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车子过户给女朋友了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1小时前
答 可以的,有之前的购车记录和证据没有
问 追缴违法所得什么意思 今天 04:43
答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刑事犯罪的意思
问 其店说有活动,可以免费拍私房照。起初我是不同意的,后来她就说可以穿衬衫... 今天 03:03
答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协商处理一下
问 以恋爱的关系和大哥维护感情,大哥直播间刷礼物算诈骗吗? 今天 02:09
答 你好,这种情况不属于诈骗
问 你好,我丈夫用我的名义贷了很多款用于生意周转,借之前约定好他每月还贷款... 今天 02:06
答 你好,这种情况银行只会起诉你呀
问 如果我的租房合同写着租期为三个月,租金也交的三个月整,可以要求延长租期... 今天 01:32
答 你好,您可以向房东提出续租的要约。
问 如果我的租房合同写着租期为三个月,租金也交的三个月整,可以要求延长租期... 今天 01:03
答 你好,这边建议跟房东协商处理的
? 他们被骗到宿舍,七八个人来到宿舍,关上了门。有些人拿着刀。拿钢管,拿钢... 22分钟前
答根据损伤程度确定
? 他什么时候能判断,因为他拿了别人的代收款,被抓了将近一年 39分钟前
答涉嫌什么犯罪呢?了解大致案情吗
? 因犯入室盗窃罪,盗窃了四万多,请问要判几年 55分钟前
答得看具体情况才能认定
? 朋友借钱不还,没有打欠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录音,怎么办最好 1小时前
答可以尽量收集证据起诉
? 母亲动迁回迁的房子,现在有回迁协议,房子还没盖好,想要给女儿,能公正?... 1小时前
答房子登记在谁名下
? 我的工作是安检员上两天班休息两天,但是每天都要上十多个小时其他的休假都... 1小时前
答工作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都是怎么样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工作时间和...
? 事故调整后,对方没有那么多钱,分期付款,我可以在调整协议中保留刑事权利... 2小时前
答你好,跟对方协商的
问 离婚后,我想复婚,女方要求是把我滴车过户给女方,可是过户之后女方又不复... 今天 01:03
答 您好 我们是专业做婚姻咨询服务
问 如果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号去不正规的网贷公司贷款,我会有责任吗 今天 00:31
答 你好,您的身份证是丢失被人拿去贷款了,还是您借给别人贷款的。不同情况下...
问 如果是有人恶意盗刷信用卡,并且逾期不还,均不理会,既不还款,也不给出还... 昨天21:30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只能去报警处理呀
问 本人22岁未结婚,男方导致我怀孕,至今不给医药费,打胎费全是我一个人出... 昨天21:20
答 可以起诉啊,他需要负责任的
问 未成年男性已满14周岁在女偷拍,已经在派出所办理 昨天20:52
答 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吗?
问 对方招嫖,钱转我卡上了,他报警了,银行打电话说我卡诈骗 昨天20:46
答 你好,这种情况你主观上不知情就没事的
问 工资底薪2280,住房补贴500,人才补贴700,上班十天实发工资16... 昨天19:40
答 你好,工资如果不合理可以去仲裁
武汉地区
黄陂区律师案例
2022-04-250次
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将完成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之后的商品房交付给我使用,约定供电经相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并且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清了房款,但是被告到2016年1月份都未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房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购房全款×0.5‰×42天(从2015年10月31计算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辩称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交付的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方所交付的房屋于2015年10月30日交房前已通电,因正式分户供电需从隔壁小区牵电线受到阻扰,后我方额外向隔壁小区开发商支付了1,800,000元补偿金,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分户供电。正式分户供电延迟的原因非我方主观原因,我方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在工程施工中途还遇极端天气停工情形,即使法院最终认定我方交付的房屋电力供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另,2015年10-12月期间电费均由我方承担,原告无任何损失。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邹某与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市130327354),双方约定:邹游购买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本市江岸区塔子湖“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中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394.39元,总金额为1,039,852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6、给水: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水表、通水;7、燃气:天然气管道入户,天然气表按设计要求由天然气公司安装,安装时间及点火时间按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规定办理;8、/;9、/;10、/。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邹某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2015年10月28日某公司在武汉晚报A24版刊登《交房公告》,载明: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一期1号、2号、3号、9号、10号、11号楼已通过验收,请各位业主按我司通知的先后时间顺序,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办理收房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收房。2016年8月7日,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续。另查明,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于2015年10月19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于2015年10月10日取得《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工程消防复验合格;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1、2、3、9、10、11#楼燃气配套工程验收;于2015年9月22日取得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汉口供水部《证明》,1、2、3、9、10、11#楼及小学、幼儿园供用水工程已竣工,并于2015年8月底送水。审理中,邹某与某公司确认越秀公司“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送电。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整改通知书》、《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交楼公告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邹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邹某依约向某公司交付房屋总价款后,某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邹某使用。本案中,某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规划、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燃气、供水等符合交房条件,但根据本院的调查核实,涉案“塔子湖组团J地块”项目1、2、3、9、10、11#楼于2015年12月11日才正式通电。双方合同对供电的约定为“供电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交付时一户安装一块电表、通电”,结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双方对供电的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虽然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已将上述1、2、3、9、10、11#楼通电,但该供电属于“非正式供电”,即使实际上达到了通电的效果,但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不能视为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故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正式通电并达到使用条件,视为延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在工程施工中途遇极端天气停工,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审理中被告某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极端天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为“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庭审中越秀公司对上述违约金约定过高提出抗辩,考虑到虽然某公司没有在交房时正式通电,但买受人并不是处于无电使用的状态下,未对其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审理中邹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二,即越秀公司应向邹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526.79元[1,039,852元×0.2‰×41天(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2月10日)]。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3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526.79元;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邮寄费20元,合计366元由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0次
偿损失20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村民,在关南村房屋拆迁时,被告吴某有多套还建房指标。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占有签订还建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为50平米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8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9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至今都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王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同意退还购房款280000元,违约损失不认可,并认为本案与被告吴某无关。被告吴某未到庭,但与本院电话联系中表示对案件情况不清楚。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董某(乙方卖方)与被告王某(甲方卖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还建房四期面积50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双方协议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280000元,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2016年9月份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支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合同尾部手写载明“甲方承诺:楼层为10层-16层之间,户型随机”,并有案外人余某作为证明人签字。签订合同时,被告吴某并不在场,原告董某及其家人也未与被告吴某联系过。2016年8月23日,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向被告王某转账150000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董某向被告王占有转账130000元。但被告王某至今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原告董某的婆婆杨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房屋,被告王某先说还是给房子,后又称还钱,但均未兑现。原告董某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王某发给杨某的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王某同意按照5分息计算利息,相关记录显示,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通话中承诺“……如果我给不了您一个房子,我按5分息一次性把钱给你,这总可以吧”,2018年2月14日被告王某向杨某发短信,内容为“……短信为证,20你没拿到房子我按4分息给钱你”。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董某还向本院提交《关南四期2017年收房费用明细表》的拍照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吴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但均非被告吴某本人的名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关南还建房买卖合同》并无房屋坐落等基本状况,合同约定的房屋无法确定,现被告王某既未向原告董某交付房屋,双方亦未能协商确定具体的房屋坐落,该合同未能成立。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实际收取原告购房款,现该合同未能成立,原告董某请求返还购房款280000元,应予支持??悸潜桓嫱跄骋丫杖〔⑹导收加迷婀悍靠?,其对占用该笔款项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被告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表示愿意按照月息四分、五分支付利息,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损失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为160911.78元(280000元×24%÷365天年×874天),故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支付440911.78元。原告董某主张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合同相对方并无被告吴某,且被告吴某也未出现在签订合同的现场,钱款也未进入被告吴某的账户,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440911.78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杀桓嫱跄掣旱#ù丝钤娑骋训娓?,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董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80次
当男女关系,男方多次向赵女士出具承诺书及保证书,却反复再犯。为避免再次受到家暴行为,赵女士委托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向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人身?;ち?。其后,赵女士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九芯鼋峁亢甭湫蘼伤挛袼拇硭悸繁环ㄔ和耆赡?!支持了全部诉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且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及良好的家庭环境,明显存在过错,夫妻因此产生冲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对夫妻离婚负有较大过错。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离婚时赵女士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获得损害赔偿。漫其修律所提醒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ち钪贫?,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人身安全?;ち畹摹案衾肭健弊饔?,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一方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可以主张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俺龉臁笔粲谖シ捶蚱拗沂狄逦竦男形?,而“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两种行为均对婚姻无过错方以及整个家庭造成较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咛豕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婚内出轨行为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さ睦砟?,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ぴ?。
黄陂区律师文集
2019-10
3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1000万元以上:1-2%;3、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4、对于涉及财产的借款纠纷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多少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借条的诉讼时效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查看2019-10
30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责任偿还。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ぷ约旱暮戏ㄈㄒ?。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っ袷氯ɡ乃咚鲜毙诩湮侥??!比绻甑乃咚鲜毙?,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こ鼋枞说暮戏ㄈㄒ?。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查看2017-12
14所以男女结婚前可以订立婚前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那么,婚前财产如何证明?婚前财产认定标准是什么?网友咨询:婚前财产离婚的话对方要求分一半,请问婚前财产有对方的份吗,如何证明财产是婚前的?婚前财产离婚的话对方要求分一半,请问婚前财产有对方的份吗,如何证明财产是婚前的呢律师解答:婚前财产对方无权分割。不动产和汽车有登记可以证明,存款有银行账单记录证明,其它动产有购置发票证明。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婚前就可以。一、怎么认定婚前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二、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结婚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1)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2)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3)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4)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1)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2)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我的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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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咨询四川省的交通事故赔偿
共3条回复>>可他们说当时没写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对此求助一下我该怎么办?有没有把...
共1条回复>>我老公手指断了六个,现在接上了四个有两个没接上,食指和无名指没接上大概...
共3条回复>>请问办理失业金是从停交保险开始还是被辞退开始啊,有多长期限?
共3条回复>>98年嫁到苏北泰州,又经常家暴。最后我带上九岁的女儿走了,现在想找他离...
共3条回复>>我想问一下。我去追债的时候被他叫的人砍伤。行凶者。被抓。但。但他没被抓...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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