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有林业用地租赁是否需要审批,找哪个部门审判 昨天16:32
答 国有林地的出租应该归属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根据用途申请...
问 找到各种理由不结婚,收到21万彩礼后,提出离婚,双方没有注册,彩礼能拿... 前天 16:20
答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离婚的,彩礼钱应当按照习俗返还;双方完成...
问 想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 前天 10:39
答 离婚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
问 基建老板家有房呢,但不在他夫妻二人名下,法院却只查封我家的帐户和房产 前天 09:01
答 多长时间了,具体沟通处理
问 夫妻感情不合,女方在家挺里天天吵架,这样能不能起诉离婚,孩子她都不管 前天 22:23
答 协商过没有呢,孩子多大了
问 你好,砸废房子的玻璃犯法吗? 08-13 14:55
答 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具体的判刑标准为,自然人犯此罪的,数额较...
问 我想咨询,老公4天不归家,也不管孩子 08-13 07:24
答 您好,目前是打算要离婚吗?是否能联系上对方?
? 佰仟分期手机不还有啥后果 3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积极还款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两天上我商店来检查有两项不合格食品,说要???万... 12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有一天老板说柜台丢了五十块钱,现在还有20天工资也不给发,请问我该怎么... 41分钟前
答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装修诈骗,电话不接,金额3万多 1小时前
答您好,建议及时报警
? 国企收购私有制企业,原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1小时前
答您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 我老公开车撞死人怎么办求解方法 1小时前
答通过报警车祸,方式解决。报案解决,有人员受伤,或者有重大经济损失,抑或...
?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问我借了2000块钱没有还,给她打电话也不接,...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一个小孩子故意拿指甲油等物品打我,犯不犯法? 08-13 01:02
答 按照实际的伤害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大人打小孩子的情节轻微,社会危...
问 我是一个未成年的父亲,孩子用我的身份证实名认证腾讯游戏,那么怎么才能退... 08-12 23:44
答 未成年玩游戏的钱要追回来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因为未成年不...
问 买了智能手表退货后,商家故意在手表上弄了一条划痕,拒绝退货怎么办 08-12 16:09
答 如果是在网上购买物品的,因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的,可以找淘宝客服进行维...
问 一名78岁的男子因过马路而死亡,造成事故的车辆没有超速,没有违规,属于... 08-12 15:24
答 在高速上超速撞死人的,应这样处理: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事故事定书,以...
问 父母打孩子是违法的吗 08-12 11:23
答 父母打儿子,如果是为了教育,且情节较轻的,一般会构成违法。如果父母是为...
问 在自己的菜园里种树违法吗? 08-12 11:21
答 是否违法要取决于对河边种树的土地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
问 实体店买到假货,怎么办? 08-11 13:18
答 您好,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如果处理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理州地区
剑川县律师案例
2019-05-060次
,石云生律师提醒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合同条款,而且必须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有相应法律资质。否则,将有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又将如何保障自我权利,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且看石云生律师分析本案详细要点?!净景盖椤堪赣勺饬藓贤婪装干纤呷耍ㄔ笤?、反诉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诉讼代理人石云生,云南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金无极,云南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甲(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董事长被上诉人乙(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负责人:胡某华,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丙:大理苍海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华,董事长案情概述: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甲、被上诉人乙、被上诉人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理市人民中级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丙作为发包方,与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丙将名称为“大理苍海某公司一期会员住宅”项目承包给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事项作了约定。2014年8月8日,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曾某某以项目部名义向被上诉人丙出具了一份《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载明“由云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大理苍海某度假村一期会员住宅工程款13800000元用大理苍海某度假村现房抵给张某某及案外人刘某某,待被上诉丙房屋抵给张某某及案外人刘某某的手续办完后,由云南某建筑公司开13800000元发票冲给被上诉人丙”。当日,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丙签订了六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280000元,付款方式为于2014年8月8日一次性付款,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前,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上诉人丙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张某某购房款8280000元,并备注为“抵工程款”。同日,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乙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被上诉人丙作为担保方,约定张某某将本案所涉上述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乙,出租期限为10年,支付时间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开始计算租金,每季度支付1次;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乙连续两次逾期支付当季度租金,上诉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已履行的租赁期间租金上诉人不退还,并由被上诉人乙赔偿给上诉人违约金500000元;担保责任约定:被上诉人丙对被上诉人乙每季度支付的房屋租金承担无限担保责任。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13日及2015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乙通过被上诉人丙向上诉人分三次支付了房屋租金共计745200元。截止案件审理终结,本案所涉租赁房屋至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丙未向上诉人乙交付涉案房屋。张某某主张:1、解除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乙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2、判令被上诉人甲、乙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至退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500000元;3、由上诉人丙承担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的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甲公司反诉主张: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无效;2、判令原告返还已付租金计人民币745200元;3、由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2、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房屋租金745200元;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74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承担;反诉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九芯鼋峁吭颇鲜〈罄硎兄屑度嗣穹ㄔ喝衔?,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本院(2018)云29民终702号生效判决的认定,《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所载工程欠款并不真实,基于该凭证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亦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基于《商品房购销合同》产生的《房屋出租协议》亦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诜墒率涤胂嘤Ψ晒娑ㄅ芯鋈缦拢阂?、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无效;三、由上诉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昆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745200元;四、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49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韭墒馕觥渴粕墒舛粒罕景干蟛楣丶阍谟冢?、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曾某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其作出的《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行为是否真实有效?权利人是权利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还具有诉诸国家,要求协助?;て淙ɡ囊蟊;と?。权利人亦可授权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如若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如被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系在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中,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有权分配人为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曾某某在该公司法人未授权委托其处理该项工程款的前提下将工程款以项目部门名义出具的《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属于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2、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丙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a.合同当事人定力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d.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结合本案事实,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丙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基于《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基础上实施的约定行为,其《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未在权利人授权委托的前提下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亦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违反了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权利人的权利,故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丙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受法律?;?,并非真实存在,属于无效合同。3、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乙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乙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租赁款,是否依合同条款规定已构成违约?本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是由于抵扣工程款的要求而产生,建立在房屋买卖的基础之上,上诉人张某某并未向被告人丙支付购房款,被告人丙也不可能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张某某,房屋买卖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该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买卖行为,本案的租赁协议是无效协议?!颈景附嵊铩空攵砸陨衔侍?,归根结底关键性点在于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项目负责人,是否有权作出《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曾对曾某某授权委托处理该项工程款的前提下,曾某某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委托工程款抵房屋凭证》属于无效承诺,基于该凭证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亦非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商品房购销合同》产生的《房屋出租协议》亦属无效。若你也正在经历房屋租赁纠纷,可寻求云南石云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2019-05-060次
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当自己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形成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是需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在遭受不法侵害后的民事赔偿标准又是什么?且看云南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云生解读本案犯罪法律依据,并为当事人怎样争取合理的赔偿标准?!净景盖椤堪赣晒室馍撕ψ锕呋卦颇鲜〈罄硎腥嗣窦觳煸罕桓嫒搜钅澄?,男,白族,高中文化,农民辩护人石云生,云南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邢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6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伟在大理市下关镇兴盛桥南西侧公交车站牌附近的人行道上,因吴某某与杨某伟的女友搭话,杨某伟与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二人被同伴拉开后,吴某某返回出租房取钢管后返回到纠纷现场,杨某伟见状跑至附近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后返回,二人再次发生冲突。被同伴拉开后,杨某伟抢过吴某某所拿的钢管,用钢管将吴某某头部打伤后离开现场。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颅脑外上后遗症期四肢瘫,四肢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意识障碍:吞咽功能障碍,此次损伤达重伤一级,鉴定为一级伤残。2016年8月29日0时02分大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2016年11月2日12时许,民警在杨某伟工作场所将其抓获,并从其处提取及扣押到作案时使用的钢管。吴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后于2016年10月7日出院。经鉴定,吴某某此次损伤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为终身护理依赖,护理人数需2人。后续治疗费用为5.9万元至6万元。误工期20年,护理期20年,营养期20年,吴某某支付鉴定费45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伟赔偿医疗费72504.0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00元(100元/天X39天)、后续护理费1460000元(100元/天X365天X20年X2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00元(100元/天X39天)、住院期间误工费3900元(100元/天X39天)、后期误工费1569500元[(70年-27年)X365天X100元/天]、营养费3900元(100元/天X39天)、后续菅养费730000元(100元/天X365天X20年)、残疾赔偿金180400元(9020元/年X20年)、后续治疗费60000元、鉴定费4550元、交通费4715元,合计4097269.04元?!九芯鼋峁吭颇鲜〈罄硎腥嗣穹ㄔ喝衔?,被告人杨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造成被害人一级伤残,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伟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吴某某与杨某伟女友搭话发生冲突被同伴拉开后,打架本已结束。之后被害人吴某某虽持钢管返回现场,但未即侵害被告人,被告人杨某伟尚去附近超市购买水果刀,再折返现场与被害人打斗,不存在侵害的紧迫性。且在打斗被同伴劝止后,被告人杨某伟才抢过了被害人吴某某所持的钢管,并在被害人吴某某未持械,也未对被告人杨某伟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用钢管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被告人杨某伟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对被告人杨某伟及其辩护人所提杨某伟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程度,依照相应法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杨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18045.3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的其他诉途请求。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韭墒馕觥渴粕墒舛粒罕景傅墓丶侍庠谟冢?、被告人杨某伟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不同:故意伤害是故意而为之,防卫过当是指当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但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防卫人过失所致。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通常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处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以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是加害人故意所致。结合本案分析,被害人吴某某虽持钢管返回现场,但未即侵害被告人,被告人杨某伟尚去附近超市购买水果刀,再折返现场与被害人打斗,不存在侵害的紧迫性。且在打斗被同伴劝止后,被告人杨某伟才抢过了被害人吴某某所持的钢管,并在被害人吴某某未持械,也未对被告人杨某伟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用钢管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从表象看与防卫过当特征相近。其实不然,从主观上看杨某伟的主观恶意很深,在吴某某未对其人身损害造成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却偏要故意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吴某某致残,可见杨某伟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吴某某的民事诉讼费用是否合理?民事诉讼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具体赔偿内容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赔偿,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按照法定的规定计算赔偿费用,而不因被害人主观意愿而定。结合本案及时,法院先行支持10年,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依据被害人提供的相关收据计算费用68750.33元,后期治疗费用60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900元(100元/天x39天)。三)鉴定费:依实际情况而定,本案鉴定费用4550元。四)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交通费根据就医及家庭地点,依据事实支持3000元。五)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依据当地生活费计算标准为100元/天x365天x10年x2人,本案护理费为730000元。六)护理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本案中被害人的护理人租赁陪床的费用为345元。,七)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按照本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标准为100元/天x365天x10年,本案10年期间误工费为365000元。八)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认定吴某某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10年补偿期,故营养费为182500元?;谑率狄谰?,本案应赔偿被害人的费用合计1418045.33元,如若后期继续产生费用,可另行主张,但被害人吴某某主张应赔偿4097269.04元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应允以驳回?!颈景附嵊铩糠山缦拗?,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虽然仅一线之隔,但却涉及非罪与犯罪的界限,尤如真理与谬误之关系,真理只要越过了界限,也会变成谬误。凡正当防卫都无罪、合法、正当、无责;凡防卫过当都为罪、非法、担责、受罚,当然,防卫过当的罪名则根据防卫时的罪过、行为方式、针对的的对象的不同即因案而定,大致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常识,更是法律标准和界限。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不应过度急躁,应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一个人的犯罪最后必须是两个家庭承担伤痛,在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埋葬自己的前途,失去青春的追悔。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案件,可寻求云南石云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2019-05-060次
得利行为的发生。不当得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得的利益,法律对于不当得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知晓的人为数不多。本案中,当事人友情帮助好友刷卡套现还款却反遭自己经济受损,且看石云生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为当事人追回“丢失”的款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不当得利相关知识?!净景盖椤堪赣刹坏钡美婪滓话冈媛弈逞?,女,彝族委托代理人石云生,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白族第三人杨某玫,女,白族案件概述:杨某玫与罗某艳是朋友关系。因杨某玫向李某借款7万元未偿还。2016年11月,李某拖欠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借款,逾期不还会导致违约失信的后果。李某遂将其信用卡及其丈夫胡某的信用卡交给杨某玫,并将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告知杨某艳。杨某艳与罗某艳协商并约定,罗某艳先向李某信用卡内还款2万元,向胡某信用卡还款5万元,然后通过POS机从两张信用卡内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罗某艳的款项,并由杨某艳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等费用。2016年11月25日,杨某艳将李某及胡某的信用卡交给罗某艳,并将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告知罗某艳。随后,罗某艳从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向李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账户存入人民币2万元,向胡某账户内转款5万。李某在手机短信提示信用卡还款后,将信用卡密码修改。次日,罗某艳用杨某玫交给罗某艳的信用卡刷卡时,因密码错误,无法将款项刷出。随后,罗某艳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拒不归还该款。罗某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垫付款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按照月利率3%的利息及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九芯鼋峁吭颇鲜〈罄硎腥嗣穹ㄔ喝衔涸嬷髡庞杀桓娉械0凑赵吕?%计算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不能将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风险转嫁给原告。故对被告此款是第三人杨艳玫偿还给被告的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罗某艳承担68元,被告李某承担120元?!韭墒馕觥渴粕墒舛粒罕景傅恼榻沟阍谟冢豪钅车男形欠窆钩刹坏钡美墓丶钩梢?,李某与罗某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睹穹ㄍㄔ颉返?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本案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诉争汇款行为,李某受有利益;(2)因诉争汇款行为,罗某艳遭受损失;(3)李某受有利益与罗某艳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李某得到罗某的2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2万元款项,不当得利依法成立。罗某艳之所以进行汇款是因为杨某玫请罗某艳归还信用卡欠款2万元,约定归还后,罗某艳通过POS机从信用卡内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罗某艳垫付的款项。因李某修改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导致罗某艳无法取回自己转入的款项,而罗某艳与李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罗某艳的汇款行为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汇款行为给李某带来了收益,却让罗某艳遭受经济损失,损害之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利益,应当允以返还。虽李某与杨某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借贷关系与罗某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不能将于罗某之间的借贷风险转嫁给罗某艳?!颈景附嵊铩坎坏钡美巧缁嵘钪械囊恢植缓侠?,不正常的现象,却又比较常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反而不能像以前那样,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当遭受不当得利侵害时,我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你也正在经历不当得利纠纷,可寻求石云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剑川县律师文集
2022-08
12,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三)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五)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だ投?,《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六)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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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08
12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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