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要求带动仲裁是在劳动地还是公司注册地 26分钟前
答 劳动者同时向公司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问 您好,律师,我有一件关于欺骗感情及金钱的事情,需要您咨询您的意见 1小时前
答 依据法医的鉴定处理
问 我欠别人4000,8个月了,我说10月底还他,不同意,要起诉我 2小时前
答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问 4S店侵犯消费者权利,逼顾客签订定购合同。现要求退定金。能主张合同无效... 昨天23:03
答 你好,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可以由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进行选择后,向违约一方...
问 我签了劳务合同 但是还在试用期期间,我可以随时辞职吗。在单位上的那么多... 昨天22:45
答 您好,试用期内员工需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上班时间应正常支付工资。
问 没有和租户签合同,租户现在不交房租怎么办 昨天22:28
答 可以要求房客租户搬离
问 银行卡盗刷找银行就会赔偿??墒俏业慕恍锌ū坏了?,找银行人家说没赔偿流程... 昨天22:02
答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现在我在开餐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1小时前
答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
? 现在没有签合同的公司,是不是临时工??? 2小时前
答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 请问十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桡骨粉碎性骨折赔偿金 2小时前
答你好,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呢
? 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欠条签名日期是2014年1月20日,请问现在还有... 3小时前
答可以起诉,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 我做直播。有一天,一个人走进我的直播室,问我是否想去他们的平台直播。我... 昨天20:22
答你好,建议及时报警处理此事
? 今年44岁,25年社保,现在想买断,退休可以领取多少退休金,到社会还用... 昨天19:39
答由你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缴纳
? 去上班,上了25天,老板只发10工资,怎么说? 昨天19:17
答建议向当地的劳动办投诉
问 您好,武功法院支持网上开庭吗 昨天21:19
答 你好,一般的法院都支持网上庭审的特殊情况,建议您跟法院沟通咨询一下
问 您好,武功县法院支持网上开庭吗 昨天21:17
答 可以打电话联系法院询问
问 你好我从实体店买了一双鞋开胶了穿一个月了能换吗 昨天21:17
答 你好,退换货时需要注意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换货的范畴,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
问 电瓶车撞人了,受伤是小孩子,轻微碰伤,如何处理 昨天21:01
答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な鹿氏殖⊥苯猩苏咚屯皆航星谰?。建议...
问 如果公公对儿媳妇动手动脚该咋办 昨天20:36
答 你好,他是对你侵犯了还是打你呢?具体详细描述一下,如果构成猥亵罪的话,...
问 我前几个月卖了个QQ 现在想拿回来 可以通过什么方式? 签了合同... 昨天19:47
答 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问 在工地上干了活要不到工钱怎么办 昨天19:45
答 收集证据的??梢苑ㄔ?诉讼解决的
北京地区
大兴区律师案例
2022-07-210次
12年1月1日签署的附件无效;2.判令赵某聪将房山区一号房屋返还赵某鹏;3.判令赵某聪将自2012房山区一号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返还给赵某鹏;4.诉讼费由赵某聪、赵某云承担。诉讼中,赵某鹏增加请求:要求赵某聪返还租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赵某云系赵某鹏与第一任妻子孙某娟之子,赵某聪系赵某鹏与第二任妻子林某菲之女。2011年,赵某鹏所在单位房改,经审核赵某鹏符合政策规定的老龄无房户的条件,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G公司的福利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年11月30日,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幸福新村高层住房认购协议》,赵某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于2012年年初实际交付于赵某鹏。因为当时购房款系赵某聪支付,又因赵某鹏有了老伴,赵某聪、赵某云担心财产被她人侵占。2012年1月1日和1月2日,赵某聪、赵某云趁赵某鹏照顾林某菲、身心疲惫之际,私下密谋勾结达成一致并写好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和附件材料,采取欺骗手段突然袭击让赵某鹏签字。赵某鹏签字后赵某聪、赵某云竟然在协议书添加内容,令协议内容与赵某鹏所宣称的内容相悖。赵某鹏在被欺骗后才发现所写的协议并非签字时所承诺的意思,而是约定赵某聪、赵某云利用赵某鹏名义借名购买涉案房屋并胁迫赵某鹏承认赵某聪、赵某云对该房产拥有产权。赵某聪将房屋出租获利而不让赵某鹏居住。赵某鹏曾于2019年起诉赵某聪,要求将房屋腾退交还赵某鹏居住,但赵某聪仍然拒绝,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协议也认定涉案房屋是赵某聪以赵某鹏名义购买,实际定性为借名买房。赵某鹏认为,按照G公司房改政策规定,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且根据政策规定购房人需符合“经济适用房认购办法购买条件”,“若骗购住房的,出售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双方就借名买房而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及2012年1月1日签订的附件显然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现以赵某鹏名义购买的福利房,赵某聪、赵某云阴谋占有出租获利,不让年老的原告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赵某鹏的诉讼请求。赵某聪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我们签订的协议是在赵某鹏认真阅读后,而且在我母亲和赵某云嫂子在场我们共同见证下签署的。买房屋的时候,赵某鹏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购买,对赵某云也进行了询问,赵某云也放弃购买这个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并且由我占有使用支配,所以并不存在赵某鹏所说的我们兄妹二人私下有密谋、欺骗的手段。此协议也不存在后续的添加内容。我们有协议书原件,写这份协议的时候是2012年,当时我母亲还在,不存在外人的。在2019年8月30日时赵某鹏曾起诉我排除妨害,法院判决认定此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由我基于该协议占有使用房屋,当时原告也并没有上诉。赵某云再一审中辩称:房屋归属协议和其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赵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聪、赵某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分家协议一般是老人与子女之间签订的处分家庭成员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共有财产的协议,本案中,涉案协议的双方是赵某聪及赵某云,并非赵某鹏;涉案房屋是赵某鹏购买的房产,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涉案协议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是赵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侵害赵某鹏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被告辩称赵某聪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上诉请求,赵某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签字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公正,同意一审判决。赵某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鹏的上诉请求,签字的协议应该被认可。法院查明赵某鹏系赵某云、赵某聪之父。赵某云与赵某聪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赵某鹏系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退休职工。2011年12月30日,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住房认购协议》,约定由赵某鹏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246326元。2012年1月1日,赵某鹏、赵某聪(乙方)、赵某云(甲方)、赵某祥(系赵某鹏之弟)签署了一份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载明:赵某鹏、赵某云、赵某聪三人关于购买一号房屋协商如下,甲方自愿放弃购买此房权利,乙方愿出资购买。经双方及证明人一起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及其他人无权干预。2012年1月2日,赵某云、赵某聪、赵某鹏、赵某祥又签署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协议称:现有赵某鹏名下一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75.22平方米,价值246326元,维修基金15044元,总价值261370元。该房产由赵某鹏之女赵某聪于2012年1月2日出资购买。因房产5年后才能自由交易过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经过协商协议如下,1.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时,当事人双方马上办理过户手续,赵某鹏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赵某聪;2.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时,赵某鹏因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号房屋其女赵某聪继承;3.因赵某鹏是退休职工,在房屋可以交易过户前,赵某聪必须将房补40000元返还给赵某鹏;4.此房产的归属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即赵某鹏和赵某聪,其他人无权干涉处理此房产。关于一号房屋双方只认此协议,再有任何关于此房产的协议出现均属无效。一号房屋购房款由赵某聪出资购买。2012年1月房屋交付由赵某聪使用。现赵某聪将涉案房屋出租。目前一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2019年赵某鹏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赵某聪诉至本院,要求赵某聪腾空一号房屋并给付租金收益。本院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现赵某鹏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聪、赵某云诉至本院。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赵某鹏认为一号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赵某聪、赵某云认为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赵某聪自认协议签订后未给付赵某鹏4万元房补,该款项已用于支付母亲林某菲医疗费。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一号房屋性质;2012年1月1日和1月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还是分家析产协议。经济适用住房在性质上属于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属于限制流通物。本案中,赵某鹏与G公司签订的《住房认购协议》约定该房适用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可以证实一号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相应政策法规中对于该类房屋的转让大多也没有上市交易期限的限制,故转让该类已购房屋,不应适用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即使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亦应属有效。赵某鹏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我国的风俗,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后,一般由父母主持,在家庭成员协商的情况下,以分家单或分家协议的形式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本案中,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所签协议是对赵某鹏基于自身资格取得的一号房屋权属进行分配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分家析产习惯,并非借名买房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鉴于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权属登记,一号房屋应由赵某聪使用。综上所述,赵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住房认购协议》系由G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赵某鹏签订,明确约定“该房屋适用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一号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而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一审法院关于转让该类已购房屋,不应适用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赵某鹏、赵某聪、赵某云签订的协议属于借名买房协议,亦应属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次,赵某鹏与赵某聪、赵某云系父母子女关系,涉案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是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对一号房屋进行处分,在一号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房屋应由赵某聪使用,亦无不妥。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驳回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正确。
2022-07-200次
:赵某霞与周某系母女关系。赵某霞与周某辉于1973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三被告与赵某霞系兄弟姐妹。赵某霞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赵某霞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一号房屋系赵某霞离婚后于2011年取得,周某辉并非赵某霞的继承人。2013年12月15日,赵某霞以打印遗嘱的形式签字确认,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由周某单独继承。遗嘱由两位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赵某霞去世后,周某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一号房屋,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文辩称:1.赵某霞患有多年癫痫疾病,直至去世前每年都会复发多次,其本人生前说过右手写字会有障碍。2.我认为周某对其母赵某霞养老抚养没有尽职尽责。赵某霞生前搬迁,周某也不参与协助。周某结婚后很少回家探望其母赵某霞,赵某霞生活上很多问题都依赖娘家亲属帮忙。我方认为其代书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且内容为电脑打印,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精神方面的健全状态,如何证明见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赵某霞签名是否是本人所为。故此,请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赵某霞的遗嘱是2013年书写,距赵某霞去世很多年,原告这么多年不过户,我认为有问题,且周某找我时,我跟其说过其母亲买房借了我5万元,周某后也承认。被告赵某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赵某霞与周某辉曾系夫妻,二人于197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周某。1996年,赵某霞与周某辉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赵某文、赵某山、赵某聪系赵某霞的弟弟和妹妹。赵某霞父母先于其死亡2011年5月9日,赵某霞取得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房屋面积95.3平方米。周某主张,被继承人赵某霞曾于2013年12月15日通过打印遗嘱的方式将一号房屋留给周某继承,并提交了《遗嘱》,内容为:“遗嘱本人赵某霞自愿将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一处房产,在本人离世后由我的女儿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上述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立遗嘱人:赵某霞2013年12月15日。见证人:林某奇,陈某,2013.12.15”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对应的赵某霞姓名,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年月日为手写笔迹,遗嘱及主文内容为打印字体。诉讼中,经周某申请,该遗嘱署名的见证人林某奇、陈某杨作为证人分别到庭作证,二人主要证言为:上述遗嘱是在其二人见证下作出的,作出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打印出来后给赵某霞念了内容,赵某霞自己也看也念了,并称是其要表述的意思后签字,赵某霞当时的意识清醒,能动能走。赵某聪、赵某文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如果真实,周某用不着找他们。赵某聪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赵某文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赵某霞有癫痫病,手烫伤植皮,见证人说赵某霞正常签字,遗嘱是假的,且赵某霞立遗嘱是要找老伴与事实不符。经询,赵某聪、赵某文表示不认可上述遗嘱,认为赵某霞手部疾病大家都知道,但并未就推翻上述遗嘱提交证据。裁判结果被继承人赵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继承。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作为被继承人赵某霞的独生女,其提交了赵某霞生前于2013年12月15日所立遗嘱,该遗嘱为代书、打印遗嘱,该遗嘱内容明确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在其离世后由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诉讼中,该遗嘱上见证人均到庭作证以证明上述遗嘱系赵某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赵某聪、赵某文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对赵某聪、赵某文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赵某霞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并就被继承人赵某霞一号房屋依法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2022-07-210次
间后,回家继续休养。因就损失赔偿等事宜,始终无法与A公司协商一致,老崔最终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依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庭审中,A公司抗辩称,老崔系自己不小心摔倒,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结果法院确定A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判令A公司赔偿老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律师点评A公司作为一家对外经营的企业,公司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该公司办事,必须经过A公司大堂,A公司大堂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公共场所性质。按相关规定,A公司对进入其公司大堂的来访者应依法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老崔在A公司大堂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大堂光线不足和地面湿滑造成,A公司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应对老崔摔倒受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对当事人个人信息保密,文中人物均采用化名)
大兴区律师文集
2021-06
24能分清食堂托管承包的模式就行了,而且食堂的服务商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制合同,各个部分会单独计算成本,都会详细地写在合同里。那么企业食堂外包流程是怎样接下来就有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一、企业食堂外包的特点食堂外包是餐饮服务的形式之一,也当然具有餐饮行业本身的特点。一次性餐饮服务只能一次使用,当场享受,这就是说只有当客人进入餐厅后报务才能进行,当客人离店时,服务也就自然终止。无形性餐饮业在服务效用上有无形性,它不同于水果、蔬菜等有形产品,公从色泽、大小、形状等就能判别其质量好坏。餐饮服务只能通过就餐客人购买、消费、享受服务之后所得到的亲身感受来评价其好坏。差异性餐饮服务的差异性一方面是指餐饮服务是由餐饮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手工劳动来完成的,而每位工作人员由于年龄、性别、性格、素质和文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他们为客人提供的餐饮服务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同一服务员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或面对不同的客人,其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直接性一般的工农业产品生产出来后,大都要经过多个流通环节,才能达到消费者手中。如果产品在出厂前质量检验不合格,可以返工,在商店里你认为不满意的商品可以不去问津,而餐饮产品则不同。它的生产、销售,消费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因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当面服务,当面消费。二、企业食堂外包的分类食堂托管模式分为:全托管和半托管。全托管,顾名思义就是整个食堂业务都给承包了,从装修、机器设备到人员管理都由服务商提供,企业完全省心省力。半托管就是在企业提供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服务商出人力,管理厨师等人员,合同金额其实就是减去了基础搭建部分的费用。三、企业食堂外包的流程之合同范本饭堂外包合同范例甲方根据需要将饭堂外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以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合同双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二、承包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三、具体内容:1、甲方有职工______人,其每人每天为______餐,早餐为人民币______元,午餐为人民币______元()晚餐为人民币______元(),夜宵为人民币______元,供给乙方办理伙食。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厨房、厨具、餐具等。3、甲方总务部每天将次日用膳人数通知乙方饭堂主管,乙方按此人数准备饭菜份量。4、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所剩的粮油、副食品等由乙方作价接收,解除合约时甲方须按价接收乙方剩下粮油、副食品。5、乙方预付甲方半个月伙食费,结算时由乙方开具半个月用餐明细表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伙食费,不得拖欠。6、在经营期间内,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缘无故,轻率行事解除合同。四、甲方责任:1、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2、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电费。3、甲方无偿提供厨房所用的燃料、水、电。4、不得随意停止承包和随增加收费项目。5、甲方必须提前预报就餐人数,失误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五、甲方权限: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一但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2、乙方因饭堂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3、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饭菜质量,甲方有权要求进行适量赔偿或终止本协议。4、根据饭堂工作情况和员工意见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食堂管理。5、承包方其他违约时,甲方须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把处理结果告知甲方。6、乙方除因特殊情况外,造成误餐或停餐,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7、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上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六、乙方责任:1、按甲方消防、厂规、治安做好工作。2、饭堂工作人员按卫生部门规定进行身体检查,费用自理。3、经营场所进行定期防鼠灭蝇。4、严格执行各项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实施。5、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保证放心肉的卫生,做到食品卫生内部以及环境卫生,经得起上级部门检查并达到合格。6、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工作服装和卫生用品,费用自理。7、乙主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作息,准时开餐,开餐时间由甲方规定,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乙方。8、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甲方车间及其它禁区域,如违反者,甲方可将依所规处罚。9、甲方厨房现有之设备及餐具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折价赔偿。10、经营业务只限于饮食服务方面,方便甲方服务人员。11、乙方在运作期间材料费自理,所需食堂工作人员的劳资,劳保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七、乙方的权限:1、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3、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并止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4、如市场物价上涨过高,变成乙方在连续二个月亏损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加伙食费用,甲方应尽快进行市场调查,若情况属实,应适当增加伙食费用。八、其它: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甲方房产和设施的经济损失。2、甲、乙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尽量不发生磨擦,更不许出现打架等事例,若有发生追究责任因此造成的伤害由无理的乙方负责。3、节假日乙方照常为甲方职工服务,如需加餐乙方负责加工,甲方买菜或委托乙方采购。4、乙方在承包期间属甲方的厨具和餐具,在添置之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购买,向甲方报销。5、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6、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7、本合同若有未尽事谊,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处理。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就是编辑为您归纳整理的有关“企业食堂外包流程是怎样”这一问题的解答。饭堂外包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全体用餐员工生命健康,为了能给用餐方卫生、放心、舒适、优质的用餐环境和氛围,维护和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饭堂托管的发展必须有行业制度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范管理。
查看2021-06
24义务。那么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无法履行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有:1、合同标的已灭失;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4、合同无效等情形。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何赔偿民法典规定,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果是一方违约造成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谖灏侔耸豕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合同不完全履行构成要件1、须有履行行为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剐枳⒁獾氖?,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行债务为意思的行为;与履行债务无关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属于加害给付,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这是法律对债务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债务人违反了此义务,没有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履行的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不合乎规定或标的物有缺陷,加害给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可归责于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对于债权人的损害,未尽相当的注意。在瑕疵给付中,无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务人即应负责;在加害给付,因其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故应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债权人不负举证责任,债务人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才能免于负责。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的信息,由上可知,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包括有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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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赵某鹏、刘某霞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君、次子赵某磊、长女赵某丽、三子赵某辉。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鹏与刘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辉于2011年6月17日去世,在世时育有一女赵某涵。赵某鹏于2017年6月28日去世,刘某霞于2019年订立遗嘱,将其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通过遗嘱形式进行处分并由原告继承,后刘某霞于2021年1月28日去世。原告认为,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原告赵某文有权继承其应有份额,且原告应继承的份额比例已达到50%以上,应实体取得涉案房屋。因原被告就房产继承或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赵某磊辩称:认可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成员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丽辩称:认可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成员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即便遗嘱是真实的,根据涉案遗嘱可以看出刘某霞是在2019年4月28日将遗产遗赠给原告,原告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遗产。2、涉案房屋使用了赵某鹏的工龄,因此属于刘某霞的产权份额不到50%被告赵某君辩称:认可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成员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赵某丽答辩意见一致。另外,刘某霞生前从不写字,不申请笔迹鉴定系因无可以使用的比对样本,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被告赵某涵辩称:认可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成员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赵某丽答辩意见一致。另外,赵某涵的父亲在世时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因此赵某涵不应该少分,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赵某鹏、刘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子赵某君、次子赵某磊、长女赵某丽、三子赵某辉。赵某辉于2011年6月17日去世,在世时育有一女赵某涵。赵某鹏于2017年6月28日去世,刘某霞于2021年1月28日去世。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一套,系赵某鹏、刘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赵某文主张刘某霞于2019年4月28日书写的自书遗嘱一份,并提交刘某霞生前立遗嘱时的视频及照片予以佐证?!兑胖觥纺谌菸骸氨救擞胝阅撑粝翟浞蚱?。赵某鹏因病于2017年6月2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亦未进行析产继承事宜。本人现居住地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登记在赵某鹏名下,系本人与赵某鹏夫妻共同财产,现就上述房产的分配事宜,本人立遗嘱如下:我去世之后自愿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产权房屋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我的50%和赵某鹏遗产中依法应当由我继承的份额给予孙赵某文继承”赵某涵、赵某丽、赵某君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赵某涵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因赵某涵无法提交可供比对的笔迹样本,故向本院撤回笔迹鉴定申请。并提供遗嘱视频,经本院审核,视频为13秒,内容为刘某霞手持上述遗嘱并称此遗嘱系其亲自书写,表示将其所占房屋份额赠给孙子赵某文。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50万元。裁判结果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由赵某文继承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赵某文分别给付赵某君、赵某磊、赵某丽、赵某涵房屋折价款各45万元;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诉争房产系赵某鹏、刘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二人遗产。关于刘某霞的遗产部分,赵某文向法院提交了刘某霞留有的“遗嘱”一份,虽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均未对该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霞将其房产份额由赵某文继承,系刘某霞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赵某文提交的上述“遗嘱”予以采信。同时,赵某文后续持有“遗嘱”的行为,应视为赵某文接受了遗赠内容。故诉争房产中属于刘某霞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文继承所有。赵某文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给付其余继承人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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