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怎样才算10级伤残呢? 58分钟前
答 你好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问 如何自己开公司?开公司是怎么个流程? 2小时前
答 公司设立流程一般如下: ?。?、编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
问 在公司做了几个月,一直不发工资怎么办? 昨天15:41
答 你好 一共多少工资 沟通一下
问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昨天15:47
答 你好 责任认定怎么划分的
问 按国家政策学校应该在2017年在我我50岁时办理退休,我不同意,有没有... 昨天 05:02
答 退休政策是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并且连续工...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下有关离婚的问题 昨天 04:03
答 你好,具体的问题请详细介绍下‘ljm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诉讼离婚 昨天 04:03
答 可以的,请将情况详细说下.
? 夫妻双方向男方好友借款十万两人也签了字,四年前打了一张借条,想问下现在... 13分钟前
答你好,你在借款单上有作为担保人签字吗
? 我们现在在闹离婚,我想争取抚养权,娃娃现在4岁,一直都有我在带,我现在... 31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也就是说,我在一家私人工厂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干老不发工资... 38分钟前
答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
? 42分钟前
答向医疗保险部门查询具体情况确定
? 好??!律师,我想问问我在外地打工,现在想回农村建楼,要怎么申请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我们家三楼厨房反水,把我们家泡了一个月,什么都泡了 今天 00:05
答要求赔偿损失起诉解决
? 办理失业金一个月后,你找到了新工作,交了社保,给了我四个月的失业金。三... 昨天22:19
答你好,单位是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吗?你有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你的权益被侵...
问 今天爷爷买猪肉脑热,给摊主多付了1700多元,当反应过来时,摊主否认了... 前天 21:13
答 在超市买了块猪肉回来发现臭了的,消费者可以先与超市协商要求其退换并且赔...
问 已经离职,公司一直拖欠工资 前天 19:37
答 你好,拖欠工资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
问 我游戏账号被盗了充了7000多找了腾讯客服也没用怎么办? 前天 18:24
答 游戏账号被盗金额超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可以立案。行为人可以直接...
问 化妆品化学成分超标赔偿多少钱? 前天 17:38
答 <p> 第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
问 我在十年前看的牙医,现在牙龈萎缩了,我可以起诉牙医吗? 前天 16:14
答 医疗事故起诉医生的流程是:<br/> 1、当事人应当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
问 你好,我想问一下强奸未遂,对方父母想让我写谅解书,对方赔偿的话,多少合... 前天 16:05
答 你好具体情况沟通一下
问 如果兼职工资被扣除,该怎么办? 前天 15:44
答 当事人的兼职工资被扣,可以向用人单位询问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去劳动...
永州地区
江华县律师案例
2022-01-270次
年3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1日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原某某银行合同职工,因拖欠他人数额巨大的债务无法偿还,遂以能够承包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的装修改建工程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要被害人杨某某先帮其归还部分赌债,承诺其借款从以后的装修工程利润中扣除。2015年12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在娱乐城附近拿10万元现金帮刘某某归还赌债,被告人刘某某写了一张13万元(含之前借款3万元)的借条给杨某某。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需购酒为名,要被害人杨某某在零陵区某某酒店为其购买10件湘窖酒支付共计17280元,承诺到单位报帐后归还,但被告人刘某某将酒款2.1万元从某某银行报帐支取后并未归还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夫妇经多方了解,某某银行装修工程从未承诺私自发包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承诺在规定日期内归还余下欠款,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出具谅解书,截至2017年10月8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已归还6728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借条、协议、工程图纸、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尹某某、郑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无偿还能力,虚构能承包单位装修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1728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了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蒋石峰人民陪审员陈瑶人民陪审员陈家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唐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盒炭佳槠谙?,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022-01-270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郑某,男。原审原告:郑某,男。原审原告:陈某某(郑某某之妻),女。原审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之子),男。原审原告:邓某某,女。原审被告:郑某某,女。原审第三人: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原审原告郑某、郑某、陈某某、郑某某、邓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吴某某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原审原告郑某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上诉人不享有上诉人之父郑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每人47035元,共计141,10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父郑某某不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关系;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郑某、郑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邓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平均分割家属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48万元(其中肇事者赔偿24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24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将政府发放的一次性抚恤费150,186元归原告邓某某所有;3.请求依法判决平均分割郑某某生前存款的一半即45,37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3日,原告郑某、原告郑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的父亲郑某某(陈某某的家公、郑某某的爷爷、邓某某的丈夫)因与案外人邹某某驾驶的湘CVXXX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与邹某某及其家属协商,邹某某及其家属赔偿郑某某家属精神损失等其他费用共计240,000元,此款已打入被告郑某某指定账户中,第三人某公司赔偿郑某某家属保险赔偿款240,000元,此款尚等待保险受益人后再依法发放。郑某某去世后,为办理丧事开支共计81,389元,收取礼金24,710元。被告郑某某将邹某某及其家属赔偿的240,000元不予向原告分配遂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的赔偿款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享有。本案中,郑某某的配偶邓某某依法享有分配权,郑某某的子女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郑某、郑某也依法享有分配权,郑某某的继子女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与郑某某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分配权,郑某某的儿子郑某某已去世,郑某某的配偶、子女代位郑某某享有分配权,即陈某某、郑某某代位郑某某享有分配权。关于政府发放的一次性抚恤费150,186元的分配问题,因在本案中原告不再主张,法院不再在本案中处理。关于郑某某生前存款分配问题,因在本案中原告亦不再主张,应另案处理,法院亦不再在本案中处理。具体分配方案:郑某某配偶邓某某1份,郑某某子女(包括继子女)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郑某、郑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各1份,共计9份,其中郑某某一份由陈某某、郑某某代位分配。因郑某某去世办丧事开支81,389元应予扣减,收取礼金24,710元应予以分配;郑某某应拿出分配的金额为240,000元+24,710元-81,389元=183,321元,参与分配的共9份,每份20369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240,000元,参与分配共9份,每份26,666.67元,由保险公司给付。被告郑某某提出肇事者赔偿的240,000元是精神损失费不能平分,应按亲疏远近,尽赡养义务大小来分配的主张,因本案原告方和被告方均是郑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同等的分配权,被告郑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自己尽赡养义务多,因而对被告郑某某的这一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某提出保险公司赔偿的240,000元应当除去丧葬费用和用于祭祖的费用的主张,因丧葬费可以在肇事方已经赔偿的240,000元中扣减,祭祖的费用非已经实际发生的开支,亦非必然的开支,不能在保险理赔款中扣减,今后如需开支,家庭人员应共同协商分担此项开支,不得强制扣除,因而被告郑某某的此一抗辩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郑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邓某某、原告郑某、原告郑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因郑某某交通事故邹某某及家属赔偿款每人20,369元,给付陈某某、郑某某二人共20,369元。二、限第三人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原告郑某、原告郑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每人26,666.67元,赔偿原告陈某某、原告郑某某二人共26,666.67元,共计240,000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父郑某某不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三被上诉人与郑某某之间不具有抚养关系,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系争上诉人之父郑某某因意外去世肇事者的赔偿款和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继承人并未立有遗嘱,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上诉人作为与郑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郑某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综上所述,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上诉人郑朝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兰青审判员陈久余审判员宋争文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吴亚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22-01-270次
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某,男。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某,男。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上诉人程某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0)湘1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伙相对人为上诉人和程某等四人事实错误,上诉人系与某有限公司成立合伙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系合伙结算纠纷,因双方合伙关系结束后对合伙期间结算发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处,但一审法院未对双方提供的合伙结算依据依法予以查明并作出认定,却先驳回双方诉求,要求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账目结算后,根据清算的结果再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三、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认可公司作价190万被收购,根据双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明确的双方权利,上诉人享受50%的收益权,即95万元。加之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程某认可的在合伙经营期间他人洗矿机组挂靠公司收益,上诉人应得4.9万元,政府返回税金8万元??鄢纤呷?013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期间应付被上诉人的开支款,两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合伙结算款83.9万元。被上诉人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依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一审判决双方清算后再起诉正确,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请求结算清算合伙财产。三、双方无合伙关系。上诉人未缴纳入伙资金,未入伙实际管理公司,仅借用公司之名,承担了前期的部分运营费用,不存在合伙关系中的共负盈亏。即使存在合伙关系,也是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程某间存在合伙关系,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合伙目的系经营公司,而非与公司合伙。四、上诉人上诉请求支付合伙结算款无事实依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未结算;2.被上诉人未收到190万元,政府主导下的矿权整合将该笔款项以股权形式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收到190万元现金;3.上诉人无权对该笔款项主张权利,上诉人未入股、未出资,仅分担公司部分运营成本,双方间无合伙关系,即使要分配190万元,也应在9个股东间分配,每个股东获取21万元补偿款,上诉人仅能主张获得84万元补偿款,但根据合同,上诉人还需支付给被上诉人1162431.2元,扣除可以分配的84万元,上诉人还需支付被上诉人公司运营成本费和伙食费共计224603.2元;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程某之间的合伙实际上早已终止,因上诉人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缴纳相关费用,实际上诉人早已以实际行动表示退出合伙,上诉人退出合伙后,公司获得的补偿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要求分配补偿费用无依据。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合伙结算款83.9万元。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程某某等四人连带支付反诉人合伙结算款21.2431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程某与四个案外人共计五人合伙成立被告某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8日作为被告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程某代表该公司与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签订《程某某等人加入鸿发锰业有限公司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某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加入本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费用以各部门开出的真实发票为依据,原、被告各负责50%,其他伙食费开支原告每年负责12万元……。2013年11月1日被告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程某代表该公司与原告方代表程某某签订《附加协议》,继续对合伙事宜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约定。被告某有限公司经营几年后,当地政府对矿山进行整治,工区进行整合,被告某有限公司停止运营。2020年1月16日珠山斑竹塘工区通过自由拍卖程序以1900万元获得珠山程家-刘家10个工区的公司及采矿权,其中包括被告某有限公司。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认为被告某有限公司被拍卖,被告某有限公司应该已获得190万元收购款,被告某有限公司、程某应向原告支付合伙结算款83.9万元,但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程某认为,依据之前签订的《程某某等人加入鸿发锰业有限公司的协议》及《附加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抵扣应给反诉被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的收购款外,反诉被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还应向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21.24312万元的合伙结算款,故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财产、盈余分配等进行结算,也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一审法院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作为被告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程某与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签订《程某某等人加入鸿发锰业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加入被告某有限公司,入伙后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且盈亏共担经营被告某有限公司,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之间有书面入伙协议,双方均认可是合伙行为,符合合伙的法律关系特征,应当认定被告程某及其他四个合伙人与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为合伙关系。现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矛盾,双方均认可散伙,但未就双方在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盈余分配等进行结算,也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在未对被告某有限公司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财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某有限公司、程某连带支付合伙结算款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程某要求反诉被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支付合伙结算款亦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可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后,依据清算的结果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某有限公司、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负担。反诉费用2243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某有限公司、程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是否与某有限公司成立合伙关系;二、上诉人请求分配合伙结算款是否应先经清算。关于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是否与某有限公司成立合伙关系。因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个人合伙的主体为两个以上公民,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与四上诉人另外成立合伙企业,故对四上诉人主张的与某有限公司成立合伙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依据《程某某等人加入鸿发锰业有限公司的协议》及《附加协议》认定程某及其他四个合伙人与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为合伙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请求分配合伙结算款是否应先经清算。上诉人请求分配83.9万元合伙结算款实为要求分配合伙盈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未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盈余分配等进行结算,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亦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以供审查清算合伙期间的账目,当事人合伙期间的投入、支出、收入及债权债务均不明确,合伙期间的盈亏状况不明,上诉人请求分配合伙盈余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部分财产及债务明确可先行判决的条件,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程某某、程某某、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兰青审判员陈久余审判员宋争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鲁艳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江华县律师文集
2022-03
21及支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866元;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8294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湖南省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目前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最新标准尚未发布,依然按照去年标准计算。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适应于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等)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1.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2.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私营、非私营)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1.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2.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だ砣嗽泵挥惺杖牖蛘吖陀痘すさ?,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3.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三、交通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市内按照20元/天计算交通费。四、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0元/人/天)。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南省一般为30元/天)。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年)**%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精神抚慰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湖南省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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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11
10是要清楚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来了,关于婚姻法这些亮点你知道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亮点一: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亮点三: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亮点五: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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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路过被倒下的树压多处骨折雇人老板应该承担的责任
共2条回复>>我是国企55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5年连续工龄,2016年6月底退休的...
共2条回复>>酒后驾驶摩托车,撞载重车,死亡;同在一起喝酒负法律责任吗?负什么样的责...
共3条回复>>您好,我在公司试用期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以不合适为理由被辞退,且试用期没有...
共3条回复>>在我们单位,一个月我只能休上一两天,这种情况下,我们单位算是触犯了劳动...
共3条回复>>认识了一个女孩,他让我买了3000多少块钱东西,然后现在联系不到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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