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因为项目结束要辞退我(我简历上的工作经历造假),劳动... 33分钟前
答 你好,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问 买车交了2万元定金,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日期,4S店里没有交车,可以要求4... 42分钟前
答 交了定金但是没签合同,交付的定金一般不可以退。但是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约定...
问 什么情况下构成侵犯肖像权?未经允许,使用我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2小时前
答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他人允许,又不是出于公益性、新闻性目的,擅自将...
问 咱们司法鉴定中心地址在哪? 3小时前
答 我们这是律师事务所,不是鉴定中心, 你可以联系律师委托鉴定中心鉴定
问 我在医院收费窗口微信支付,当时忘开发票,过十天了,还能去补打发票吗 今天 06:00
答 可以去补打,可以去补打发票
问 你好,王律师,我买了一辆抵押车不到十天被拖走了,也报警了,警察说对方备... 今天 05:02
答 由于车被拖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钱。
问 就是一个未成年人想对自己父亲涉嫌家庭暴力的事报警处理,但警察不予受理怎... 今天 04:31
答 如果未成年人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蛘呦蚣雍θ怂?..
? 我想委托我爸爸买车位,请问委托书要怎么写??? 5分钟前
答授权书通常分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它们格式基本相同;但内容要视你授权的...
? 请问,朋友欠钱不还,1500能通过法律解决吗?已经好几次了,虽然钱不多... 34分钟前
答别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司法途径解决,起诉前需要收集的证据如...
? 货车停路边了,一人骑电动车撞我车上了,伤的严重,有我责任吗? 53分钟前
答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电瓶可能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具体视现场情节而定。需要...
? 我是一家公司有二十多年工龄的员工,今年初公司把我外包给一家劳务公司,还... 57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我自己设计了一个商标,没有注册,自己加上r违法吗?处罚规定是什么? 1小时前
答商标违法如果构成侵权,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依法委托律师...
? 离婚问题 关于房子 还有小孩 2小时前
答你好,离婚涉及的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需要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分析,不如孩...
? 2小时前
答你好,是否需要吊销驾证,由交警部门依法决定。
问 未成年人想要对自己父亲家庭暴力的事报警 今天 04:31
答 如果未成年人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蛘呦蚣雍θ怂?..
问 在整形医院买的项目6次8880元,做了两次不想再做了想退款,商家说可以... 今天 02:26
答 也算合理,相当于你们已经成立了服务合同,你单方面想解除,商家不同意也是...
问 我车是2011年,重大事故,可以主张车辆贬值费用吗,因为也不好卖,卖也... 今天 01:32
答 一般不支持贬值这一块,再说了你也是2011年的车,可以跟对方协商看看能...
问 军休干部去逝后有哪些侍逸 今天 00:59
答 有抚恤金、丧葬费
问 济南谦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 昨天23:28
答 可以通过一些企业查询软件进行查询
问 咨询一下小孩上培训课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应如何索赔?谢谢! 昨天22:51
答 这个要看骨折是如何造成的,如果是培训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培训班...
问 你好,王律师,我买了一辆抵押车不到十天被拖走了,也报警了,警察说对方备... 昨天22:40
答 1.可以联系出卖方,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赔偿损失之类...
济南地区
槐荫区律师案例
2019-07-090次
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7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7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金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顾克,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洋、王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冲,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金祥、顾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离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后孙某某意欲报复王某,2018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其母亲孙某某跟随王某到茌平县振兴街道张刷子村西,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孙某某持械殴打王某,王某受伤后往东跑至张刷子村路边一农户屋内,被告人王某和孙某某追至农户屋内继续持械殴打王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铁棍二根,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伤情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分别给予处罚。但念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情节,对二被告人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孙某某、王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铁棍二根(一根红色、直径约2cm,长约80cm;一根灰色,直径约1.5cm,长约40cm),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9-07-090次
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苗某,河北省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及辩护人薛冲、苗双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与被害人许某(男,殁年31岁)系济南市天桥区南徐村拆迁工地工人,2017年4月16日20时许,在该工地宿舍外的小路上,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商某被许某和另一名工友殴打。双方各自离开后,商某到附近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当晚21时许,二人在宿舍院内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期间,商某用水果刀朝许某前胸部连捅两刀,致使许某死亡。作案后,商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系前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作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2017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商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商某构成自首。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商某没有辩解。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2.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某与被害人许某均系济南市天桥区南徐村拆迁工地工人,案发前均住在徐家庄2号院内的工地宿舍。2017年4月16日20时许,许某酒后在工地宿舍外的路上小便时尿到路过此处的商某身上,二人发生冲突,许某与工友赵某某打了商某,后商某挣脱逃走。因气愤不过,商某到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欲找许某理论。当晚21时许,在工地宿舍院内,商某与准备洗衣服的许某相遇,双方言语不合再次发生冲突,商某持水果刀捅刺许某胸部两刀后逃离现场,许某被他人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许某系前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作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持刀捅刺被害人许某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商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可对被告人商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6日18时许,其与许某、贾某、施某某一起吃饭、喝酒,贾某和施某某先离开。当晚20时许,其与许某饭后在回宿舍的路上与商某相遇,许某和商某发生争执,商某说许某撒尿时尿到他身上了,许某说商某骂他。其和许某一起与商某打了起来,我们把商某按在地上,商某起来后说“许某,我记着你了”,许某说“记着就记着呗”,之后双方分开?;氐剿奚岷?,许某下楼洗衣服。一会儿贾某到宿舍对其说“快点起来,到楼下去”,其在楼下看到许某躺在在地上,身上地上都是血,之后120来到,其与他人一同将许某送医院救治。2.证人贾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6日18时许,其和许某、施某某、赵某某在外吃饭、喝酒,其和施某某先离开。其回到宿舍约一个小时后,许某回到宿舍。后来老板施恒打电话问商某与许某打架是怎么回事,其说不知道,施恒说商某与许某打架了。其问许某为什么与商某打架,许某说商某骂他了,施恒让许某接电话,他们两个没有说几句就挂电话了。施恒让其去找商某赔个不是,但其没找到商某。一会儿许某端着脸盆下楼去洗衣服,没有多长时间其看到商某与许某在吵骂,许某说“商某,你敢动刀子”。许某和商某面对面站着,许某双手向外推商某,因为天太黑,模糊的看到商某有捅许某的动作,后来商某向门外跑,许某倒在地上,地上有血。大约过了10多分钟120就到了,其与他人将许某送医院救治,在去医院途中其报了警。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前许某到宿舍向其要了一个脸盆,当时许某裤子上全是泥巴,要去洗衣服。后来贾某在楼下喊其,其下楼过程中看到许某正在倒下,同时看到一个黑影向院子外面跑去,贾某站在边上。其赶紧打了120。4.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6日20时许,一个年轻男子到其经营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商某的姐姐。2017年4月16日晚,商某给其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通话中商某说不想干了,在工地上被别人打了,第二次通话中商某说想回家,但身上没有钱,要求给他转钱。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其听说商某在济南杀人后,当日带着商某到济南市天桥区新城派出所投案。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证明:2017年4月17日16时许,商某到济南市天桥区新城派出所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南徐家庄2号院内。南徐家庄2号南侧水泥路西侧为建筑垃圾堆,垃圾堆南侧距院墙24米水泥路路西侧有一板房,板房北侧距板房北外墙10cm,距板房东墙90cm地面上有一把橙色塑料手柄单刃水果刀,刀刃前端两侧沾有可疑红色斑迹,棉棒擦拭提取DNA,刀刃根部棉棒擦拭提取DNA,刀柄部位棉棒擦拭提取DNA。南徐家庄2号院门洞北侧为一东向西小院,院落内门洞西侧南墙上距地面35cm,距门洞西边缘20cm有一42cm×15cm范围内流柱状可疑红色斑迹,棉棒擦拭提取DNA。西侧距南墙76cm,距东墙548cm地面上有一粉色毛巾,上沾有可疑红色斑迹。东侧北墙上距地面76cm、距东墙215cm处有一105cm×45cm范围内可疑点状红色斑迹,棉棒擦拭提取DNA。北侧距东墙195cm、距北墙22cm处地面上有一蓝色左脚塑料拖鞋,拖鞋上沾有可疑红色斑迹。南侧距北墙79cm、距东墙337cm处地面上有一65cm×51cm血泊,棉棒擦拭提取DNA。东侧距东墙90cm、靠北墙有一水池。水池南侧距东墙68cm、距北墙110cm处地面上有一粉色洗脸盆,洗脸盆内泡有牛仔裤、黑色夹克、秋裤。南侧有一楼梯通向二楼。西侧距北墙230cm、距东墙90cm处地面上有一蓝色右脚塑料拖鞋,拖鞋上沾有可疑红色斑迹。二楼南侧为一东西向走廊,走廊北侧自东向西为四个房间。走廊北侧西起第二间房间门朝南,单扇内开铝合金玻璃门,为南北里外间结构。进门北侧为外间屋,北侧为里间屋。里间屋地面上有一橙色塑料水果刀刀鞘,刀鞘长13cm、宽5cm,原物提取。9.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出具的(天桥)公(刑)鉴(尸)字[201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许某前胸部两处皮肤裂创,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深达胸腔、皮下等情况,符合单刃锐器捅刺作用形成。两处皮肤裂创,深达胸腔,纵膈大范围血肿,心包破裂、心包内积血约800ml,右心室右侧全层破裂,创腔内可见腱索、瓣膜;结合现场大量血泊,死者衣着大量血液浸染等情况,认定死者符合前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作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10.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17]77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1号物证门洞西侧南墙上距地面35cm,距门洞西边缘20cm处可疑红色斑迹擦拭拭子上、在送检的2号物证院内北墙上距地面76cm,距东墙215cm处可疑红色斑迹擦拭拭子上、在送检的3号物证院内距北墙79cm,距东墙337cm地面上血泊擦拭拭子上、在送检的5号物证水果刀刀刃根部擦拭拭子上、在送检的6号物证水果刀刀刃处可疑红色斑迹擦拭拭子上均检出人血,支持上述人血为许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1.被告人商某供述:2017年4月16日20时许,其从宿舍出来到附近超市去买烟,行至一个拆迁现场附近时,遇到许某在路中间边走边小便,醉的比较厉害。当其走到许某边上时,许某突然转身,把我裤子给尿湿了,其对许某说“你他妈有病吗”,许某说“你说谁呢”,其没有理他,走到一边去尿尿,等其解完手,听许某刚喊人,后来他又把我叫过去,因为刚才尿我裤子的事开始争吵,后来许某喊“揍他”,就挥拳打我左侧嘴巴,另一个人也开始动手打我,他们两人把我压倒在地上,我挣扎着起身跑掉。我来到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时的想法是,回去吓唬许某,让他对我道歉。我回到二楼宿舍,想着怎么让许某给我道歉,后来把刀子放在裤子口袋里走到许某宿舍门前,大约5分钟后,我自己想“要不就算了”,然后就下了楼。在楼下我与姐姐通话时,许某拿着脸盆到一楼准备洗衣服。我们两个相互看着对方,许某说“你看啥,还不服”,我说“你们两个打我,肯定我不服”,许某说“要不咱们两个单挑”,这时贾某从二楼下来,许某对贾某说“商某在这里,他想要和我单挑”,贾某说“商某你他娘的想找事吗”,因为当时贾某口气非常硬,我非常生气,许某听我说话有粗口,就向我走过来。我用刀子比划着警告许某,许某说“你还给我玩刀子”,许某过来抓住我衣领,并打了我太阳穴一下,我愤怒了,右手拿着刀子向他身上使劲捅了一刀,但许某还是转着圈的撕扯,我又向许某身上捅了第二刀,他松开了我。许某站在那里说“你还敢跟我动刀”,之后许某倒在地上。当时我非常害怕就逃跑了,刀子不知道丢哪里了。第二天其得知许某死了的信息后与家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商某辨认,确认从现场附近提取的刀子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子,商某还指认了作案地点、购买刀子的地点。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害人许某将小便尿到被告人商某身上,许某还与他人打商某,由于许某没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矛盾,导致矛盾升级,引起商某的愤怒,最终发生命案,被害人许某在引发本案上有一定责任,但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程度,在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提前准备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刀具,在冲突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致命部位两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商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商某系间接故意杀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商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商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2019-07-090次
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2016年5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陈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冲、宋甲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1月在网上结识,同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济南见面后遭到被告家人威胁,并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冷漠,无共同语言,生活习惯截然不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5月12日,原告回成都老家后,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2月10日,原告曾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之后,原、被告仍分居两地,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吕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网上相识,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楹笪拮优?,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5月12日起,原、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12月10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共同生活。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楹笪薰餐撇罢?、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历城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分居至今,并且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亦未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槐荫区律师文集
2019-06
17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闭饫锩嫣岬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要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明确的是,“犯罪的时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只要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第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闭饫锩嫣岬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要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明确的是,“犯罪的时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只要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第一个条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即罪行较轻,而对于抢劫、杀人等重大犯罪,则不适用该制度。很多人都关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能查到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人今后能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是否能够更好的避免歧视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闭饫锾岬椒缸锛锹急环獯媸遣坏孟蛉魏蔚ノ缓透鋈颂峁┑?,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是无法查询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以查询,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这里“有关单位”指的是入伍或其他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但是即便能够查询,也需要对查询结果进行保密。
查看2019-06
17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二、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财物,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一、绑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有哪些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绑架人质的同时又劫取人质财物的,按照绑架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有:(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绑架犯罪,而如果此时还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话,那么通常是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就会对行为人直接判处死刑。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二、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财物,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
查看2022-08
15所】,拟于今天下午17:30下发批准核查备案,并同步全国阳光法务办案查询系统,法务部门将积极配合我方处理案件。之前有过手机贷款,请问这是真的吗?律师解答:该类信息属于典型的电信诈骗,切勿上当受骗。首先,律所不是执法机构,无权下发核查批准或备案;其次,按照电信诈骗套路,一般会利用当事人恐慌心理,继而再发链接或诱导下一步操作,而本案中“全国阳光法务办案查询系统”可能会进一步以链接形式呈现,抑或是仅作为佐证,以假乱真,但实际上该平台并非官方,也未在全国网信办备案认证。最后,建议下载反诈平台APP,或及时咨询律师,遇事不惊慌,冷静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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