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交通事故没痊愈伤者要求出院怎么处理 3小时前
答 你好,你是咨询交通事故的问题
问 工伤上班受伤友三个月 昨天22:30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
问 状态异常转钱或者充值都不行 昨天21:40
答 你好,建议投诉。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
问 父亲和儿子一个户口,母亲和女儿一个户口,房产证上只有儿子和父亲的名字,... 昨天 16:33
答 子女可以在房产证上加父母的名字。房屋不动产的权利自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发...
问 我叔母和我叔叔有矛盾,离家出走了该怎么办? 昨天 13:38
答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 ...
问 不动产法第209条,与215条的规定,是否有冲突 昨天 07:22
答 你很专业,有意见可以给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建议。
问 因为支付原因商品是在微信支付的但是因为商品问题现在要求退款但是商家没有... 前天 19:47
答 不退款投诉卖家的方式为:网购的品,可以向购买平台投诉。也可以拨打123...
? 您好:三轮电动车由东往西,轿车由北往南只有黄灯闪烁的情况发生年祸,责任... 12分钟前
答您好,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 开发商违约怎么办,他不赔钱怎么办 2小时前
答开发商恶意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
? 别人欠我货款55万,一直要都说没钱,他名下有一房一车,起诉他我能收回他...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的
? 老板欠我两个月工资,然后准备这个星期天关门。怎么办? 3小时前
答欠工资如何讨薪呢?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
? 原租客到期后懒看不搬走应怎样办 3小时前
答房屋合同到期租户不搬的视为继续履行之前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中,当...
? 我妹妹被一男子下毒毒死,但该男子经司法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性,,我们能要... 3小时前
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员工因为患了烟雾病,可是医生说三个月后还需要做脑部搭桥手术,公司知道情... 今天 17:08
答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有过错即担责
问 烟机设备准运证需要做网上到货确认吗 前天 16:31
答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问 我老婆出轨了我想调取宾馆监控视频 前天 07:02
答 直接去宾馆,调取监控、查看入住登记
问 我们结婚三十多年了,没有结婚证,和其他异性同居,也没有领结婚证,范法吗... 前天 01:36
答 你好,能说下具体情况吗?
问 由于医院误诊,导致4个月的胎儿流产,我问如何赔偿 08-11 10:33
答 怀孕的患者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
问 两年没有还钱的经济纠纷 08-11 09:09
答 -涉及多少金额呢?具体情况
问 30打卡开始值班到16:晚上必须在单位睡觉,30交班给下一个值班人员。... 08-11 01:01
答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
问 有人转账给我5000显示2个小时内到账,可是等了8个小时还没有到账,跨... 08-10 07:53
答 邮政同行转账基本上资金到账时间都是实时到账。如果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转...
宜宾地区
长宁县律师案例
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男,住四川省江安县。因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镉?018年9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江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源,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15193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岳某,男,住四川省兴文县。因犯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ぶ参镒镉?013年4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江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享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78476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飞,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410111332。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魏某,男,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江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某,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魏某华,男,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原审被告人车某、岳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车某、岳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11月,原审被告人魏某了解到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夫妇在江安县的自留山上有桢楠树,通过与原审被告人陈某达成购销桢楠树意向后,伙同原审被告人宋某、周某,在明知不能办理案涉桢楠树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利益,经过与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夫妇商议,以11000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收购桢楠树5株,同时原审被告人魏某还向原审被告人陈某授意,如果有人问该批桢楠树,就说被偷了。经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分工,决定由原审被告人魏某联系树主,原审被告人周某负责联系劳工和联系桢楠树买主及运输,原审被告人宋某负责组织采伐桢楠树。2019年1月8日上午,三原审被告人到达江安县小地名“观音坪子”魏某华的自留山上,因原审被告人魏某钱不够,原审被告人周某通过手机微信转款6000元给原审被告人魏某,魏某连同该款将讲好的树款11000元转入原审被告人魏某华手机。随后,由原审被告人周某联系4名劳工华某1、刘某1、谢某1、雷某1等人,由原审被告人宋某使用油锯等工具,将原审被告人魏某华自留山上的桢楠树5株非法采伐,并断筒为2米左右的原木。同时,原审被告人周某联系了原审被告人岳某,经与原审被告人岳某联系达成购销桢楠树的意向后,原审被告人岳某到采伐现场查看了桢楠树砍伐情况,因其原来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ぶ参锉恍淌麓Ψ?,就提出采伐的桢楠树数量大,建议少采伐2株,并吩咐采伐完了电话联系,随后离开现场。原审被告人岳某在明知该批桢楠树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给原审被告人车某打电话联系销售,并谎称该批桢楠树是从泸州运进,有合法手续。当晚,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一起将非法采伐的5株桢楠树原木,用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自有货车,按照原审被告人岳某的指定将桢楠树运输到兴文县滩子口。原审被告人车某到达兴文县后,经交谈获知该批桢楠树没有采伐许可手续,但在原审被告人周某答应为其找其他采伐许可证冒用后,还是决定予以收购,并指定将该批桢楠树运至江安县大井镇某村4组15号车某的货场。在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参加下,原审被告人岳某与原审被告人车某对该批桢楠树的价格进行了协商,根据桢楠树直径大小分别计算价格,最后根据共同检尺情况,计算出该批桢楠树的价格为48800元。原审被告人车某扣留了树款1000元,表示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找到采伐许可证后才全额给付。当晚,原审被告人车某给付了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25000元现金作为第一期货款。2019年1月9日,原审被告人周某将一份采伐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至9月16日,由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和竹业局许可他人采伐楠木0.8立方米,采伐株树为2株的采伐许可证交给原审被告人车某,原审被告人车某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没有给付足额数量的采伐许可证,只支付了原审被告人周某扣留款中的500元。2019年1月10日,原审被告人车某将剩余的树款22800支付给原审被告人岳某,原审被告人岳某扣了2800元作为其报酬,将20000元交付给原审被告人周某、宋某。之后,原审被告人车某将所获取的采伐许可证和其它经营过程中的采伐许可证一起去办理了木材运输证,将该批桢楠树与其原收购的桢楠树予以出售,该批桢楠树出售后获利约2400元。事后,原审被告人岳某以帮原审被告人车某联系了购销桢楠树为由,在原审被告人车某处再获得报酬1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三人通过出售该批桢楠共获得树款45000元,除去开支后,三原审被告人进行了分配。本案被非法采伐的桢楠树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株桢楠树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树种,属国家II级重点?;ぶ参?;经江安县森林公安局对伐桩检尺,五株桢楠树伐桩直径分别为39、38、35、43、40厘米,立木蓄积3.3516立方米,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案发后,原审被告人车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于2019年3月6日开始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接受讯问,供述对该批桢楠树不知道无合法采伐手续,但将销售本案桢楠树获取的2400元赃款予以退缴,在法庭审理中,原审被告人车某再次表示在公安机关向其讯问后才知道该批桢楠树无合法手续。原审被告人岳某知晓公安机关对其书面传唤后,于2019年3月8日从外地回来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但前三次对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在第四次供述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周某知晓公安机关传讯后,于2019年3月16日主动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接受讯问,但前两次对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在第三次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退缴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宋某于2019年3月27日主动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接受讯问,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将本案作案工具油锯1把交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原审被告人陈某、魏某华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8日主动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获得的桢楠树款11000元赃款退缴。原审被告人魏某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接受讯问,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姐魏某1代为退缴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述,但对销售涉案桢楠树获得的45000元树款的使用情况及分赃情况,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不一。对作案所使用的工具由谁提供,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相互推诿。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岳某因犯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ぶ参镒?,于2013年4月12日被法院(2013)江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车某因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被法院(2018)川15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江安县国有林场对本案生态修复进行设计,江安县国有林场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桢楠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设计修复本案生态损失,本案恢复生态需造林面积为1.2亩,选择5年生左右,苗高1.5米、地径2.5公分的桢楠大苗65株(补栽50株,补植15株)进行补种并承担15年的造林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桢楠费用26915元,才能修复本案被破坏的生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江安县森林公安局受案后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岳某、车某、魏某华、陈某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原审被告人魏某等到案情况。4.(2013)江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2018)川15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证实原审被告人岳某和车某被判刑情况;5.退缴纳赃款凭证,证实原审被告人周某、车某、陈某、魏某退赃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江安县森林公安局从原审被告人魏某华处扣押了手机1部并发还原审被告人;将原审被告人宋某提供的作案工具油锯1把予以扣押。7.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证实原审被告人车某用原审被告人周某提供的他人采伐许可证及其他的采伐许可证办理了本案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与本案树木的采伐地点、数量明显不符。8.原审被告人周某手机微信记录,证实原审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转出6000元,用于购买本案桢楠。9.原审被告人魏某华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原审被告人魏某华于2019年1月8日收到桢楠树款11000元。10.原审被告人车某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原审被告人车某银行流水情况,与本案所付树款、时间相符。11.原审被告人魏某华、周某、岳某、魏某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原审被告人魏某华、周某、岳某、魏某相互通话商量采伐、销售桢楠树的情况。12.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七原审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3.纳溪区上马镇海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魏某有一女魏某2,9岁,其母近两年未监护,暂由其邻居照顾。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伐桩检尺记录,证实案涉采伐桢楠树地点位于江安县小地名“观音桥坪子”。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砍伐桢楠树桩情况,经对伐桩检尺,五株桢楠直径分别为39、38、35、43、40厘米,蓄积合计3.3516立方米。1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川绿盾[2019]鉴字第4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安县村民魏某华山林的5株被伐林木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树种,该树种属于国家Ⅱ级重点?;ぶ参?。16.证人证言华某1、刘某1、谢某1、雷某1、姚某1、阮某1、郭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与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岳某、车某、魏某华、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7.原审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举证的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证实原审被告人周某给了原审被告人车某2株桢楠树的采伐许可证及原审被告人车某办理了木材运输证的事实。18.原审被告人魏某华的辩护人举证的一般缴款书,村委会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退赃11000元及平时无不良行为。19.桢楠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证明原审被告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责任的方式及标准。
国家重点?;ぶ参镨彘?株,立木蓄积3.3516立方米,其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镒肪科湫淌略鹑?。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某积极退缴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的姐姐魏某1代原审被告人魏某退缴赃款9000元,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魏某系初犯、偶犯,并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审被告人魏某主动退出赃款,愿意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予以确认,请求对原审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魏某家有小孩无人照顾,希望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周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前两次对主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在第三次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及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周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系初犯,积极退赃,当庭认罪认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联系购买、砍伐桢楠均是魏某,所获价款也是由原审被告人魏某等人进行分配,原审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无收购桢楠的故意,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在非法采伐涉案桢楠树前,与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进行通谋,进行分工,各原审被告人均是按照分工共同实施犯罪,本案各原审被告人之间不构成主从关系,故对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宋某无前科,当庭认罪认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原审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某在非法采伐涉案桢楠树前,与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进行通谋,进行分工,各原审被告人均是按照分工共同实施犯罪,本案各原审被告人之间不构成主从关系,故对原审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岳某在明知原审被告人魏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さ闹参?,为牟取利益,居间交易国家重点?;ぶ参镨彘?株,立木蓄积3.3516立方米,其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镒肪科湫淌略鹑?。原审被告人岳某知晓公安机关传唤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前三次均作不实供述,仅第四次才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原审被告人岳某系自首及原审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岳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岳某曾因犯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ぶ参镒锉慌写τ衅谕叫倘炅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原审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岳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在该件事情中没有一定要谋取利益,请求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明知涉案桢楠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为牟取利益,居间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さ闹参锸率登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根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车某经原审被告人岳某谎称涉案桢楠树有合法手续后,到兴文县滩子口查看涉案桢楠树,当时其确实不知道涉案桢楠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其后经与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交谈后,对涉案桢楠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是明知的,在原审被告人周某答应去找其他采伐许可证冒用后,为牟取利益,还是对涉案桢楠树予以收购并出售,属故意犯罪,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镨彘?株,立木蓄积3.3516立方米,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镒肪科湫淌略鹑?。原审被告人车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虽主动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在法庭审理时也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但为了逃避打击,从到案至法庭审理均表示是公安机关传讯后才知晓涉案桢楠树无合法手续,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公诉机关认定原审被告人车某系自首及原审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车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车某积极退缴赃款2400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提出车某收到原审被告人周某2株桢楠树的采伐许可证是合法收购,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5株,且车某按市场价支付了这批桢楠价款,与起诉书指控的获取非法利益不相符,原审被告人车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锏谋缁ひ饧?,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明知桢楠树是国家重点?;ぶ参?,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家重点?;さ闹参镨彘?株,非法出售给他人,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镒肪科湫淌略鹑?。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二原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确认。根据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二原审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该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二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魏某华、陈某退缴的赃款及供本案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油锯1把,依法应予没收。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原审被告人岳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锏男形?,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珍稀植物物种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桢楠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的造林设计,应当由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周某、岳某共同补种桢楠树65株并承担15年的造林管护责任,或者承担代为补种、管护桢楠树的生态修复费用26915元,以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周某、岳某在法庭审理时均表示愿意实施生态修复,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及情节,要求各原审被告人亲自补种桢楠树不切合实际,可由各原审被告人连带承担代为补种、管护桢楠的生态修复费用26915元,由其他组织代为补种、管护,达到修复生态目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人车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二、原审被告人岳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三、原审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四、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五、原审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六、原审被告人魏某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扣押的犯罪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九、对原审被告人车某退缴的赃款24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退缴的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华和陈某退缴的赃款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由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承担因破坏生态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26915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车某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事实和理由:1.当时确实不知道该批桢楠无采伐许可证,本案系原审被告人岳某谎称该批桢楠有合法手续向上诉人车某出售,上诉人车某于第二天得到2株桢楠砍伐的合法手续,且本案中上诉人车某按市场价支付了这批桢楠价款,上诉人车某购买的桢楠树中有两株是合法的,不应当认定为5株;2.上诉人车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供述在被传唤时才知晓案涉桢楠无合法手续,只是一种辩解,并没有否定涉嫌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3.上诉人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外,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是针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不是针对针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车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锸粲谇榻谘现?,无法律依据。岳某上诉理由:只是应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要求,介绍原审被告人车某与原审被告人周某认识,没有买卖桢楠,事后是原审被告人周某主动给了2000元辛苦费。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岳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交易环节是居间介绍,其曾因犯罪而较为谨慎,且极力劝说原审被告人周某等人少砍点树,从整个情节看,上诉人岳某所起的作用非常小,主观恶性不大,且上诉人岳某在该件事情中没有一定要谋取利益,请求法院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周某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2.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事实和理由:1.本案联系购买、砍伐桢楠均是原审被告人魏某联系,也是根据原审被告人魏某的安排和指示去联系砍工,所获价款也是由原审被告人魏某等人进行分配,上诉人周某主观上无收购桢楠的意思,在本案中只是辅助角色,系从犯;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虽然是第三次才作了如实供述,但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讯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3.一审期间向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检举揭发了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锏男形?,并提供了相应线索,但未被采信,导致量刑过重;4.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深,没有前科并积极退赃,当庭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查明,2019年3月26日,周某如实供述与魏某、宋某(宋八)一起非法购买、采伐桢楠树5株的事实,并于当晚到宋某家中,叫其到公安机关自首。次日,宋某到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4月11日,魏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上诉人车某、岳某、周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周某的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两个罪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ぶ参镒锖头欠ㄊ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ぶ参?、国家重点?;ぶ参镏破纷?,原审被告人魏某、岳某、周某为了出售桢楠非法牟利,针对同一批桢楠树,先后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采伐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锖头欠ㄊ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锪礁鲎锩?,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周某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锖头欠ㄊ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锒云涠ㄗ锊坏?,应予纠正。二、关于上诉人车某、岳某、周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关于上诉人车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经查,2019年3月6日,经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传唤,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于2019年1月8日晚经岳某介绍,在兴文县多筒桢楠木材并付款20000多元,以及收购桢楠树时询问过岳某关于该批桢楠树手续问题等事实,以上供述与岳某和周某供述相互印证,能认定车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便车某辩解称其不知道该批桢楠树无合法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因此,上诉人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车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上诉人岳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经查,2019年3月8日,经江安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传唤,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供述了2019年1月初,介绍车进(车某)向周姓男子购买桢楠树,以及次日代周收了车进20000多元树款等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岳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予认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周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经查,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虽然是于2019年3月26日第三次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与魏某、宋某(宋八)一起非法购买、采伐桢楠树5株的事实,但当时公安机关对周某、魏某、宋某非法购买、采伐桢楠树的犯罪事实并未完全掌握,尤其是魏某和宋某是否参与非法采伐收购、采伐桢楠的事实,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起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对周某在公安机关对其传唤时,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了与魏某、宋某一起非法收购、采伐、运输、出售桢楠树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周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三、关于上诉人车某非法收购、出售桢楠树的数量问题经查,2019年1月9日,周某交给车某的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是2018年8月16日至9月16日,由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和竹业局颁发的,车某非法收购桢楠树的时间是2019年1月8日晚,收购地点是兴文县,与该许可证上记载的许可采伐时间、地点均不一致,因此,上诉人车某及其辩护人称该2株桢楠有合法手续,应予扣除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虽然是针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但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铩扒榻谘现亍钡氖勘曜际遣握辗欠ú煞ス抑氐惚;ぶ参镒锏氖勘曜贾葱?,因此,上诉人车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关于上诉人周某是否属从犯和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在与魏某、宋某共同非法收购、采伐、出售桢楠树过程中,具体负责联系砍工、提供运输工具、与车某商谈价格等事项,与魏某、宋某等人分工合作,不宜分主从。至于周某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周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属实,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属从犯,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五、关于上诉人岳某在犯罪中的作用问题经查,周某是经岳某居间介绍认识了车某,最终促成周某等人非法出售桢楠和车某非法收购桢楠,且岳某获利3800元,岳某对此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上诉人岳某提出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上诉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桢楠树5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且情节严重;上诉人车某、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桢楠树5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魏某华、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桢楠树5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且情节严重。上诉人车某、岳某、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对上诉人车某、岳某依法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周某,一审判决虽然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对其量刑与有自首情节的宋某相同,因此,本院不再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和上诉人周某、岳某的上述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珍稀植物物种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一审判决根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和上诉人周某、岳某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车某、岳某、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六、七、八、九、十项,即“原审被告人魏某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犯罪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对原审被告人车某退缴的赃款24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退缴的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赃款9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华和陈某退缴的赃款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审被告人魏某、周某、宋某、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承担因破坏生态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26915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二、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车某、岳某的量刑部分;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3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中对原审被告人魏某、宋某、上诉人周某的定罪部分;三、上诉人车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岳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原审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上诉人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原审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ぶ参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唐福均审判员李红彬审判员张雪萍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莉书记员陶涛
2021-02-050次
翠屏区。辩护人高源,执业证号15115201210151939,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英贵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雪琪担任记录,被告人牟某及其辩护人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6月13日0时40分,被告人牟某驾驶出租车送被害人刘某回宜宾县。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牟某和被害人刘某下车,在副驾驶位置旁继续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先动手打被告人牟某后,被告人牟某将被害人刘某打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刘某右眼角出血有伤口,额头右方流血有伤口,下门牙齿脱落两颗。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左下颌中、外切齿缺失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牟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牟某是防卫过当;2.牟某有自首情节、3.牟某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0时40分,被告人牟某驾驶出租车送被害人刘某到宜宾县。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动手打被告人牟某后,牟某将被害人刘某打倒在地,然后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卢某的行为致被害人刘某右眼角受伤,右额部受伤,下门牙齿脱落两颗。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左下颌中、外切齿缺失属轻伤二级。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牟某得知民警通过卡口拍摄的车牌号在查找车辆驾驶员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牟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5000元,刘某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牟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因被害人刘某的女婿李伟报案至宜宾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而案发。2.现场勘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宜宾县口的情况。3.卡口照片,证实牟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后驾驶出租车逃离时经过卡口的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宜宾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从天网监控中拷贝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5.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6月15日,民警到宜宾戎州巴士运业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川Q×××××出租车驾驶员信息。牟某得知后,于次日到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驾驶出租车在附近殴打刘某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6.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头部受伤,被告人牟某手指受伤的情况。7.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实经宜宾骨科医院诊断,被告人牟某轻型脑伤、左手第二指撕咬伤,右肘部软组织擦挫伤;双膝部软组织擦挫伤。被害人刘某右侧面部皮肤裂伤,右枕部皮下血肿,左侧切牙断裂伤。在宜宾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好转出院。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左下颌中、外切牙损失属轻伤二级。9.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牟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了谅解。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牟某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称2017年6月13日凌晨0点14分左右,他在高速路宜宾站口打的回,说好30元车费,当时车上还有一个人,在园B区下车。他到后,拿了100元给司机,司机只补了他65元,从而发生争执,司机见他一直拿着手机,以为他要打电话喊人,司机就说开车把他拖回上车的地方,开车准备走,他就去抓方向盘,司机又把车停了。司机就喊他下车并先下车来到他面前,他也下车,他怕司机打他,就先扇了对方一耳光,司机冲上来抓住他衣领,他就记不到咋过受伤的了。后来旁边有个男子吼司机,司机就开车跑了。他坐在地上歇了几分钟,才给他女婿李伟打电话,李伟到现场后才报的警。12.证人曾某,4的证言,证实她当时在3号门岗附近吃烧烤,突然有人说打起来了,他就过去看。他看见路边停得有一辆的士,旁边有一个人正压在另一个人身上打。他吼了一声,那个人起身开着的士就走了。他看见被打者眼睛附近有一条口子,一直在流血,牙齿好像被打掉两颗。13.被告人牟某的供述,称2017年6月13日凌晨,他开着出租车在江北拉生意,先有一个人要到园,不久又有一个男的要到二二四,男的和他说好车费30元。到皖宜小区后,他就问乘客在二二四哪里,乘客说到,他就说要加5元车费,对方没有说话。车到了阿里巴巴那个口子,男子说下车,然后拿了100元钱给他,他补了对方65元,对方就不下车,并说自己一直打的都是30元,他就说送那人回起点再把钱退给他。然后就开车准备走,对方就抓他的方向盘。他的车剧烈抖动,他就赶紧熄火下车,对方也下车,他就问对方为什么抓扯他的方向盘,对方就一拳给他打来,他没有还手,就用手指着对方叫对方不要动手打人,对方又挥拳过来,他用左手去挡,对方就逮住他的左手用牙齿咬,他就用右手挥拳过去打对方的头,对方还是没有松口,他就用右手挽住对方的肩膀把对方按倒在地,又打了对方一拳,这时旁边有个男子在吼,他就赶快开车跑了。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牟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牟某超额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牟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先出手打牟某,这有双方的言词证据予以证实,但之后争执过程中,牟某是不是进行防卫才伤到了刘某,只有牟某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辩护人提出“牟某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蒋友根人民陪审员王茂英人民陪审员李万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蛘咝姓Ψ?。
长宁县律师文集
2022-07
26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示例如下: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查看2022-07
26财产支付应付费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申请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二、终止清算指的是什么企业清算时,应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清算费用和形成的清算损益?!扒逅惴延谩闭嘶粲诔杀痉延美嗾嘶?,用于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咨询费、利息净支出.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等。三、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司法救济(一)公司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此条规定,债权人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二)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和清算申请权。股东解散请求权:按照公司法183条规定,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之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有效运行失灵,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时,其他所有内部途径无法解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时,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查看2022-05
11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怎么判刑(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二)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惫赜诙蕴蹩罟娑ǖ睦斫?,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蛘卟蝗衔欠缸?。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知道,我买了生育险,我生第一胎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吗?这带薪产假...
共2条回复>>现在柯桥区失土农民还可以一起补交15年吗
共1条回复>>去年合作医疗没交钱,今年交钱,现在手术可以报销了
共2条回复>>我父亲骑电车过黄灯时,被电动三轮车撞得重伤。三轮车有什么责任?电动三轮...
共3条回复>>老人有三个儿子,死了两个还剩一个,死了的儿子有子女,那么老人该谁来赡养...
共1条回复>>我想问一下,发现丈夫在外面出轨生了孩子,但是找不到关于孩子的信息。怎么...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友情链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