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庆阳杨兴财律师电话多少 今天 10:46
答 你好,请问什么事
问 股份制公司要求职工缴纳风险保证金,逾期不交者按自动脱离岗位对待。合法吗 昨天22:43
答 你好,这是违法的,若因此被解雇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问 秦律师电话号码多少?要私聊 昨天 15:30
答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问 你们代理外地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吗? 昨天 00:02
答 是什么交通事故的事情呢
问 我4月份在极兔快递干了7天客服,人家说试用期7天,没工资 前天 21:54
答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也要发工资。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问 2007年借条,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来,由担保人承担归还。是一般担保吗? 前天 05:30
答 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换不上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
问 你好 哪里找你们,想当面说 前天 01:02
答 建议报警,可行政拘留并要求民事赔偿
? 你好,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信息? 1小时前
答你好,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需要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证据...
? 诉讼离婚。男方要补偿女方离婚后的一些费用? 1小时前
答您好 您是想起诉抚养费吗
? 民间借贷,借方受法律?;ぢ??谢谢 1小时前
答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但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国家限...
? 我借了钱给一个人,那个人并不熟悉跟我。钱不多,但是我一个小姑凉挣钱也不...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报警解决
? 职位,司机,未签订劳动合同,答应的社保也没兑现,公司无辜辞退本人,请问... 3小时前
答如果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 工伤保险赔偿是在事故发生时,还是根据认定,还是起诉时间来赔偿 今天 11:25
答你好: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解决
? 我和他没有什么感情了 要离婚 我没有上班 欠的债务 是否该一起还了 离... 今天 10:45
答离婚时双方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协商离婚后怎样偿还。
问 可以电话嘛 这个我说不清 前天 01:02
答 你好,你可以详细说明一下情况吗
问 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08-12 13:47
答 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就民事裁判文书而申请强制执行的,其有...
问 你好,咨询房产,买了别人二手房,十几年了没有过户,现在卖方拖延时间不想... 08-11 12:28
答 起诉对方履行义务,联系诉讼
问 男方没有责任 女方要求离婚 08-10 18:03
答 如果女方有责任,你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责任,可以要补偿或其他办法帮你...
问 请问油田打井队合车辆在黄土窑洞上面振动拒离是多少米赔偿 08-09 17:43
答 具体看占地的公告如何补偿
问 X连锁无丙种蛋白球血症,能否申请红十字救助 08-08 22:02
答 你好,可以申请当地医保部门
问 老跟儿媳妇搞在一起,婆婆应该怎么办? 08-08 20:08
答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庆阳地区
环县律师案例
2019-05-230次
参与本案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中贩卖毒品应为三次8.13克,容留他人吸毒应为三人四次,且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贩卖毒品罪。(一)事实部分。1、指控第一起贩毒的证据不足。毒品犯罪中毒品定性及定量证据缺一不可。公诉机关指控的2017年12月14日9时许,刘某某在家中向高某某贩卖毒品0.1克,该次贩毒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高某某的证言,但没有所交易的物品含有毒品成分的鉴定结论及称量记录等客观证据,难以确定所贩卖物品为毒品,不应按照犯罪进行处理。2、指控第三起贩毒数量应按照查证属实的0.09克计算。公诉机关指控的2017年12月16日17时许,刘某某向许某某贩卖毒品0.2克,但这里的0.2克仅是刘某某和许某某的一种估量,按照生活经验,对于克以下的重量,除非借助专业精细计量工具,平常人对此是没有任何概念的,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估量作为认定犯罪数量的依据。同时,最高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弊罡咴?015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据此,该起犯罪中应按照查证属实的0.09克计算贩毒数量。据此,被告人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8.13克。(二)量刑部分。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的第一次询问中,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丝毫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中,证言稳定,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属以贩养吸人员,应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大连会议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以及《武汉会议纪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3、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从案卷材料中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侦办毒品案使用诱饵款的说明》、诱饵款照片与现场查获的赌资冠字号一致,并结合樊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本案存在特请引诱,既存在犯意引诱,又存在数量引诱,不可否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但也与特情人员的多次引诱有关,两次的引诱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贩卖数量及次数增加,法定刑升格。4、被告人为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到案后,多次要求立功,并提供了明确的犯罪线索,虽未经核实,但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加之被告人尚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照顾,且身患脑梗塞、哮喘等多种疾病,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关押,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以上这些方面,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事实部分。1、购买前的吸食“验货”行为,是贩毒行为的一部分,不应重复评价。2017年12月16日中午,樊某某和高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商定贩卖数量及价格后,被告人“拿了一点东西让他们先尝了一下”,高某某和樊某某在此时的吸食行为,实际上是对所要购买毒品的一种“验货”行为,贩毒后的容留吸食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但交易前“验货”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的一部分,不应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重复评价。2、对同一份毒品的共同连续吸食行为,应按照每人一次计算。樊某某2017年12月17日证言(卷一P131-135)“···我一个人去二霞家中,去之后二霞又给我给了一点东西让我吸食,我在吸食的时候来了一个男的,说他叫许某某,庆阳人,我吸食了两口之后,许某某就把我吸食的东西吸了一点···我从中拿出100元,做成烟枪又吸了两口?!毙砟衬?2月25日的证言(卷一P102-105)对他与樊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的经过进行了供述,他讲到“当时我进到刘某某家中就看见黑衣服男子在刘某某卧室床边的小凳子上坐着吸食海洛因呢,我就和他聊了几句,然后他还把他吸食的东西给我,我拿过东西吸食了一口又交给他,随后他就给刘某某给了1000元说是定金什么的,他又从这1000元钱定金里拿出100元做成烟枪,我就和他一起吸食他手里的毒品海洛因,他吸完放下100元钱做成的烟枪就走了,我就继续在刘某某家待着”,刘某某2018年4月25日供述(补侦卷二37-42)“下午3点多···黑大脸到我家后我给他给了一点东西,吸食了几口,这时许某某来了,许某某进来后把我给黑大脸给的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吸食了一点,···说完他从1000元钱里面抽出来100元钱卷成烟枪便和许某某把剩下的一点毒品吸食了,吸食完黑大脸他就走了”,综合以上三人的笔录,可以得出,许某某吸食的毒品就是刘某某给樊某某的那一点,两人将这一些毒品吸食完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应按照每人一次计算。据此,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三人四次。(二)量刑部分。1、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成立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便如实供述了当时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容留他人吸毒是在第一次退侦时,才由公诉机关提出的),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中,均如实供述了该犯罪事实?!缎谭ā返诹咛醵睢氨徊扇∏恐拼胧┑姆缸锵右扇?、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狈仿舳酒纷镉肴萘羲宋咀锛让挥凶锩系难≡裥?,也不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明显属不同种罪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成立自首,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存在特情因素,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容留的三人四次中,其中的两人两次均是特情人员或与特情有关联的人员,抛开特情因素,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到案后,多次要求立功,并提供了明确的犯罪线索,且身患脑梗塞、哮喘等多种疾病,可予以从轻处罚。该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06-180次
住庆阳市西峰区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一、见证事项2018年11月2日,委托见证人同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见证委托协议》,委托本所常建龙、xx两位律师对委托见证人自书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二、委托见证人承诺(1)委托见证人对提交给见证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见证人提交给见证律师的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存在虚假情形,由委托见证人承担不利后果。(2)委托见证人准备的自书遗嘱范本内容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欺骗、显失公平和胁迫的情形。三、见证过程2018年11月2日,委托见证人在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见证律师对照委托见证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实了委托见证人的身份。委托见证人在见证律师的面前亲笔书写了《遗嘱》,签名后并用右手食指在签名处捺上指模。四、见证结论1、见证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委托见证人书写《遗嘱》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实即确认当事人未受他人强迫、欺骗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委托见证人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见证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2、见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当事人在常建龙、xx两位律师面前,对亲笔书写的《遗嘱》进行签名并捺指模。兹证:xxx书写的《遗嘱》系自愿行为,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名捺指模真实。本《律师见证书》一式四份(均附《遗嘱》),委托见证人持一份,见证律师各持一份,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见证律师:见证律师: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盖章)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2019-06-180次
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一、见证事项2019年x月x日,委托见证人同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见证委托协议》,委托本所xxx、常建龙两位律师对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和律师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二、委托见证人承诺(1)委托见证人对提交给见证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见证人提交给见证律师的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存在虚假情形,由委托见证人承担不利后果。(2)委托见证人以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均属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欺骗、显失公平和胁迫的情形。三、见证过程2019年x月x日,委托见证人在西峰区xxxxx,见证律师对照委托见证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实了委托见证人的身份。委托见证人与其xxx在见证律师的面前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书》,签名后并用右手食指在签名处捺上指模。委托见证人同意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建龙为其代书遗嘱,代书律师在委托见证人面前书写了遗嘱,并将代书遗嘱交由委托见证人查看无误后,签名并用右手食指在签名处捺上指模。四、见证结论1、见证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委托见证人与其xxx签署《房屋赠与协议书》和代书《遗嘱》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当事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实即确认当事人未受他人强迫、欺骗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委托见证人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见证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2、见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并听取了在场所有人员的陈述,在xxx、常建龙两位律师面前,对《房屋赠与协议书》和代书的《遗嘱》进行签名并捺指模。兹证:xxx和xxx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系自愿行为,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名捺指模真实。xxx指定常建龙律师代书的《遗嘱》系自愿行为,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名捺指模真实。本《律师见证书》壹式贰份,委托见证人持壹份,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存档壹份。见证律师:见证律师: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盖章)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环县律师文集
2020-01
01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予以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5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xx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现张某被羁押于xx县看守所。现嫌疑人张某以被羁押接近八个月,而嫌疑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量刑可能在羁押期限以下。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张某继续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予以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违法过程中未造成伤害后果?!陡仕嗍「呒度嗣穹ㄔ菏凳┫冈颉返谒奶醯谒目畹?项(1)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再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闭拍吃诰薪芎θ斯讨胁⑽从泄勾虮缓θ说那樾?,亦未对受害人在成任何人身伤害,因此,其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二、犯罪嫌疑人张某量刑的基准刑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拘禁受害人的天数计算。xx公安局x公(刑)诉字[2019]x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犯罪经过并不准确,经过辩护人询问嫌疑人,受害人邓xx从a来到b被拘禁在xx公司员工宿舍,后受害人被拘禁至xx酒店,再后来被拘禁至xx宾馆,又后来再次被拘禁至xx公司员工宿舍,这个拘禁过程嫌疑人张某并未参与,直到受害人在第二次被拘禁至xx宾馆时嫌疑人张某才参与拘禁,其对于之前对受害人邓xx的拘禁并不知情,而根据嫌疑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刘x的供述亦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并且张某供述其“看管了十几天”,这与起诉意见书中的二十余天并不相符。也许整个拘禁过程有二十余天,但张某并未完全参与,因此应当按照十几天计算,但是具体拘禁十几天并不能准确的确定,就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认为其只拘禁了10天。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1)规定:“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因此,应当在起刑点3个月拘役或者6个月有期徒刑增加刑罚量,即除去第一天,再增加9个月至18个月刑罚。那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基准刑为11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三、嫌疑人张某系初犯,且犯罪性质较轻,并且嫌疑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且有悔罪表现,同时,本案是嫌疑人为了向受害人索取借款,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拘禁。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5项、第20项和第四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币虼?,可以在嫌疑人基准刑11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减少55%刑罚,即减少6个月至1年1个月,那么嫌疑人张某的最后量刑为5个月至11个月有期徒刑。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羁押将近8个月,而其的最终量刑为5个月至11个月有期徒刑,因此,辩护人依法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予以取保候审。此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25日
查看2020-01
01派我作为张某案件的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以及会见被告人,已经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张某构成盗窃罪、赌博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某仅仅参与了午阳游艺厅这一件寻衅滋事行为,且该事件并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行为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属量刑过重。其次,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张某其他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检察院指控张某的其他罪名不能成立。一、张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本案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的存在。1、陈某军等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1)从张某等人之间的关系看,相互之间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属性。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要求: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痪浠八?,即这里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在犯罪组织内,基于犯罪活动而形成的。而本案中张某与各被告人的关系为朋友关系,全部被告人并非一个团伙成员的集合,而是各自为政的独立个体,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组织关系,组织是有分工的,没有具体分工聚在一起就不能成为一个组织。因此,张某等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属性。(2)张某等人缺乏以违法犯罪手段对内进行人身控制的本质特征。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我国大量的司法实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体现为稳定性、严密性、人数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部管理上以违法犯罪手段对内进行人身控制,进行约束,强化组织纪律。所谓对内进行人身控制,是指对其内部的组织成员进行人身控制,使得组织成员一旦加入,便要受迫于首要分子和领导者,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任何有违组织一直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这种控制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来实现的。而本案并无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加强内部管理行为的存在。2、张某等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根据本案证据来看,本案被告人远不能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程度。3、张某等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首先,本案中并未发现行为人有“?;ど 钡那榭?;其次,行为的行为远达不到“称霸一方”程度;最后,行为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未形成非法控制。因此,行为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二)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自始至终被告人都没有认识到有一个黑社会组织存在,因此,被告人就不存在“希望”参加黑社会的意志因素,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综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张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张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两个必备要件是:1、发生斗殴行为;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其并未参与2017年7月26日xx县xx乡街道的斗殴。即使其他被告人供述行为人确实参与其中,但是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双方在现场并未发生打架斗殴,之后也没有人报警,那么就可以说明该事件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该事件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三、张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检察院指控行为人2017年3月3日来到井场,而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否认去过井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单靠被告人何海钦一个人供述就认定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显然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和强迫交易罪,请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采纳。辩护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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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资金为资金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一)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蓖备?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币虼?,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资金。根据被告的法庭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资金用于向他人放贷,向他人放贷的利息2分至1毛不等。该用于放贷的资金只有一部分(一百万左右)系原告自有资金,剩余资金全部是高利放贷后的利息收入。原告将高额的甚至违法的利息收回后,再向被告转账让被告为其放贷。且不说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为借贷关系,就单单的就原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就存在重大疑问。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用于借贷的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资金,因此,在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多达几百次的交易中每一笔资金都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其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主张的非法资金借款归还的请求就不能成立。二、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并非借贷关系。现就从条据书写内容、双方交易数量、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个方面来分析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是否为借贷关系的问题,具体如下:(一)根据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条据内容来看,该条据题目为“借款收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为被告收到了原告向被告出借的钱;另一种为被告收到为原告用于放贷的钱。再根据该条据中称述的“利息收益留用的方式”这个表述,如果是原告向被告借款,借款的利息应当是被告支付给原告,那么就不存在条据中表述逇“利息收益留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向他人借款的利息收益由被告留下来继续用于放贷呢?因此,这样的理解更能印证这个条据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被告收到为原告用于放贷的钱”的这种解释。并且这个条据并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因为借贷而产生的“借条”,在标题上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因此,原告提交的“借款收条”并不能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从资金的交易数量来看,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原、被告之间的银行交易总计484次,其中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158次,共计8963886元,被告向原告转账326次,共计10125070元。而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的交易数额是被告向原告转账数额多于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数额,这些转账还仅仅是银行转账,还不包括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的转账。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利息数额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000多万元,326笔转账到底那一笔是利息,那一笔是本金以及每一笔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标准?这些情况并不能核实确定。再者,原、被告之间交易数量如此之多、交易金额如此之大,但是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其他书面的文字性约定,比如借条、借款合同等,这根本不符合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的日常经验法则。因此,原被告从资金的交易数量来看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法则。(三)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来看,原告主张借款为578万,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载明的数额为13085000元,该条据出具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5,按照原告的理解该条据出具时被告尚欠原告13085000元。而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称其向被告主张的578万元,系扣除自其与前夫离婚之后被告归还的款项,而原告与前夫离婚的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那么,原告既然认为2018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其1308500元系经过双方清算后被告向其出具条据,可是为什么其在向被告主张借款时要扣除双方已经清算之前的收到款项呢?原告将其提交的“借款收条”作为被告欠款证据,可是其又自行否认该证据确定的数额,这个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按照常理来说,如果原告系扣除被告归还的款项,那么,也应当扣除2018年12月15日之后被告向其支付的款项,扣除2018年12月15日之前的款项是何道理?因此,就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并非借款凭证,双方之间借款并不真实,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并无法律依据。(四)从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看,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资金流转情况,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提到“押车”“利息清算”“向你授权款项”“办理押车手续”等内容,可以很明确的反映出原告将款项交于被告用于向他人放贷以及用汽车抵押的全过程,同时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有原告指示被告向他人转款的内容,并提供了多个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并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及其前夫多次指示原告向其转款、归还信用卡和归还房贷,这些记录可以明确反映出原告向支配其在原告处用于放贷的资金。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并非民间借贷的事实。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资金代理关系运营的关系,并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不合法,数额无计算依据?;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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