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家孩子,想离婚南方不同意,起诉的话需要准备啥材料 1小时前
答 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民事起诉状
问 你好,我想问你,担保人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今天 02:36
答 您好!担保人不知情不签字担保合同无效!
问 你好,我想请问您一下15周岁和12周岁的女孩搞对象半夜偷偷带人家出去玩... 今天 02:27
答 肯定是违法的,已经属于犯罪了
问 小时候被侵犯长大后还能报警吗 今天 00:32
答 你好,如果超过了20年是不可以的
问 执行案件对亏欠我606万元封了他俩套房子为什公执行后还给爱人留一 昨天22:31
答 债务和爱人没有关系,是需要预留的
问 你好,缓刑??疃嗌偾?,三缓四??疃嗌偾?? 昨天22:03
答 你好,结合涉嫌的罪名确定具体金额
问 小区物业在知情情况下对业主隐瞒,所以我拒绝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共开出示小... 昨天21:30
答 你好,这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 公路上挖了核桃树,请问核桃树的赔偿标准 1分钟前
答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当事人可以委托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鉴定,应当折...
? 分居两年多,有两个孩子,男方家暴不同意离婚怎么就可以快速离婚? 7分钟前
答你好 可以起诉离婚
? 肇事车辆逃跑致三人轻伤其中一人骨折!车找到了,人跑了!怎么处理? 15分钟前
答你好,需要结合伤情鉴定
? 当事人不知道手机套餐、合同问题 38分钟前
答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 是否合法!是否合法,是否有安全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为什么没有安装安全防... 48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被人用剪刀捅了胸部,鉴定为轻微伤,当时已经报警,对方想调解问赔偿金额一... 1小时前
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
? 甲就动手拿铁钎子追打己,已就跑开了,请问法院能否给予民事赔偿。 3小时前
答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
问 高等学校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爷爷奶奶没和我们在一个户口本上,一年一换,那我... 昨天21:30
答 你好,是可以的,没有问题
问 如若现任监护人不是亲生父母被监护人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吗 昨天19:18
答 你好,是可以申请变更的,没有问题
问 我骑自行车不小心撞到人了,我给了她二百块钱,如果后续她还来找我,我还有... 昨天18:52
答 结合其实际损失是否超出200元确定
问 我朋友以及其他三人一同吃饭喝酒,其中一人骑车回家路上摔伤住进ICU抢救... 昨天18:02
答 你好,按你所述,一般一同喝酒的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补偿责任
问 入学后还能退学费吗? 昨天16:57
答 你好,这是需要请问教育部门确定
问 工商局发现超市有价值5元的过期食品,该如何处罚? 昨天16:41
答 一般是5000元以下进行??畹?/p>
问 区法院起诉需要多少钱? 昨天15:45
答 结合具体的诉讼请求和金额确定
保定地区
定兴县律师案例
2020-12-150次
人的权利极其不负责任的体现,在朱xx投保的保险单中,第三人居然将朱xx的身高注明为1.76米,此内容在保单第22页。被告人保肃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录音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实原告的举证目的,在录音相对应的材料第四页中第三人已经明确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将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提示。书面材料第五页中,除王xx外还有三四个人一直在重复诱导对原告主张有利的话语,属于诱导性言语,不能证明举证目的,而且其诱导性的言语第三人是直接否认的。保险单与批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存在登记笔误,也可以以批单的形式进行更正。第三人质称,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投保生效时是朱xx本人用手机操作、人脸比对、亲笔签名、朱xx指定的银行卡扣费。银行卡扣费会给他的手机发6位数验证码才能扣费。我给朱xx投保时,看到朱xx裹着纱布,他说的宰牛受的伤,我问上保险了吗?他说老板给上这意外险,我说再上点别的保险。他先问给他爸爸上一份保险,我说你父亲去年住院,不能上保险了。然后说给他母亲入保险,他母亲说不入,后来我说给你入吧,全有私家车,就介绍的百万如意行保险。当时我说的是乘坐或者驾驶私家车、公交车、火车、电车、轮船风险保额是100万元,乘坐飞机的风险保额200万元,普通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基本保额10万元。他问开货车出事故赔不赔,我说营运的是不赔的,因为营运的危险系数很高,你要是出租车司机,是不赔的。他很明白这个事,给他举的这个例子。他平时的工作是给老板宰牛,在家,给他计件工资。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我从业保险17年2个月是公司的2A营销员,从没有因保险条款有纠纷,在我这买保险的核保通过率特别高,抽体检生存调查客户很少,因为我的诚信率高,提交总公司系统营销员诚信系统的排名一份,我的工号是1309xx0393,打公司电话95××9就可以查询。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总公司系统营销员诚信系统的排名质称,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录音整理材料中第四页第17行第三人称他不用全看了这个东西,就看三项就行,这是对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说的这话,第三人无法证明朱xx看此条款了。在免责条款处应由投保人注明:以上条款我看过等字样,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字义内容,这是格式条款所要达到的标准。2019年2月18日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马xx的询问笔录中,马xx陈述:我叫马xx,个体经商买牛。今天早晨四点四十五分,我村朱xx驾驶冀J×××××号白色小货车从郭楼驶出往蠡县去买牛,当时我在中间坐着(驾驶室),马xx在副驾驶坐着(最右边),走到382省道玉皇庙村东路段时我们车等红灯,就停下了,不大一会儿就被后面驶来的车给撞了,后来“119”先去了,把我们救出来,接着“120”急救车把我们拉xx医院来了。朱xx是我雇的,马xx和我是伙计,挣了钱我俩平分,朱xx驾驶的小货车是我的。马xx出庭证言: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朱xx发生车祸时,我在车上,我就是雇朱xx给我宰牛,忙的话就叫朱xx给我们开车,出事那天是因为牛难抓就叫朱xx跟我去,车是在2016年买的南辛庄的金xx的,金xx是做二手车交易的。为了方便审车不用我管,所以车没有登记在我的名下。我的车不给别人拉货就是运牛用,买?;乩?,宰牛零卖。xx汽车运输队和xx汽车运输队是一个车队。我是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给朱xx报酬是按牛数量,一头牛100元钱。我在交警队的陈述是真实的。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证实证人是朱xx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此车用作自己买?;蛭约杭彝ニ瓒褂?,不是营运车辆,属于私家车,事故发生时,空车去蠡县买牛,对其证言无异议。被告xx肃宁支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朱xx驾驶的事故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是营运车辆,不能仅凭证人单某陈述和原告的单某观点认为是私家车,证人证实朱xx驾驶使用雇主即证人的车辆,正从事拉?;跷镌耸浞⑸慕煌ㄊ鹿实氖率?,属于我公司免除理赔责任的情形。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以行车证记载的车辆性质为准。被告保险公司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1、提供电子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系被告公司系统留存),其内容与原告持有举证的xx保险合同中内容一致。2、提交朱xx投保时本人肖像截图以及身份证截图、缴费农业银行卡截图。3、保险合同生成后我公司系统留存向投保人进行回访提示截图3份,证实投保时是朱xx本人才能进行投保,从而也能证实保险条款中我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质称,被告方提交电子保单字体大小与原告方持有的不一致,其字体大小明显大于原告方电子保单1/3左右,电子保单上对勾无法证明是朱xx签上去的,在电子保单第四页被保险人身高注明176CM,与公安尸检报告认定的身高明显不符,原告持有的电子保单中,投保人须知栏字体不戴放大镜难以辨别出其字义内容,朱xx生活照图片无法证明是其投保时所照,因为没有此照片的形成时间记载,身份证、银行卡无法证明是投保时所拍摄。被告所谓的回访截图3份,无法清晰的证明其主张目的,看不清上面的具体内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朱xx办理保险业务时尽到了法律上所要求的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庭审后,被告xx肃宁支公司提交了庭审中提交证据1和2刻录的光盘,对此原告方质证意见,光盘中显示的银行卡、身份证、头像照片无法证明是朱xx投保时持卡、持身份证所照,头像无法证明是投保时所照,保单系统由被告方掌控,其可以做任何对其有利的修改,以上证据被告方不能证明其陈述和辩称内容真实,原告方不予认可。庭审后,第三人王xx提交了朱xx投保后参加被告xx肃宁支公司组织保单积分兑奖活动的签到表,另提交一份关于投保情况的补充说明。原告方对签到表及补充说明真实性不认可,1、朱xx到去世时仍为小学文化程度;2、第三人称合同书第22页身高系朱xx自己填写是在撒谎,第22页中身高一栏系机打文字,由此看出并不是朱xx自己填写上去的。3、签到表系复印件,第三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朱xx参与了此次好的,无法证明客户姓名朱xx一行的所有文字、数字系朱xx所写,此复印件中客户姓名朱xx与朱xx两个姓名一栏的文字、数字系一人书写,对签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不予认可。被告方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方要求承担保险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依据是《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医疗保险金原告方应当提交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原告方称没有住院治疗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朱xx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真实、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被告xx肃宁支公司主张朱xx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是营运车辆,属于免除理赔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朱xx生前在马xx处从事宰牛工作,偶尔为马xx开车,对此马xx、第三人王xx陈述一致。马xx是冀J×××××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是马xx自家用来拉牛,对此马xx在交警队的询问笔录也与出庭证言一致。出庭证言中马xx解释称之所以登记在南皮县名下是为了审车方便,应为真实陈述。原告因此主张冀J×××××号货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私家车”的范畴。一审法院认为,在国家标准中未对“私家车”进行界定,保险合同中关于“私家车”的概念,是保险公司为签订保险合同而单某面制定的定义,而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为格式条款,非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谒氖惶豕娑ǖ摹鞍凑胀ǔ@斫庥枰越馐汀笔侵敢谰菥哂幸话阒?、智力、能力的正常人的理解进行的解释。百度百科中载“私家车为私人自己买的,拥有使用支配权的,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使用支配的车辆”,故原告认为冀J×××××号货车系马xx个人购买,为个人经营使用而主张为私家车符合通常的理解,应予以支持。2019年2月18日事故当天朱xx驾驶马xx所有的冀J×××××号货车是为马xx买牛运回来。马xx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买牛、宰牛、卖牛肉。而运?;厮嗄皇瞧渚疃械囊桓鲂形?,朱xx驾驶车辆运牛的行为并不产生直接的营利后果,并非《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货运运输的行为。故被告xx肃宁支公司主张朱xx符合该条免责条款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xx肃宁支公司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原告作为朱xx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朱xx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后,被告xx肃宁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付原告朱xx、范xx保险金100万元。原告方主张按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给付原告朱xx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200元,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的保险金1564.5元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与朱xx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为2018一13xx210-6的保险合同终止;二、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xx、范xx保险金100万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承担6900元,原告朱xx、范xx承担8元。二审庭询中,到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陈述,未有新证据提供。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冬春的汽车挂靠合同、询问笔录及出庭证言等证据加以判断,本案并不属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免责免除项下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情形。即便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本案xx肃宁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即不能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一审法院支持xx肃宁支公司向朱xx、范xx赔付相应保险金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常秀良审判员李霞审判员付毅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尹昊书记员李志敏
2020-12-150次
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负责人:蔡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李姝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朱xx之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肃宁县,现住肃宁县。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以下简称xx肃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范xx、原审第三人王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肃宁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xx、范xx身故保险金100万元。2.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直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100万理赔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朱xx(被上诉人儿子,驾驶货运运输车辆时发生事故身故)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那么该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2.上诉人公司主张上诉人公司不应理赔被上诉人因其儿子朱xx驾车身故的保险金,这一主张范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情形,上诉人公司当然性的不需要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身故保险金。3.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该保险合同性质上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那么被上诉人诉求解除合同,给付保险金,说明被上诉人也认可该保险合同是生效合同,即认可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内容,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份人身保险合同书的原件,该合同书原件中含有该保险单、保险利益条款、电子投保单等自申请投保到合同签订生效开始履行的全部程序性文件,其中保险利益条款,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即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金的给付等等,其中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书中都是用区别与其它条款约定的文字(加黑、字体大小不同)进行形式上的体现出来,足以提示被保险人投保人。而在以上条款约定内容的理解和提示上,上诉人公司也是按照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了提示和内容义务的明确告知,在电子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即朱xx),朱xx本人使用在网上电子投保的形式进行投保,如果不是本人投保(需要刷脸印证等),是不可能投保成功的,只有投保人自己才能完成所有投保操作,对于投保单中书写的内容都是投保人自己独立完成,对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险种、缴费(个人银行卡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按照该电子投保书中的需向保险人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所有项目,投保人被保险人都进行了点击确认,对所投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和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即本人阅读并理解电子版投保单所点击确认内容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全部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落款处均有“朱xx”本人签字确认,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上诉人已经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保险行业规定,履行了保险人应尽的所有义务。作为朱xx的父母的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却坚称不认可投保内容及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且不认可上诉人公司提供的朱xx在完成电子投保过程中的其本人点击操作和投保当时的个人头像上传截图,其说法不能成立:首先,本案投保合同,是朱xx本人个人投保,不是被上诉人代为投保,被上诉人不是投保行为的亲身经历者,没有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非朱xx本人完成电子投保操作,而上诉人公司却能举证出投保时是朱xx本人操作投保,对该事实无须多言,应当能够认定是本人亲自完成投保。其次,如果像被上诉人所说,非朱xx本人完成投保,那么该保险合同依法应不成立,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追认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公司更不应履行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朱xx缴纳保费并领取了纸质的所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书,也能说明被上诉人的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免除上诉人公司责任的条款不予成立支持,并未进行明确说理用法论证,事故时作为事故的车主马xx以及一审原告都认可:朱xx驾驶货运车辆并且是用于拉牛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身故,那么朱xx驾驶的车辆冀J×××××车辆行驶证中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类型为轻型普通货车,该车辆的实际类型首先是明确的,就是货运车辆,并不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内容解释;再者,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论述部分,讲述了“私家车”的范畴界定,上诉人公司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驾驶“私家车”只是一种驾驶车辆时的状态,那么朱xx驾驶马xx的货运车辆实施拉牛的货运过程中,首先表现为货运,其次是为车主马xx创造了运输利益,即马xx获取了运输利益,马xx从事买牛,宰牛卖牛肉的职业行为,其拉牛的费用(运输成本)最后肯定是要计算到对外销售价格中去的,运牛是经营活动的一个行为是必然,那么产生运输成本也是必然,一审法院认定“朱xx驾车运牛行为不产生直接的营业后果”的观点上诉人则不敢苟同,拉牛运输需要成本,作为朱xx雇主的马xx肯定计入销售价格中去,不能赔本销售,肯定是会获取营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主客观依据,是为支持被上诉人主张成立而强行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其说法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给予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上诉,望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该上诉状未尽事实与理由陈述及证据,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再行补充提交发表,二审庭审中再行补充主张和发表的意见不应视为超出本次上诉的理由。朱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范x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王xx述称,我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每年都对客户进行回访。朱xx、范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被告与朱xx之间签订的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判令被告按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给付原告朱xx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200元;3.依据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条款,被告给付原告朱xx交通事故去世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1564.5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是夫妻关系,婚生儿子朱xx,朱xx未婚,没有子女。原告方提交了郭xx委会证明、户口本证实,原告主张户口本同时证明朱xx为小学文化程度。被告xx肃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所称户口本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即朱xx小学文化程度的户口页记载,是公安机关在户籍登记时的记载,至于文化程度应当以自然人实际学习为准,且文化程度与本案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2019年2月18日05时10分左右,郑xx驾驶冀C×××××/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龙线(38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绕城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候交通信号灯起步行驶的朱xx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拉乘马xx、马xx和刘xx驾驶的晋C×××××/晋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乘郝xx追尾相撞,后郑xx驾驶的货车失控驶入王xx地中,撞到王xx树木三棵,造成三车及王xx树木受损,朱xx、马xx、马xx三人分别受伤的交通事故,朱xx经xx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方提交了肃宁大队事故中队第130926120190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肃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肃公物鉴尸检字[201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告方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朱xx生前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号为2018-13xx210-6,合同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生效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被保险人朱xx,未指定受益人,投保险种是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附加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3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每年的8月1日,交费期满日2028年7月31日。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标准保费每年1490元,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标准保费每年166元,原告方提交了保险合同,对此被告xx肃宁支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合同载明了合同条款(含免责条款、限额条款、保险责任),载明了投保人投保该保险险种是以电子投保的形式即手机进行投保,电子投保单中含有共计10项的投保人投保须知,对投保内容的电子填写均是投保人使用手机进行的实时操作,按照该电子投保单的投保顺序进行逐一操作,投保须知中第一项中有我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各项条款的提示,投保人在投保须知中亲自确认了,即同意接受上述条款,该电子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部分,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朱xx的本人亲自书写的电子签名。然后在签名过程中该电子投保单需要投保人提供本人实时的相片截图和身份证原件截图,才能进行逐一操作,即该投保过程只有本人才能完成。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条款均是以加黑加粗文字进行显示记载?!吨泄鷛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X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除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xx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度残疾保险金。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xx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款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四、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释义......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吨泄鷛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xx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原告方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给xx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是根据《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第3项诉讼请求是根据《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朱xx已交保费1490元乘以105%为1564.5元。为证实己方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朱xx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所有权证书,证明目的是朱xx系合法驾驶,车辆合法上路行驶。2、南皮县与马xx签订的挂靠协议书一份、马xx在交警队的询问笔录一份、马xx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目的是朱xx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马xx个人所有。3、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的材料各一份,证明目的是朱xx生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第三人并没有向朱xx尽到法律规定的提请朱xx注意的合理合法的告知义务。
2020-12-150次
人(原审被告):师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师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劳务(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应认定为承揽。本案被上诉人刘xx为上诉人师xx承租的房屋维修房顶,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维修工具及施工材料、独立完成工作、不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不具有连续性等因素,充分说明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或雇佣关系。二、本案被上诉人刘xx酒后工作,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即使上诉人承担一定责任也应减轻上诉人的大部分责任。刘xx辩称,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是被刘xx叫去给上诉人修复房顶,挣的是工资不是承揽费,刘xx、王xx等人都是给上诉人修复房顶,挣得均是工资,没有承揽厂房的维修事项,这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方有王xx、刘xx在一审时出庭作证,上诉人向王xx、刘xx及被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166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刘xx在支取工资时从上诉人电脑中拍摄的工资发放表予以证实。上诉人主张是承揽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酒后工作,仅仅是其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为其维修厂房,该认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律关系认定正确,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师xx赔偿刘xx截止目前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后刘xx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188019.343元;2.诉讼、鉴定等费用由师xx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9月25日,刘xx在给师xx承包的位于定州市的厂房进行维修时,从房顶摔落,致伤胸部、右上肢、骨盆、腰部等,随即到定州市亭中心卫生院拍片检查,后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骨盆骨折、腰2椎体压缩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侧部分后肋骨折。刘xx共计住院治疗16天,实际花费及其他损失情况如下:1、医药费:刘xx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花费医药费78787.11元,有医药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证实,予以确认;2、误工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误工期为180日,按照其在师xx处的日工资115元计算,误工费共计20700元;3、护理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护理期为60日,一人护理,刘xx主张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947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为6566.63元(39947元÷365天×60天);4、营养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营养期为90日,刘xx主张每日50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为4500元(50元×90日);5、住院伙食补助费:刘xx住院16天,每天应补助100元,为1600元;6、残疾赔偿金: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共两处10级伤残,刘xx为农村居民,按照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计算,为33674.4元(14031元×20年×12%);7、鉴定费:刘xx作司法鉴定,花费检查费用880元、鉴定费用2700元、邮寄鉴定结论花费快递费10元,共计3590元,有收据证实,予以认定;8、后期治疗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期治疗费用为28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刘xx因伤致残,势必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但其主张9000元过高,酌定为5000元;10、交通费:1510元,刘xx提交了交通费收据,予以采信。综上,刘xx的损失共计183928.14元。刘xx受伤在定州市亭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时,师xx让其儿子垫付医药费3000元。对于刘xx在进行厂房维修时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对谁应负赔偿责任问题,双方认识不一。刘xx主张系师xx雇佣其改建旧厂房从事焊接房顶、搭建彩钢板工作所致,应由师xx赔偿。师xx主张该旧厂房系其承包他人的,他通过王xx找的刘xx,不管刘xx找几个人,工程已经承包给刘xx,刘xx受伤其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刘xx当天是酒后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师xx和刘xx之间均未订立书面协议。庭审中,王xx证明:“师xx问我们村里有没有焊工,我们村里有一个摔了胳膊的,让刘xx来找被告谈价格,说给他配个小工,工资是刘xx和师xx谈的,小工是110元,刘xx在焊接彩钢干活的时候摔了”。刘xx证明:“是师xx找的王xx,王xx找的我,我胳膊有病,王xx让我找两个人干活,说这也是师xx的意思,我见师xx来。我找的刘xx,头一天有一个叫王xx的,去了以后xx给师xx仍工具的时候,二人嚷了几句,后来就不去了。后找的刘xx,刘xx也是我叫的,和师xx谈的报酬是日工,小工110元,我的工资180元,每天加一盒烟5元,没有说过承包他的活,工资已经按照工资表发给每个人了,我没有在中间挣差价”。2018年10月15日,师xx通过微信转账给刘xx进行工资结算,其中包括刘xx的工资。师xx提交了刘xx签名的证明一份,内容:今支取刘xx等(xx、xx、xx)共四人焊接彩钢瓦总费用1660元。刘xx提交了刘xx支取1660元款时从师xx电脑中拍摄的包括刘xx等人在内的表格一张,其款数与师xx提交的刘xx签名的证明内容及微信转账数额一致。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王xx、刘xx的证言以及支取费用的数额、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方面,可以看出,刘xx是为师xx提供劳务,而非师xx将工程承包给刘xx。师xx原来是否认识刘xx以及是否师xx直接找刘xx商谈,都不是劳务关系构成的必要条件,不能否认刘xx为师xx提供劳务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刘xx系为师xx提供劳务,刘xx为雇员,师xx为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刘xx的损失应由师xx承担。师xx虽辩称刘xx酒后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共计18392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师xx负担?!倍笃诩?,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师x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刘xx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对此被上诉人刘xx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刘xx与刘xx等人一同为上诉人师xx维修房顶,刘xx每天180元,小工每天110元,每天一盒烟5元,刘xx共支取四人工资1660元,并按每人实际工作天数及以上标准发放给各小工,除支取本人工资外刘xx未从中赚取其他利益,双方以上价款计算方式系按日计算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被上诉人师xx主张系承揽,就其与刘xx之间关于承揽价款如何约定无法清除陈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承揽该工程的价款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其该主张亦与被上诉人刘xx及刘xx等人按日工资支取1660元总费用的事实不相符,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师xx主张被上诉人刘xx系酒后工作,自身存在过错,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师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庞茜审判员霍丽芳审判员付术勇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佳伟
定兴县律师文集
2022-07
26约定,可以定期给付,比如每月给,也可以每年给,有条件的甚至可以一次性将孩子的抚养费支付完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二、双方离婚后能够分割财产吗双方离婚后可以分割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夫妻各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双方都是监护人吗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杉?,孩子要共同抚养,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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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倍的工资?!独投贤ā返诎耸豕娑ǎ河萌说ノ蛔杂霉ぶ掌鸪桓鲈虏宦荒晡从肜投叨┝⑹槊胬投贤?,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入职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个也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三、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要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发放的工作证等,确认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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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一时间将案子移送具体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吨谢嗣窆埠凸淌滤咚戏ā返谝话倭盘醴残栌锰崞鸸叩陌缸?,一概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根据本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觉得需用补充核实的,应该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需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用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先于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做出是不是逮捕、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别具体情况下,决定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是否一定会提起公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3、人民检察院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4、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做出不起诉决定。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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