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律师,在上班期间,用力过大,造成疝气手术,算工伤不 24分钟前
答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如果是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因...
问 假如我的家人未经我的允许偷拍我的照片,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 1小时前
答 你好,如果没有制作、使用、公开,不属于侵权。
问 离婚关于贷款房产的财产纠纷 2小时前
答 你好,贷款房屋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呢?
问 别人向我索要隐私照片,并且在网上到处散播照片,这该怎么办? 3小时前
答 有没有实际传播出去的证据
问 你好,请问之前我起诉对方离婚,因无法接听电话,法院判撤诉,要多久才可以... 今天 09:14
答 根据你的陈述,六个月之后,可以起诉
问 在不,起诉离婚我不想过了,我出轨了,男的老是打我 今天 07:32
答 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起诉离婚的
问 上班的时候受了工伤怎么办 今天 02:37
答 你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残疾等级评定等
? 我想问一下,我买房的时候说有入户花园,交房的时候没有,我该找谁 17分钟前
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承担费用和支付违...
? 请问打架拘留8天有没有案底,有案底的话,对以后的工作有没有影响,别的用... 46分钟前
答行政拘留可能会影响找工作, 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行政...
? 买二手房中介合同上面写的日期全部过户算吗? 58分钟前
答你好,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我在钢铁厂工伤法律鉴定为八级,我终止了与企业的合同,我的工资是3300... 1小时前
答你好 可以仲裁的
? 你好:请问在交通事故中车方全责但拒绝垫付治疗费用,受害方又无钱垫付了应... 1小时前
答交通事故责任方故意不垫付医疗费,可以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
? 两年前我买了一部贼三轮车,按市场价格也就是4000左右,我会不会受到拘... 1小时前
答嫖娼被抓可能拘留5天以下,或者10到15天,??罡萸榻谂卸?,不可以保...
? 有企业拆迁律师吗,请律师咨询一些事情 1小时前
答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问 借款50000但是他今天显示我的卡号填写错误 不去解决 还是要还这个钱... 今天 02:08
答 你好,这种可能涉及诈骗,请谨慎对待
问 你好 如果对方说 借款时需要你付15000元的认证解冻制卡金... 今天 00:02
答 你好、你这个有没有缴纳呢
问 你好 请问为什么江西正印融资租赁 直接扣我银行卡里的钱? 今天 00:02
答 你好,建议你联系扣款公司
问 病假工资怎么算,是月工资,还是最低工资 昨天21:55
答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
问 你好,就是超市收银的时候客人是微信付款现金退他 昨天21:29
答 你好,是套现还是?详细情况是?
问 楼上漏水,楼上要等2个月后再处理怎么办 昨天20:52
答 给他固定证据,证明有损失,同时让物管介入
问 在领失业金工资还能打到卡上吗? 昨天20:09
答 你好,如果已经就业是不能领取失业金
重庆地区
涪陵区律师案例
2016-12-170次
84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孝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返家途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7号龙桥电厂小区内公路时与被害人宁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抓扯。在抓扯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摔倒并用拳头殴打致其受伤。被害人受伤后于当晚被护送至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门诊治疗,经医生诊断,其所受之伤为头面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于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宁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110接警信息;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提取物证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6.被害人宁某的受伤照片、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8.社区证明;9.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伦豪人民陪审员沈筱琳人民陪审员彭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小龙
2016-12-170次
,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田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年哲,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潇潇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田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年哲和被告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孝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我是田某乙与被告阙某某在婚内所生的第二个孩子,田某乙和阙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经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我跟随父亲田某乙生活。我现正值上学,仅靠父亲一人抚养生活无法满足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我的姐姐仍然跟随我和父亲生活,生活费用也是由我的父亲负担,近年来,物价上涨,我和我父亲的生活越加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阙某某每月支付我抚养费1000元至我年满18周岁时止。并向我支付2189.37元医疗费、负担今后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阙某某承担。被告阙某某辩称,原告是我和田某乙的婚生子,另外还有一个婚生女,已经长大成人,并不存在抚养问题。我与田某乙离婚时约定原告由田某乙抚养,原告的所有教育费、医疗费和抚养费都是由田某乙承担。原告主张了抚养费另外再主张医疗费和教育费是属于重复主张,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我在与田某乙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60000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这60000元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田某乙那里。综上,原告的请求属于重复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田某乙与被告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10月6日生育长女田某丙(已成年),2007年12月17日生育次子田某甲。2014年10月20日,田某乙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阙某某离婚,2014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田某乙和阙某某离婚;田某乙与阙某某之婚生子田某甲由田某乙抚养;田某乙将其名下存款180554元中的一半(即90277元)支付给阙某某。判决作出后,田某乙不服判决于2015年1月6日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两次庭审过程中,田某乙自诉其工作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孩子,并自愿放弃向阙某某主张抚养费。2015年5月9日,原告田某甲因手骨折,在涪陵李志沧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378.74元(其中现金支付1940.5元)。2015年6月18日,田某乙与被告阙某某就离婚判决书中的履行条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田某乙应付给被告阙某某的90277元,被告阙某某自愿将其中的60000元赠与给长女和次子,余下30000元作为被告阙某某母亲张光芬今后的赡养费用并由涪陵区黄旗社区进行监管,余下277元作为案件执行费用。被告阙某某应在30日内回到涪陵与田某乙复婚,该执行和解协议生效,若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到原判决书的执行。因田某乙与被告阙某某并未复婚,田某乙支付给被告阙某某6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笔录、民事判决书、医疗费清单、执行和解协议、民事审判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在田某乙诉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乙自愿放弃向被告阙某某主张抚养费,请求由其抚养原告田某甲。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其经济能力足以独自抚养孩子,遂判决支持了田某乙的诉讼请求。从该案生效至今尚未满一年,虽期间原告田某甲因手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但田某乙所支付的现金仅为2000元左右,依照其经济能力能够独自承担该笔费用。现并无证据证明有出现田某乙经济能力降低无力独自负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徐娜
2016-12-170次
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庹某,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文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孝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09年初我们在网上聊QQ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就同居生活。2010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庹某某。2013年2月21日双方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相互之间不够了解就确立了恋爱关系,见面后短暂接触就盲目同居致我怀孕。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因孩子需要上户口才去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楹笪颐且惨恢蔽茨芙⑵鹫嬷康姆蚱薷星?,加之被告无故猜疑我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严重恶化。2013年7月我们吵架后便分居生活。2014年4月28日我曾诉至贵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互不联系,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庹某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10年11月2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庹某某。2013年2月21日双方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槌豕叵到虾?,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15日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庹某某一直跟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本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婚姻关系,本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后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并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婚生女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在不改变子女现有生活状况下,其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故其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原告每月愿意支付50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庹某离婚;二、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庹某的婚生女庹某某(2010年11月21日出生)随被告庹某生活至18周岁时止;原告谢某某从2015年8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代文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柯慧
涪陵区律师文集
2022-08
12婚。此时的李女士年入百万,名下也有自己的房产,而小赵收入一般。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胺孔邮悄愠銮虻?,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痹诎炖聿欢羌鞘?,小赵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小赵自愿放弃所有权。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小赵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小赵占1%??闪侥旰?,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而这期间,小赵也没有做出实质性行动挽回婚姻。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小赵则认为,房产既是婚后购买,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02法院审理滨江法院审理认为,小赵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李女士和小赵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物权登记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我们买房后需要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只有登记后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形成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应当予以承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房产证写两人名字,没注明各自份额的,属“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就要按房产证规定的各自所占的比例拥有产权。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丈夫一方在签署《声明》和登记时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双方约定的意思非常明确。另外,本案中双方就涉案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在没有充分的反证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确认的情况下,该行政确认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审核:陆建武李琦校对:钟微编辑:桂法瑄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查看2022-08
11例:二、案例情况小程(女)和小谢(男)都是重庆人,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后,双方感到对彼此的珍惜,想要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在2022年双方决定复婚。那么小程和小谢能够复婚吗?复婚是怎样的程序呢?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一起往下看。三、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四、理解与适用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对于结婚登记适用的详细规定,可参见下文关联法条中《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五、关联法条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六、案例分析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小程和小谢是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因为小程和小谢都是重庆户籍,都属于内地居民。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查看2022-08
11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案情简介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箍钇谙藿炻?,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箍钤鹑?。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公司,自己并非绿*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营的绿*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先生收到案涉借款后曾向绿*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转账,而红*公司成立则远晚于借款发生,亦晚于向上述人员转账的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产经营,故应由刘先生个人进行还款,刘女士无需承?;箍钤鹑?。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せ橐龉叵抵蟹蚱薷鞣降暮戏ㄈㄒ?,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箍钜逦?。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王先生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红*公司,但王先生本人还同时经营绿*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王先生将该笔借款转至绿*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账户内,无法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故王先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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