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交通事故保险赔付问题。保险公司未告知医保险听说是新的险种。想了解目前走... 3小时前
答 发生车祸中如果肇事车辆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
问 想咨询个体营业执照的事 昨天21:26
答 办个体营业执照需要这些资料:<br/>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
问 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 昨天21:23
答 您好,能简单描述下您目前面临的情况及您的目标诉求吗?
问 继续聘用5年后是否另有退休工资补偿 昨天20:04
答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呢
问 交通事故牵扯务工费用 昨天18:42
答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误工费有关。误工费计算以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有关。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昨天给孩子报了谢谢培训机构,交了学费,也签了合同... 昨天17:33
答 现在不想去学了,能退学费
问 我2021年从中铁一局城轨公司离职,手续一直不给办理,想起诉处理 昨天17:31
答 你好 可以的 我是本地专业人士
? 我想买小产权房应签一个什么协议 3小时前
答你好,建议详细描述我方案件
? 协议离婚时房产一人一半,怎么体现,可以分割吗 3小时前
答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那么合法有效,女方很难要求收回
? 别人摆摊放我们面前怎么办 昨天20:56
答可以找执法局处理
? 咨询一下,长乐纺织厂辞不到工怎么办 昨天20:50
答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进行解除。
? 面试者自行同意参与企业培训,之后没通过录用标准,面试者却要求企业提供培... 昨天19:30
答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 别以以我家名义在信用社借20000元欠款,利息都17000了,现在该怎... 昨天19:29
答你好!建议立即起诉
? 您好,我在外面租房,房东把一套房子租给了三户人家,因为不符合规格,房管... 昨天19:23
答你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问 买了日结的保险,出险以后还可以再报案吗? 昨天17:20
答 临时工也是有五险一金的。如果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
问 左律师,您好!借条是我写的,作为公司用的,现在老板被判刑,那么我可以不... 昨天17:01
答 你好,如果公司用了这个钱,你可以归还欠款后,找公司索要。
问 小三要起诉我丈夫,重婚罪,我该怎么办? 昨天15:55
答 你好,具体情况说明一下,帮你解答法律问题
问 外地户口在无锡退休养老金的标准是什么? 昨天15:39
答 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各地区有差别,具体的计算标准应结合本地区的养老退...
问 我病了,不能在工厂辞职。我该怎么办? 昨天15:21
答 劳动者患病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只有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既不能从事...
问 您好 请问房子装修打穿我们的承重墙这儿找哪一个部门 昨天14:55
答 可以联系开发商、物业一起找对方,承重墙破坏会影响房子结构,请对方恢复原...
问 电动车丢失了,报警后,嫌疑人抓到了,电动车没有追回怎么办 昨天14:44
答 可以进行起诉进行要求赔偿
无锡地区
江阴市律师案例
2022-05-200次
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XXX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柳某某、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X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被上诉人人伤损失105649.98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驾驶员邓某某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且其知道所驾驶车型为营运车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事项。上诉人对于该起事故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柳某某辩称,XXXX南京分公司没有明确具体的资格证的类型的,其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上诉人邓某某辩称,同一审时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柳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XXXX南京分公司、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8421.98元;2.XXXX南京分公司、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11时43分左右,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887YW9的轻型货车,沿红光路行驶至红光路溧水经济开发区路口时,与柳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柳某某受伤后即入院治疗,共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28439.47元,出院诊断: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L4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终结后,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胸12、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同时鉴定其误工期限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XX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鉴定真实性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暂不认可,待阅片后发表意见。但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查明,苏Axxxxxx的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XXXX有限公司,邓某某系借用XXXX有限公司的车辆,事发时由邓某某驾驶。该车在XXXX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邓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案涉肇事车辆属于其准驾车型范围。再查明,XXXX南京分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载明:在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庭后,XXXX南京分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投保单说明义务。事故发生后,XXXX南京分公司司垫付100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费收据、用药清单、病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捣⑸煌ㄊ鹿?,造成其利益受损,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邓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到庭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为由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XXXX南京分公司依据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主张邓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法院认为,首先,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审查,驾驶员邓某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轻型货车,邓某某是否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邓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了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XXXX南京分公司提供的相关免责条款又同时约定驾驶人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书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应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其次,从该免责条款字面内容来看,该条款并未明确出现从业资格证的文字表述,仅有“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未进一步清楚详细的解释相关证书的种类名称等,XXXX南京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过该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从业资格证书。综上,案涉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XXXX南京分公司未尽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柳某某提供的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柳某某的相关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既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法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负担应作如下确认:XXXX南京分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向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应在XXXX南京分公司赔偿后,依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XXXX南京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对柳某某各项诉讼请求认定如下:1、柳某某主张的医药费费33506.47元,经审查,该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且有相关的票据为28439.47元,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柳某某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因柳某某未能举证此次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第二次住院的相关费用5067元,法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60天×30元/天),经查,柳某某住院57天,标准按25元/天,柳某某此请求法院确认为1425元(57×25元/天);3、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结合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柳某某的营养期限为90天,其计算标准每天25元,柳某某此项请求法院确认为2250元(90天×25元/天);4、护理费13960元【10440+110元/天×(90-58)天】,经查,参照鉴定意见及柳某某的伤情,护理期限可以确认为90天,柳某某主张住院58天护理费10440元,有相关的票据,法院予以确认,出院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90元/天计算,柳某某此项费用可以确认为13320元【10440元+90元/天×(90-58)天】;柳某某主张出院后按110元/天计算,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5、误工费23578.5元(47157元/年×180天),XXXX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认可按每月2020元计算误工费用。法院认为,误工费系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芎θ擞泄潭ㄊ杖氲?,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认定误工费应以被侵权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考量,即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因侵权行为导致丧失劳动机会并使得收入客观减少的情形,就应当赔偿误工费。本案中,柳某某受伤,受伤后住院57天,结合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其误工时间为180日。根据柳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据,结合柳某某的实际工作性质,法院确认柳某某的误工标准为3638元/月(参照2016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餐饮业43660元/年计算),对柳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确认为21828元(180天×3638元/30天);6、鉴定费2900元,系柳某某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188800元(47200元/年×20年×20%),根据柳某某提供的鉴定结论,柳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法院予以认定。结合柳某某的年龄及工作性质,柳某某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8、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综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付;9、交通费800元,根据柳某某住院治疗情况及路途远近,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为500元;10、车损700元,双方均表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柳某某的合理损失确定为268162.47元。首先由XXXX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07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项下700元,含精神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47462.47元,由邓某某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赔偿即117969.98元(147462.47元×80%),同时XXXX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扣除鉴定费2320元(2900元×80%),XXXX南京分公司中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柳某某115649.98元,以上XXXX南京分公司合计赔偿柳某某236349.9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XXXX南京分公司还应赔偿柳某某226349.98元。对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的损失2320元,由邓某某承担。对于柳某某要求XXXX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XXXX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对柳某某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计赔偿柳某某226349.98元;二、邓某某赔偿柳某某2320元;三、驳回柳某某对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适用商业免责条款。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XXXX南京分公司依据案涉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主张邓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审查,驾驶员邓某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轻型货车,邓某某是否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了XXXX南京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其次,从该免责条款字面内容来看,该条款并未明确出现从业资格证的文字表述,仅有“许可证书或其他规定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未进一步清楚详细的解释相关证书的种类名称等,XXXX南京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过该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从业资格证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XXX南京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XX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由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何某某审判员冯某某审判员宛某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查某某
2022-04-220次
:张某某,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诉理由:xxx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其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8802元,依此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6406元”,试问刘某某有这么高的工资收入何以再到xxx公司处应聘工作!xxx公司在一审开庭后向法庭提交的代理词述明“原告应聘铣工岗位,其填写的工作经历为在郑州豫达纺织机械、郑州四维机电、郑州兆明机械工作过,且工作岗位均为铣工,但原告在开庭时提供的其工资收入的证据是河南黎明重工公司发放的,且原告私自操作机床即发生事故,故代理人认为原告弄虚作假,其工作经历、技术能力均为虚假?!倍源朔ㄍッ挥胁榍灏讣率?。2.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父母均出生于1951年,其二人的生活费原告应承担13763元”,一审开庭中刘某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为独生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刘某某有兄弟姐妹的,将由子女分担父母的抚养费。3.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请问:跟随的师傅是谁?何以证明跟随了师傅?跟随了师傅又怎会发生事故?!二、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应聘,已经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被告安排原告到车间试工操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既然尚未入职,何以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事实上如xxx公司一审代理词所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某某未经过xxx公司的许可擅自操作设备的行为造成的,属于刘某某单方行为的意外事件,故一审法院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案件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违章操作)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奔热皇?0多年的熟练工人,又怎会违章操作?这是“一定过错”么?xxx公司认为:即便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xxx公司也不应该承担70%的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xxx公司的上诉意见。刘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划分责任合理,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是五千元,另外八百多元刘某某未收到,但不再追究。一审xxx公司称有视频监控,但迟迟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xxx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依法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1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23328元、护理费3851元、交通费320元、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40元、鉴定费2500元及检查费1183.5元,共计13194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58同城平台上发布招聘铣工的公告,2020年8月28日原告通过58同城APP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铣工。2020年9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面试,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写明原告1998年至2020年一直从事铣工,经沟通被告认为原告符合铣工的要求,通知原告第二天试工。第二天上午10时许,原告在车间被铣床划伤左手。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2.指骨缺损;3.伸肌腱、皮肤缺损。原告住院16天,于2020年9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每3日换药,避免患肢过度负重,积极康复功能锻炼;2.术后2周拆除缝线,1个半月拆除肢具,逐步开始活动,3个月复查X线;3.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原告入院当天的门诊费832.5元系被告缴纳,原告的住院费共计9716.95元,其中被告垫付了5000元。根据原告申请,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豫省直三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手损伤评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为伤后90日,伤后3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人数遵医嘱),伤后3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和鉴定检查费1183.5元。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流水显示,2020年5-7月份工资实发额分别为9147.1元、9023.35元、8236.3元。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刘开拓,出生于2003年2月27日。原告的父亲刘立成出生于1951年7月13日,母亲柴引群出生于1951年8月16日,原告兄弟姐妹一共三人,均已成年。灵宝市焦村镇纪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刘立成、柴引群夫妇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于受伤的经过,原告称:“被告派师傅带着我操作机器,我和师傅干完活后,正在测试刚才干的活是否合格,我听见机床上有异响,我认为是后面的顶尖没顶紧,我就去锁紧顶尖,但是手滑了就发生了事故”“我戴手套了”“原、被告签订了临时工协议”。被告提交的《普通铣床操作与加工实训(第2版)》中安全操作规程显示“不准许戴手套操作机床”,被告称“原告还未入职,所以还没有进行培训”“入职铣工必须先试工”“我们招的是正式工,没有签临时工协议”。庭审中,本庭向双方释明并要求被告提交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但被告至今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原告简历投递记录;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八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住院病例、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3.户口本、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原告父、母亲户口本复印件、刘开拓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各一份;5.居住证、房产证、社保记录及工资卡交易明细;6.鉴定意见书、检查费发票及鉴定费发票各一张;7.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支付医疗费记录、《普通铣床操作与加工实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应聘,已经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被告安排原告到车间试工操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试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及付款记录,对原告的医疗费共计为9716.95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6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营养期为30天,按照每天20元计算,营养费为600元。4.误工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误工期为90天,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其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8802元,依此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6406元,原告仅请求2332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定。5.护理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护理期为30天,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该院参照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58元/年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3851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请求的320元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年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69500.68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儿子刘开拓在庭审时已经年满18周岁,该院不再计算其生活费;原告的父母均出生于1951年,其二人的生活费原告应承担13763元(20644.91×10×0.1÷3×2=13763);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残疾赔偿金,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计为83263.6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该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10.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对于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共计3683.5元予以认定。综上计算,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130563.13元,被告应当赔偿70%,即91394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5832.5元,被告还应当再赔偿原告85561.5元,原告请求数额过高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编》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556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499元,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970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xxx公司双方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虽然刘某某到xxx公司应聘,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但是xxx公司安排刘某某到车间试工,并上车床操作,应视为双方已初步建立劳务关系。刘某某在车床上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受伤,xxx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x公司上诉称系刘某某擅自操作设备而引发的意外事件,不属于劳务关系或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已查明事实明显不符,不予支持。关于刘某某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刘某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有刘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工资卡交易明细)为证。虽然xxx公司提出质疑,但未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不予采信。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考虑刘某某兄弟姐妹三人,其只承担三分之一份。故xxx公司上诉称应由子女共同分担父母抚养费的理由,一审已予以考虑在内。关于责任大小确认。一审已考虑刘某某系熟练工人的因素,却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xxx公司上诉称划分责任不当,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上诉人x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崔某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某某
2022-05-200次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超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某某、荆某某、王超杰、王某某(以下简称薛某某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亲属王某某在2020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王某某与XXX公司劳动合同已经在2020年1月19日终止。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亲属王某某与XXX公司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简单的将是否依法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不考虑认定劳动关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过分偏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这不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申请人认为,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薛某某等人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某某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于2019年7月入职申请人公司,年龄尚未满60周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王某某一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有领取过退休金,其与申请人公司仍为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判决符合案件事实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XXX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出生于1960年1月19日,入职时工作时未满60周岁。2020年3月8日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与X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XXX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原审判决认定XXX公司与薛某某等人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X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某某审判员朱某某审判员马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某书记员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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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14场情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然后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究竟该找哪些人索赔?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作简要讨论,以方便大家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第一、人民法院按照何种顺序,确定赔偿主体?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1)交强险全国统一标准,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死亡残疾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费用限额2000元。(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死亡残疾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100元。具体损害超过限额的,以限额为准;损害未超过限额的,与责任方根据限额所占比例分担。(3)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范围有三大部分:·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伤残费用,包括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用,包括衣物损失、修理费、重置费用等。第三、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除保险合同明确免除的项目外,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作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其中首次鉴定费,是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第四、侵权人赔偿哪些费用?超出上述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部分,应当由侵权人负担,根据侵权人应承担的比例,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金额。第五、其他责任主体如何承担赔偿?(1)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的,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挂靠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3)在有雇佣关系中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审查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以及事故发生时间路线是否与雇佣活动相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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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进行审查:原告主体、被告主体、管辖。1、原告主体的审查:包括被侵权人的审查、近亲属的审查、代理人的审查、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的审查。(1)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案件原则上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主体,审查被侵权是否健在。财产损失案件原则上以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被授权人(财产所有权人授权的)、费用的实际支出方也可主张权利。(2)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主张权利,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主张。此类纠纷的顺位设置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同。(3)代理人:分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四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即所谓“公民代理”)对于公民代理,推荐信应当载明出具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重点审查推荐信印鉴的真实性。(4)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予以赔偿。2.、被告主体的审查:对于侵权人原则上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记载的内容确定;对于保险公司以保单确定。3、管辖的审查:审查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人住所地是否为本辖区。侵权人住所地不包括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对于特别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比如发生在上海高架道路的交通事故统一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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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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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没有给朋友借2万元,现在电话打不通,我该怎么办。
共3条回复>>我在XX车分期买了一辆车,付了一年之后两两个月未及时还上,车给开走了,...
共3条回复>>装修公司监理帮忙买的水龙头,用了十个月断了导致房间木地板报废,谁的责任
共3条回复>>我租的织袜机,现在产出与他们说的不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共3条回复>>我也是被骗去做了手机分期 该咋办
共3条回复>>你好,非法载客导致乘客死亡,司机会怎么样?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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