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人故意胡说引发争吵 19分钟前
答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问 你好我在捷信借款已经还了大部分的款项 1小时前
答 捷信借款还完之后还可以退息么,详询服务平台
问 我是班里唯一的女生,上体育课的时候,然后关上门,强奸我,我该怎么办? 2小时前
答 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你可以报警的,
问 就是我在网上贷款20000,后来说我银行卡号错误的,导致资金被冻结,还... 今天 10:04
答 可以指导你如何处理,你要把详细情况发给我看一下之后指导处理
问 您好 我在外地 怎么申请电子版结婚证 今天 08:40
答 你好,您可以拨打热线询问一下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吧。
问 我爸爸的官司,他借钱给人,官司已经赢了,是1989年就说私了执行还款,... 今天 06:04
答 你爸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滴
问 就是我在网上贷款20000,后来说我银行卡号错误的,导致资金被冻结,还... 今天 04:29
答 你好,是哪个网上贷款平台可以说一下的。
? 朋友向我借了3510元有两个多月了一直没还我现在电话关机我可以起诉他吗 48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8万多和9万具体哪个数据更大呢! 1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及时报警
? 赌博??钍嵌嗌?,老板会被拘留吗 1小时前
答根据具体涉赌金额及其他情节来定
? 你好现在有一份购房合同日期是2017年4月7日我想鉴定他是最近签好的能... 1小时前
答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 支付宝被骗投诉成立钱能追回吗 1小时前
答你好, 建议说明我方诉求问题
? 我在农村自家院子里盖厢房,门房要办什么手续吗?是否属于违建? 1小时前
答需要审批////
? 父亲把房产赠与儿子要办理那些手续 1小时前
答需要通过协议办理
问 就是我在网上贷款20000,后来说我银行卡号错误的,导致资金被冻结,还... 今天 03:58
答 你好,卡号错误没有到账,在填写时一般是不会出现的,一般会验证手机验证码...
问 就是我在网上贷款20000,后来说我银行卡号错误的,导致资金被冻结,还... 今天 03:56
答 我可以指导你如何处理,你要把详细情况发给我看一下之后,我再告诉你怎么做
问 你好网络物流公司合同诈骗 昨天23:13
答 合同诈骗有以下类型:<br>1、伪造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实施诈骗;<...
问 法院如何判断离婚主要是如何分割财产?法院离婚时如何判断不愿意照顾父母,... 昨天15:30
答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的财产分割
问 网课骗我分期贷款了,我现在上了一个月想退课取消贷款,对方说取消贷款可以... 昨天15:12
答 您好,建议立即报警处理
问 上面买的衣服,衣服标签和洗涤标签上标注的成分不一致,店主是否涉嫌虚假宣... 昨天14:36
答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维权首选方法是协商,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协商不成且分歧...
问 我租这里是国有企业单位的商铺,我旁边的商铺个个都给免了3个月房租,请问... 昨天14:43
答 你好,国企是国家政策给免的,私人的商铺看房东自愿,没法强制
桂林地区
灵川县律师案例
2022-05-050次
*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系黄XX丈夫。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负责人:林XX,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XX、张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芚X、张XX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诉讼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原通知2020年6月10日开庭,后告知XX、张XX还清欠款及其他后又通知7月10日开庭,故一审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二)编号B:家居借字柳州分行铁路支行(2013)年(117)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本案中,黄XX、张XX一直未按期偿还借款,而银行却未作出任何告知行为,就起诉至法院,增加借款人负担。若及时告知逾期未还款事项,则黄XX、张XX定会及时还清欠款。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工行铁路支行承担全部费用。工行铁路支行辩称,(一)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通知开庭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2020)桂02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书表明,二审中黄XX、张XX已认可借款期间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且银行已就逾期还款事项通过电话对黄XX进行催收,黄XX也向张XX传达了银行的催收电话。现黄XX、张XX申请再审主张的事实与其在二审中的陈述自相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黄XX、张XX与工行铁路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责任的承担、抵押担保等事项均有约定,现本案证据表明黄XX、张XX存在累计超过6次以上的逾期还款情形,构成违约,且黄XX、张XX在二审中认可发生逾期还款时银行有过电话催收的事实,故工行铁路支行有权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黄XX、张XX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此外,黄XX、张XX未能就一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孙X审判员张X审判员李X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刘X书记员闭X
2022-06-090次
,后被告杨某与被告贾某雇佣原告及案外人何某1、何某2、潘某等人施工。2019年3月案涉工程在施工中突然发生倒塌,导致潘某死亡、原告及案外人贾某、何某1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和批复,对相关涉事主体的过错、责任做出了相关认定。事故后,原告等人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一年的医疗原告伤情趋于稳定。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被告A公司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之后被告方未再赔付原告其余相关损失。原告维权无果,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本律师介入后,认真了解核实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指导原告收集整理证据。并同时,指导其联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2020年8月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因本次损伤左上肢九级伤残、骨盆十级伤残。本律师梳理好案情及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即向事故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1项损失合计31万多元。经过前后三轮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吊车司机黄某。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雇主杨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相互连带;贾某、黄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杨某对此连带,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各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3万多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A公司、贾某主动履行赔款,其被告案款正在强制执行中。
2022-06-090次
覃XX。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州县XX经营部。经营者:覃XX。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以下简称XX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XX与上诉人韦XX、覃XX、XX经营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韦XX、覃XX、XX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45008.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出卖肥料后将货款支付给被上诉人,目前尚有92755.20元未卖出,上诉人在尚未出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无义务提前付款;2.涉案“货款欠条”是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诱骗导致重大误解所签,应为无效,故“货款欠条”记载的利息约定无法律约束力,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3.被上诉人应遵守承诺支付上诉人26716元返点利润,上诉人支付的预付款5000元、宣传餐费11200元,都应抵销。因此,上诉人的付款额是:180700元-?;?2755.20元-预付款5000元-宣传餐费11200元-返点利润26716元,为45008.8元。利息为45008.80元×6%÷365天×108天=799.06元,合计45807.86元。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货款180700元,并支付利息97578元(利息计算:以拖欠货款180700元为计息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五从2020年1月22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止即108天,180700元×5‰/天×108天=97578元,之后自起诉之日起计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律师费130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韦XX、覃XX、XX经营部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XX,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XX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经营者为覃XX。韦XX系覃XX配偶,配合覃XX对XX经营部进行管理。XX经营部在2018年12月到2019年3月期间分八次向XX公司购买农资货品,XX公司依约将所购农资货品交付。上述农资产品购销,有销售单八张予以证实,载明农资价值分别为156420元、13520元、81000元、28220元、52305元、8000元、4000元和7600元,金额合计351065元,其中备注欠款或未结的金额为337700元,韦XX、覃XX、XX经营对上述销售单载明的事实无异议。2019年11月19日,经XX公司与韦XX对账,韦XX于当日出具《货款欠条》交XX公司收执,欠条载明:韦XX所欠货款为210700元;韦XX承诺于2020年1月22日前还清货款;如未能按承诺履行的,自愿支付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给XX公司;因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等)由韦XX承担。至付款期限届满后,覃XX于2020年1月23日向XX公司微信支付货款10000元,2020年2月20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货款180700元未付。2020年4月30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覃XX发送《运江韦XX、覃XX》的对账表格,覃XX于2020年5月1日回应称“还有活动餐费、会议订货款没有扣”。此后,因韦XX、覃XX、XX经营部未向XX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XX公司因此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诉讼。另查明,XX公司所提供的八张销售单抬头为“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庭审中,XX公司说明曾拟用“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经营且印制了销售单,但注册时未以该名称注册,而是注册现公司名称即“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但经营过程中仍使用之前已经印制的销售单,该销售单上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均为XX公司的地址及法人。经庭后查实,未有“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XX经营部从XX公司处购买农资,XX公司提供有销售单和韦XX出具的《货款欠条》以佐证;称XX公司提供的货物为代卖关系,但从销售单的计价、韦XX与XX公司结算以及覃XX在微信聊天向XX公司提出结算的意见来看,韦XX、覃XX、XX经营部主张的代卖事实不存在,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已按约定提供农药,同时作为买受人的韦XX、覃XX、XX经营部也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货款,韦XX与XX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结算后,向XX公司出具有《货款欠条》一份交由XX公司收执;对于韦XX、覃XX、XX经营部主张扣除预付款5000元,系2018年向XX公司销售工作人员黄XX交纳,而双方对账结算系在2019年12月,且覃XX在2020年5月1日针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提出的电子对账单,仅对“活动餐费”和“会议订货款”提出异议,因此应以《货款欠条》对账的金额确定为欠付款项。庭审中韦XX、覃XX、XX经营部均表示同意对应付货款共同承担责任,因此XX公司主张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尚欠货款1807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货款欠条》对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明确载明。三被告认为该欠条为格式合同,未明确释明对被告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但该欠条虽为韦XX所提供,形式为对所欠货款的单独结算的凭据,而非不同于在书面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韦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结算活动中对知晓签名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应该对自己签字的行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韦XX、覃XX、XX经营部的辩称不予采信。因本案所欠货款已经结算,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实际为占用资金期间损失,双方在《货款欠条》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为每日5‰,折算月利率为15%,该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每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不超过双方结算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8.4%(4.2%×4);逾期付款期间,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关于律师费,双方在《货款欠条》中约定,因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韦XX承担,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XX公司要求支付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13023元,有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收据佐证,依法予以支持。因庭审中韦XX、覃XX、XX经营部同意对本案的债务由其共同承担,故韦XX在《货款欠条》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以及律师费,亦由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承担。对于韦XX、覃XX、XX经营部提出的扣减会议餐费、销售返点的主张,因韦XX、覃XX、XX经营部未有证据证实,且未提出反诉,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原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共同支付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807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180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结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二、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支付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3023元;三、驳回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7190元(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负担5378元,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812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三上诉人提交手机视频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同意给上诉人返点利润26716元。被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无法核实,视频的拍摄人、拍摄地点、时间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合理怀疑上诉人是事先与无关人员沟通好后再拍摄视频,从视频的内容看也无法判断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综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视频中的对话人无法确认身份,从对话的返利内容看也属于其中的一名对话人员的单方陈述,因此,该视频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同意给上诉人付返点利润,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2.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数额是多少。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即:其代理被上诉人出卖货物后将价款支付给被上诉人,但是,涉案销售单上明确记载了收货人韦XX、覃XX已提货未付款的事实并在销售单手书“欠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达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的主张属于无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主张抵销的项目为:26716元返点利润、5000元预付款、11200元宣传餐费。本院认为,5000元预付款与11200元餐费均发生在涉案货款欠条形成之前,而涉案货款欠条明显具备结算内容,应认定双方结算时已经对相关可抵销费用进行了核算扣减,本院对上诉人主张抵销该二项费用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返点利润的抵销主张,本院已在前述认证部分分析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同意支付26716元返点利润。综上,在被上诉人提交货款欠条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欠条的证明力,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抵销相关项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74元(上诉人韦XX已预交),由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XX审判员温XX审判员余XX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韦XX
灵川县律师文集
2022-08
122022-08
12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警告或不予处罚的;(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查看2022-08
12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阶段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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