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补发工资”
导读:
甘肃省庆阳市的惠治学,3年前被当地公安局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并关押14天。冤情昭雪后,他以各项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1万余元,却仅获赔893元?;葜窝弈蔚厮担?ldquo;如此低的赔偿,难以抚慰我的精神创伤。”不谙熟国家赔偿法的当地群众甚至认为,获赔不足千元,很可能又是一起官官相护违法之举。(10月18日《法制日报》)
据法律专家解析,惠治学获得的赔偿如此之微薄,丝毫也不违犯现行法律的规定——原来,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就是说,惠治学被游街示众并被关押14天,他所获得的赔偿,只能是“补发”他14天“工资”而已。
这样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足以弥补惠治学等“冤案苦主”们所遭受的屈辱和损害。事实上,除了存在“赔偿标准偏低”等弊端外,国家赔偿法中“精神赔偿”的缺位更是广受诟病。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的后果无疑更为严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也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早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就有人提出过精神赔偿的问题,但最终却仍没有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主要原因一是有人认为,公民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二是精神方面的金钱性赔偿无法规定标准;三是担心国家财政支出困难。因此,国家赔偿法中唯一可以被看作对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类的空泛规定。
从“佘祥林杀妻冤案”到“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再到法学界所熟知的黑龙江史延生“举家被抓案”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再面临“法”与“情”之间的尴尬。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理所应当体现出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当然,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可能不会一蹴而就。但为了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到实处,为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适当提高赔偿标准,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编辑:张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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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
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如果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超过法定拘留时间拘留公民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不服刑事赔偿的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裁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