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想咨询下关于父母已经离婚,孩子名下的房子会被强制拿去抵押还款吗 3小时前
答 是否有抵押合同或者协议
问 公司要求员工注册公司 昨天23:46
答 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问 起诉不还钱的人 只交50元吗 昨天22:59
答 有证据你可以起诉要求还款的呀
问 因为政府强制限电 导致工厂停工放假 放假期间工人工资应该支付吗? 昨天22:43
答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问 你好,我在一个公司做了8天班,但是他们合同里说没做满四十天就只有一半底... 昨天22:36
答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问 车辆被撞,车子维修了一个月,能像对方保险公司索要交通费吗 昨天22:31
答 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其未通知保险公司,且...
问 你好,我在四月十二号受的工伤,右手小指骨折,可以评上伤残吗? 昨天22:21
答 你好!可以走工伤程序主张赔偿金
? 您好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第一个城镇居民已经和解第二个是农村户口请问属于... 48分钟前
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和死者或伤者的户口有关系
? 别人欠我二十多万,想以车抵押,合同该如何写?我该注意什么?_? 2小时前
答车辆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基本信息,甲方因公司经营需...
? 我的孩子在七年级被开除四次,以前上学没有,孩子想上学,是否能上学。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和学校沟通了解
? 朋友撞人了。现在被撞者把驾驶人和车主都起诉了,最后陪摩托还得赔偿,怎么... 3小时前
答因摩托车亦属于机动车,如果购买了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受害人的...
? 您好,我老公和两个人合作三方股东,大股东一直不公开账目,我们沟通多次无... 昨天23:04
答您好!您是债权人吗?别人欠您的钱多吗?如果是,就可以直接起诉对方
? 我看了一套房,想买,可是一年已经网签合同,第二方想卖,要是网签撤销了,... 昨天22:32
答你好!这种买卖因涉及多方关系,需注意前期各方面情况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完...
? 交通事故交警判对方全责,对方不认可拒不处理 昨天22:18
答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定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问 我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昨天22:02
答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派遣工发生工伤的,可向派遣单位主张医疗费、停工留...
问 我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昨天22:02
答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派遣工发生工伤的,可向派遣单位主张医疗费、停工留...
问 你好,重庆户口,在深圳交社保。15年后,是按深圳标准交养老金还是按照户... 昨天21:30
答 你好,你在深圳办理退休按照深圳来
问 这种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一个电瓶车在前面开着让旁边的车,腰部以下的突出骨... 昨天19:12
答 你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划分责任的
问 公司将工资转入个人账户,个人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合法吗? 昨天18:02
答 你好,工资一般由对公账户发放
问 你好,如果人已被拘留,但家属又收到法院传票,现在联系不上人,这种情况家... 昨天18:02
答 你好,家属收到的是刑事案件的传票?
问 我的父亲发生了车祸,现在在重症监护室,医生说醒来的几率不大,肇事者需要... 昨天17:50
答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构成交通肇事罪,会判刑。
重庆地区
九龙坡律师案例
2021-06-210次
密市西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2943XB。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820万元;2、四被告支付因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所产生的违约金500万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罚金共计440.1468万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罚金;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审理中,因被告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原告变更第一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罚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承某某公司系多年合作关系。2017年9月,原告因在某某天地森林康养庄园的某某天地项目急需大笔资金周转,于2017年9月6日与承某某公司委托的被告段某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原告将重庆尊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49%的股份依法全部转让给段某某;二、该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3380万元……若乙方及第三方不去办理或以种种理由未划转,按转让余额2880万元每天以千分之五计算罚金,至划出止。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豆竟扇ㄗ眯椤非┒┖?,原告按照协议,将其在重庆尊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份变更至段某某指定的被告何某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相关义务。但承某某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按时支付500万元的履约金及股权转让款余额。截至2019年4月1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项目运营造成了难以估计的财产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承某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何某辩称,何某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其他答辩意见与上述三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同日,某某物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尊地公司49%的股份转至被告何某名下。协议签订后,承某某公司向某某物业公司指定的账户转入了如下股权转让款:2017年9月11日500万元、2017年10月18日130万元、370万元、2017年11月3日500万元、2017年12月5日500万元、2018年1月15日40万元、2018年2月9日100万元、2018年3月19日40万元、2018年3月29日40万元、2018年4月4日40万元、2018年4月10日40万元、2018年10月19日50万元、2018年11月9日50万元、2018年11月15日80万元、2019年2月15日30万元、2019年3月14日50万元、2019年4月1日20万元。共计支付2580万元,尚欠股权转让款800万元。2018年6月26日,段某某向某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某出具一份回信,该文件载明:2017年9月6日我代表河南承某某公司和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尊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在股权转让价款上是给了我公司巨大的让步,我特表谢意。但天有不测风云,我们在签约不久,公司资金出现了困难,但没想到一晃就近一年了,还欠1080万元转让金和利息。我知道这给你新的开发项目(某某天地森林康养项目)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便,我再次表示歉意。正如陈某某董事长承诺的待资金缓解后立刻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承某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2018年12月29日,阎某某、陈某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再次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一、承某某公司尚欠某某物业公司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因承某某公司违约,赔偿某某物业公司损失金880万元。两项共计1780万元。二、承某某公司支付某某物业公司计划:在2019年元月20日前后,支付600万元;在2019年4月20日前后,支付300万元。利息违约金所剩余款项(880万元),待玉峰山的项目、重庆人和项目或贵州煤矿项目,任何一个承某某的项目转让成功后,双方协商解决。但不能因为违约金利息再次发生诉讼,同意在2019年内一次性付清。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若承某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某某物业公司有权在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审理中,某某物业公司举示“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重庆联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函一份。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控制的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将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于2015年9月15日分包给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17年9月16日完工。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因被告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导致原告以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需要向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巨额工程款和违约金。上述“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爸厍炝谓ㄖこ逃邢薰竞痹孛鳎褐厍炷衬程斓乜笛狄涤邢薰?,贵公司同我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遵守约定于2015年10月16日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9月16日完工。至今贵公司仍未支付我公司施工尾款壹仟捌佰万元?!粑夜驹?018年9月16日前仍未收到施工尾款壹仟捌佰万元,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上述事实,有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函、回信、非网银交易电子凭证、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函、重庆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关于违约金与罚金问题。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又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罚金。现某某物业公司将违约金与罚金一并主张,对此,承某某公司明确抗辩前述违约金、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属于损失主张过高情形,依法应调整为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年利率24%计算。对此本院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事惩戒范畴,而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罚金应系不规范用语。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合同中的罚金属于对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谝话僖皇豕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应当以上述规定确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限?!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谝话僖皇奶豕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某某物业公司应收资金被占用,该占用损失按通常商业交易判断,一般不超过承某某公司抗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之和已超过上述数额。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因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其控制的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需对外承担巨额工程款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该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也不能证明因本案逾期付款导致其对外承担了巨额违约金,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因承某某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罚金数额,依据不足。综上,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明显超过了因承某某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承某某公司请求调低损失计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时间、逾期付款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损失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按该方式计算的金额足以弥补本案的损失。因承某某公司在股权转让后陆续支付多次款项,故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欠款及欠款期间分别计算。经计算,截止最后一笔付款发生时即2019年4月1日,损失共计368.96万元,此后,承某某公司应当继续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损失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为止。关于段某某与何某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段某某系承某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代表,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直接约束承某某公司,段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某某物业公司受段某某指示将股权转让至何某名下,何某仅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受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并不负有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也不因取得案涉股权即发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法律后果。故某某物业公司要求该两名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李富会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2021-06-210次
族,生于1985年9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特别授权),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5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聋哑人,被告系原告妹夫,被告因沉迷赌博,从2018年开始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派出所报案,后被告在井口派出所出具保证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处借了7万元,从工作工资中慢慢分期还钱给原告。被告在井口派出所被拘留1日后,因被告妻子怀有身孕,经派出所人员的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后被释放。被告释放后立即逃回了山东老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依法及时作出公正裁判。被告傅某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进行了答辩:1、原告诉称的事实并不真实,我并不存在沉迷赌博及因赌博而借款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所谓“保证书”。首先从证据形式上来说,关于借款的数字有涂改痕迹,存在瑕疵;其次,该保证书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成因,我与原告的妹妹是夫妻关系,出具保证书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报警后,在对方家庭的压力下,加之我自己听力欠佳,且患有抑郁症,对来自于外界的压力感到非??志?,在此情况下被迫出具了此条,实际并不存在欠款的事实。3、我与原告的妹妹现在仍是夫妻关系,我从未因个人原因而从原告处借款,且不论原告所主张的债务的真实性,我申请追加原告的妹妹即我的妻子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4、我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条件,请法院审查确定。5、对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首先数额与诉称的数额不符,其次被告也有给原告转账的记录为证,证明原告有关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傅某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其中原告刘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傅某共计转款81027.5元(具体转款明细如下)被告傅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刘某共计转款19578元(具体转款明细如下)。原告刘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傅某转款明细: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单位:元)2017年10月6日25002017年10月6日35002018年8月2日2002019年1月2日10002019年1月15日1000合计8200原告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傅某转款明细: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单位:元)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单位:元)2017年12月4日7502017年8月12日18002017年11月26日502017年8月11日6002017年11月25日1002017年8月8日2002017年11月8日502017年8月6日3002017年11月2日15002017年8月3日1002017年10月31日5002017年7月27日6002017年10月12日6002017年7月24日6002017年10月11日18602017年7月23日27002017年10月4日6202017年7月21日3002017年10月3日3002017年7月15日3002017年9月25日1102017年7月14日12002017年9月19日102017年7月13日15002017年9月13日3002017年7月12日15002017年9月11日18002017年6月21日10002017年8月21日3002017年6月3日1002017年8月15日3002017年5月14日12002017年8月14日6002018年9月20日5002018年12月28日1002018年9月16日1002018年12月14日1002018年9月15日22018年12月4日1002018年8月21日15002018年12月3日302018年8月20日102018年12月1日10002018年8月14日1202018年11月22日6002018年8月14日9002018年11月12日2002018年8月10日14002018年11月7日13002018年8月2日6002018年11月1日202018年7月11日1002018年10月31日1002018年7月11日1002018年10月29日302018年6月28日502018年10月21日2002018年5月28日902018年10月19日5002018年5月25日2002018年10月18日502018年5月17日1002018年4月11日1002019年4月2日1002018年4月7日502019年3月28日24002018年4月4日10002019年3月27日21002018年3月28日17002019年3月25日26502018年3月26日17002019年3月24日202018年3月1日2002019年3月22日5002018年2月28日2002019年3月20日2002018年1月15日402019年3月19日902019年6月11日202019年3月10日5002019年5月31日1502019年3月9日11222019年5月25日2002019年3月8日30002019年5月5日1002019年1月21日3002019年5月5日100002019年1月20日30002019年4月30日1002019年1月16日60062019年4月13日57.52019年1月15日16002019年4月11日5002019年1月9日202019年1月1日1002019年1月8日50合计72827.5被告傅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刘某转款明细: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单位:元)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单位:元)2017年5月14日2302018年10月9日1002017年8月3日5002018年10月21日5002017年11月5日1002018年11月9日3002017年11月25日1002018年11月21日5002018年1月1日502018年11月22日3002018年1月15日8002018年12月1日10002018年1月17日5002018年12月14日5002018年2月1日20002019年3月9日20002018年2月22日1002019年3月10日10002018年4月3日10002019年3月21日2002018年4月22日5002019年3月27日21002018年7月16日1002019年3月29日20002018年9月15日10002019年3月30日6002018年9月25日10002019年4月22日2982019年5月4日200合计195782019年9月9日,傅某向刘某出具保证书,其上载明:“我从刘某借了7万元整(柒万元),从工作工资中慢慢分期还钱给刘某。保证人:傅某2019.9.9”。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的陈述,被告傅某的答辩,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保证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聊天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傅某是否符合被告的主体身份。2、本案涉案欠款是否存在。3、是否应当追加傅某的妻子为共同被告。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析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傅某在答辩意见中称“自己患有抑郁症,不符合参加诉讼的条件”。对此,傅某提交了其心理测试总体报告、电子病历,门诊收费票据,眼动(EM)测定分析报告,上述材料产生的时间均为2019年11月4日,电子病历上载明的初步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傅某还提交了本人的残疾证复印件,该残疾证上载明:签发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等级为贰级。从傅某提交的上述材料看,并不能反映出傅某已丧失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证实傅某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对傅某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傅某在答辩意见中称“保证书是在外界的压力下被迫出具,实际上并不存在欠款的事实”。因傅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保证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写,应受其设立的负担行为约束。从刘某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傅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上反映出,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向傅某共计转款81027.5元,傅某向刘某共计转款19578元,两者的差额为61449.5元。傅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刘某之间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也未对该差额进行合理说明。据此,对原告主张该差额属于欠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傅某在答辩意见中称“自己的妻子是原告的妹妹,且现在依然是夫妻关系,应追加自己的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刘某仅主张了与傅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且提供了自己与傅某之间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予以证实。虽然双方均认可刘某的妹妹系傅某的妻子的事实,但傅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涉案款项是为傅某与其妻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载有借款的保证书也只有傅某的签名,并没有其妻子的签名。故对傅某要求追加其妻子为共同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分析,原告刘某与被告傅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某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傅某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7万元。但在双方的多笔经济往来中,刘某在出借借款的同时,被告傅某也在偿还部分借款。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算,刘某向傅某多转款的金额为61449.5元,故本院仅支持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449.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19年11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原告出示的保证书中,仅载明借款金额,未对还款时间及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惫识栽娴母盟咚锨肭?,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1449.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144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107元,由被告傅某承担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曾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姜红书记员高佳
2022-06-180次
019)渝0120民初3175号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被告:重庆某某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岚,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某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岚,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地址:重庆。负责人:周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保险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重庆某某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重庆某某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0929.6元,其中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二、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11点5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C××某某号小型汽车在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与锡山路十字路口与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C-X××某某号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同等责任,郭某某承担同等责任。鉴于上述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事故造成郭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刘某某过错较大,应承担较大责任。另查,被告二在被告四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二系被告三的分支机构,郭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四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三的分支机构,其应付的赔偿由总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四被告拒绝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某某辩称:当时准备去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买车,看后开始试车,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车上,试驾车辆就是渝A×××某某小型轿车,试驾路线我不清楚,是工作人员王某指挥我走的,走到事故发生地时我并不知道限速多少,事后我才知道限速40,我当时开的70多,所以我有超速行为是事实,我是消费者,路线是由公司安排,对路线也不熟悉,工作人员在车上也没有提醒,责任应当由被告二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支付了抢救费4000元,住院费25549.76元(其中9900元是保险公司支付的,其余是我支付的),购买人血白蛋白3000多元,丧葬费35000元。被告天威公司、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共同辩称:渝A×××某某小型轿车是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所有,天威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是汽车销售公司,该车是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的试驾车辆,刘某某准备在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购买车辆,因此在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试驾,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在合理的试驾路线上驾驶,没有增加车辆使用风险,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是因郭某某没有先让右方直行车辆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同向行驶的车道有一大货车遮挡视线,因此没有发现左侧有摩托车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超速,因此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的汽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要求原告和被告刘某某分担此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渝A×××某某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原告和刘某某承担。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渝A×××某某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被告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人增加了风险系数,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另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和诉讼费,垫付抢救费9900元直接支付给了璧山区人民医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5日11时55分左右,郭某某驾驶渝C×××9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璧山区福顺大道方向经锡山路往聚金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与锡山路十字路口时,与从黛山大道方向沿铁山路往东林大道方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渝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车速为:73km/h-81km/h之间)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璧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立即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治疗,于2018年9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郭某某治疗过程中产生门诊及住院治疗费共计25549.76元。经查,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垫付医疗费9900元;被告刘某某垫付医疗费15649.76元、丧葬费35000元,合计50649.76元。另庭审,被告方均同意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经查,渝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由试驾人员即被告刘某某(有相应驾驶资质)实际驾驶,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经查,渝C×××9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均为死者郭某某。另郭某某生前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原告李某某系郭某某的妻子,原告郭某系郭某某的女儿。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公司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事故地点图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出院证、火化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璧山区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门诊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璧山老城医院医疗费发票、收条、试乘试驾协议、试驾路线图片、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计算书列表和费用计算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免责告知书、保险合同相关资料签收单、投保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一,本次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而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应当由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并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50%的事故责任。第二、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庭审中提出本案中用于试驾的车辆即渝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车辆,而试驾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风险,故要求商业险免赔,对此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试驾行为系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的一种促销行为,是为了增强汽车购买者的消费体验,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是无偿的,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而非运营,因此试驾的车辆并非属于营运性质车辆;其次,本案中试驾人被告刘某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本案中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也未举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试驾行为显著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故对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上述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责任,因被告刘某某具有驾驶资质,且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威公司、天威公司璧山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依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因郭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依法确认为:1、医疗费25549.76元;2、死亡赔偿金:34889元/年×20年=697780元;3、丧葬费40882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本院酌情主张1800元;5、因被告刘某某与死者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过错相当,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赔偿款合计766011.76元。此款由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321450.90元【(25549.76元-10000元)×50%×80%+587780元×50%+40882元×50%+1800元×50%】,以上合计441450.9元,扣除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已支付原告方的9900元后,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431550.9元。被告刘某某应承担20%非医保用药为(25549.76元-10000元)×50%×20%=1554.98元,扣除被告刘某某已支付的50649.76元,其多给付的金额为49094.78元,此款由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在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抵扣后直接支付给被告刘某某。故本案中被告人民财保璧山支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的赔偿款金额共计为382456.12元。综上所述,依照侵权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李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382456.12元;二、驳回原告郭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56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梅寒人民陪审员王萍人民陪审员陈语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熊同杰书记员李佳利
九龙坡律师文集
2022-08
16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二、案例情况小程(女)和小谢(男)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2020年9月两人育有一女名为小花。2022年1月,小程和小谢因长期分居两地,婚内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后小花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小程和小谢均想直接抚养女儿小花,且小程和小谢的经济能力、教育能力均相当。那么小花应该由小程或者小谢谁直接抚养呢?我们一起往下看。三、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さ娜ɡ鸵逦?。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四、理解与适用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是: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3.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优先抚养条件是: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原则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ぷ优娴那疤嵯?,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五、关联法条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六、案例分析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2022年1月,小花时年1岁零4个月,未满2周岁,小花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意即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銮倚〕逃胄⌒痪媚芰τ虢逃芰嗟?,小程正处于哺乳女儿的阶段。所以根据上述分析,应当由小程直接抚养女儿小花,小谢应当每月支付小花的抚养费。
查看2022-08
16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案情回顾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现在的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悸堑皆嬖谕獾鼐幼?,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查看2022-08
15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等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豆赜谌嗣穹ㄔ荷罄砝牖榘讣绾稳隙ǚ蚱薷星槿芬哑屏训娜舾删咛逡饧返墓娑ǎ喝嗣穹ㄔ荷罄砝牖榘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我小孩二十岁了,去年他在网上借高利贷,我们帮他还了,也说了他,今年又开...
共3条回复>>别人叫我签别人名字到公司拿钱请问我要付法律责任吗
共3条回复>>我想了解一下 我父母在我一岁时离婚 亲生母亲从未给过抚养费 现在还能要...
共3条回复>>老公和前女友有一个10岁儿子,婆婆一直带着我们的女儿,现在女儿4岁了,...
共3条回复>>现在生三个小孩上了户口也要??盥??还说要节育,现在离婚率那么高!??蠲?..
共3条回复>>父亲把我的腿肿了,这算是故意伤害罪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