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吗 主播离职违约了怎么办 昨天20:02
答 您好!先了解下主播合同的内容。
问 在吗 主播离职违约了怎么办 昨天20:02
答 看是否有签订合同进行约定的
问 请问海宁市工伤十级怎么赔尝,都有哪些赔偿 昨天17:14
答 4个月当地平均工资及7个月本人工资。有疑问可以和我电话沟通。
问 3月1日退休,3月份工资什么时候发? 昨天16:11
答 发放工资的时间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遇节假...
问 请问交通事故交通工具受损 替代性交通费用如何举证 或者说有无计算标准 昨天15:21
答 一般按照公共交通费用标准计算
问 公司因为迟到早退次数太多现在劝退我,但是我只是知道迟到早退会扣钱 昨天13:38
答 你好,因为你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跟你沟通,并没有强制辞退,合理
问 起诉离婚之前,怎么做才能保证孩子和钱归女方所有?第一次诉讼离婚成功的几... 昨天02:06
答 你好 需要综合详情分析
? 请问现在的医疗费是我们垫付还是对方垫付。目前交警介入这种事故的应该走的... 22分钟前
答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 我承包了工程,现在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我方要起诉甲方,我可以直接以我的名... 38分钟前
答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筑工...
? 你好,我想从明天1月开始辞职几天。因为正常辞职时间长,所以想异常辞职。... 2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起诉解决的
? 女,正常年龄50周岁退休,期间干过4年特殊工种司炉工,退休时工龄怎么算... 3小时前
答你好,工龄有多少年了
? 我是去年5月6号出一起事故,手腕绕骨骨折,现在还没做伤残鉴定。请问做伤... 昨天20:23
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父母离异后,孩子上大学的费用怎么办 昨天20:05
答按照当地生活水平支付
? 这样可以起诉离婚嘛样可以起诉离婚嘛?我跟我老公分居三年了,这样可以起诉... 昨天19:01
答你好,起诉离婚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赌博、吸...
问 出轨的女的,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昨天01:32
答 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主张赔偿。
问 银行信息更改中修改电话号码为什么只能填八位数? 昨天01:08
答 你好,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的哦
问 你好,请问一下,我交通事故,已经申请了工伤,那么我单位每个月该发多少工... 昨天 00:03
答 工伤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不过,支付你工资的话,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中,就...
问 在出租房被人拿手机从窗户上偷拍,看到时吓到了大声叫,人跑了,这种情况报... 前天 23:40
答 <p> 当事人遭受电话恐吓的情况已经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甚至...
问 娱乐会所被派出所查到防疫不严格让我去抄一张纸抄十遍合法吗 前天 23:30
答 您好,这个需要根据您这边的规定的
问 86年造的房子,当时批件上有四人名子,不然不同意拆,想起诉这孙子,请问... 前天 21:01
答 您好!先了解下房产纠纷的详细情况。
问 女方出轨,男方该怎么办 前天 19:14
答 你好 您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嘉兴地区
平湖市律师案例
2019-12-190次
某,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华、胡叶凤,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某某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2000060120。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平湖市全塘某某五金制品厂为与被告平湖市某某供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跃飞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周某某的诉讼,本院于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华、胡叶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9月1日,原、被告至平湖市公证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平湖市产(房权证平字第×××号)转让给原告,原告已付清房款,付款方式为现金加转账,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出租,被告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交付;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房屋成交价的2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也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拥有了该房屋的产权。但由于该房屋实际被周某某占用,因此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2017年4月17日,原告与周某某达成搬迁协议,代为补偿周某某35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1、原告所述部分并不属实,2016年9月1日双方确实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格为9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同年8月4日双方另外签订过一份合同价格为90万元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实际是按照2016年8月4日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2、事实上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90万元,若按照2016年9月1日的房屋转让合同,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为98万元,原告实际尚未付清。3、原告要求的20%的违约金过高。2016年8月4日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如收回房屋需承担违约金为5%,且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未达到19万余元。若按照2016年9月1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并未付清购房款,是原告违约在先。4、周某某占有的房屋只是涉案房屋中的一间,不足30平方米,不构成根本违约。即使被告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被告逾期交付的房屋系被周某某占有使用并非被告过错,且周某某占用的房屋不足涉案房屋的二十分之一,被告如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承担1%的违约责任。5、原告在2017年春节前将取得的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拆除后原告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建造手续,导致政府部门制止原告改造房屋,这是因为原告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造成的,并非被告过错。6、原告补偿周某某的35000元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并无义务补偿周某某,故该补偿行为不应由被告承担,且原告提出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以及被告有义务清空房屋内的财物和居住的人员。证据2、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2份,证明2016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万元和50万元,已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证据3、公证书1份,证明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原、被告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并经公证。证据4、不动产权证1份,证明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据5、收条1份,证明原告避免损失扩大,代为向周某某支付搬迁补偿款35000元。证据6、建房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在2016年9月10日与案外人姜伟林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建房价格为680元/平方米,但因被告延迟交付,导致未能履行。证据7、房屋租赁协议1份,证明原告因被告延迟交付涉案房屋,只能另寻租赁场地进行生产,为此支付了租金每年108000元。证据8、2016年8月各种材料价格信息、2017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证明各类建材均有涨价,原告为装修付出了10万余元。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原、被告并未按照公证书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该合同约定房屋及土地的成交价格为98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及转账,但实际上被告仅收到了原告转账支付的90万元,实际上该合同只是原被告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履行了房屋及土地的交付义务。对证据5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无义务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搬迁补偿款,因此也不存在原告代为被告支付的情况,且支付搬迁补偿款35000元并无合法依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建房协议书系原告与案外人姜伟林签订,姜伟林系个人,不是具备建房资质的单位,该协议约定的旧厂房维修改造也未注明是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改造,且涉案房屋不存在需要改造的情况,房屋的维修改造需经过政府建设部门审批,但该证据中并未体现已经经过审批手续,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在2016年9月8日与原告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该租赁和本案无关,且出租人的注册地和出租地不一致,也无支付租金等依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损失。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装修材料价格的涨跌与本案无关。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2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房屋价款90万元的事实。证据2、照片1份(打印件),证明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将涉案房屋部分拆除的事实。证据3、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在2016年8月4日签订该合同,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格为90万元,双方实际是按照该份合同履行的,合同还约定了若违约按照房屋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3均无异议,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合同总价为90万元,原告在2016年8月8日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原告的确拆除了部分房屋,但仍有部分房屋由周某某占据,虽然被告撤回了该部分证据,但该部分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全部的交付房屋义务,涉案房屋由周某某占据的事实不仅有被告陈述,还有第三方社区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房屋的同时并未处理好周某某的安置问题,系被告未尽完全的交付义务,应当归责于被告。本院认证意见: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2,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6、7、8,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1份,约定:被告以9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平湖市土地转让给原告,包括房屋内现有的装潢、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设施等附着物;被告将上述房屋及设施和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8月8日全部交付给原告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8日支付了原告房屋转让款90万元。2016年9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份,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平湖市房屋过户给原告,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出租,房屋成交价为98万元(包含附属设施等财产),该房款的付款情况为已付清,付款方式为现金加转帐,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房屋成交价的20%违约金等。另查明,涉案房屋中的一间被案外人周某某占有。后经原告与周某某协商,原告补偿其35000元,周某某遂于2017年4月16日搬离涉案房屋。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转让事宜牵涉到2份合同,即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和2016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于上述2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签订的,故本院认定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见的表示,原、被告应按照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显属欠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湖市全塘某某五金制品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30元,由原告平湖市全塘某某五金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跃飞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周婧
2019-12-190次
号***室301-339。经营者:XX。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代理人:胡叶凤,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冬梅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平劳人仲案字(2017)第12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不当,首先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向原告送达应诉材料,也没有通知原告仲裁开庭时间,导致原告对于被告申请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无法正常出庭答辩,无法行使举证质证的权利;其次,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工商登记,原、被告由此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的职务是经理,全权负责宾馆日常管理、人事招聘、经营活动等,劳动合同是由被告保管的,原告与其余员工均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的劳动合同完全有可能被隐藏了;仲裁部门认定2017年2月14日被告以原告克扣、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被告2017年2月系无故离职,没有向原告表明原因,且原告未克扣、拖欠被告工资,被告在宾馆管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原告被停业整顿,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后被告无故离职;原告并非不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被告入职时双方明确约定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包含在被告工资内,故原告不需要再为被告补交社会保险。综上,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违法、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7)第129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裁决,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不为被告补交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称,被告自2016年4月起至原告处工作,双方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岗位为前台,月工资为3500元,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负责人事招聘的职责,自2016年10月起,被告开始担任经理一职,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被告仍没有招聘员工的权限;原告认为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其停业整顿与事实不符,第一次停业时被告尚未担任经理一职,第二次停业时被告并不在??;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的事实。2、入职申请表1份、工牌1份,证明被告的职务为宾馆经理,养老金包含于实发工资的事实。3、协议书6份,证明被告以经理身份与第三方签订优惠协议书。4、客服清扫操作考核标准2份,证明被告以经理身份管理人事考核宾馆员工工作。5、报损单9份,证明被告以经理身份核实宾馆损失。6、打卡记录5份,证明被告以经理身份管理人事、负责日??记?。7、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工商登记。8、工资清单1份,证明被告工资情况。9、送达回执2份,证明被告签收情况。10、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平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处罚决定书是由被告签收的,原告受消防处罚时被告是在场的。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9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只是入职的申请,没有公司盖章也没有员工签字;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协议均是被告担任总经理之后签订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只是为了督促客房员工工作,不计入人事考核;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是以部门主管的身份去处理的,不是经理;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未载明具体的时间;对证据7有异议,原告应当提供原件;对证据8有异议,没有被告的签字,是事后制作的清单;对证据10有异议,两份证据均未加盖公章,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王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客房工资表2份,证明被告2017年1月、2月工资底薪为5000元,且1月无故扣除929元。2、奖励/处罚单1份,证明原告以“申请人在职一年违规操作,导致公司停业2次,需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对被告???0000元的处罚。3、个人账户明细查询1份,证明被告2017年1月23日收到原告支付的2016年12月工资5000元。4、培训证明1份,证明被告2016年4月27日在原告处已入职,职位为前台。5、送达回执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各1份,证明原告对仲裁的签收情况。6、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历年参保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7、当湖旅馆业微信群聊天记录1份,证明原告负责人杨鹏伟在当湖旅馆业的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开除被告,并且导致被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失,无法找到工作。8、部分员工短信及微信证明5份,证明该部分原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被告不负责人事招聘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1月的工资为4071元,扣除的929元是由于被告管理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月被告无故离职,实际工资应为1126元;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在一年内2次违规操作,导致宾馆停业2次,故对被告作出了处罚;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培训岗位有异议,被告入职原告处后一直以经理身份进行管理;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及原告的工作人员均未收到过仲裁部门的材料;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就职时填写的申请表明确放弃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从未向原告主张该项权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对证据7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记录只是截屏复印件,被告所陈述的杨鹏伟并非原告的负责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只是复印件截图,不能证明被告所要主张的内容,且该证据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出示了依照原告的申请,向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调取的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17]1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对旅客进行登记并非被告实际操作,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告支付了???00元,该处罚未造成原告损失。上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9,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5、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7,原告虽未提供原件,但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证据8,系原告制作的普通表格,非原始工资单,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未加盖相应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6,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现证人未到庭,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现查明,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入职原告处,于2017年2月14日离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于每月20日左右向被告发放上月工资,2016年4月22日至9月期间,被告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6年10月、11月、12月被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7年1月起的工资原告至今未发放。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2500元、为被告补交社会保险、支付拖欠的2017年1月、2月工资7324元及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4250元。同年7月4日,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7)第1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2月工资6162元、经济补偿金425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剩余部分42500元并为被告补交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驳回了被告其余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给员工,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离职,原告理应将2017年1月及2月14日之前的工资发放给被告,离职前四个月被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现被告请求的1月、2月工资合计7324元,未超过被告应发放工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入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6年5月22日起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被告的工资情况,原告理应向被告发放二倍工资剩余部分36324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原告主张双方入职时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补交社会保险费仅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被告工作时间,原告理应为被告补交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被告主张原告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据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告未以此为理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且被告主张离职原因是原告口头向其送达开除决定,故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停业整顿造成损失,原告据此对被告处以1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且原告的处罚也没有相应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2017年1月、2月工资7324元、二倍工资剩余部分36324元;二、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王某某补交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告王某某个人交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三、准予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某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周冬梅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怀笑晶
2022-04-250次
省淮阳县。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被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叶凤,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2,男,199*年2月16日生,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良、计敏俊,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曙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及辩护人胡叶凤、张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康健百年1220”的网店销售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等各类假药。同年10月31日,该网店向xxx出售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13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1月4日,平湖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项城市圆通快递运转中心抓获正邮寄疑似假药的被告人王某1、王某2,后民警对该快递中心仓库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王某1、王某2搬运至此的疑似假药。经清点,有神奇筋骨康49盒(每盒60粒)、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13盒(每盒60粒)、痛立康虫草蝮蛇胶囊20盒(每盒共60粒)、黄精蝮蛇丸62盒、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136盒、筋骨痛安7盒(每盒共60粒)、百痛平虫草蝮蛇胶囊10盒(每盒共60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从被告人王某2处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拆包经过、涉案药品清单及照片、淘宝店页面照片、假药认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扣押的寄件人为郑西坡的二个包裹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所有,经查,该二个包裹寄件地址、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假药都和被告人王某1等人处查获的其他包裹一致,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所有,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王某2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又犯销售假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1、王某2作案时间较长,不宜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王某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从被告人王某1、王某2处扣押的假药及作案手机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四、禁止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及相关行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晓人民陪审员蒋锡麟人民陪审员邱元春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林媛媛
平湖市律师文集
2022-08
112022-08
11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因此,计划生育这一政策还是需要继续实施的。
查看2021-06
16或委托律师。平湖市看守所是平湖市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平湖市看守所官网主要是介绍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包括看守所任务、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词厮穷垦罕灰婪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扩展资料:看守所拒绝收押有看管风险的罪犯,在各地都一定程度存在。纵观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问责体系的不科学、相关规则的模糊,导致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成了烫手山芋,看守所根本不愿收押。根据1990年施行的《看守所条例》,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但何谓严重疾病,何谓罪大恶极,均规定得比较笼统??词厮芫昭翰∏榻现氐淖锓?,自然是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现实中,对病情较重的罪犯的监管,必然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一旦这些嫌疑人或罪犯在收押期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看守所或监狱就会“说不清”,陷入巨大的舆论漩涡和问责风暴。轻则承担高额赔偿金,重则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由此,看守所显然有对模糊规则扩大解释,拒不收押病情较重罪犯的冲动,以此减少监管压力和担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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