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起诉离婚要怎么立案,要带些什么 1小时前
答 什么情况要起诉离婚呢,有争议
问 你好,去物流公司做货运司机,要求买车靠谱吗? 1小时前
答 可以的,但是只能拉自己的东西,货车的本质就是拉货,区别在于是拉货盈利还...
问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 1小时前
答 你好,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
问 我在淘宝上面租号打游戏然后开挂搞封号了,现在店家那边要告我 1小时前
答 你好,是被对方起诉了吗u
问 4-10肋骨骨折,肺部有伤,头部受伤 2小时前
答 你好,是怎么发生的受伤?
问 前任欠钱不还要怎么办 2小时前
答 你好,有借条或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处理了
问 公司签订合同通知转正3个月后,跟劳动者说体检不合格劝退自己离职,请问这... 2小时前
答 你好,被辞退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网络用车易道用车拖欠司机钱不给 这属不属于 诈骗 欠我们的钱还能否给我... 14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付款的
? 你好,男人出轨了,不低头,不怎么说好话,我现在回娘家不接他们家的电话,... 2小时前
答您好,建议报警处理
? 。我一个工人,在医院没有手术,已治好。不影响功能。请问能评伤残吗? 2小时前
答进行伤残鉴定前,要先行确定工伤认定是否达到伤残等级,如果不是有特别影响...
? 品牌是妻子的名字注册的,我去招加盟商,我签了加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小时前
答您好,合同自签订时就有法律效力,对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你好,,我一个朋友欠我钱6年了,至少还没还,可以起诉他吗? 3小时前
答可以收集固定证据起诉解决
? 你好,农村老人死后买养老保险能领多少丧葬费? 3小时前
答您好,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 劳动仲裁可以冻结公司账目么? 3小时前
答是什么问题被冻结的,可以申请仲裁要工资
问 你好,石律师我是永福小李 3小时前
答 您好,请问是咨询什么问题呢
问 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某某品牌护肤品含有的某些成分可能会导致皮肤刺激,这样... 3小时前
答 品牌名称侵权行为的处理是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证据和财产保...
问 我在培训机构买了几个课程,过了一段时间,培训机构倒闭了,她向我要回买课... 今天 18:47
答 您好,你这边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问 我被人砍伤了面部鉴定了轻伤一级,接下来怎么办?一般他要赔偿多少钱给我呢... 今天 18:31
答 你好,尽快委托我们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轻伤一级对方已构成犯罪,量刑取决于...
问 男方坐牢十来年 期间孩子一直由我跟我的家人抚养 在接走孩子的时候(因为... 今天 18:02
答 孩子今年几岁?满18岁没有。你反诉他十年的抚养费
问 余额宝24000收入多少 今天 17:50
答 你好,你是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呢
问 我没有签合同,我提前15天和老板说了要辞职,现在我过几天要去学校上课,... 今天 17:31
答 未签合同辞职后老板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
广州地区
黄埔区律师案例
2020-09-250次
法定代表人:杨艳。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冯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范虹霞、李莉,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纸业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云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冯某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60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第三人冯某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自述其是某纸业公司的印刷工,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和公司老板姜某在公司印刷厂内一起清理印刷机的过程中,右手被卷入机器内受伤,经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为“1.右手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2.右手第4指中节指骨骨折;3.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冯某申请认定上述伤情为工伤并提交《职工工伤投诉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门诊病历及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诊疗材料予以证实。白云区人社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向某纸业公司邮寄送达《举证告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6月1日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因某纸业公司未签收该告知书,白云区人社局于同年6月12日再次向某纸业公司送达《举证告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相关举证材料。送达当日,被告向原告股东姜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姜某陈述公司平时由其管理,冯某是2017年9月1日到公司做印刷师傅的,不算正式员工,报酬为提成和利润分成;公司平时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12时30分,14时至18时30分。同时,姜某在调查中陈述的冯某受伤经过与冯某自述的受伤情形一致。之后,原告某纸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综合上述调查情况,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穗云人社工伤认〔2018〕0068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冯某受伤为工伤,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同年7月2日送达第三人。原告于同年6月30日收到后不服,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豆ど吮O仗趵返谑奶醯冢ㄒ唬┫罟娑ǎ骸爸肮び邢铝星樾沃坏?,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北桓姘自魄松缇指莸谌朔肽吃诠ど巳隙ǔ绦蛑刑峤坏摹吨肮すど送端叩羌潜怼贰豆ど巳隙ㄉ昵氡ǜ妗?、门诊病历及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诊疗材料及第三人冯某、原告股东姜某在调查中所作陈述,认定第三人冯某为原告某纸业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在公司清理印刷机的过程中右手被压伤的事实依据充分。原告某纸业公司以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并非在上班时间为由主张第三人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的《举证告知书》后于期限内未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原告某纸业公司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白云区人社局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第三人冯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某纸业公司请求撤销被告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某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冯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也不是在上班时间,故其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被上诉人白云区人社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冯某二审未提交陈述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上诉人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豆ど吮O仗趵返谑奶豕娑ǎ骸爸肮び邢铝星樾沃坏?,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冯某于2018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在上诉人印刷厂内进行清理印刷机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其受伤及就诊的相关情况有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经审查本案在案证据,白云区人社局对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姜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记载:1.原审第三人于2017年9月1日到上诉人公司做印刷师傅;2.上诉人公司上班时间为8:00-12:30,原审第三人受伤时间为上午10点,受伤时在清理机器。而根据工伤认定的举证规则,原审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上诉人公司员工档案表和微信截图的工资发放记录,初步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在收到举证通知后未向白云区人社局提交相关证据。综合前述事实和证据,白云区人社局认为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为工伤,有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纸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立志审判员杨芳审判员石晓利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汪姝丽书记员梁绮琪
2020-09-250次
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范虹霞,系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范虹霞,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2894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2367.35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按2%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2%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6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后期律师费(按照判决款、执行款、和解款项或者调解款项总额8%计算);6.粤N×××××轿车归被告所有,并办理车辆过户事宜;7.被告继续履行义务,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事宜;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与他人合伙成立广州*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合伙协议》,原告向被告转让其在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占50%),双方约定:1、因原告无法继续维持公司资金运转问题,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与2018年3月1日予以解除,被告收回原告所持有股份50%,因解除协议被告将原告投资股的30万元人民币整,折价于20万元人民币整返还给原告;2、现因被告不能一次性付清20万元人民币整款项返还给原告,双方协议将其原告20万元人民币及在职费用支出合计总金额为128942.5元人民币按三个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原告,其2018年6月10日一期支付109647.5元人民币;2018年7月10日二期支付109647.5元人民币;2018年8月10日三期支付109647.5元人民币;3、如未按合约期支付给原告,被告将承担未偿还总金额的0.2%月利息支付给原告(实际为2%〕,如因被告造成未按时支付款项原告上诉法院及律师费均于被告承担。签订协议后,原告即退出被告公司的管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当月利息2193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时,被告再未支付剩余款项,涉案车辆粤N×××××轿车也没有办理过户事宜,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事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28942.5元,逾期利息24122.4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前期律师费16000元,后期律师费(按照判决款、执行款、和解款或调解款总额的8%计算乂截止2018年9月2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现公司已结束经营,已资不抵债,不清楚是先处理债务问题还是原告问题。涉及原告退出前所涉的债务,原告是否需承担。原告诉请计算的金额是经过大家确认的,没有问题。车辆的变更、过户当时都已当面确认了。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2日,陈某作为乙方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署《解除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原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家电配送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法继续维持公司资金运转问题,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合同于2018年3月1日予以解除,甲方收回乙方所持股份50%,因解除协议甲方将乙方投资股的30万元人民币,折价于20万元人民币整返还给乙方,现因甲方不能一次性付清20万元人民币款项返还给乙方,双方协议将其乙方20万元人民币整及在职内费用支出合计总金额为128942.5元人民币整按三个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其2018年6月10日一期支付109647.5元,2018年7月10日二期支付109647.5元,2018年8月10日三期支付109647.5元。一、甲方服行义务1.甲方拥有乙方所持50%股份的完全处分权及公司经营管理所有权;2.甲方在合同生效日后限三个月内收回乙方个人名下车辆所有权(粤N×××××《朱某名下》,粤N×××××,粤R×××××《抵押手续》)并在期限内通知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在使用乙方名下车辆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均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包含找不到第三方);4.甲方服行乙方合计总金额328942.5元人民币整按期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延期偿还乙方款项,如未按合约期支付给乙方,甲方将承担未偿还总金额的0.2%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如因甲方造成未按时支付款项乙方上诉法院及律师费用均于甲方承担。二、乙方服行义务1.乙方签署协议后无权干涉甲方的所有业务经营状况,公司收益负债均与乙方无任何关系;2.乙方名下个人车辆(粤N×××××《朱云樟名下》,粤N×××××,粤R×××××《抵押手续》)积极配合转变甲方授权人名下,期限内乙方不得于任何理由拒绝甲方通知办理车辆转变手续;3.为避免产生第三方任何纠纷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到工商局办理备案《股东转让协议》;4.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清算乙方在职内所有费用支出清算;三、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委托由广州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订立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仅于2018年6月17日向陈某付款2193元,遂成讼。陈某主张该2193元为清偿涉案欠款的利息,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对陈某的各项主张均无异议,仅抗辩无力清偿。陈某因本案纠纷委托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160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段写砗贤吩级ǔ履惩庠诒竞贤┒┲漳谥Ц堵墒Υ矸?6000元,在陈某实际拿到该案件的判决款项、执行款、调解款、和解款当日,支付后期律师费,按照其实际收回款项计提8%。另查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陈某、李某、肖某。粤N×××××号车辆现登记在陈某名下。本院认为:陈某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伙协议书》,载明解除双方之间原家电配送业务合作协议,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以200000元款项回购陈某所持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股份,并支付陈某在职期间费用128942.5元,款项合计328942.5元分期支付,双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将陈某名下包括粤N×××××号在内的车辆变更登记至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名下,逾期履行的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解除合伙协议书》,一期款项109647.5元应于2018年6月10日支付,然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仅于2018年6月17日付款2193元,陈某主张该款系逾期利息,但《解除合伙协议书》约定之逾期利息标准为未偿还总金额的0.2%月利息,按此标准,陈某主张2193元全部为逾期利息不妥,本院依公平原则调整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以109647.5元为本金计算2018年6月10日至16日期间的利息为91.5元(109647.5元×4.35%/年×7天),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所付款项2193元扣除逾期利息91.5元余款2101.5元抵扣本金。故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应向陈某清偿本金326841元(328942.5元-2101.5元),利息以107546元(109647.5元-2101.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计至2018年7月9日止,以217193.5元(107546元+109647.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计至2018年8月9日止,以326841元(107546元+109647.5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陈某主张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6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后期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陈某名下粤N×××××号车辆以及陈某作为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依约应予以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办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清偿326841元及利息(以10754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计至2018年7月9日止,以217193.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计至2018年8月9日止,以326841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粤N×××××号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陈某予以协助;四、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陈某不再登记为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被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翼人民陪审员马穗华人民陪审员刘淑贞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余颖蓉黄颖
2020-09-250次
莉,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虹霞,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家居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家居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范虹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54207.78元;2.被告向原告开具质量保证书;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4日签订《xxx定金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房,装修费35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4日支付被告全部装修费,被告承诺2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装修。后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才开始装修,因被告家居板材质量差、装修不合格,后进行多次返工仍不能达到基本要求,且被告在装修过程中致原告木地板发生损坏。双方于2017年8月9日再次协商并签订《关于xxx定制修改方案》,对修改内容及金额进行约定。后被告继续装修至2017年11月15日完毕。原告于2018年1月1日才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因装修过程发生争议,原告联系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能与被告调解均未果。截止2018年2月1日,被告并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款项包括: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计至2017年11月15日共228天,以350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共15960元;茶几退费2700元;木地板损坏赔偿3000元;合计21660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被告没有如约完成装修义务,致使原告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依旧在外租房居住,故被告还须支付给原告租金297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300元,共计9个月)。在外租房居住的同时原告尚需承担涉诉房屋的管理费,每月316.42元,共9个月,合计2847.78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反驳证据或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与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案件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附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二张收据,载明分别收取原告诚意金5000元。2017年3月4日,原告(甲方)与大沥某龙乐宜嘉旗舰店(乙方)签订《精品工程样板房服务协议》及《xxx定金协议》,约定:甲方签订协议后向乙方支付定金35000元,定金类型为定制家居;经初步设计后,乙方有义务上门测量完甲方订制产品的具体尺寸,绘制施工图、报价,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测量数据;甲方确认乙方设计图纸后,须付清合同款以便乙方按确认图纸生产,货到后乙方上门安装;合同签订后,甲方缴纳的定金充入首付款,甲方交齐首付款后获取乙方制作的施工图、报价书;保质期1年。2017年3月4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取原告付款25000元,加之前10000元,合计35000元,余额付清,自付款起2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装修。201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xxx定制修改方案》,约定电视柜、衣柜、板材等的修改,该修改方案所需生产时间25天,安装1天,并约定:1.质保6年,质??忌奔浯幼詈笠淮稳莩沟装沧敖崾?,业主确认验收那天开始;2.茶几退货2700元;3.木地板修补由业主找物业处理,出具相关收据,费用公司承担;4.2017年4月1日到板材安装更换完毕客户验收为延期补偿时间,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每天给予补偿。另查明,2016年10月20日,原告(承租方)与案外人(出租方)签订一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房,租期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租金每月3300元,保证金6600元,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付房屋,等等。原告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每月支付3300元房租。原告每月需支付涉讼房屋的物业管理费316.42元。2018年1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被告出具南工商沥诉终字(2018)第*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内容为:经审查,原、被告就订做家具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过程中由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根据相关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再查,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原告就涉诉房屋的装修时间、装修质量及完工问题与被告人员进行微信协商,其中2017年10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方称22号收尾工作已做好,延期日期应计算至22号结束,原告方称在约好时间验收再核算。2017年10月31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对家居进行了调试。2017年11月1日,被告方工作人员称墙面和天花油漆已补好,对1毫米没对齐影响不大,延期日期计算到当天。2017年11月15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调试修复。2017年11月16日,原告方问被告是否可以结算。2017年12月28日,原告方称赔偿明细为15929.48元,木地板列了1000元不用再修,如果同意就直接结款。2018年2月1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为原告定制家具并安装,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017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关xxx定制修改方案》,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清理结算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方工作人员在2017年10月31日对订制家居安装调试完毕,并提出延期日期可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虽然被告方工作人员又在同月15日再次进场调试,但该调试并非安装工程,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延期补偿期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共214天。虽然原、被告在签订定金协议时约定合同金额为35000元,但此后双方均同意茶几退货2700元,即原、被告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为32300元,原告主张按35000元为基数计算延期补偿款理据不足,即本案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延期补偿款金额为13824.4元(32300元×0.002/天×214天),原告主张15960元理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微信中明确提出木地板修补按1000元计算,对此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本院据此确认该项费用为1000元,原告在诉讼中主张3000元依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也不予支持。协议中已约定茶几退货款按2700元结算,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为17524.4元(13824.4元+1000元+2700元)。原、被告已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被告延期安装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结算,该结算金额已包括了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况且原告要求被告不断进行修复的家居质量瑕疵并不构成房屋使用的功能丧失,原告另行要求被告赔偿租金29700元及物业管理费2847.78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原、被告在《xxx定制修改方案》中已明确约定质保6年,被告的质保义务为合同义务,并不以是否开具质量保证书为条件,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被告要开具质量保证书,况且原告也未提供质量保证书模版以确定其形式与内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开具质量保证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家居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7524.4元予原告李某某;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8.54元,被告负担119.06元。原告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0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家居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受理费119.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XX
黄埔区律师文集
2021-07
01证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一、非法同居的含义是什么非法同居,即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禁止,严重的行为人还会受到刑事处罚。二、非法同居如何取证?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三、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查看2021-07
01?;?,比如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以及中止妊娠半年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那么怀孕老公要离婚怎么办?二、怀孕离婚男方要赔偿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怀孕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受限制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吨谢嗣窆埠凸橐龇ā返谌奶跖皆诨吃衅诩?、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查看2022-08
11时即有权向BB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亦自此起算,故AA公司起诉本案确认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AA公司对BB公司享有的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金钱债务,在AA公司对BB公司2000万元债权于2006年2月18日履行期届至,到2008年2月17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BB公司对AA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亦处于可履行之状态,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综上,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本案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已经成立,AA公司与BB公司即已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具备法定抵销要件,AA公司抵销权成立。本案中,AA公司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1年BB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2012)闽民初字第1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后,AA公司遂即在该案中提出债务抵销之主张,当属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自难谓其怠于行使抵销权。综上,AA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行使抵销权并无不当,双方债权已经抵销。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的2000万元到期债务已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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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板跑了,劳动局能拿回工人工资多少?
共3条回复>>我朋友已经结了婚和另外一个结了婚的女的婚外情怀孕且生了个儿子,这个孩子...
共2条回复>>你好,我丈夫总是赌博。我想离孩子只有一岁
共1条回复>>网上兼职支付宝转账钱被骗如何追回
共3条回复>>签的净身出户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p><p>婚内把车产房产转移到我的...
共3条回复>>你好,我是保定市满城区的农民。以前,我们村是报纸上的小康村。现在有企业...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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