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药物保险公司不该理赔吗?
导读:
张凤坤律师,系医学学士、法律硕士、具有外科主治医师职称、高级营养保健师资格。擅长办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杀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等损害赔偿案件。
最近不少当事人打来电话咨询一个问题:即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和被告,也要承担吗?这个问题,关于此问题,张凤坤律师曾经在姑苏晚报上发表文章,今天再重复一遍回答各位网友
保险公司的辩解和法院的判决理由
笔者以前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会答辩主张“医疗费需提供病历,个人医保范围外的予以剔除”,后又答辩认为“医疗费中医保外的费用应当扣除,还应当扣除用于心脏药物及检查等不合理费用”。
一般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被告的答辩不予支持,一般会在判决部分明确指出“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有相应就诊记录及单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一般都回支持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自负不利后果,关于医药费,因原告提供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出院小结等诊治凭证,故被告对其中部分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后即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基于李某某该项主张缺乏举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维持原判决,支持了原告对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药费用的主张。
医保报销范围之外医疗费用的诉讼策略
超过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必然要在法庭之上引起争议,张凤坤 律师认为这里的诉讼策略是:
1.民法全部赔偿原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就不予赔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医疗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求被告对用药的“不合理”、“不必要”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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