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导致1700多元钱直接退给了消费者,而消费者不退货这种情况 平台也不管... 昨天15:49
答 你好,具体情况?损失有多少?
问 我买商铺实际付款比草签合同多了十多万,但当时签合同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条,... 昨天12:19
答 您好 请问目前现在是想退吗
问 您好: 我需要咨询有关二手房买卖纠纷 昨天08:45
答 你好,这边的具体情况是
问 别人欠我56000如果你能把钱收回来我给你一万 前天 21:31
答 你可以在当地请律师帮你处理诉讼讨债。
问 我是2021年的应届毕业生,今年12月与民办中学签订了劳动合同,本合同... 前天 17:16
答 劳动合同一般是当月签当月就生效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问 别人欠我56000,证据充实,如果你能把我钱收回来打官司并打赢我给你一... 前天 15:22
答 你好,这边的具体情况是
问 请问09年工伤认定为7级但是医疗费报了,七级伤残费,没有办理,现在还能... 前天 07:31
答 要看具体什么原因,当时应当要求赔偿
? 我是直行车辆,对方和我反方向左转车辆,对方转弯车辆未让行、不按规定车道... 44分钟前
答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
? 我辞职了,但是老板压了两个月的工资要一起发 今天 01:26
答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
? 你好,我要跟我老公离婚,他不同意我想去法院起诉离婚,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今天 00:33
答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民事起诉状;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
? 而且拒不还钱,是否造成诈骗,如果起诉一般要多久结案 昨天22:54
答借钱不还被起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自己暂时无力偿还,可以直接找...
? 现在将店铺转让给其他人 但开发商借口不给转让 我可以告开发商吗 要多久... 昨天22:37
答需要大房东签字确认的
? 我父亲上夜班期间得了病,住院后费用该找谁处理,单位领导没有人管,作为儿... 昨天21:57
答由谁承担:一、在职期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 律师,你好!我们婚后我公公出钱给我们首付了一辆车,车主的名字是我,请问... 昨天21:26
答你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问 您好:请问你法院为什么把我银行卡及微信金额账户冻结了? 前天 02:59
答 你好,冻结原因是什么呢?现在情况?
问 我老公在自家开的店里(店里法人是我)和朋友一起吸毒后来朋友走了,后面有... 前天 22:32
答 单纯的吸毒犯罪处罚标准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元...
问 左手拇指近节骨骨折工伤鉴定为几级 前天 22:03
答 发生手指指骨骨折后,在经过正确治疗,病人骨折端愈合良好,手指关节功能正...
问 我们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址是深圳,合同上写着无条件服从工作地点的安排,可... 前天 11:30
答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跟着去新地址上班,公司需要赔偿。公司地址确实发生了重...
问 网商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前天 10:04
答 您好,最好去银行办理解冻
问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主责百分之90的。通过起诉我们获得多少赔偿... 前天 08:21
答 要看你具体损失有多少?
问 我今天想离职,但是我过几天要做宫腔镜,医保到时候能报吗? 前天 07:14
答 你好,一般是可以的,不影响
汉中地区
宁强县律师案例
2020-07-080次
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荣,该公司风险部经理。被告:严某明,男,汉族,1953年05月24日出生。被告:龚某英,女,汉族,1953年09月15日出生。被告:严某乔,男性,汉族,2012年08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蒙某文,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08月0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丽,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瑾,女,汉族,1985年0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丽、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陕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某金、徐某、王某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6日严某金死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通知追加严某金的继承人:其父严某明、其母龚某英、其子严某乔为被告参加诉讼,案由变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瑾、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严某明、龚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乔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视频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依法追加严某金的继承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徐某、王某瑾承?;箍畹1T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严某金因购买绿化树苗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贷款6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三年,约定的贷款月利率9‰。同时与被告徐某、王某瑾签订了担保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人严某金已死亡,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人严某金的贷款申请书;2、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3、客户谈话备忘录;4、还款计划;5、徐某、王某瑾的贷款担保承诺书;、6、徐某、王某瑾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7、签约影像复印件;8、原告与严某金的个人借款合同;9、原告与被告徐某、王某瑾的担保合同;10、放贷通知书;11、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2、利息清单说明。被告徐某、王某瑾辩称:对给借款人严某金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现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无从知晓已偿还借款本息的数额,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借款人严某金死亡后留有遗产,即使严某金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因此人民法院不应简单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就判决其不在遗产范围内承?;箍钤鹑?,基于公平原则,本案应先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清偿,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王某瑾承?;箍钤鹑蔚乃咚锨肭?。被告严某明、龚某英辩称:对严某金借款的情况不知情,严某金死亡后没有收到或接管严某金的遗产,也不知道严某金有什么遗产,不继承严某金的遗产,也不偿还他的债务。被告严某乔辩称:不知道贷款的情况,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债务,同时希望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严某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严某金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贷款用途为购买绿化树苗,贷款利率、利息及付息方式为: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利率为月利率9‰,按季结息,结息日期为月末或季末20日?;箍罘绞轿制诨箍睿ê贤谄咛酰?,合同第十一条违约与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与被告徐某、王某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徐某、王某瑾夫妻二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650000元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向严某金发放了贷款,之后严某金偿还了2017年3月28日之前的利息,后续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归还。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严某金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徐某、王某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在给严某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严某金已于2019年11月6日死亡,本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中止了诉讼,并按法律规定通知追加严某金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严某金与妻子2016年12月23日离婚后未再婚,有三名继承人,父亲严某明、母亲龚某英,儿子严某乔,严某乔未成年,现与其母蒙某文在四川成都生活。原告也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审理中原告及被告徐某、王某瑾均未向本院提交严某金死亡后留有遗产及严某金的继承人继承或管理处分了严某金遗产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上列十二组证据载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严某金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徐某、王某瑾签订的担保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严某金发放了贷款,严某金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徐某、王某瑾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原告起诉时合同履行期未满,严某金死亡后,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现合同履行期已满,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事由已消失?!吨谢嗣窆埠凸坛蟹ā返谌豕娑ǎ杭坛幸挪Φ鼻宄ケ患坛腥艘婪ㄓΦ苯赡傻乃翱詈驼?,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依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偿还责任。由此可见,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以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告严某明、龚某英、严某乔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意思表示真实,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徐某、王某瑾未能提交严某金留有遗产的证据,也未能提交被告严某明、龚某英、严某乔继承和实际管理处分了严某金遗产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严某明、龚某英、严某乔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徐某、王某瑾主张先由债务人遗产进行清偿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徐某、王某瑾的担保责任的问题,担保的设立目的是为?;ふㄈ苏ǖ氖迪?,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条款中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应当包括了因债务人死亡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所以,本案被告徐某、王某瑾应当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王某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及2017年3月2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按月利率9‰计算,2020年1月25日起利率按逾期利率、即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陕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严某明、龚某英、严某乔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6元,减半收取计6013元,由徐某、王某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能军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刘静
2022-08-110次
好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新x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北京市x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工x园区重工业加工区(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某新,总经理。第三人: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工x园区重x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曲某东,总经理。原告赵某宇与被告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第三人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昕x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被告新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昕x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资18703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项目保证金2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9年球团保x业务外包卸车费;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球团包产x务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限内由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经营被告从第三人处承包的球团包产项目,并向被告每月支付0.5元/吨的承包费,以当月结算产量为准,承包期间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价款包括卸车费。合同签订前即2018年12月3日前产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交付铲车、双轿车各一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在2018年12月30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挂账情况,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就合同签订前的债务进行清算,其中部分款项以球团包产项目款项进行支付,后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原告将部分挂账欠款进行垫付。经与被告协商,将2018年部分垫付费用折算为原告项目保证金150000元,后由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交纳项目保证金10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项目保证金、垫资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新x公司辩称,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球团包产业务xx管理协议》,为了承包项目,将原告变更为被告的聘用制法人,原告经营到第四个月的时候,由于原告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且挪用公款,之后由被告接手承包项目。原告在承包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诉称垫付187032元,垫付金额和如何垫付被告无法确定。原告垫付的部分款项转成项目保证金,又向第三人支付项目保证金100000元。原告承包期间的球团保产量应该在50万吨-60万吨,需上缴管理费20多万元,原告从被告处支付的项目款项到现在没有退还,还有人工工资、考核款等都应进行清算。被告并不欠付原告款项,反而原告欠付被告款项。关于卸车费,原告一共收取现金30余万元,且该笔款项未进入被告账户,不应由被告返还。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昕x达公司未作陈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昕x达公司2019年球团保产业务外包合同》《球团保产业x承包经营管理协议》《球团保产业务内部法定x表人责任承包x营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确认单、xx银行交易明细、收条、xx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xx银行存款账户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和,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报销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各项花费共计39551元,经与被告协商确认该笔垫付款合计为30000元,作为案涉项目的保证金。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原告不在被告处工作。因该报销明细系复印件,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车辆转让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车号为新L08xx号车辆系原告占有使用,2019年2月进入案涉项目工作,月租赁费折算为1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其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协议系原告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因该协议系原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提供机械租赁协议书原件三份,证明原告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自行与案外人贺x春、刘x西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租赁费未向案外人支付,实际由被告垫付。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案涉合同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仅凭原告私章不能证明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提供财务记账凭证六张,证明原告将被告公司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账户,且未向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项目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被告的损失。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凭证系被告单方制作,且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该凭证均系复印件,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5.庭后被告提供直接损失及预估间接损失费统计表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给被告造成直接损失917861.5元、间接损失490000元。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制作,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因该统计表系被告自行制作,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6.庭后被告提供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证明2019年5月1日由被告接管了案涉项目,并撤销了原告的一切职务。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及会议召开方式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召集人也不符合法定召集人资格。因该股东会决议系原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9日,第三人昕x达公司(甲方)与被告新x公司(乙方)签订《昕x达公司2019年球团保产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将第三人的球团保产项目(数量1500000吨、单价3.98元/吨、总金额5970000元)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进场铁精粉、堆高、清车底(收费执行昕x达公司关于保产单位有偿卸车的相关要求)。合同签订前,被告须向第三人交纳1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拖欠工资、安全、工作质量等方面未发生事故或对发生事故已妥善处理,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2018年12月30日,被告新x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赵某宇(乙方、承包方)签订《球团保xx务承包经营管理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经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决定,聘请乙方为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自主独立经营公司承揽的2019年昕x达公司球团保产业务。第一条乙方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自该合同签订生效后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第二条甲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司基本账户由甲方统筹协调管理,同时为乙方开设一般账户。乙方配备专职会计负责球团保产业务财务工作,一般账户由乙方自行管理。具体财务支付流程,按照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由双方会计协商后签订财务管理流程遵照执行。第六条甲方向乙方移交的机械设备由乙方使用管理,使用范围仅限于挖机一台、装载机三台、前四后八两台、双桥一台、三马车一台、皮卡车一台。乙方自购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调配使用管理。第七条以上机械设备甲方向乙方移交时均能正常运转,乙方要合理使用上述机械设备,车辆日常维修及日常保养由乙方负责,车辆日常保养需建立日常保养手册,一车一册并对车辆日常保养记录由双方监管人签字确认。第八条乙方每月的承包费按0.5元/吨依据当月结算产量向甲方支付(如承包总价未超过660万元,承包费用不做调整。如承包总价超过660万元,乙方须向甲方补缴承包费至100万元。上述承包总价包含卸车费用。如承包合同内容不变而单价调整,单价在现承包合同内容单价的基础上上浮时,按照上浮金额,甲、乙双方根据上浮金额进行四六分成)。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15万元整,如乙方在2019年6月30日能够正常经营,达到公司评估要求,甲方将上述保证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乙方每月在昕x达公司结算的当日将上述承包费(不含税)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不变,甲方有权按欠缴额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并可从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减承包费及滞纳金,并可单方面终止此合同。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至。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缴承包费(如需补缴承包费,需在2019年12月25日之前向甲方补缴),可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蓖?,被告新x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赵某宇(乙方、承包方)签订《球团保产业x内部法定代表人责任xx包经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经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将公司部分经营业务,进行外聘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模式进行内部责任承包经营,乙方为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管理经营公司承揽的2019年昕x达公司球团保产业务。第三条乙方每月向公司上缴内部责任承包管理费用为0.5元/吨,按照当月昕x达公司结算产量向甲方支付。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至。第五条合同期满,可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第五条球xx产内容(以下内容均为昕x达2019年球团保产业务合同内容):1.进厂铁精粉分类卸车(卸车费用自行收取,每卸一车收取卸车费用80元)、堆高、人工清底。2.根据生产配料需要厂内倒运、混堆、分堆、料底归拢并清扫。生产所需铁精粉的地矿槽上料、异物的清理及地矿槽下料疏通。冬季堆料破除冻块及上料时冻块的挑选、晾晒。3.一、二期煤场内块煤、煤粉的装卸车、料底归拢,煤气作业区块煤上料、煤气炉煤渣倒运至指定地点堆存堆高,煤渣外运时按要求进行装车……”现因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资款、项目保证金等,引起本案诉讼。另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项目保证金250000元。且被告称案涉项目结束后第三人已将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被告。又查,原告提供12019年4月1日,案外人赵周(甲方)与原告赵某宇(乙方)签订的《车辆转让x议》一份,载明:“车号:新L08848,车型:德x陕汽2000。1、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量为10000升的柴油作为车辆转让的置换条件。2、甲方协助车辆的续保审验等相关事宜。3、如若车辆无法审验则算租赁,从4月1日起每月租赁费用为15000元/月,最终折换为柴油。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车辆所发生的大小故障与甲方无关”;2.2019年3月14日,案外人王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赵某宇代偿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1.17-2018.12.31租赁翻斗车(新L182xxx剩余欠款40580元整,肆万零伍佰捌拾元整。收款人:王某??ê?621661……3587,xx银行(哈密)”;3.2019年3月14日,案外人李x国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赵某宇代偿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17-2018111131租赁铲车剩余欠款伍万陆仟肆佰伍拾贰元整(56452元)。收款人:李x国??ê?621661……1128(李x国)xx银行(哈密)”,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垫付新L088xxx车辆自2019211费90000元,案外人王某租赁费40580元,案外人李x国租赁费56452元,以上合计187032元。经质证,被告对《车辆转x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代其支付案外人王某租赁费40580元、案外人李x国租赁费56452元认可但认为系原告以折抵承包费的方式代付的款项,不应返还。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宇与被告新x公司之前签订的《球团xx业务承包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垫资款是否应由被告返还,如返还,应返还多少;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50000元;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卸车费。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垫资款是否应由被告返还,如返还,应返还多少的问题。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代付案外人王某租赁费40580元、案外人李x国租赁费56452元,系原告以折抵承包费的方式代付的款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垫资款97032元。关于原告主张垫付新L08xx8车辆租赁费90000元,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车辆转让x议》内容看,无法证实其实际承租人系被告,且由原告代付了该笔租赁费。故对于原告主张垫付租赁费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5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50000元。且被告称第三人已将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被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球团保产业务承包经营xx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15万元整,如乙方在2019年6月30日能够正常经营,达到公司评估要求,甲方将上述保证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案涉项目结束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5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卸车费的问题。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北景钢?,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卸车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卸车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f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s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某宇垫付款97032元;二、被告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某宇合同保证金25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某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s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3928元,已收取3928元,由原告赵某宇负担809元,由被告哈密新xx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110次
机关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西安市***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西安市****室。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西安市***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年*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西安市**区***号楼***室。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组。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50**年*月**日被抓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辩护人杜*,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梁某、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年*月*日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变诉[2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事实进行了部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刘某某四人经合议后,预谋以网销的方式,非法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由康某某负责从网络招揽嫖客并联系卖淫女,由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区***酒店**开房做为接待间,由郭某某负责财务管理,由刘某某打杂从事买水、买烟等,由被告人梁某、孙某负责将网络招嫖来的顾客接送至卖淫女开的房间。由卖淫女自行开房做为卖淫场所,如当日接待五个以上嫖客,由郭某某向卖淫女退还当日房费做为奖励。同年*月**日开始经营后,卖淫女刘某某、余某、王某等分别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开房,以888元、999元两个收费标准向康某某等人介绍的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888收费标准由康某某向网销支付500元向卖淫女支付26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赚取介绍费70元;999收费标准由康某某向网销支付550元,向卖淫女支付35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赚取介绍费100元。所得收益每日给康某某支付500元固定工资,每日向梁某、孙某分别支付300元固定工资,剩余盈利部分扣除接待间租金以及奖励卖淫女房租租金后由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刘某某四人平分。****年*月**日晚,卖淫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查,该窝点自****年*月**日至*月**日,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50余人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2.9万余元。通过支付宝转款2万余元。......孙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在本案中是员工角色,仅领取正常薪酬,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梁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四人共同商议,以网销方式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约定获利均分??的衬惩ü缯欣挎慰?,并联系卖淫女,卖淫女自行开房做为卖淫场所,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租房接待嫖客,郭某某记账,并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发放工资、提成,刘某某为客人提供烟、水等物。后田某又叫来孙某,康某某叫来梁某,由孙某、梁某联系接送嫖客至卖淫女房间,并向嫖客介绍服务套餐及价格,提供郭某某的二维码收款。20**年*月**日晚,康某某联系的卖淫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查,20**年*月**日至**日,各被告人先后以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余某、王某等人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招揽嫖客50余人次,收取嫖资38000余元,向梁某发放工资300元,向孙某发放工资600元。又查明,****年*月**日,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郭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刘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孙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600元,梁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本案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记账截图、住宿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介绍卖淫罪。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的衬?、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四人合谋从事介绍卖浮活动,并约定获利均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故辩护人关于郭某某、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小于康某某,对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田某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已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年*月*日【案例分析】本案存在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争议,因本案为临时性组团卖淫行为,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影响有限,所以最终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本案律师为被告人梁某进行辩护,针对被告人梁某的情节提出被告人梁某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第二天有中止参与继续犯罪行为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处理;案件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被告人梁某为接送嫖客的人员之一,起诉书指控接送嫖客的人员为两人梁某和孙某,但事实上为四人,有案外人未抓获,其罪责不应由现有被告人承担。等。这些辩护思路取得良好效果,案件开完庭后即对被告人梁某取保候审,并最终取得辩护成功。
宁强县律师文集
2019-05
23XX层。委托代理人:袁X清,男,XXXX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特别授权。乙方:陈X萍,女,生于19X2年9月X日,身份证号:6123261992XXXX41254,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系死者陈X华长女;陈X婷,女,生于19X4年6月28日,身份证号:612326XXXX062841256,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系死者陈X华次女;委托代理人:陈X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X月12日,身份证号:6123261969XXXX0879,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农民。系陈X华胞弟。鉴于乙方之父陈X华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在甲方XX县诺X河移民安置点工地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陈X华的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陈X华死亡善后事宜达成本协议。一、死者身份情况:陈X华,男,汉族,1966年X月10日生,家住XX县XX镇王家X村四组19号,农民。死者陈X华生前系甲方XX县诺XX镇移民安置点建筑工地工人,身份证号码:6123261966XXXX0879。二、死者陈X华直系亲属暨合法继承人身份情况:1、陈X萍,女,身份证号:6123261992XXXX1254,系陈X华长女;陈X婷,女,身份证号:6123261994XXXX41256,系陈X华次女;2、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确定其为陈X华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许可,包括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对其直系亲属继承人身份的确认,确信自身具备合法继承人资格有权就善后事宜与甲方协商解决。3、乙方保证死者陈X华目前再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妻子、父母等。三、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及XX市统计局发布的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均工资,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关于陈XX华因工死亡的工亡补偿金、丧葬费、死者整容费以及其他包括直系亲属抚慰金、往/返交通、陪护、住宿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玖拾叁万捌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包括自愿放弃基于陈X华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四、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收款的银行账号交给甲方,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有关赔付所需资料包括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申报工亡所需资料。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玖拾叁万捌仟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汇入乙方已提供的账号),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并由乙方全体继承人共同签字捺印确认,且将各自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协议后方可生效。六、乙方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由其自行合理分配,甲方不参与。如乙方因赔偿款分配事宜等发生争议,概与甲方无关。七、甲方付款后,乙方在此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死者陈X华因工死亡一事向甲方及其所属项目或公司主张权利,今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八、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己清楚了解自身于本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己就本协议中乙方自身权利的放弃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完全理解且确认无误本协议中各条款的具体内容,且双方对该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九、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结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叁拾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十一、本协议签订于2019年1月8日,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执壹份,XX县诺XX镇劳动保障所作为见证方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附件:1、继承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2、继承人(受益人)银行账号。3、继承人(受益人)承诺书一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查看2019-03
04,故意躲避债务的情形。接受债权人的咨询或者委托,许多律师都显的手无足措,即使免强提起诉讼,多数情况下也会被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这种风险呢,现将办案心得总结如下:首先,详细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其次,围绕法律规定收集相应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了诉讼程序方面的证据之外,实体方面的证据也非常重要。法官办案是终身负责制,证据必须充分确实,法官才能将案件审理下去,最终作出判决。综上,法律规定的前述情形需要律师的灵活运用,只有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再将证据收集的准确全面,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
查看2022-08
11如何认定应当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倍杂诟霉娑?,说到底是一种推定。既然是一种推定,就允许提出相关反证,该规定中的前提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情况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为反驳事实推定提出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比较低,只要达到产生合理怀疑就可以,而不需要达到绝对证明的程度,因为说到底,这种证明责任在公诉部门,而不在于被告人一方?!度ㄔ憾酒贩缸锷笈泄ぷ髯富峒鸵肺菊咴诠郝?、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进一步分析: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司法实施中,对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大且明显超出其吸食量的,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个补充性的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进行的运输,这时其携带毒品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才会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2、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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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改造的商品楼,少数业主反对设立的依据,请教。
共3条回复>>请问我买的安置房.燃气表都已经装好到户.要用还要交2800元的初装费....
共3条回复>>你好,想问一下欠款一万五不到,执行没钱还,最多拘留多长时间
共1条回复>>我是安徽的,有农保,现在江苏害病了,治疗费可以回去报销吗?
共1条回复>>我是一位承包郑州市公交车的车主,一直都在赔钱运营,郑州市公交燃油补贴什...
共2条回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5个人!如果个人独资不要成员可以吗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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