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嫖娼未遂被骗能报警吗?我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小时前
答 可以报警。一般就是??罨蛘咝姓辛?,违法情节轻微的就是警告
问 你们普天信律师事务所 在哪里 昨天15:33
答 你好,你是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问 您好,我QQ上一个男生把自己的稳私图片(无遮掩)发给我和我的朋友 昨天14:42
答 报警,传播淫秽物品罪。警方抓人
问 我家农村木房,被村里施工队,挖掘机,挖了一洞,房子也裂缝,房子也倾斜了... 昨天 04:32
答 你好,是可以协商要求赔偿的
问 你好,我问下,国内炒币,会不会影响我的股票期货账号,被拉入金融黑名单 昨天 01:32
答 你好,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处理
问 我是应届毕业生 签了三方协议 协议上有违约金 不去的话是两千 ... 前天 17:47
答 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或者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的,三方...
问 小吃店是否要缴税吗?一年要缴纳多少钱? 前天 14:46
答 小吃店一年需要缴纳税款的金额,应当根据不同税种类分别予以计算:<br>...
? 我的情况是我想离婚孩子七岁了,是个女孩给我?她爸爸应该每月给孩子多少抚... 52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您好,我们是本村户,没房没房基地,但是想要平价房,去大队问大队就说等通... 57分钟前
答关于旅游维权,首先要?;ず米约喊踩?;可以用手机录音,保留相关证据,旅游...
? 干活中磕掉门牙三颗怎处理 1小时前
答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受伤呢
? 考虑到后续的膝盖后遗症,该怎么争取后续补偿费,现在他不想给补偿了 1小时前
答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的话,到时可申请复议
? 请问我的车违章扣分较多,可以用朋友的驾照扣分吗? 2小时前
答用别人驾驶证扣分需要驾驶证本人到场,并需携带其身份证、驾照及行车证
? 你好??偷窃电缆价值20多万??如何量刑呢 2小时前
答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
? 交通事故没做伤残鉴定调解书双方名签了只赔偿误工费请问可反悔吗 2小时前
答各方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10日内共同申请交管部门对事故赔偿事宜进行...
问 他人未经允许恶意在抖音发布我本人照片和与其他人的合照,起诉的话大概费用... 前天 14:35
答 侵权纠纷,起诉费用不高的,可以起诉维权处理。
问 请问,出轨如何处理夫妻财产? 前天 14:19
答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状况、...
问 我们地面上34层,。土地使用证上写的768.6平方米,负一二楼算我们业... 08-12 07:33
答 你好,负一楼,负二楼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问 买房的时候售楼处承诺对面修银行不超过4层楼高,但现在已经超过15楼了,... 08-11 23:47
答 你好那现在你们有没有协商啊
问 非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房屋,并无人员伤员,涉案人员已满18岁,这种情况怎么... 08-11 18:26
答 大概多少损失,详细了解下
问 我单位有一名职工因公致残,鉴定为六级,单位应如何支付伤残补贴? 08-11 17:21
答 职工经工伤鉴定为六级,大约能赔偿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其一次性伤残补助...
问 如果员工在进入公司时已经60岁了,现在因特殊原因退休,如何处理? 08-11 15:01
答 职工办理退休需要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
达州地区
大竹县律师案例
2021-08-240次
别授权):陈**,重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某军因与被上诉人熊某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某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某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余某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彤审判员胡光俊审判员程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秀玲
2021-01-110次
川1725民初890号原告王某1,男,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1,男,生于1956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1,女,生于1963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成都某某厂。投资人李某1。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李某1、田某1、成都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被告李某1的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1、成都某某厂投资人李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律师事务所原告王某1诉称,被告李某1在经营门窗厂时因经济困难,于2014年12月27日申请原告借款1000000元,立下借据“今借到某1人民币壹佰万元,每月利息按三分(3%)结算,即每月3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计息,本企业愿以企业的一切资产作抵押?!辈⒍啻纬信祷箍钍奔?。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立下承诺书:本人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某1的借款利息和本金,仍以成都某某厂设备和在成都都江堰的专利生产线、设备抵押担保。若到期未付,任由某1处理,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其他诉讼费由我本人承担。被告李某1将专利项目转让他人,先予收取了1000000元,但被告并没有按自己的几次书面承诺时间付息,也未归还本金,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支付原告资金利息5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1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借款结算情况、转账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8月4日,被告成都某某厂、李某1在某1处借款5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52000元给被告田某1和现金支付48000元给被告李某1;2013年1月26日,被告成都某某厂、李某1在某1处借款300000元。2014年12月27日,双方结算尚下欠利息310800元,2015年1月15日付利息110800元,下余200000元利息和800000元本金共计1000000元李某1本人以企业的名誉和固定资产作抵押向某1立下借据壹佰万元;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12月27日成都某某厂、李某1在某1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三分即每月3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计息,成都某某厂以资产作抵押;3、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李某12015年11月11日承诺2015年12月30日还清本金和利息,到期未还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由李某1承担;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各一份;5、成都某某厂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被告李某1辩称,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款本金有异议认为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借款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资金利息的期限,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变更期限超时;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不予承担。被告李某1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田某1、成都某某厂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2日,被告李某1与田某1登记结婚,2008年4月16日,李某1个人投资的独资设立成都某某厂。2012年8月4日,成都某某厂、李某1向某1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500000元,现金支付48000元,转账支付给田某1452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2%。2013年1月26日,成都某某厂、李某1向某1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2%。2014年12月27日,成都某某厂、李某1、某1对借款进行了结息,截止当日,尚欠利息310800元,李某1在2015年1月15日付110800元,下余200000元利息和本金800000元,共计1000000元。并于当日由李某1、成都某某厂出具10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3%。2015年11月11日,李某1向某1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还本付息,逾期后,某1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5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一、被告田某1是否系本案适格的主体?二、本案的借款本金应是多少?三、原告主张的540000元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被告田某1是否系本案适格的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北景钢?,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某1与田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田某1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田某1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应是多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景钢?,按照上述法条规定,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从利息的计算来看明显高于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被告李某1抗辩在2012年8月4日借款的500000元,预先扣除了一个季度的利息48000元,但李某1本人出具了借条载明48000元系现金支付,其余部分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田某1银行卡中;被告李某1抗辩2013年1月26日借款的300000元,也预先扣除一个季度利息,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前期的本金为800000元,截止双方结算即2014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共产生利息418000元,原告王某1主张200000元计入后期本金,因此,后期本金为800000元+200000元=1000000元。三、关于原告主张的540000元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景钢?,后期双方约定的月息为3%,高于法律的规定,故从双方约定的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成都某某厂、李某1、田某1还清借款为止。同时,原告王某1当庭变更诉讼标的额,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李某1主张超过法律期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为了?;さ笔氯说暮戏ㄈ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某某厂、李某1、田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此款已由原告王某1预交),由被告成都某某厂、李某1、田某1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记员陈XX
2021-01-110次
24民初3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文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4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律师事务所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1997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2009年10月21日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位于竹阳镇某街道,建筑面积103.97平方米,价值207940元。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的房屋按照各自拥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该房下欠的按揭贷款按照各自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日离婚的事实。3、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1日共同按揭购买位于竹阳镇XX家园房屋一套的事实。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是事实。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拟证明原、被告购房缴纳契税的事实。6、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交纳购房定金和支付房款的事实。7、收据8张,拟证明原告交纳了物管费、公证费、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9、中国XX银行存款凭条,拟证明原告2012年8月仍然在为共同购买的房屋打款还贷的事实。10、调查彭XX、杨XX、邓XX的笔录,拟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又一直同居在一起,并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竹阳镇某街道房屋的事实。11、调查郑XX的笔录,拟证明原、被告的房屋是有木匠郑XX父子进行装修,装修款于2011年年底由原、被告共同在北大街XX超市的马路上给付的事实。12、中国XX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拟证明原、被告共同按揭贷款的事实。1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该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将同居期间按揭的房屋按照各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出资均系被告一人出资,原告并未进行出资,被告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的首付为62940元,除自有的3万元外,其余均为借款,且该借款均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个人偿还。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一人独自付清了所有的银行贷款。房屋装修花了7万多元,除自有的2.8万元,其余均系借款,该借款均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个人偿还。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的首付、装修及按揭款均系被告一人出资,原告并未出资,因此,原告不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被告邓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房屋首付、装修及按揭款的来源。2、中国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系统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邓某某已经偿还了购买房屋的所有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共计161653.89元。3、郑XX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之后,被告支付了木工工资7000元。4、唐XX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房屋首付时向其借款1万元,邓某某于2014年年底偿还。5、邓XX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装修,邓某某于2013年1月偿还。6、调查唐XX的笔录,拟证明原、被告装修房屋时其垫支了房屋装修款17250元,邓某某于2014年正月偿还。7、调查邓XX的笔录,拟证明原、被告装修房屋时,向其借款5000元,在邓某某的父亲处借款7200元。8、陈XX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购买房屋时向其借款5000元,邓某某于2012年12月偿还。9、中国XX银行自动柜员机凭条,拟证明邓某某于2016年2月偿还原告姐姐借款2万元。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11号证据与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郑XX的笔录与证明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4、6、7号证据,原告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日在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10月21日,原、被告与四川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出卖人为四川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为邓某某、李某某,付款方式为首付30%,余款在银行办理按揭。该房屋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某街道,建筑面积103.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053692。原、被告共同购买房屋交纳首付62940元,余款在中国XX银行办理贷款加利息共计161653.89元,已于2015年2月结清利息及贷款。原、被告购买该房屋、装修该房屋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向双方的亲戚朋友借款以用于交纳房屋首付及装修,同时也拖欠一部分装修欠款。2012年8月份,原、被告发生纠纷自愿终止同居关系分开生活后,被告个人偿清了剩余房贷78302.82元,并且偿还了原、被告购房、装修房屋时在原告李某某姐姐处的借款20000元,邓某某姐姐邓XX处的借款10000元,邓某某侄儿处的装修欠款12800元,邓某某二哥邓X1处的借款10000元,邓某某父亲处的借款7000元,陈XX处的借款5000元,共计143102.82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1997年10月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10月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2012年8月,原、被告自愿终止同居关系分开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应均等分割。故原告诉请本案房产按照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邓某某个人偿还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143102.82元,即邓某某履行了本应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一部分债务,故原告李某某应当向被告邓某某清偿自己应当履行的份额,即143102.82元÷2=71551.41元。被告辩称的,该诉争的房屋的首付、装修及按揭款均系被告一人出资,原告并未出资不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某街道商品房一套,原告李某某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被告邓某某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二、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邓某某清偿自己应当承担的共同债务71551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田XX书记员叶XX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竹县律师文集
2022-02
07广安市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李某某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98000元及利息。具体理由:根据答辩人李某某的陈述,答辩人李某某系大竹某某树脂瓦厂的员工,负责了一段时间该厂的财务,具体时间大约为2019年5、6月的样子负责财务,因此,原告的两张送货单上有答辩人李某某的签字,并且李某某在负责财务期间,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原告转过一次账,对于答辩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大竹某某树脂瓦厂承担,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及承担利息。二、答辩人与原告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发货单上虽然有答辩人的签名,但是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是大竹某某,并不是答辩人,答辩人只是作为员代收货物,不应当对该货款承担责任。因此,并不存在原告与答辩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答辩人:年月日
查看2022-02
07乡XX村5组乙方:曾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32112319XXXX,住南京市XX区XX街道X香座XX幢XX室丙方:曾某2,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3组甲方系乙、丙方父母,甲方决定将位于大竹县XXX乡XX村3组房屋产权份额的70%赠与给乙、丙方,并由乙、丙方负责照顾甲方,直至安葬,乙、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且同意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现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产权份额70%的赠与及甲方的生养死葬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一、甲方赠与房屋的位置为大竹县某乡某村3组,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竹权字第A12192号,其中甲方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70%,甲方决定将占有的该房屋的全部份额比例赠与给乙、丙方,由乙、丙方平均分割(乙、丙方照顾的时间必须相同,若照顾的时间不同,以月单位,按照照顾时间长短的比例,享有甲方赠与份额的比例,即照顾时间长的,则享有的甲方赠与房屋份额比例相应的增加),乙、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赠与。二、乙方和丙方必须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若乙、丙方未对甲方尽到生养死葬,则乙、丙方不享有第一条的权利。即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70%不归乙、丙方所有。三、若乙、丙方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对甲方的生养死葬,则履行的一方享有第一条的权利,即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70%,另外一方不享有甲方赠与的房屋份额份额。四、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违背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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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赠与的财产效力如何?妻子能追回这些财产吗?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丈夫婚后出轨阿丽和阿东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阿东与阿凤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三方对簿公堂2021年1月,阿丽将阿东、阿凤诉至法院,认为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多次向阿凤转账、购买礼物等行为伤害夫妻感情并侵犯了阿丽的合法财产权益。阿丽要求二被告返还婚内财产10万余元及退还二被告共同开房花销1.19万余元,并提供了二被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资料?!ド笾辈ソ赝纪ド笾?,二被告均承认婚外恋关系,但认为阿东给阿凤转账是生意往来,不是赠与,且阿凤也有给阿东转账的行为。同时,阿东辩称,其中一笔5400元的支出是用于自己购买衣物,不是为阿凤购买名牌包。法院审理查明阿东自2020年5月以来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付阿凤共计64102.39元。阿丽要求退还的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佐证,阿东、阿凤亦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阿东、阿凤辩称二人转账系生意往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阿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凤建立婚外恋关系,未经阿丽同意赠与阿凤64102.39元,严重损害阿丽的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行为无效。阿凤明知阿东有妻子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属于善意受赠人,阿丽诉请阿凤返还取得财产,法院予以支持。虽从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看,阿凤也多次向阿东转账,但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不影响阿东向阿凤转款的性质,亦成立赠与法律关系,阿凤赠与阿东财物在本案中不予以扣除,若阿凤认为其对阿东的赠与无效,可另行主张权利。法院判决阿凤向阿丽返还64102.39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标题:《说法丨丈夫婚内向情人多次转账,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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