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借款人9月签字,3个月后加担保人签字,会有什么法律效力? 12分钟前
答 如果担保人在法律上签名,则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均在借条上签名后...
问 目前广东省的产假是178天,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15分钟前
答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
问 后面给朋友买了一个体验卡38元的,我要求退卡,她们就说要按照原价扣除我... 38分钟前
答 你好,请问购卡时双方对此是怎么约定的?双方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问 我已经工作了20年,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障。如果我被解雇,我可以要求赔偿... 52分钟前
答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问 生育保险过了三年还能报吗? 56分钟前
答 报生育险有时间限制,生育保险需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一般在孩子出生的18...
问 你好,被APP软件网络诈骗 被骗了4万 有对方转账名字和账号 有聊天记... 54分钟前
答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问 进厂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因为工厂的原因不想做,现在辞职能让他不扣... 1小时前
答 如果劳动者无过错,则单位在其辞职后扣工资是不正常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
? 夫妻性格不合还经常家暴威胁人身安全怎么办? 12分钟前
答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如何应对及处理,我做以下简要介绍。家庭暴力,是指发生...
? 因年幼无知,在一个网页上暴露了个人信息,该如何做?之后又说不交手续费,... 51分钟前
答你好,到网站投诉,或者报警
? 我表弟今天驾驶助力车和货车发生车祸,货车逆行,我表弟在医院抢救后死亡。... 1小时前
答参考责任及当地规定处理
? 我丈夫和我离婚了,我什么也没得到,有两个孩子,男人要我每月支付800的... 1小时前
答你好,按照协议办理
? 买卖合同上表明只带走两个电视,一个洗衣机,一个大床,结果卖房方搬家把东... 1小时前
答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人被车撞了肇事者逃逸摄像头只看到车看不清车牌怎么办 1小时前
答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责任
? 孩子的母亲2014年9月抛弃我和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查无音讯。对孩子不理不... 1小时前
答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问 电梯管理、维护、年检和事故责任划分 1小时前
答 乘坐电梯发生事故的,一般由电梯运营公司承担责任,或者由电梯所在单位先行...
问 打五块十块麻将违法吗? 今天 11:07
答 打五元小麻将,如果没有营利的目的,只带有少量财物输赢,或者只收取正常的...
问 驾驶证吊销了,在道路上开车,高清摄像头能辨认出来吗? 今天 08:36
答 你好!一但被抓到会刑事拘留。
问 姐姐嫁出去了离婚了回来和亲弟争房子 今天 07:31
答 房子是什么情况,父母留下的吗?
问 您好!我老公开设赌场罪,已经量刑了,我们家属觉得有点重,想请你们做辨护... 今天 02:36
答 你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呀Z
问 律所电话多少?有案件要请律师 今天 02:36
答 你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呀Z
问 我租了个手机原价2989十二期 总共要还7000 多合法吗 今天 00:46
答 你好!你的这个分期属于高利贷。
东莞地区
大朗镇律师案例
2022-03-310次
告父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田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素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被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111734.7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1438.36元、护理费123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2017年1月11日12时25分许,被告黄xx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东深××路××门前对出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杨某1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认定,被告黄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本案的赔偿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黄xx没有就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承担保险过错责任,即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过错责任。2、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因被告黄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和认定理由1.医疗费11438.36元,有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15天即1500元。3.营养费原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500元。4.护理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东莞市一般护工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是未成年人,出院医嘱载明原告需维持克氏针及石膏固定2个月,本院支持原告护理天数为住院15天+出院2个月=75天?;だ矸鸭?5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户籍,原告称其事故前一年随父母在东莞居住且其父母有固定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交学籍证明、租房合同、房租收费收据、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学籍证明显示原告从2014年在东莞市塘厦镇就读小学、东莞市清溪镇就读中学;银行流水显示原告父亲杨xx事故发生前一年银行卡不定期存取款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予以支持。原告定残时的年龄为1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20年,残疾系数为10%(十级)。残疾赔偿金依法应当按照2016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7684.3元/年计算为37684.3元/年×20年×10%=75368.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鉴定费18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本院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以及一般合理的程度,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备注黄xx为原告垫付13063.79元。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公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第1、2、3项损失合计13438.36元,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第4-8项损失合计90168.6元,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3438.36元,由被告黄xx赔偿80%即2750.69元??奂醯娓斗延?,被告黄xx赔偿10000元+90168.6元+2750.69元-13063.79元=89855.5元。对原告超出上述标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189855.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67.35元(原告杨某1已预交),由原告杨某1负担248.35元,被告黄xx负担1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周锦嫦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だ砣嗽庇惺杖氲?,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だ砣嗽痹蛏衔蝗?,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だ砥谙抻扑阒潦芎θ嘶指瓷钭岳砟芰κ敝?。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吧弦荒甓取?,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到煌ㄊ鹿试鹑吻恐票O?。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到煌ㄊ鹿试鹑吻恐票O赵鹑蜗薅钣杀<嗷峄嵬裨汗膊棵?、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2-03-310次
市。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徐锋,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涛,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邓xx,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英,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锋、被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诉称: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于2014年6月22日工作中受伤。邓xx是由包工头个人私自招聘入职的,担任普工。邓xx受伤后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邓xx受伤前没有发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无须支付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700元。被告邓xx答辩并诉称:2014年5月13日邓xx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普工一职。2014年6月22日邓xx受工伤住院,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期间力丰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000元;4.原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元;5.原告支付工伤期间(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的工资差额13,2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xx公司辩称:1.邓xx是包工头私自招聘的人,与力xx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只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力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2.邓xx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1,310/月的标准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保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xx公司。邓xx主张其任普工一职,负责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xx公司主张邓xx为包工头招聘入职工作,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关于邓xx入职资料的证据。邓xx于2014年6月22日于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邓xx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并认定该次受伤事故为工伤。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邓xx为伤残十级。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1日向邓储悦分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邓储悦主张其从入职后至发生工伤,共领取了工资7,400元。力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邓xx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310元及加班费组成。但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庭审中,邓xx明确其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其上班时间为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xx公司不认可邓xx的上述主张,并以邓xx为包工头招入为由,表示对邓xx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不清楚。另查明,邓xx受伤后,xx公司未向邓xx支付过款项。邓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80元;5.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期间工资13,200元。劳动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xx公司向邓xx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1,700元。以上合计58,416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邓xx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以上事实,有被告邓xx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支付决定、住院诊断证明书,双方共同提交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4)81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强调邓xx为由包工头招聘入职,但亦于庭审中承认邓xx为其员工,且结合xx公司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对工伤认定书无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邓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对劳动仲裁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xx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多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xx公司主张邓xx工资标准为底薪1,310元另加加班费,但是,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xx公司理应持有邓xx的工资支付台账,但无正当理由并未向本院提交该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力丰公司主张邓xx的工作岗位为普工,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因此工资标准较低。而邓xx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其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进行举证。但是,根据邓xx提交并经xx公司确认真实的工伤认定书记载,邓xx发生工伤的经过为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xx公司未对该工伤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对该工伤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和结论的认可。结合该工伤认定书的记载内容,本院采信邓xx的主张,认定邓xx的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对于xx公司关于邓xx工作职责简单故而工资标准较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xx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邓xx的出勤工作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邓xx主张的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每天200元工资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均符合东莞市建筑行业实际用工情况以及行业工资标准。由此,本院采纳邓xx的主张,酌定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资为200元即每月工资为5,200元。邓xx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获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元/月×7月=36,4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00元/月×1月=5,200元。xx公司未足额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具体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6,400元-12,684元=23,71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00元-1,812元=3,388元。另,因邓xx已与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xx公司还应向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为:5,200元/月×4月=20,800元。xx公司诉请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邓xx诉请超出部分,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邓xx停工留薪期工资。如前所论述,邓xx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月工资为5,20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邓xx于2014年6月22日发生工伤,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治疗完毕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为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但是,邓xx在受伤前的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其工资内包含了加班费,而邓xx在工伤医疗修养期内必然不可能存在加班,因此,应当以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应为5,2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6天/月-21.75天/月)×8小时/天×200%]×(21.75天/月×8小时/天)=3,738.8元/月。故邓xx应获停工留薪期工资:3,738.8元/月×(2月+5天÷30天/月)=8,100.7元。邓储xx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xx公司已为邓xx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邓xx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邓xx诉请xx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xx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716元人民币;三、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388元人民币;四、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00元人民币;五、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100.7元人民币;六、驳回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因被告邓xx申请免交并已获批准,本案仅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宇翔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杜宛璘
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经听证后不予处罚。1.案情简介2021年8月23日,H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工业园区检查时,发现Y公司正在将危险废物交给回收废品的个人Z先生。经查,Z先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H环境局立即给Y公司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10月26日,H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60万元,并告知有听证权利。Y公司立即申请了听证。2.经调查发现,Z先生几乎不识字11月2日,经律师同行推荐,Y公司委托我们处理。据Y公司介绍,被环保检查时,执法人员说不会处罚,只需配合做《调查询问笔录》回去交差就行。所以,当时Y公司顺着执法人员的话签了字,故笔录中写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11月4日,我们到H环境局阅卷。11月5日,我们到Y公司看现场,并向Z先生了解情况。当我们向Z先生了解情况时,年逾五旬的Z先生告诉我们他是文盲,只认识简单几个字,会签自己名字。我们问他是否认识笔录上的字,为什么要签字?他说不认识上面的字,是环保局的人叫他签的。3.听证会11月13日,我们出席听证会。此前,我们已经申请通知Z先生出席听证会,以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听证会上,我们拿了一张Z先生签了字的执法文件,让Z先生朗读,Z先生当场表示不认识。随后,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Y公司只让Z先生拿走废报纸,没有明确让Z先生拿走废油桶;(2)执法人员诱导不识字的老人签《调查询问笔录》,故笔录因执法程序违法而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一步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3)环境局在给Y公司的经理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时,未将二人分开,而是同时在一间办公室做笔录,违反了应当分开询问的规定,程序违法。4.办理结果听证会后,H环境局带着他们的法律顾问律师,又到Y公司调查。不过,这次Y公司坚称没有让Z先生拿走废油桶。此后,该案件一直没有消息。直到6个月后的2022年5月12日,H环境局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5.律师点评本案因环境局执法人员违法诱导H公司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导致程序违法、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最终环境局根据依法行政的精神,决定不予处罚,体现了环境法治的进步。当然,企业朋友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严格落实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因其他原因在笔录上陈述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我是环境律师黎征武,7年环境专业背景,只做环保案件。如您有环保法律相关的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我们会继续发布关于环保处罚、污染环境罪、污染纠纷、环保工程合同等方面的文章,欢迎关注。
大朗镇律师文集
2022-08
032022-08
032022-08
03热门法律问答
因为吵架,打了群架,受了伤,失去了财务,能得到赔偿吗?
共3条回复>>你好,我想问我们村的书记把国家占用的建筑物的钱给外村的人
共1条回复>>我用软件记录别人的指纹,并且双方都知情。
共1条回复>>厂里要求加班没有加班费,我不愿意加班,厂里就把我辞退了。这样违法吗 我...
共3条回复>>您好,我朋友监守自盗低价转卖货品10万于元,坐牢后还需要还钱吗
共3条回复>>没有分户,由于历史原因有宅基地没有房照,能否确认房产权?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友情链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