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宋佳律师你好,请问我有一个在强制执行的案件你接吗 昨天21:01
答 你好,强制执行需要在判决胜诉后的2年内申请。
问 我领取失业金其间出去干活受伤能以定工伤吗 昨天11:31
答 你好,属于工作期间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受伤,可以申请工伤。
问 您好,我是恒大业主,我2018年购买的恒大房子,合同是2021年交房,... 昨天 03:31
答 你好,恒大已经暴雷,看当地政府是否出台保交楼政策。
问 农商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工作人员,但是在农商行的内部对我的信誉产... 前天 22:31
答 你好,如果是已经偿还,你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此事。
问 房子被人举报是隔断厅卧 房东要求我们搬走 合同没到期 是否单方面违约 前天 22:22
答 你好,如果合同不允许隔断,你们要是改变结构的话视为违约。
问 俺不让两人推了一下他假装倒下赖人住了两三天院,起诉法院说住了七天让赔8... 前天 22:14
答 你好,医院不会开具假证明。
问 夫妻没登记 女方拿男方挣得钱走了财产怎么分配 前天 21:22
答 你好,没登记,可以要求返还。
? 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有什么标准吗?A 1小时前
答赡养费的标准一般为: 1、因病或者年老体弱不能自理而不能照顾子女的,应...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公司赔偿后能否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1小时前
答你好,要看交警定责
? 下班后,老板的司机不在了。我有驾照。老板让我送他回家。在路上,交警对行... 2小时前
答建议报警处理,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 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法律有效文件要求,支付宝已经依法冻结了您的账户。这是... 3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处理
? 我家是个金具厂现在面临拆迁。但是由于没办国有转让地。评估价值非常底。 3小时前
答一般是按照当地的补偿标准的
? 起诉离婚写起诉状用写请求财产分割吗?不写财产分割,第二次诉讼当事人再向... 今天 05:06
答要根据诉讼请求确定
? 跑滴滴租车交了一万押金,现在退车时不退押金, 今天 04:33
答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问 在加油站花了699,包括200的油钱,一箱白酒,两瓶红酒,五斤大米,一... 前天 18:29
答 你好,可以与加油站协商退还。
问 老父亲被拖欠工资,怎么要回? 前天 17:31
答 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处理。
问 公司账户被冻结,可以申请员工工资吗? 前天 17:05
答 你好,被查封,只有履行义务解封后可以正常使用。
问 欠款7万,法院不执行房产,房产价值90万,金额差异太大,钱要不回来吗? 前天 16:47
答 你好,可以查封账户车辆等财产。
问 工作单位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包括派遣公司应当交付五险一金的部分金额吗 前天 14:50
答 你好,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及保险,单位可以代扣保险。
问 用工单位给我们综合工资是4000,扣除税和个人交付保险费用和派遣公司的... 前天 12:14
答 综合工资4000元不需要交税,可以咨询一下劳动监察大队,详细讲明情况,...
问 上诉期为15天,以网上申请时间为准?还是通过审核提交材料? 前天 10:55
答 你好,以提交上诉状申请时间为准。
烟台地区
莱阳市律师案例
2022-02-040次
】:一审原告桂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182.68元(15237.04元-已经报销的药费12054.36元)、护理费1600元(100元/人/天×2人×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死亡赔偿金233776元(29222元/年×8年)、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元等共计264677.68元的40%,计10万元。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代养协议,原告将其母亲张XX送至被告处入住,协议同时约定,入住老人如在院内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被告要及时通知原告。老人病重、病危时,被告将通知原告,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者,由其个人或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第六条约定:如老人在院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和意外事故(如重病、自然摔倒、病故、食物哽咽、窒息等),由原告自负责任。被告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责令离开。该协议签订时,张XX的入住标准为介助老人(生活半自理老人)。2016年1月1日,原告增加了交费标准,双方约定将张XX的入住标准变更为介护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卧床老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张XX居住的房间共有5位老人,在其入住被告处后的2016年2月16日凌晨4时38分左右,其他老人均在床上睡觉时,张XX已在自己的床边走动,后坐在被告处无人使用的床边,5时零2分左右,老人身体逐渐向前左侧倾斜,后倒地,视频可见,头部左侧触地。后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张XX居住房间,将其扶起,坐在床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张XX于2016年2月16日10时28入住龙口市人民医院,入院情况为:头部伤后意识障碍5小时,T:36.5℃,R:18次/分,P:110次/分,BP:125/66mmHg,患者神昏迷,头颅无记性,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3mm,对光反应消失,言语不能,肢体肌力、肌张力检查不配合。双侧巴氏征阳性。诊断为:1、左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双侧脑挫伤。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15234.67元,其中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为11509元,尚有3728.64元未报销。2016年2月24日,张XX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的出院状况为:患者神志昏迷、GCS评分5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并给予护脑、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今日出院。张XX于出院当日在龙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XX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另查明,张XX生于1943年X月X日,死亡时72周岁。原告桂XX系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九芯鼋峁浚阂?、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桂XX因张XX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二、驳回原告桂XX的其他诉讼请求?!玖伤捣ā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本案中,张XX属于全护理的老人,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张XX在房间内活动并离开自己的床位,坐在其他的床位上近二十多分钟,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房间内张XX老人的异常,并给予制止。即使被告单位不能对老人一对一的看护,对整个房间的情况也应该是随时观察,尤其是对需要全护的老人,应注意可以引起老人伤害后果的异常情况的发生。通过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XX系坐在其他的床边十几分钟后,身体逐渐倾斜后摔倒,最大的可能系其因坐时间过长,处于睡眠状态后倒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的义务之一系为老人提供吃住、娱乐和相应的护理服务?;だ淼囊馑及凑瘴囊褰馐鸵晃浜弦缴瘟?、××病人的病情,并照顾病人饮食起居。二为?;す芾?,使其不受伤害。由于被告没有充分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护理义务,使张XX老人摔倒,而且在张XX受伤后的5个小时后,被告才将其送至人民医院,致使张XX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机会,均是被告怠于履行其应尽的最基本的、合理的义务的行为,即没有尽到其应尽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对张XX的伤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3、根据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学死亡证明书,可以看出,张XX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可见张XX的死亡与其摔伤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张XX老人因摔伤而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为3465.68元(扣除已报销部分)、护理费800元、死亡赔偿金252060元、丧葬费26230元,以上共计282555.68元,因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仅请求被告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4、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由其个人或者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据此主张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该协议的第四条应为无效条款?!韭墒μ嵝选浚貉显河氲笔氯饲┦鸬挠泄匦槿绻级嗣庠鹛蹩?,该条款依然为无效的,所以免责不代表一定无责。而在现实生活中,养老院、敬老院一定要根据之前签署协议的内容来履行职责,而且对自己履行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可以认定为养老院存在过错,接下来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养老院难辞其咎!
2022-08-050次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待鉴定后明确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1815元;2、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一楼,被告居住二楼。2018年11月17日,因被告室内漏水流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室内装饰、家具、家电等毁损严重。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具状诉至法院。二被告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如户口簿及原告父亲张X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场照片及视频,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居住一楼,被告居住二楼。2018年11月17日,二被告家中暖气管道漏水,流入原告所在一楼家中,造成原告家中装修及部分家具受损。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烟台XX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8月27日,鉴定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为:鉴定基准日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1815元(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详见清单)。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预交?!九芯鼋峁浚罕桓嫘荒?、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11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谢某、张某1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谢某、张某1负担?!玖墒σ饧浚罕景赴盖楸冉霞虻?,几乎没有争议。最终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的是鉴定意见,即鉴定意见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即全部照准。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亦为被告承担?!韭墒μ嵝选浚菏滴裰猩婕按死嗖撇鸷ε獬ゾ婪?,法院一般需要确定的是楼下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数额,则不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启动评估程序。柳律师此前代理的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协商时索要款项为1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后经鉴定损失为35000元、算上鉴定费3000元,总体费用成本亦不足40000元。所以,是否需要启动鉴定评估程序,关键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与和解的态度。
2022-08-060次
告:烟台某置业公司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2018年5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XXX房屋,建筑面积134.08平方米,并于2020年1、2月份收到房屋。2020年4月26日,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王XX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漏水了,原因是楼上水龙头没关导致漏水。被告温某系原告涉案房屋的楼上201业主,该房屋于2020年10月15日交付,之前被告温某的房屋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钥匙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保存。关于漏水原因,原告主张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忘记关闭温某家中水龙头导致温某家中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中漏水,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14日其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4月26日与被告温某的电话录音1份,以及涉案房屋漏水受损后现场照片。其中,原告与物业管家王XX聊天记录中载明,王XX问“嘉伟,有时间来一趟吗?楼上漏水,我从你家窗户上看你家也漏了”,原告问“这是什么原因漏的水”,王XX回复“楼上水龙头未关”,王XX还称“刚才工程来电话,装修那边安排这个周维修,估计下周能完工......”。被告温某及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认可原告陈述的漏水原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不认可漏水原因,但未提交证据。另,原告主张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导致支出租赁费共40000元,其中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租赁费30000元,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赁费10000元。为证实房屋租赁损失,原告提交了2020年4月28日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龙口市××号楼××单元××,租赁期限一年2020.4.28-2021.4.28,租金每半年15000元)及刘某某手写收条2张(每张收到原告房租15000元现金)。原告还提交了2021年4月30日与孙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龙口市××小区××号楼××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租金为半年0.5万元,预交保证金1000元,合同尾部标注“收到现金6300元整,孙某某2021.4.30”)及2021年10月20日向孙晓某某微信转账记录4700元(孙某某回复“收到租金4700元,到期日2022年4月30日,室内如无损坏退还押金1000元”)。原告主张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仍然交纳物业费的损失1930.5元(自2020年4月到9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1206.54元,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60%=724元),并提交了2020年3月5日向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转账记录642.49元、603.27元以及2020年10月1日交纳物业服务费收据724元,合计1969.76元。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对上述证据认可。原告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均认可后6个月办理了空置房,仅收取了正常物业费的60%。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涉案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XX评字[2021]第10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中价格鉴定过程和方法载明“损失内容有:墙面及顶面、两套套装门、厨房东吊柜、主卧卫生间面柜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部分等需更新维修,以及更新维修中涉及到的墙面清理、石膏线拆除更新、踢脚线及全屋电路拆装等费用(详见明细表)......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对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损失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预算并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20年4月26日,鉴定结论为龙口市某物业服务公司XXX房屋在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40204元。鉴定费4000元已由原告预交?!驹嫠咔蟆浚毫跄诚蛞簧蠓ㄔ浩鹚咔肭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0元(待鉴定完毕后另行增加诉请);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6134.48元:1.装修及财产损失40203.94元。2.鉴定费4000元。3.原告因无法居住在外租赁房屋房租40000元(时间暂计自2020年4月28日起到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1日后的租金将另案主张。4.因房屋漏水无法居住仍然交纳物业费的损失1930.50元(自2020年4月到9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1206.54元,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134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60%=724元),自2021年4月物业费损失将另案主张。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九芯鼋峁浚阂?、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4702.3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负担9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7元?!玖墒Ψ治鲆饧浚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自认原告涉案房屋漏水系因楼上水龙头未关导致,且原告及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被告温某均认可该事实,事发时2020年4月26日原告楼上温某的房屋由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管理、尚未将房屋交付温某使用,故法院对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未关闭温某家中水龙头导致温某家中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中漏水这一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对漏水原因不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漏水原因,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过错行为致原告受损,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承担。二、原告在诉状中称漏水原因系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忘记关闭水龙头”这一人为原因导致导致,并非属于房屋设计施工或质量问题,故要求房屋开发商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三、漏水事发时,被告温某尚未接收房屋,原告亦未举证损失后果与温某有关联性,故要求温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如下:1、财产损失40204元(山东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和人员均有合法资质,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2、鉴定费4000元(鉴定费系确定原告损失必须支付的费用,应予支持)。3、租赁费损失40000元(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为精装房,若无漏水事故发生,原告可以直接入住,故因无法入住产生的房屋租赁费应予支持。原告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租赁的中央公园××号楼××单元××A01号房屋与涉案房屋地段、面积相当,年租金30000元亦符合该地段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原告亦提交了租赁合同及收条,故对该30000元年租金予以认定。原告主张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赁费10000元(5300元+4700元),因涉案房屋修复尚需时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结合房屋受损位置、明细及本地装修市场实际情况,法院对原告延续到2022年4月30日的租赁费予以支持,租赁费数额根据租赁合同和转账记录,支持原告主张的10000元)。4、物业费损失498.3元。即使涉案房屋不予居住,亦应按照空置房屋收取60%的物业费,故对原告损失物业费应认定为642.49元+603.27元=1245.76元*40%。以上合计84702.3元,应由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公司赔偿?!旧埔馓嵝选浚?、此类案件比较少见,值得借鉴。即如果涉及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漏水,楼下业主可以将物业公司一同起诉。2、楼下房屋为精装修房屋,因漏水导致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亦可要求予以赔偿。3、涉及物业费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主张,必要时在房屋装修期间提前办理空置房,减少自己的实际损失。
莱阳市律师文集
2014-03
30本律师曾代理过王某诉莱阳工商局《莱工商公处字(2011)第2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了解并熟悉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对上诉的理由再作出如下几点补充: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对象不包含伪造、假冒者以外的第三人销售的情形,这已被贵院的(2013)烟行终字第19号判决所确认。第五十五条又仅仅规定了销售者不知情而销售的情况,适用第五十五条就连处罚者(被上诉人)都认为被罚者(上诉人)不具有这样的情节。那么为什么还要罗列上这一条呢?无非作为处罚者认为加上这么一条就构成了改变了处罚理由。殊不知,要改变处罚理由应当是能够构成处罚依据的理由才行。新的处罚决定书除了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和一个说明外与原处罚决定并无二致,二者对比一下不难发现,新的决定完全是为了回避法院的已有生效判决、回避“一事不再?!钡脑蚨バ牡钠创斩?。所谓的违心拼凑从其处罚的决定中“本局经重新研究认为……当事人没有本条(55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显露无遗。既然引用了此条规定,又强调当事人没有本条规定的情节,这种自己刚说完就打自己的行为,这种拙劣的矛盾心态的形成一方面表明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得不到体现不肯善罢甘休的官僚心态;一方面又表现了为处罚找不到合适依据的尴尬处境。纵观本案,焦点就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在不包含明知伪造、假冒产地而销售的情形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执法者是否可以按照法理或者常理来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类推的被取消显示法律的进步与文明,犯罪尚且如此,违法岂能超越?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即便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只要法无明文规定,就不构成违法,就不能进行处罚。适用第53条已被法院撤销,适用第55条,连自己都认为“当事人没有本条(55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两个依据都不成立还要把它作为处罚依据。这种执法是执的什么法?第二、再看一下被上诉人在新的处罚决定中是否是改变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恫分柿糠ā返?5条实为一兜底条款?!跋壅呦郾痉ǖ谒氖盘踔恋谖迨豕娑ń瓜鄣牟?,”根据这一规定,第55条的适用前提是建立在本法第49-53条的基础之上,没有这几条的基础,就不会有第55条的出现。它是前列基础条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一个补充规定?;√蹩罟娑斯室庑形?,补充条款就只能规定故意行为以外的不知情行为。这两种规定都是对同一事实的不同主观方面所做的规定?;谕皇率档墓娑?,怎么能说是不同的理由呢?况且,如果没有53条,55条就不可能成立。在此处罚中,保留了第53条,仅仅增加了第53条的一个附属条款,仍属于第53条的范畴,只是补充了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又能够说明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况如何处罚。增加、补充理由并不等同于变更、改变理由。说一个人是人,是说他具备了人的本质条件。哪怕他缺一个手指或是缺一条腿,他都是人。就是将他的手指或者腿给他复原了,他还是原来的他,人还是原来的人,而不能改变成别的什么东西。给他加上那个手指或者腿就可以说成那个人不是原来的人了吗?从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说明看,虽然引用了第55条,但被上诉人也认为站不住脚的。在郑重注明当事人没有本条情节、否定了第55条后,仍然引用并又引用、依据了第53条,加上了一个自己都不认为是依据的依据,无非就是藉此认为这次处罚改变了处罚理由,这样就能构成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理由。行政机关的处罚无奈昭然若揭。煞费苦心却弄巧成拙。第三、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此种行为,侵害了三方的法定权益:1,利用公权恣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法无规定不违法的合法权益;2,无视审判机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威判决;3,将国家的法治原则,司法机关的公信、国家法治的严肃置于自己的任意妄为之下。第四、原审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或为一己之私,官官相护,置法律与不顾,任意解释基本法律,想当然地创造法律?!安宦凼欠衩髦Φ笔艿酱Ψ!?,这就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杉?,原审法院什么也不论,只是任凭自己的意志强行把司法权力发挥到霸道的极致。丧失了一个审判机关应有的公正、公平的,国家、机关、单位、公民值得信赖的最终裁判机构应具有的信赖。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解释的程序立法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杉?,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法工委的解释(释义)是不具有效力的??銮?,行政处罚是不允许罚后补充处罚理由的。第六、立法者规定了第55条,是误认为第53条与第49条、51条、52条一样都具备生产者、假冒者、伪造者以外的第三人故意销售违禁产品的行为。所以第55条仅规定了“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行为。第53条既然没有规定明知违禁而销售的行为,第55条又仅仅规定了,不知而违禁的行为。上诉人都不符合这两条规定。被上诉人也这样认为。那为什么还要非处罚不行呢?对于执法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所谓的违法你必须要由法律的禁止规定,既然找不出合适的法律依据,怎么能说公民违法了呢,拿一个套不上的法条被法院驳回,再拿一个自己都认为套不上的法条加上就行了?法律有疏漏可以补救,但前提必须要尊重法律。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任意曲解法律,无视法律,那么,依法治国,法律秩序,法律尊严全都无从谈起。社会必将无法无天。要么承认法律有疏漏,处罚无据,放弃处罚,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要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拿出正确的法律依据。让被处罚者无言以对。否则,这样的处罚决定是站不住脚的,是愚弄百姓,仗势欺人的把戏。代理人提请,立法有疏漏或者缺陷,司法者是按照常理来推断,想当然地裁判还是按照法治的要求,法无禁止即自由来对待?或者请求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望二审法院做出明断。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处罚对象中不包含上诉人的违法情节,第53条也不包含,被上诉人是心知肚明的,之所以强行处罚,是行政公权力没有得到实现的一种不甘心态。是无视法律规定,无视法院判决的一种对公表现。更是将公民的私权置于司法公权的任意摆布之下的霸道行径。适用第53条已然被法院撤销,加上一个连自己都认为不适用的条款又强行处罚,既蔑视了审判机关,又践踏了法律,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到底意欲何为?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判,不因一时一事得失而损害整个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纠正原审因小失大的的错误判决。此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宋绪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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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22-08
06X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王某某欲购买房屋,XX中介公司向王某某推荐房主周某、潘某共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的房屋一套。2017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买方看房确认书》。约定:1、王某某委托XX中介公司居间购买房屋,XX中介公司向王某某提供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参考售价155万元;2、王某某应按《房地产买卖契约》所确定的房屋成交总价的1%支付居间报酬;3、王某某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或以自己亲友、公司的名义)与XX中介公司曾经介绍过的出售方私自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视为XX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任务,王某某应按本协议所述参考售价的2%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另行支付参考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确认书签订后,XX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前后两次陪同王某某看过上述房屋?!驹嫠咔蟆浚涸笤鎄X中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某偿付居间报酬15500元,并赔偿违约金15500元,共计31000元;2、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买方看房确认书》,约定王某某通过XX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购买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的房产,房屋参考售价为155万元,居间报酬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还约定王某某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与XX中介公司曾经介绍过的出售方私自进行交易,否则视为XX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任务,王某某应按照参考售价的2%支付居间报酬,并按照参考售价的1%支付违约金。确认书签订后,XX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前后两次陪同王某某看房,通过微信与王某某沟通房屋价格,并组织王某某与卖房人当面沟通房屋买卖事宜。2017年11月14日,卖房人通知XX中介公司,称房屋已经出售,不需要XX中介公司对外出售。但XX中介公司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王某某抛开XX中介公司私自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买方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故王某某应支付XX中介公司居间报酬,并赔偿违约金?!九芯鼋峁浚翰祷卦鎄X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XX中介公司负担?!玖墒Ψ治觥浚和跄衬秤ü齒X中介公司购买涉案房屋,XX中介公司带王某某看过涉案房屋,双方为此签订了《买方看房确认书》。该案一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买方看房确认书》第三条是否合法有效?!吨谢嗣窆埠凸颜呷ㄒ姹;しā返诰盘豕娑ǎ骸跋颜呦碛凶灾餮≡裆唐坊蚍竦娜ɡ??!鄙鲜觥堵蚍娇捶咳啡鲜椤废涤蒟X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王某某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或以自己亲友、公司的名义)与XX中介公司曾经介绍过的出售方私自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视为XX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任务,王某某应按本协议所述参考售价的2%支付居间报酬,并应另行支付参考售价的1%作为违约金?!备锰踉级ǖ谋疽馐俏朔乐雇跄衬忱肵X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跳过XX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XX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中介费。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本案中,王某某在与XX中介公司签订《买方看房确认书》后,并未跳过XX中介公司与房主直接签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芝罘区XX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房主以更低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证人证言来看,证人将涉案房产信息挂在网上,多家中介公司掌握该房产信息。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并未利用XX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王某某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违约。故XX中介公司要求王某某偿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旧埔馓嵝选浚罕景杆秸榈慕沟阄侍馐潜簧纤呷送跄衬呈欠裼形ピ夹形?、涉案房产交易是否通过芝罘区XX房产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完成、被上诉人应否支付给上诉人居间报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方看房确认书》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不得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或以自己亲友、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曾经介绍过的出售方私自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被上诉人构成违约??杉?,如果被上诉人私下与原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交易,即构成违约。从本案的证据情况看,被上诉人虽通过上诉人看过涉案房屋,并签订了《买方看房确认书》,但并未跳过上诉人与房主直接签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XX中介与房主以更低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被上诉人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违约,于法不悖。一审中,证人潘某也证实通过XX中介与被上诉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房屋出售方私下交易,XX中介未提供居间服务,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居间报酬,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涉及房产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如果购房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更低的市场价格购得房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涉及违约亦不得认定为“跳单”行为。这也就对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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