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不小心左转和掉头车道直行会被??盥?? 昨天17:05
答 在左转弯车道直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同时记3分。...
问 我在酒店工作的试用期是两天半。我不想工作。我找厨师辞职了。然后我直接离... 昨天14:17
答 试用期辞职的话,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
问 你好,我用微信转账给朋友5000多人,她不认账,可以用法律手段追回吗? 昨天10:48
答 你好,这种情况如果有借条可以试试起诉
问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工地摔伤。现在工地不管了 昨天 00:31
答 你好,这种首先要取证,报警
问 在商场的溜冰场丢手机3千元以上 前天 22:38
答 您好,建议报警处理。附近有监控吗?2
问 1988年退休的企业职工在重组前于2014年去世,配偶80岁无工作,请... 前天 10:38
答 退休职工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
问 没有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商标吗 前天 22:11
答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不能去申请
? 老伴2001年办理的长期委托书,2016年已经去世,委托书是否还有效。 17分钟前
答后写的委托书公证了吗?没有的话,应当以公证的文书为准
? 一方出軌,另一半可以提出賠償嗎? 1小时前
答需要在协议上写明
? 我昨天在一个家具商场买了个软包床头,由于个人原因想退货,我可以退款吗,... 2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去消协投诉
? 镇边的房子补偿多少钱?现在镇上的商品房卖4200平方米 3小时前
答你好,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 提车两天被追尾,可以理赔那些,理赔事宜 3小时前
答汽车被追尾怎么理赔:车被追尾对方全责,当事人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
? 我没有通过考试,然后我发现他们以后的收费不合理。我不想学习。我可以退款... 昨天23:49
答兴趣班不学了是否可以退费,要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若合同约定非特殊情形...
? 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双方无共同债务,是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有我弟一个人承担呢... 昨天20:48
答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
问 老板安排员工出去买材料,下班后老板打电话给员工不买,因为摩托车头盔在工... 前天 17:40
答 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自己骑电动车摔伤,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不是工伤;...
问 我被电话欺骗了7万多。警方冻结了骗子的账户,发现骗子账户里的钱已经转移... 前天 14:43
答 这个要根据案件的办案进展来确定。
问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租房违约金的问题 前天 08:58
答 如果有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问 你好,请问公司撤柜,无法安排正常上班, 前天 07:49
答 你好,那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问 我和一个同学发生了冲突,然后那个同学在聊天软件上找了几个朋友用几个小号... 08-09 11:02
答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去法院诉讼
问 在淘宝皇家机行分期购买了三千多的电话手表,说到拆分和激活不退,就算是平... 08-08 21:47
答 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货的。
问 你好,夫妻双方想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想咨询律师 08-08 13:02
答 你好,婚后财产都是共同平分的
十堰地区
丹江口市律师案例
2022-03-290次
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以诉或上诉,代为签收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法律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本院于的年「梵晨黑中,本院依据原告梁蜀笠黑法追加杨某某、(以下简称: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洁,被告刘某某、杨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603.9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15时,被告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沙陀营路黄金海岸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梁某某所驾驶左转弯的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刮,将原告撞到致其受伤。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详见第420381420200001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受伤住院治疗31天,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49648.78元,误工费:(350()元+30天)X120天=14000.4元,护理费:(42677元+365天)x%天=1052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元x3l天=1550元,营养费:40元;60天」2400元,伤残赔偿金:37601元x2年=75202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72603.9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未赔偿.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口头辩称:事故发生后,我与原告一起去市医院检查没有问题,第二天原告去汉江医院检查就出问题了.当时是把原告撞倒了,对原告的赔偿有异议,赔偿金额过高.被告杨某某辩称:1.本案应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原告的损伤后果应该有侵权人刘某某承担,杨某某对事故发生、后果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杨某某所有的二轮电动车在某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责任;4.原告的部分赔偿标准不合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杨某某的诉请。被告某公司口头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属实,根据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障的人是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一户口本上的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肇事人是刘某某,被保险人是杨某某,不符合赔付条件,应拒绝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根据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6日下午3时10分许,被告刘某某借用被告杨某某所有的十堰715182号洪都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江口市沙陀营路向车站方向行驶,行至丹江口市沙陀营路黄金海岸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梁某某所骑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梁某某倒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0381420200001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梁某某受伤后,在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国药汉江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门诊检查费用计530.50元;2020年9月8日入住国药汉江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20年9月23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诊断: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股骨下端骨挫伤,期间支付门诊检查、医疗费用计H083.73元,2020年9月19日购置医用外固定支具一件,价值320元,合计14403.73元;2020年10月12日,原告梁某某在国药汉江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20年10月28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诊断: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缝合术后,期间支付门诊检查、医疗费用计34386.18元;2020年10月28日,国药汉江医院就原告梁某某的损伤出具诊断证明: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缝合术后.建议:1.休息一个月,加强右下肢功能锻炼;2.建议带支具下地活动;3.两周后来院复诊;4.不适随诊。2020年11月5日、12月10日和2021年1月14日分别给原告梁某某出具诊断证明:右膝前交叉韧带缝合术后(恢复期口),休息一月.2021年1月14H,原告梁某某在国药汉江医院支付门诊检查赛283元.原告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就诊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46元.上述费用共计49649.41元.2021年3月2日,原告梁某某对其损伤经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丹江口证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梁某某损伤作出鄂丹江口证源鉴[2021]临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I.梁某某右下肢膝关节损伤,经手术治疗后属于十级伤残;2.梁某某右膝关节损伤,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0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含二次手术期间);3.梁某某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及外侧副韧带损伤,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壹万贰仟元人民币或者据实结算.原告梁某某莹支付鉴定费228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杨某某系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在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并在被告某公司为其所有的十堰715182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项目:附加车上人员责任,累计责任限额20000元;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10%.保险期间2019年11月29日零时至2020年11月28日24时止。此二轮电动自行车用户手册注明安全车速为20Km/h。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本案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案车辆应属于非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对应案由,本案案由定为健康权纠纷.本案被告刘某某该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配警口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某某不负事故据侵权责任过错原则,被告刘某某应当对原告梁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梁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结合原告梁某某提交的证据并参照2020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据实审核具体的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认支持.故原告梁某某受伤遭受的损失可确认为:门诊检查及医疗费用计49649.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40元/天*31天)、伤残赔偿金75202元(37601元/年*20年城)%)、误工费12362.4元(37601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10522.8元(42677元/年+365天x9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x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80元、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66456.61元.对于原告梁某某诉请主张赔偿项目的损失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杨某某作为十堰715182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且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应当在所承保的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梁某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即被告某公司在累计责任限额100000元范围内,在扣减合同约定的事故免赔率10%后承担90000元的赔付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责任人即被告刘某某予以赔偿,即赔;寸原告梁某某各项损失计76456.61元(166456.61元-90000元);被告杨某某虽系涉案事故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又是出借人,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常理来讲,被告杨某某在向被告刘某某出借二轮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并非存在过错,而是由于被告刘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梁某某因损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6456.61元;二、被告某公司在所承保的二轮电动自行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梁某某各项损失90000元;三、被告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某某其他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552元,
2021-03-190次
地:湖北省竹山县****。经营者:董**,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雅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竹山县**搏击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对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健身俱乐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郑**与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系合伙关系,并非健身俱乐部的财务人员,对于合伙人应依法共同承担责任,故应当追加郑**为本案被告。2.双方所签装修合同约定由张**包工包料,现装修材料均由健身俱乐部提供,应在装修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装修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张**辩称,1.本案是装修合同纠纷,张**提供的装修合同以及欠条能够证明张**所诉主体适格。健身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而非合伙企业,健身俱乐部主张与郑**系合伙关系与本案无关。2.健身俱乐部对工程已经进行验收和结算,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健身俱乐部支付张**欠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7日,健身俱乐部经营者董**与张**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张**对健身俱乐部位于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吉安花园四楼进行装修,装修图纸和材料由健身俱乐部提供,张**负责装修施工。工价计算方式为:砌墙砖0.35元/块,刷墙15元/平方米,地面找平23元/平方米,厕所区域和洗澡间区域做防水总计2600元,地脚线8元/米,楼道共计4500元,厕所地台另加300元,杂工垃圾清理共计2000元。合同约定工期为20天以内。完工后15天内组织验收。工程完毕后在2018年农历七月支付工程款,另外扣除2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如健身俱乐部未按规定支付质保金,应承担20%违约金。张**如期完工后,经双方进行验收结算,健身俱乐部财务管理人员郑**于2018年2月12日给张**出具50000元工程款欠条,欠条上加盖有健身俱乐部印章。欠条上注明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分五个月,每月支付一万元。后健身俱乐部通过其工作人员微信向张**支付工程款9000元,余款未付,引起诉讼。另,健身俱乐部当庭提交了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和2018年10月8日给张**发短信要求返修的手机截屏,对此张**称是工程验收后才拍的照片,并当庭表示只要**健身俱乐部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愿意进行返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健身俱乐部的财务管理人员所出具工程款欠据证明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健身俱乐部应承担继续向张**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关于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健身俱乐部可与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张**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双方约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健身俱乐部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张**装修款41000元。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负担62.5元,健身俱乐部负担2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健身俱乐部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董**。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健身俱乐部经营者董**与张**签订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张**履行了其装修义务后,健身俱乐部向张**出具欠条亦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效力。故健身俱乐部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张**支付装修欠款的义务?!吨谢嗣窆埠凸穹ㄍㄔ颉返谌逄醯诙罟娑ā昂匣锶硕院匣镎癯械A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苯∩砭憷植恐髡牌溆胫?*系合伙关系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健身俱乐部如果认为其权利受损,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健身俱乐部主张张**装修质量问题及造成了损失,因健身俱乐部不能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的处理亦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健身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竹山县**健身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耿纪和审判员张静审判员刘占省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郑飞书记员乔文
2021-08-110次
路段,与A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C和D)发生碰撞,造成C当场死亡,A、D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5月23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D无事故责任,A对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十堰市XX提出复核申请,6月12日,十堰市XX作出十公交复字【2016】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对本案重新调查、认定,6月20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D无事故责任.A对交警事故责任书责任划分不服,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A、B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再者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XX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涉案各方陈述的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等分析,A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且在前方道路有车辆停放而需借道超车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而是占用道路左侧行驶,综合比较,A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大于B的过错程度,A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民事责任,A承担本次事故次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为7:3,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A、南阳XX公司连带承担70%,A自行承担30%。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责任复核,在诉讼阶段也可以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审理查明,依法认定。
丹江口市律师文集
2022-08
11险地区的手机号码,隐瞒其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二、逃避核酸检测,八人被立案:公安局接到疾控中心通报,称部分居民未按照上级核酸检测规定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经筛查后发现,徐某、王某、张某等八人未按照核酸检测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经讯问,徐某等八人在明知不做核酸检测会给周围不特定人群带来感染风险的前提下,还逃避全员核酸检测,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八人被立案侦查,等待法院判决。三、编造涉疫虚假信息,一女子被判刑。2021年9月13日,丁某为报复其男友李某,在湖北省仙桃市打电话至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谎称是某医院护士,说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李某私自离开医院,乘坐高铁前往广州。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启动疫情防控紧急应对措施。后经核实,李某全部情况均系丁某编造。广州白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四、有情况不报备,一人被立案:夏某某系外地来长沙人员,其在明知与广州一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下,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风险。3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夏某某(男,54岁,江西省南昌市人)立案侦查。李熊律师提醒广大村民,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隐瞒行程等行为给社会面的疫情防控带来新风险。主动配合开展来(返)报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对不主动报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2022-08
11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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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合同解除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二、合同解除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指丛词?,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法律快车提醒您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3.赔偿损失(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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