,在酒店被人强行脱了衣服,现在可以报警吗 前天 21:31
答 可以报警的,可能构成猥亵罪,强奸罪,侮辱罪
问 您好,我目前被起诉了,想咨询一下 前天 19:31
答 说具体点,律师好帮你出主意。。
问 房屋旁有高压电线,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请问怎么办 前天 18:31
答 房屋后建,责任在自己;建房在先,后拉线。起诉法院,排除妨害
问 在线下点如何快速要求退款(不要退换) 08-11 13:11
答 你好,你是什么原因要求退款呢
岳阳地区
平江县律师案例
2021-05-290次
19年9月,余某受被告包工头雇佣到长沙市雨花区一室内进行装修,在复式楼梯未安装的情况下,包工头还强烈要求余某用升降架和小梯子进行操作,导致余某因重心不稳从楼梯上朝后坠落至地面受伤,余某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余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进行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出院后,余某多次找包工头协商赔偿事宜,均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某委托我代为起诉。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当时的相关情况,从而抓到本案的矛盾点,确定了操作方向,并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最终,起诉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一、事情经过2019年7月,余某受被告包工头雇佣到长沙市雨花区一室内进行装修。因该房屋为二层复式,余某在完成一层的起灰工作后,因复式楼梯未建好,便停工返家。2019年9月22日包工头告知余某楼梯已建好,要求其复工。第二天余某和案外人胥某到该室内施工。因现场仅提供了一个升降架和一个小梯子,余某不同意施工,但包工头催促其尽快完工,余某遂在升降架上架小楼梯上二楼,爬到小楼梯中间位置时,因重心不稳,从楼梯上朝后坠落至地面,导致左下肢摔伤。受伤后余某即被送至长沙某医院,后被转入某骨伤科医院,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额部软组织挫伤,并需要进行股骨固定治疗,术后对症及支持治疗。2020年4月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二、代理后的工作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通过询问,我得知以下疑点:1、本案各方当事人相互间系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应采取何种诉讼方式?3、本案的赔偿责任方应当是哪方?4、本案的具体损失应当认定为多少?5、本案的事故责任如何分配?三、案件结果情况都了解清楚后,我很快拟好诉状并整理了证据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后通过开庭审理调查及辩论,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余款114008.5元。四、案件反思代理案件要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2022-03-310次
共同销售,我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解除合同等上诉理由。二审过程中,针对案件焦点,代理人通过阐述何谓共同销售,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行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正确等方面,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持了原判。现将二审代理意见发布。代理意见(蒋某某与吴某、梁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尊敬的合议庭成员:针对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法庭调查情形,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调查车辆登记情况的申请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聊天记录,其时间均是在一审庭审前就已经出现的证据。其先前隐去部分聊天记录不提供,可能存在隐瞒相关事实的嫌疑,也可能是认为是没有必要。但不管如何,其均非新的证据。而且,多方的聊天记录,在一审中都进行了举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可以完全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聊天记录内容亦根本不能达到其主张的共同销售的相关事实。增加的聊天内容更多是双方或者三方在来回协商过程中的对方。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吴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提及了上诉人蒋某某吸食笑气、与其共同经营项目发生争议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一审认为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未做评价。至于车辆登记情况的调查以及是否存在大修的情况,其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之类。因为,即便案涉车辆以前登记在他人名下,但至少现在登记在梁某某名下是不争的事实;即便原有车辆存在修理的情况,这也是一辆二手玛莎拉蒂总裁定价会这么低的原因。而本案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来看,上诉人纠结的是不想再购买案涉车,而不想购买发生的真正原因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致使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成就。因此,其根本不属于新的证据,更无必要同意其相关调查取证意见。二、案涉车辆是吴某销售给蒋某某,还是张、何二人共同销售给蒋某某?(一)代理认为,一审庭审调查的事实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完全可证实系吴某销售案涉车辆给蒋某某。理由是:①从汇款方向上看,蒋某某是向吴某付款;吴某与蒋某某发生货款支付关系,而并无上诉人何某某参与;而首次交易的付款方式,就是吴某向何某某付款,亦不存在蒋某某向何某某付款;②从抵扣账目来看,蒋某某、吴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吴某欠付蒋某某部分金额,抵扣了车款,但吴某是直接向何某某支付了定金。因此,如果是共同销售,抵扣就应当是共同抵扣,而不是抵扣吴某的个人债务;③从吴某一审答辩的内容上看,吴某在一审答辩中已经非常明确的阐述了各方之间的关系。何某某将车辆卖给吴某,是只认吴某的,而至于吴某是自己用还是卖给别人,是先知道卖给别人,还是后知道卖给别人,是卖给张三、还是李四,何某某均在所不问;④从交易经验上来看,何某某与蒋某某素不相识,吴某并未承担担保人的身份,何某某与蒋某某既不签订合同,也未提供其他担保,更没有预付全款,其根本不可能先行交车给蒋某某。而只有可能是何某某将车出售给吴某,再由吴某指示交付给蒋某某;⑤从协商过程上看,未经吴某同意,蒋某某再次向何某某购车,如果说是共同销售,亦不存在其隐瞒吴某,另行选车、购车的可能;另外,如果说是换车又系共同销售,也不存在隐瞒吴某,另行协商的可能。综上,代理人认为,认定共同销售是完全不可能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再结合二审答辩意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的认定共同销售的理由的错误。上诉人没有认定共同销售的事实依据,但渴望从其他方面找突破口。但其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①被上诉人何某某是否知晓吴某购车意图是转售还是自用,还是另做他用,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成立;②上诉人是第2-5点理由完全不之一驳,思维混乱、逻辑不清;③被上诉人何某某是否为车商还是个人买卖,亦与本案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毫无关联;④通过吴某的当庭陈述与答辩人何某某的答辩可知,何某某仅仅认可将案涉车辆卖给吴某,也只会找吴某索要车款,其也事实上是只找吴某索要车款,从未向蒋某某催款过??杉涓荒芴逑窒邓焦餐?。因此,原审认定蒋某某、吴某原系同一家公司股东,吴某与何某某认识且为朋友关系。蒋某某与吴某合伙做生意,两人之间相互了解,关系在之初是值得肯定的。但答辩人与蒋某某并不认识,双方并不了解。如果说将车辆直接出售给蒋某某既不签订合同,又不付全款,还没有担保,又不保留所有权,再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将车无条件交付给蒋某某,显然是不可能的。答辩人自始至终只认将案涉车辆出卖给了吴某,至于吴某是出售给蒋某某、张然枫还是何然枫,答辩人在所不问。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是答辩人出售给吴某,吴某再行出售给蒋某某,显然完全还原了事实真相。原审结合各方提供证据以及当庭查明的事实,认定答辩人非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完全正确的。二、原审法院认定吴某与上诉人蒋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已实际履行,无解除必要正确。上诉人蒋某某通过先期支付部分金额,再通过贷款支付30万元给蒋某某,绝大部分车款已经支付完毕,吴某前期也已交付车辆。只是在后续贷款支付情况下,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以及明显让吴某失去对其信赖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取回车的方式要求其按期归还贷款。原审充分论证了上述民事关系的区别,并且给上诉人指明了方向。要想要回车辆,只有按期归还贷款或者至少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让吴某认为上诉人可以如期归还方能要求返还。通过原审庭审可知,吴某正是因为上诉人存在吸毒恶习以及业务量明显下降同时合伙事务存在重大经营分歧等情形下,才会通过取回车辆方式保证其债权得以实现。三、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事实,再结合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可知。被上诉人吴某不存在违约情形,而且即便认定违约,上诉人亦可主张返还车辆,但其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而与本案相关的何某某与吴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当中,何某某交付车辆、办理登记,收到部分货款,吴某亦并未表示异议。双方根本亦达不到解除之条件。综上,答辩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因为上诉人的财产保全致使20余万元资金始终不能得到使用,相关利益受损,答辩人保留二审结束后向上诉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案件摘要:1、认定共同销售,应当首先确认销售标的物是共同共有,或者即便非共同共有,也有共同销售,分得利益等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选择诉讼方式或者说确认该行为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有相关的基本事实。此其一,其二,所谓共同销售只是销售的一种模式,其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区分,非一定能够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提出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依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合同解除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已经达到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在非持续性(连续性)的买卖合同当中,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并履行,标的物交付后,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基本义务,除非销售标的物存在不能使用或者重大瑕疵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人提出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不成立的。
2022-04-010次
支付欠付工程款高达25万余元。而据我当事人声称,其已然先行支付35万元工程款。一个农村房屋,建设时间在2017年,按当时工价、材料价,已付工程款已足够承包方,为何还会成诉?受理案件后,我仔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分析了原告方的证据,并迅速整理了诉讼策略和方案,在征得法院同意下,立即申请重鉴。在重鉴结果出来后,结合农村房屋建设相关费用扣除之后,马上提起反诉。最终,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鉴定意见,做出再行支付对方2万余元的判决。双方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现附一审代理意见、二审代理意见以飨读者。刘某某与周某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参与委托人与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反诉并案处理纠纷一案,代理人接受本案后,参与了庭审,现结合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做代理意见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个: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应否采信?如果不采信,应当如何认定涉案工程金额?二、如果采信该报告,规费、税金应否剔除?三、如果采信该报告,管理费、利润应否剔除?四、如果采信该报告,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24505.81元)是否应当剔除?如果不应剔除有无依据?如果剔除,是否直接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五、鉴定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或应如何分摊?在做争议焦点意见发表前,代理人想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做一个简单陈述。首先,原、被告有亲戚关系,本诉原告称其从事多年的农村建房包工头业务,反诉原告恰好想为哥哥周志光建房,在反诉原告已经拆除旧房、平整屋基、挖好水井,做好三通一平后,双方商议由本诉原告承包主体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反诉原告就已预付部分材料款;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先后共计支付了35万元。本诉原告认为工程款给付太少,一个总建筑面积为271平方米的农村房屋,加上反诉原告自行支出的36730元(门6800元、窗16011元、文化砖12969元、开关插座950元)以及鉴定意见中确定的总金额377814元,如果按平方米折算,就是1528.95元每平方米的造价。我们且不论合法性,试问在座的各位略懂建筑行业的代理人、当事人、旁听者或者有过农村建房经验的房主,在2016年年初,在汨罗农村一个这样的房屋,这种价位的合理性在哪里?这个问题留给大家来思考。好,下面就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应否采信?如果不采信,应当如何认定涉案工程金额?首先、本诉原告提供的《结算书》不应被采信。该《结算书》除却是单方委托,其还存在违反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定基本原则、适用明显错误鉴定标准、案涉工程量与总工程量混淆、招投标与造价结算混淆等多处问题,我当事人保留届时检举、控告相关人员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其次、【003】号造价鉴定应被采信。理由是:1、从程序上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该鉴定系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单位,符合《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2)受托机构湖南建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造价鉴定资质,符合相关规定;(3)鉴定用途委托非常明确;(4)受托机构具有技术条件与鉴定能力;(5)鉴定人员是专业的鉴定资质人员;(6)鉴定过程符合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7)鉴定报告加盖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2、从实体上看,1、鉴定材料涵盖了双方证据交换笔录、被人民法院采信和双方认可的证据以及现场勘查记录;2、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得当;3、鉴定依据合法、合理,鉴定依据一般情况下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定额。依据【2014】113号计价办法计算人工工资、依据【2016】第二期材料信息基本相对合理、公平,符合基本鉴定行业要求;3、鉴定方法是以承包人实际发生完成的工作内容计算工作造价,剔除了文化砖、开关插座等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4、鉴定过程中,讯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各方意见作出了专门回复;5、鉴定说明里,非常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承包人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承包,并非常明确的单列出来四项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定夺,没有逾越权限。因此,无论程序、实体,该鉴定意见报告整体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采信。二、如果采信该报告,规费、税金应否剔除?什么是规费、税金?从定义上看,建设工程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的统称,意即建筑安装工程的间接费。它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涵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建设工程的税金,则是指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由建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等税收总和。从以上两种定义上来看,规费、税金全部是由建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给有关部门的费用,而本案中本诉原告刘某某作为个人,很显然不会去缴纳这些费用。对方即便抗辩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但整个建筑完成后,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经完成缴纳义务,缴纳金额的大小以及票据等证据均没有提供,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必须予以剔除。三、如果采信该报告,管理费、利润应否剔除?同样,我们从定义上来分析,建设工程的管理费是指建筑企业从项目筹建之日至竣工财务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他主要包括了:(1)不在原建筑企业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2)项目所在地办公费;(3)场地租赁费;(4)差旅交通费;(5)劳动?;し?;(6)工业用具使用费;(7)施工现场高温津贴等费用;(8)竣工验收费等。建筑企业承建的较为复杂的施工工程,个别含有需要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进度设计,需要针对天气、环境、污染防控或者给排水等各方面专家进行评测施工,因此可能产生非建筑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费用支付问题;一般承建项目因为大量施工人员的居住生活需要安排,因此会建设临时居所以及办公场地,为此会产生相关费用;因为竣工完成后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与监理部门针对签证核准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等等。而上述费用的支出一般情形下是建筑企业承建大型建筑或者虽然建筑项目不大,但相对较为复杂,才会有管理费的支出。而本案仅仅是农村房屋建设,不存在考虑上述管理费用的支出,也不会产生上述管理费的支出,因此在本案当中亦不存在管理费实际付出,应于剔除。接着就是鉴定报告中所提及的利润应否剔除的问题。在评议前代理人强调一点,无论是个人承包还是建筑企业承包,承建项目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至少存在预计利润或者说估算利润,没有利润空间的项目,相信谁都不愿意去承接,除非是有其他的目的。代理人不认为本诉原告承建案涉标的有其他目的,其有理由同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也该享有预计利润或者说估算利润。但代理人认为,最终是否赚到相关的利润或者赚取不足以到达预计目的或者甚至是亏损状态与预估利润是两回事,是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不可混淆。因此,合理区间的预估利润应当计算给本诉原告。那么本案当中,合理区间的估算利润,本诉原告是否享有了呢?代理人认为,本诉原告除却上述四项费用以及扣除额外增加20%的24000余元的人工、机械台班额外费用,其仍存在利润空间。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否存在预估利润空间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首先,从市场交易习惯与规则上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是招标控制价,亦即造价咨询公司按规范及当地市场行情编制的最高限价,如果采用招投标方式对外招标,考虑到防止串标行为发生以及控制价实际上是招投标的正常最高限价,那么就会针对控制价下浮10-15%进行对外招投标?;痪浠八?,即便是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案涉标的的建设,在其控制价下浮10-15%的情况下中标,其仍存在利润空间,那么相较于节省了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的个人承包来说,其预估利润空间更大;其次,如果不考虑这些相对专业的问题,就按农村建房的一般市场行情来说,在2016年年初,钢材、水泥的价位在当时历史阶段处于较低的状态下,在汨罗这么一个农村地段,诸位有一定建房经验或者有做过包工头的人来说,如果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是多少钱,如果包工包料每平方米是多少钱,我相信大家比我更清楚。该案中,案涉工程是两层楼,合计271平方米,如果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来包工包料做,同时房主还出外墙砖的钱,出门、窗钱,有没有人来做呢?再结合本案的鉴定报告意见来看,如果除却上述三项费用以及控制利润,加上业主方自行支出的门窗、文化砖等,折合起来是1221.86元每平方米,这个每平方米1200多元的包工包料,诸位知道如果对各个包工头发出招标通知,会有多少人来应标呢?而如果不进行利润扣减,那就是1292.66元(接近1300元)每平方米的包工包料价,这对我当事人又是否公平呢?房子建好了立在那谁也改变不了,如果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多少钱,大家心里都有个底,民事争议讲究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不能说一方认为对方需要照顾适当多给些就体现了公平,更不能一方认为自己没挣到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能多要些。预估利润与实际所得利润如果出现偏差,和建设方案、建设成本控制等诸多不确定因素都息息相关,如果承建人亏损了几十上百万的工程,是否发包人都需要来支付呢?这是不能体现公平的,相反则是伪正义。因此,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单列出来的利润应予剔除。另外,需要指出来的是,造价鉴定报告对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并未做任何逾越其权限的评价,其仅仅是提出来本诉原告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痪浠八?,不是说非建筑企业公司就不应该享有管理费以及利润,而是否存在管理费,以及利润应否记取要与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公司相区分,这是鉴定机构从其专业角度向人民法院给出的提示。四、如果采信该报告,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24505.81元)是否应当剔除?如果不应剔除有无依据?如果剔除,是否直接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人工、机械费用在套用定额时增加20%实际上是没有相应依据的,反诉原告方认为该项费用的增加实际上是加重了反诉原告的义务。在鉴定反馈过程中,鉴定机构给出的回复是别墅建设从其建设规模、体量、建筑结构、造型复杂度上应当认定为别墅建设,反诉原告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不清楚何为普通建房,何谓别墅?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何进行区分,标准是什么。反诉原告认为,即便认定为别墅,在造型复杂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与普通农村建房存在区别,在人工、机械费用增加20%的主要依据或者是行业规则,哪怕是软件自带都应该给人民法院、给反诉原告一个说明解释。该鉴定报告在回复中并未明确说明是一个遗憾。因此,我方认为这项费用应当剔除。而即便不应剔除,那么鉴定机构也至少应当向人民法院,向反诉原告做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明。而如果剔除了,该项费用实际上是类似于计量上的变更,不改变鉴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属性,不违反鉴定机构针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合法性。因此,不能说是否认了该鉴定报告。五、鉴定费用应由哪方承?;蛘呷绾畏痔??!端咚戏呀荒砂旆ā返谑豕娑?,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该条规定从法律解释角度上来看,就是说,鉴定费、评估费等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来承担。从本案来看,本诉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结算书,但其根本不能达到真实证明案涉工程造价金额的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采信该证据。而如果该证据不被采信,本诉原告的基本诉求就有如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水之源,那么从本诉原告的角度来看,除非本诉原告自动撤回本诉,否则对于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申请费用应当由本诉原告来承担。同样,如果反诉原告不撤诉,为证实案涉工程已经超额支出,反诉被告应当返还费用,其亦有提供该鉴定报告的举证义务?;痪浠八?,如果双方都不撤诉,那么该鉴定报告的举证责任,双方均需承担。任何一方撤诉,其即无须承担该费用。那么在双方都不撤诉的情况下,代理人认为,鉴定结果的最终采纳意见应当结合原、被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的大小与原诉请的差距大小来确定责任分摊。综上,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这份关键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采信。依据鉴定报告说明以及相关事实,人民法院有权扣除相关费用后对案涉工程最终由本诉原告完成的金额进行终局认定,进而可以计算出本诉原告应当退还多少金额给反诉原告。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为感。二审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三)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结合庭审争议焦点、湖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湘立[2021]147B036006号关于====房屋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各方提出的意见、本案中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鉴定报告”应否采信的问题。鉴定报告实际上是本诉原、被告、反诉原、被告都非常关注、争议最大的“症结”所在。因为鉴定报告的结论与本案争议标的额直接相关。这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说理的关键。在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上,我方已经非常明确的提出三性存疑的观点(在此不做赘述)。代理人恳请合议庭仔细审核该鉴定报告以及我方质证意见,确定不予采信。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双方对哪些工程量是本诉原告做的,哪些不是基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本诉原告做的这些工程量应当计算多少钱?而如果作为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能够据实鉴定,按照当时当地农村建房标准计算工程量,计算造价结论,那即是秉承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是符合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的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鉴定机构没有采用正确的鉴定方法,没有考虑到案涉标的物在农村,属于农村建房,没有考虑到承包人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相关项目措施费不存在实际支出等各种情况致使鉴定结论最终不予采信,这是鉴定机构的失职与不专业。代理人相信人民法院能够明察秋毫,不被这份鉴定报告的表面所蒙蔽。二、如果不采信该鉴定报告,那么应如何处理该案?建德公司与恒立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既然都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如果都不予以采信。然此案从立案至今一年有余,案件最终要出个结果。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对案件做个评判与审结。代理人认为,还有一个非常公平公正的处理办法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主管部门【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外公示网站的信息均价进行综合认定。这也能达到有效处理、审结该案的效果。三、如果一定要采信“鉴定报告”,那么应当如何采信。如果一定要采纳鉴定报告的相关结论。代理人认为,则应当审慎采纳并剔除有关费用。理由是:1、规费、税金应当剔除。从定义上看,建设工程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要求建筑企业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的统称,意即建筑安装工程的间接费。它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涵盖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建设工程的税金,则是指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由建筑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等税收总和。规费、税金全部是由建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给有关部门的费用,而本案中原告刘红华作为个人,很显然不会去缴纳这些费用。对方即便抗辩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但整个建筑完成后,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经完成缴纳义务,缴纳金额的大小以及票据等证据均没有提供,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必须予以剔除。2、管理费、利润以及项目总价措施费应当剔除。建设工程的管理费是指建筑企业从项目筹建之日至竣工财务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他主要包括了:(1)不在原建筑企业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2)项目所在地办公费;(3)场地租赁费;(4)差旅交通费;(5)劳动?;し?;(6)工业用具使用费;(7)施工现场高温津贴等费用;(8)竣工验收费等。建筑企业承建的较为复杂的施工工程,个别含有需要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进度设计,需要针对天气、环境、污染防控或者给排水等各方面专家进行评测施工,因此可能产生非建筑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费用支付问题;一般承建项目因为大量施工人员的居住生活需要安排,因此会建设临时居所以及办公场地,为此会产生相关费用;因为竣工完成后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与监理部门针对签证核准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等等。而上述费用的支出一般情形下是建筑企业承建大型建筑或者虽然建筑项目不大,但相对较为复杂,才会有管理费的支出。而本案仅仅是农村房屋建设,不存在考虑上述管理费用的支出,也不会产生上述管理费的支出,因此在本案当中亦不存在另行计算管理费给原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无效基本没有争议。而鉴定机构做出该鉴定结论的前提是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人,显而易见是,如果是个人承包的工程,其不可能支出相应的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无论大中城市还是城镇房屋建设,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现象层出不穷,包工头不可能支出相应的规费、税金以及管理费是其中一原因,另外即便包工头雇请的农民工按实际人工计算工钱远比定额人工报价高,但是定额人工费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业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し训?。其编制十分复杂,无论定义、工作效率和工作时间其均不在一个层面,二者可比性不强,此其二。其三,能计量的部分合计金额高达79832.98元,这其中已经包含了相关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可见,如果还要再另行计算规费、税金、管理费、项目总价措施费等给原告,对被告是有多么的不公平。综上,我方认为,鉴定报告依法应当不予采信。不予采信同样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结此案。而如果一定要采信该报告审结此案,也应当将鉴定报告中单列出来的管理费20145.82元、利润21687.37元、总价项目措施费16186.86元、规费43461.26元、税金13707.92元予以剔除。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办案思考:一、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是否有效,在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并不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其效力其实对案件结果处理影响不大;因此,探讨合同效力,在房屋已然实际交付,且对工程质量并无太大异议的情况下,作用不大;二、农村房屋造价鉴定应区别于城市房屋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工程管理、规费、税金、总价措施费等在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根本不会发生,则应当予以剔除;三、反诉的提起要注意结合造价鉴定具体结论分门别类,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何种费用不能计算在类,也应同时考虑当时当地行情、材料行情等。总结,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诉讼策略的应用。当事人有时也能给予相当大的支持和力度。所以建立和当事人的和谐关系也非常重要。
平江县律师文集
2022-08
14的空调外机正对着自家卧室,炎炎夏日,机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气让家住一楼的陈某倍感煎熬,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拆除空调外机。陈某家住在某小区一楼,邻居杨某的车库位于陈某家楼下,杨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车库内。2021年夏天,杨某为车库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车库屋檐上,靠近陈某的卧室窗户??盏魍饣娜绕驮肷钩履巢豢捌淙?,陈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但杨某均未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改变涉案车库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杨某辩称,小区里绝大多数业主都将车库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显然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所谓习惯。杨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陈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厘米,该空调运行时必然产生振动、噪声。即使杨某安装的空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对陈某的生活仍产生了相关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且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空调外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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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徐某因停车阻碍消防通道,不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被判赔原告蔡某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0778.57元。2020年10月,蔡某某租赁的步行街门面内的厨房部位因电气线路故障着火,蔡某某遂拨打了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消防车来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处时,被告徐某的小型轿车??吭诓叫薪值娜肟诖?,挡住了消防车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员与周围群众尝试了挪车,但没能挪开,消防救援人员只好从??吭诓叫薪窒旅娴南莱的诹铀苡糜诰然?。本次火灾导致蔡某某店内商品,及二三四楼的外墙面和空调受损,火灾后店面恢复及赔偿楼上的损失等共花费74017.19元。蔡某某认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挡住了消防通道,导致消防官兵错过最佳救援时间,也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蔡某某作为步行街门面的使用人,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导致的,故门面使用人,即蔡某某应自行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其自行承?;鹪炙鹗У?5%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此次火灾发生时阻挡了消防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通道,对消防救援人员及时扑灭火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报警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救火地点时,原告门面的火势已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车未能到达火灾现场导致延误救火,从而扩大了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徐某承?;鹪衷斐伤鹗У?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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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惜豪掷千金购买彩票。杨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花费580万余元购买彩票,最终,损失66万余元。面对自己的损失,杨某认为彩票代销点未完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操作,导致自身损失惨重,要求彩票店赔偿部分损失。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作出判决,杨某承担自身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90%的责任,彩票店老板邓某某承担杨某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10%的责任。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损失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某是宁乡市彩票代销人员。2020年开始,杨某因为经常在邓某某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两人逐渐熟络。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杨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邓某某转账购买彩票,其中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购彩笔数有84笔,金额达到了580万余元。杨某通过此部分购彩金额,中奖获利520万余元,损失66万余元。购彩过程中,邓某某针对杨某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没有要求杨某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而是在杨某的要求下予以代签,并替其进行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彩票购买操作。杨某认为自身损失66万余元,与邓某某没有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劝阻相关,于是便将该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反映。2021年8月25日,湖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长沙分中心对邓某某的代销网点进行处罚,该通知载明:宁乡市体育彩票代销网点未按照规定,在明知某购彩者单日在网点购买竞彩在1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没有坚持原则,在该购彩者未填报大额预约表的情况下,依旧违规多次对购彩者售票,引发购彩者质疑,造成恶劣影响。分中心决定取消该门店竞彩玩法授权,且三个月内不接受该门店的竞彩玩法授权申请。之后,杨某起诉至宁乡法院,认为邓某某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针对购彩者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要求其本人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存在违规操作,要求邓某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20年10月19日财政部、体育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显示,限制大额投注。单票购买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单人单日累计投注金额超过1万元的,要求购彩者预约和实名登记。购彩者一次性购彩大于等于1万元时,由购彩者本人填写理性购彩承诺书,代销者和销售员不可代为签署承诺书。邓某某在实际代销彩票的操作中,未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杨某在一次性购彩大于等于1万元时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而是由其代为签署,其行为违反了该通知所载明的要求,存在一定过错。但此通知仅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机构及人员的内部管理规定,仅为提示性和倡导性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故双方的委托购彩行为依然合法有效。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购彩行为系射幸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风险,有着不确定性,其既有可能投入小部分资金获取极高的回报,亦有可能投入大部分资金血本无归。但杨某在具有明确认知的情形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加大购彩金额的投入,期望能够通过此方式将亏损的购彩金额赢回来,最终黯然收场,其应当对自身所遭受的购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邓某某若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提醒购彩者理性购彩,要求其亲自签署理性购彩承诺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购彩者的购彩损失。但其在巨额利益面前未能坚守原则底线,进而违规操作,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过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予以惩戒。虽其因此行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责任。故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杨某应当承担其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90%的责任,邓某某承担杨某单日购彩金额超过1万元部分损失的1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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