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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诉郑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对方撤诉)

    作者:万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8 浏览量:0

            郑某等人系广东某计算机公司的股东。2004年9月15日,广州市公证处对广东某集团公司向工行北京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广东某计算机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出具公证《执行证书》。借款到期后,广东某集团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广东某计算机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工行北京路支行遂于2004年9月3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7月20 日,工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09年8月19日,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国全球投资公司。2015年1月15日,某国全球投资公司再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岀民事判决对债权转让一事确认。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刘某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4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以无法找到广东某计算机公司的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广东某计算机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因此,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某等人对上述公证《执行证书》确定的广东某计算机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漬偿责任。

            万超律师接受郑某等人的委托代理,代理郑某等人出庭应诉,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本案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本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广州中院作出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不能将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起死回生;3、本案广东某计算机公司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在先、法定清算义务发生在后,完全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其灭失的情形,完全不适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4、本案广东某计算机公司股东没有侵权行为及过错,刘某也不存在损失,且二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5、本案是低价受让的不良资产,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将带来恶劣的社会效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不久,刘某主动向越秀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越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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