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内墙所批沙浆现在用手指就能抠个洞,沙灰太泡 昨天09:11
答 你好,是存在质量问题吗
问 请问法院能网上开庭审理嘛 前天 22:33
答 你好,一般情况是不会的
问 私营餐饮店铺,未签劳动合同 家中急事提前3天向老板提出离职。老板现在不... 前天 18:06
答 有急事可以请假,不一定要离职,老板说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是对的,但是他说...
问 我加了一个明星的QQ,然后说我犯法了 前天 02:05
答 qq被诈骗,首先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腾讯官方举报。其次,应立即向公安机...
问 我和朋友两个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请问一下这个双方各请的财务是由双方单独... 08-12 01:33
答 公司的员工肯定有公司支出
问 我和朋友两个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请问一下这个双方各请的财务是由双方单独... 08-12 01:33
答 你好需要看你们的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的
问 在单位做满了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七月初写的辞职报告说的8月21离职,能提... 08-11 19:02
答 你好,没签劳动合同是可以要双倍工资的
? 我在佰仟上借了5000 分了24期 我以为没多少利息 我还了9期了 每... 1小时前
答您好,建议积极还款
? 你好,我被骗了3万多还能回来吗? 2小时前
答需要综合具体情况确定
? 我们不同意调岗,在原岗位四千多一个月!请问我们能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去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到劳动者手...
? 父母没看住小孩,小孩蹲在车头,车主没看到车子启动碰到小孩,这样子责任是... 昨天20:44
答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
? 16年7月1日入职,公司17年8月份给我们签订合同,18年1月才给我们... 昨天20:29
答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 如果女职工她50岁退休,独生子女奖励金怎么领,一定要等到55岁吗? 昨天20:06
答你好,要领取独生子女补助金,首先自己必须要有光荣证到所在的村社居委会去...
? 我拿了第三方的钱跟他签了我的名字现在快递公司不认同我,这个我会付什么责... 昨天19:12
答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问 快递员的全部责任??斓菰焙ε屡獬?,跑了。赔偿的话,公司有责任吗? 08-11 17:21
答 快递员撞人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
问 女人出轨需要赔偿男人的精神损失费吗? 08-10 15:10
答 目前对此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问 请问:起诉状和答辩状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写答辩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写投诉... 08-10 14:55
答 要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事实及证据等因素综合分析,没有固定模式。
问 同学乱发自己的照片怎么办? 08-10 09:10
答 起诉别人乱发照片的程序:<br/> 1、当事人准备好起诉状;<br/>...
问 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货款是男方父母还的最多,儿子儿媳离婚,男方父母能要... 08-10 08:54
答 你好,你们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问 怎么来做伤残等级鉴定,能电话不 08-10 08:14
答 你好,可以去伤残鉴定的机构做
问 电动车被拖走后,可以用户口本去取车吗 08-10 02:27
答 需要结合相应情节,由交警认定
南充地区
南部县律师案例
2020-11-250次
人。现就该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犯罪事实:文某是被裹挟参加到犯罪团伙中去的,文某没有去过卖淫场所,没有招揽过嫖客。起诉书指控其招募卖淫女也不是事实。文某唯一做的事情是在JZY房间里协助看守JJ。关于指控招募问题。2018年七月半前回到贵州后,为响应所说卖淫女较少,挣不了多少钱的号召,要在GZ物色卖淫女。此时找到住所,便找到住在文某。文某便用身份证给他们开了房间,便于相互认识。等人带文某去与女孩搭讪,当时吕不知道做什么事情。因自己年龄小、害羞,并没有主动去搭讪、要QQ,只是跟在后边。事实上,文某一个女孩也没有联系上。等人把女孩招呼好后,才告知文某要去四川陪酒,文某便与他坐车一起前往。与此同行也不知道他们带女孩去出台卖淫。来到南充JZY房间后,CMX要求文某给说去出台卖淫的事,被文某当场拒绝。因文某并没有带JJ来卖淫的意思,自然说不出口。CMX只好把出台卖淫的意图告知了JJ。JJ也证明,文某给他说过,他来南充之前不知道是卖淫,还说要找机会带她一起跑。所以,文某是到南充后才知道CMX等人是骗取女孩到南充出台卖淫,文某对CMX骗取女孩卖淫的事情是被蒙蔽的。文某没有招募卖淫主观意图,客观上被骗的女孩没有一个是文某联系的。因此,起诉书上指控文某接受XC邀约采取欺骗方式招聘女孩到南充卖淫,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文某有招募卖淫女的行为。2、关于看守卖淫女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文某负责看守卖淫女,并直接管理JJ。这说法也不准确。但文某并不是JZY住房的看守负责人,文某是接受CMX安排帮助看管JJ。JJ是CLL招聘的。最开始是CLL与JJ谈恋爱,因CLL与JJ关系不好,而JJ对文某有好感。CMX便安排文某与JJ谈恋爱,以便看管JJ。根据JJ的笔录,文某是真心跟JJ谈恋爱,对JJ管理松散,没有打骂过JJ。他还给JJ说过要等待时间一起跑。根据JJ笔录,对JJ的管理主要是CMX、CLL和LP。CMX和CLL均对JJ严格管理,还打过JJ。LP直接将JJ带到卖淫场所,事后又带回JZY房间。而文某是接受CMX安排,在该房间里看管JJ。CMX主要是利用文某与JJ的情侣关系,将JJ留下来。文某没有去过卖淫场所,对卖淫店老板以及经营方式一无所知。JJ出台挣的钱,先是提成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转给LP,LP又转给CMX,CMX提取后转给文某。文某与JJ共同使用。因此,文某看守JJ是接受CMX等人安排进行的,文某仅提供的是一个帮助行为,而不是独立的管理行为或者控制行为。定罪问题:文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而非组织卖淫。1、法律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谁是卖淫场所的组织者成为区分两罪的关键,而不是依据参与招募或者管理的行为来区分。2、具体区分标准:被告人是否参与涉案卖淫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是为卖淫场所提供资金、场所,或是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的方式以及应对公安检查的方案;也可以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召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参与了集团犯罪中的协调管理或控制;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依附并受命于组织者,不具有管理行为或控制行为,更不具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主导权和决策权。组织卖淫罪无论主从犯,强调的是在犯罪中的组织性;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3、文某在犯罪团伙中唯一的作用就是看守,不准卖淫女JJ与外面联系和脱逃。其实际上起到的就是打手的作用。文某没有在犯罪集团或者卖淫场所的这一层面上进行组织或者管理活动。文某是被欺骗裹挟进入犯罪活动中的,其处在该组织卖淫团伙的最底层。本案的卖淫团伙成员阶层清晰:第一层级是组织卖淫团伙的组织者;XC、CMX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第二层级,其二人积极参与组织、招募卖淫女及卖淫女管理人员;CLL、LP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第三层级,其二人负责招募卖淫女及卖淫女的日常管理活动,也参与了直接的组织卖淫活动,LP还直接带卖淫女到卖淫场所,卖淫所得也是通过LP分发给该团伙成员的;文某及LXY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处于第四层级,也就是最低层。他们只是协助CMX、CLL、LP等人对管理卖淫女的进行看管,起到的就是一个帮助作用。4、文某对卖淫女的看守是接受安排进行的,其看管手段轻微。文某最开始还拒绝将出台卖淫的安排传达给JJ??垂芄讨?,CMX、CLL均打骂过JJ,而文某没有打骂。文某仅以情侣关系来约束卖淫女JJ,手段较弱,情节较轻。对卖淫女的管控手段也较弱,对卖淫女也没有过打骂行为。相反,还悄悄告知JJ等一段时间一起逃走。文某与未受刑事责任追究的LXY作用类似,在该组织团伙中是充当了打手、保镖的性质。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文某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三、量刑情节与量刑建议(一)文某社会经验及知识不足,被欺骗裹挟参与到犯罪团伙中,其主观恶性较小。文某从小家境困难,兄弟姊妹较多,父亲以补鞋为生,母亲以打小工来维持一家生计。文某小学未毕业就跟随父母外出务工,缺乏社会经验及法律常识。2018年7月在家待业,被欺骗、裹挟进CMX等人的组织卖淫团伙。到南充后文某才知道CMX等人是在组织卖淫。随即被CMX等人安排与JJ等人恋爱,才参与其中。文某被欺骗被裹挟,参与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大的改造可能性。文某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的安排策划,没有在卖淫场所或者卖淫团伙这个层面上进行协助配合。文某甚至连招嫖地点及卖淫场所都没有去过,文某没有直接听命于组织卖淫团伙的组织者等人,仅听命于下一阶层CMX、CLL、LP等人。文某接受CMX等人的安排看管卖淫女,对卖淫女没有打骂行为,对卖淫女的管控手段较弱。其直接看管的JJ是情侣关系,甚至还与JJ有过协商逃跑情节。这些可以认定其看守卖淫女情节轻微。(三)文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文某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第一次讯问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及该组织卖淫团伙其他人员所犯罪行。后几次讯问笔录及卖淫女的询问笔录和CMX、CLL、LP、LXY等人的讯问笔录均印证了文某所供述的事实,应当认定文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文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文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作案时刚满16岁,现未满18周岁,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谑咛跻崖闹芩瓴宦酥芩甑娜朔缸镉Φ贝忧峄蛘呒跚岽Ψ?,对文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し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综上,考虑到文某被欺骗裹挟参加到犯罪团伙中,文某犯罪情节较轻,文某能够认罪悔罪,并且基于对未成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以及文某已经实施关押一年三个月的实际,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免予对文某的刑事处罚。辩护人: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1-05-210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查明,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ぶ霸?。事发当天,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ぶ霸?,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法官释法: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家长要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长。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在练习难度较大的舞蹈动作时,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安全工作。对于年龄较小的学员,训练时最好能邀请家长在一旁陪同。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ず凸睦庖簧凭?。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从“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帮不帮”,法律应当旗帜鲜明的为好人撑腰,对做好事多一份宽容,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好人有好报,善行被鼓励。
2022-05-140次
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某80%、张某20%分配。协议签订后,王某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某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某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忍无可忍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拔颐挥凶柚顾鍪鄯课?,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蓖ド笾?,张某认为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某才是违约一方。张某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某承担?!拔铱梢园凑辗ㄔ浩拦兰劢课菡奂劭畈钩ジ拍??!泵娑哉拍惩仆殉鍪鄣乃荡?,王某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某的方法。法院裁判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某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某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某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某明确表示放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张某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南部县律师文集
2022-05
14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实习生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嵴幸恍┥形幢弦档氖迪吧?,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勾嬖凇肮槭艄叵怠?,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承包商派遣人员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崤沙黾该芾砣嗽?,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4、停薪留职人员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5、协保人员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9、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1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3种:①自营劳动者②家庭帮工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查看2022-05
14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答: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二、把社?;怀上纸鹪僦苯咏桓惫た梢月??答:不可以。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交给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币馑季褪?,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三、“被自愿”了,该怎么办?答:若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四、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答:不可以。对于员工来说,社保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独投贤ā返?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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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无效死亡。张某与王某素不相识。张某与王某的前女友孙某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某与前女友孙某妹分手,王某自认为孙某妹与其分手是张某造成的,而对张某心生怨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市人社局认定张某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在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豆ど吮O仗趵返谝惶豕娑ǎ骸拔吮U弦蚬ぷ髟馐苁鹿噬撕蛘呋贾耙挡〉闹肮せ竦靡搅凭戎魏途貌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备霉娑ㄖ械氖鹿?,应包括意外事件、故意或者过失性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并不仅指意外事件?!豆ど吮O仗趵返谑奶豕娑ǎ骸爸肮び邢铝星樾沃坏?,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款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豆ど吮O仗趵返谑醵圆坏萌隙ㄎど嘶蛘呤油ど说那樾谓辛肆芯?,其中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造成本人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某受到的伤害是其故意犯罪引起的?!豆ど吮O仗趵返牧⒎ㄗ谥季褪亲畲笙薅鹊乇U现鞴凵衔薅褚獾睦投咴谝蚬ぷ骰蛴牍ぷ饔泄氐幕疃性馐苌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张某早上前往医院到达120急救中心门前,是处于正常去到单位上班的时间,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张某上班的地点亦在医院,张某被王某伤害时,直接原因是王某单方认为孙某妹与其分手是张某造成的,而对张某心生怨恨,并对张某进行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加害人王某素不相识,张某受到的伤害其自身并无任何过错。对张某而言,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某的故意伤害,仍是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伤害。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理解,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上下班期间,地点也可放宽到工作场所之外。张某因在上班途中受到素不相识的王某的暴力伤害,符合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张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对原告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市人社局、人社厅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和复议申请后,分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详尽分析,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亦无助于充分保障无过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张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と跏迫禾謇投叩暮戏ㄈㄒ婕叭说乐饕宄龇?,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工作地点是在医院,而张某被害的时间是在上午约7时45分,被害的地点是在医院的门口,从构成工伤的形式要件来看,如何正确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张某受到暴力袭击时虽然未在上班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但距离规定的上班时间只差约15分钟,距离工作场所也只有一步之遥,不能等同于距离上班时间还很长与距离上班地点路程还很远的情况。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上班时间与上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张某当天是沿着自己住处到医院的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去的,他去医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情况,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去干别的的事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张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从?;と跏迫禾謇投叩暮戏ㄈㄒ婕叭说乐饕宄龇?,依法依理均应认定张某为工伤。人社局和人社厅未能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将张某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常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但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过度的解读,超出了应有的权限,应予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一、二审乱判,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人社局申请再审称:1、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2、原一审、二审判决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工伤认定法定原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厅也申请了再审,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张某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张某未曾为王某服务,张某受伤害的结果与其医生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其受伤的原因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张某所受伤害不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三个并列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事发当天,张某虽然以上班为目的,也在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上,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未包含遭受暴力伤害情形。二、工伤认定时,不能断章取义创设工伤认定新情形。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认定工伤的情形及条件,不允许自行创设新的工伤认定情形。2、原一审、二审判决随意组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适用条件,从而认为张某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一、关于张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庇Φ彼?,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来看,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或者因工外出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某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某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某有过交集,王某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某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某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二、关于张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事发当天,张某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某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某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市人社局、人社厅提出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三、驳回张某家属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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