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将人意外打骨折怎么办 2小时前
答 人伤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br/>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
问 我是厨师,快过年了想辞职,老板不给,我该怎么办? 3小时前
答 要是辞职了,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
问 公司每月发工资不准时,辞职说月底发工资还是拖了十天,现在还没发,我该怎... 3小时前
答 单位拖延发工资,可以直接找单位索要;如果不发的,在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的...
问 被大货车撞伤 应怎么理赔 3小时前
答 大货车撞死人了之后,应当及时停车,?;は殖?,并联系救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
问 你好在吗 线下交易被骗 商家电话打不通 发信息不回怎么办 昨天22:53
答 <p> 网上被骗处理方法: </p> <p> 1、...
问 你好,律师,盗窃行政拘留七天的案件有案底吗? 昨天22:16
答 你好,盗窃的具体情况需要了解u
问 我小区加装电梯,我买的是二手楼,二楼平台已经为旧业主使用,我改如河索取... 昨天21:30
答 当时有没有合同 呢?合同上有没有写二楼平台
? 我交了上海金,换了工作老板说要交外地金,我能交吗? 5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 反保全在交通事故中有什么作用吗?对方保存了我的车 35分钟前
答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
? 二审判决再申申请已被高院驳回提走抗诉能在中院提起抗诉吗! 昨天22:42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 下雨天,电车闯红灯,车辆拐弯被撞,骑电车人受伤住院,责任怎么认定啊 昨天22:06
答交警部门在划分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双方责任时,唯一依据就是以事故现场真实情...
? 您好,请问再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如果方因病离去,该夫妻的子女如何分配财产... 昨天22:04
答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具体的子女抚养问题
? 下水主管道堵了,物业不管,怎么办? 昨天21:52
答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ㄒ唬?、行政途径,业主可向当地政府...
? 律师,两个11岁的孩子闯入老人,造成两处骨折,如何赔偿 昨天20:56
答你好:报警解决解决依法处理
问 我是c1的驾驶证,驾驶了套牌摩托车被交警捉到了,罚单代码是5704A,... 昨天21:25
答 你好!建议咨询交管部门处理的。
问 请问监管人是担保人吗? 昨天20:57
答 监管人 和担保人是不一样的
问 套牌怎么处罚的,c1本,会不会吊销驾驶证 昨天20:46
答 套牌按照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处罚
问 您好!我想问一下货车停在村道缷货,我过去刮到了车门,谁的责任? 昨天20:16
答 方便说一下具体的情况嘛 是挂到什么车门了呢?
问 我们是净人费,业主开始没有说开发票合同中要没有规,结算时求开发票,请问... 昨天16:46
答 你好!这个你可以和业主协商处理的。
问 在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昨天16:09
答 你好,你可以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举报
问 我们小区想成立业委会,但是开发商不配合怎么办? 昨天15:25
答 小区业委会的成立需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
佛山地区
禅城区律师案例
2021-03-240次
。同时企业应当多多注重研发,我所是深耕广州佛山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所(双证所),代理撰写了了大量高质量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专利布局、专利检索,愿与广大当事人共创美好明天!民事判决书原告:任某,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人:张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所。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某家居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张某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某家居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某家居厂、张某共同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包括取证费、律师费、侵权产品购买费)10万元;4.某家居厂、张某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任某依法获得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256068.7,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15年10月,任某发现某家居厂通过该厂在阿里巴巴上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由该厂制造的被诉产品,上述行为令任某的专利产品销量大大减少,给任某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经比对,被诉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张某为该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支付宝账号,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与某家居厂构成销售、许诺销售的共同侵权。某家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该厂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任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256068.7。该专利的第3年年费已缴纳,缴费日期为2016年3月8日。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艾灸熏蒸,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2016年7月14日,佛山市版权?;ば嵊θ文车纳昵?,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输入网址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网,在该网站供应商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分别点击进入该店铺“首页”“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页面,对搜索结果和相关内容截图保存并形成原始证据包,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网页截图显示该店铺“首页”包括“富源木桶厂家专营店15年专注于木桶生产专业品质值得信赖”“畅享中华养生体验健康生活”内容,展示“进口橡木”“香椿木”“香杉木”三款养生艾灸桶图片,图片如附件二所示。网页截图还显示该店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该店铺“公司档案”包括“联系人张某、成立时间2008年9月20日(已认证)、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员工人数201-300人”内容;“工商注册信息”包括“通过第三方认证、经营范围:……木片加工……木制容器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商品零售贸易”以及“富源”注册商标等内容。任某主张上述三款养生艾灸桶即为本案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某家居厂、张某确认上述店铺由某家居厂经营,认可该店铺的相关网页内容,但不认可上述电子证据固化证据。任某当庭提交上述快件,称从未拆封过。某家居厂、张某确认该快件完好,无开封痕迹。当庭拆封该快件,内有艾灸桶一个,桶内装保健艾灸养生仪说明书、养生艾灸桶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并封装收据一张。其中艾灸桶使用说明书标注“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永福路22号”,说明书正面产品图片与前述聊天中发送的产品照片相同;收据显示价格及产品名称,盖一公章,任某称经查询该公章所示单位并未工商注册登记。上述艾灸桶即为任某指控的由某家居厂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该产品正面贴有“富源”铁质铭牌,“富源”标识与前述网页展示的“富源”注册商标相同,产品图片如附件三所示。某家居厂、张某称任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无法确定真实性,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欧春录并非某家居厂员工;即便聊天内容真实,也不能证实某家居厂存在制造行为,且聊天记录中明确说没有现货;收据并非某家居厂的收据,公章名称并非某家居厂,不能确定是某家居厂向任某销售了被诉产品;任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支付宝账号是张某的,即便是张某的,因张某是某家居厂投资人,该收款行为并非销售行为,任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另查明,某家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万元,投资人为张某,成立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主营项目类别为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范围是锯材加工、木片加工、单板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木制容器制造等;商品零售贸易。上述事实,有任某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缴费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佛山市版权?;ば岬缱又ぞ莨袒ǜ?、佛山市版权?;ば嵘缁嵬盘宸ㄈ说羌侵な?、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账单截屏打印件、快递单、顺丰速运查询网页打印件、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打印件、商事登记信息工商档案资料查询件、投资人履历表、发票及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任某是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专利号为ZL201430256068.7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合法有效,任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关于某家居厂、张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任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家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展示了三款养生艾灸桶产品图片,某家居厂确认上述店铺由其经营,对店铺的相关网页内容不持异议,本院据此认定某家居厂许诺销售了该三款养生艾灸桶产品,某家居厂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任某还主张某家居厂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因任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能显示完整的订购产品过程;所涉网页截图系某家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中展示的,相关产品图片与当庭出示的未开封快件中所附说明书上的产品图片相同,系聊天对方主动提供的,被诉产品实物与前述产品图片亦相同;快递单显示的“寄件人富源”与某家居厂的个体字号近似,装车地点白云钟落潭镇与某家居厂住所地为同一镇,“收件人佛山市狮山镇××××余女士,电话150××××8019”与聊天记录中的此内容相同;支付宝账单截屏打印件系应聊天对方欧春录提供的账号转款发生的,金额及相关账户信息与聊天记录中内容对应;被诉产品实物上所贴标识“富源”与某家居厂进行许诺销售时展示的注册商标“富源”相同,任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彼此间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确信被诉产品实物由某家居厂销售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虽然某家居厂、张某主张欧春录并非某家居厂工作人员,亦不认可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并否认支付宝账号是张某的,但其并未提交反证,亦无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某家居厂经营范围虽具加工、制造,但因产品实物所贴“富源”铭牌可拆卸,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厂址与某家居厂的住所地不同,收据所盖公章亦非某家居厂,任某称该公章所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无证据支持,且无进一步证据证实某家居厂存在制造行为,本院对某家居厂制造侵权产品的指控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称张某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帮助行为,本案所涉支付宝账号虽与张某相关,但任某没有证据证实张某与某家居厂之间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某家居厂具有完整、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张某作为该厂投资人,其对某家居厂销售被诉产品的收款行为,不宜扩大为个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其不应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任某对张某的指控,本院予以驳回。关于某家居厂、张某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某家居厂未经任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し段У牟?,侵害了任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任某诉请某家居厂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任某一方系通过预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证据证实某家居厂具有库存侵权产品,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任某无证据确定其因某家居厂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某家居厂的侵权获利,本案又无明确具体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予以参照,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某家居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某家居厂的经营规模,任某申请了电子证据固化、购买了侵权产品、实际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确实发生了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考虑其合理必要性,本院酌情确定某家居厂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30000元,超过该部分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的共同赔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某家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任某为该厂投资人,应当对某家居厂的上述赔偿责任中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一、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任某专利号ZL201430256068.7、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张某对上述第二项中的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的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佘朝阳人民陪审员吴桄辉法官助理刘小艳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后视图左视图附件三: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图片后视图左视图
2021-03-170次
代理方:被告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件最终结果:通过成功无效原告专利、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启示:被起诉专利侵权不用慌,做为被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辩护2.现有设计抗辩,指专利申请之日前就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公开渠道公开了,主要指专利、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版公开、展览公开、网站公开、朋友圈公开等等公开形式公开了、专利缺乏新颖性;4.不相同不相近似抗辩,通过比对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如果发现与专利存在区别特别,并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个区别特征不属于等同替代,则属于专利不相同不相相似也不构成侵权,这些亦是非常专利的技术活,如我们这种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给出的专业意见才更加专业有用;专业律师团队分析以及比对,给出专业比对意见,法官接纳后则我方无责以上为几种常用的被告抗辩方法,但说易行难,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办是最聪明的当事人。当然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是强国强企的必由之路,超一流企业靠标准、一流企业靠商标、二流企业靠专利、三流企业靠苦力,期望你力争上流!感谢你的阅读,如何觉得有收获,欢迎转载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388号经营者:孙某岳,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厂(以下简称仙*北**厂)、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仙*北**厂和孙某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530153481.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模具;二、判令仙*北**厂和孙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三、判令仙*北**厂和孙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し段У奈侍舛?、仙*北**厂和孙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第一,关于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4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与事实查明部分所述一致,将该上述现有设计分别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两者或在边框形状、腰条设计上不同,抑或在边框底部是否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差别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应当认定上述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属于不同的设计。至于仙*北**厂和孙某认为将第20123047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靠背”、“腰条”和第2014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特征组合叠加,可以得到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设计,但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是物理上相对独立或者视觉上可以分割的部件,而第2014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底部边框与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一体设计,该连接件属于物理上不可分离以及视觉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而,一审法院对于仙*北**厂和孙某以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第三,关于以佛山市版权?;ば岬缱又ぞ莨袒ǜ婕埃?016)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相关QQ空间相册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观相近似的产品照片,相关产品照片的最早上传时间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但是考虑到QQ空间内容可以通过设置阅读权限、要求阅读验证等方式加以保密而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因此将相关图片上传至QQ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关内容必然为公众所知悉,故而,在仙*北**厂和孙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知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其以上述证据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第五,关于发件人为“信和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一审法院认为,单凭该证据无法认定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判断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该收件人是否真实存在,从而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抑或说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銮一チ畔⒕哂胁蝗范ㄐ院涂尚薷男?,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被改变或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在吴某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仙*北**厂和孙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该证据内容。三、如若构成侵权,仙*北**厂和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北景钢?,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或仙*北**厂因侵权获得利益以及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2.侵权产品属于办公家具产品中的中间产品;3.侵权产品销售价格;4.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生产、销售;5.吴某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仙*北**厂、孙某共同赔偿吴某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此外,吴某起诉要求仙*北**厂和孙某销毁生产模具、侵权产品和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吴某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信和塑料厂和佛山市渝航塑料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两公司的成立时间;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答辩状,拟证明在无效程序的口审中QQ空间363****81打不开,不对外开放;证据3,(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2622号公证书、佛山千一家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公证书显示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30日通过QQ邮箱发送文件,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是2006年6月5日才成立的,拟证明邮件内容是可以修改的;证据4,第311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拟证明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不足以认定QQ空间的真实性,而QQ空间公开的图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证据5,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信和塑料厂的销售记录,拟证明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未销售过专利产品。仙*北**厂和孙某对以上证据一二四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三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吴某;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厂、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邱某审判员喻某书记员陈某
2020-08-270次
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现有设计抗辩成立;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吴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某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张某的QQ空间、吴某单位推销产品使用的业务QQ空间、案外人XX五金用于对外销售产品的QQ空间,均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公开时间早于本案主张权利的专利权申请日。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够成立。吴某答辩称,QQ空间的证据是可以修改的,包括时间和图片均可以任意修改。张某是吴某经营的工厂的管理人员,张某应当明知在本案专利申请之前,所涉外观设计是商业秘密,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公开了所涉外观设计。再者,本案专利设计要点是XX图,QQ空间的图片没有完全公开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53015××××.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模具;2.判令张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吴某为涉案专利名称为“椅背(888)”、专利号为ZL20153015××××.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16日,最近一次交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3日,案外人孙某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注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安装在座椅上的椅背,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观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XX图。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XX图表示,涉案专利为椅背的边框,从正面看边框的整体形状呈上宽下窄的梯形,中部有横向连接的腰条,边框底部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边框顶部向后弯折,边框内侧呈倾斜的斜面,两侧边框各有3个安装孔,底部边框下部有4个安装孔;边框中部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纵向的栅格;底部的连接件的两侧内各有四条纵向的凹槽;从侧面看,边框侧面四周有一圈凹槽,下部向前弯折呈大约120度的钝角,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根据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11830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11月2日,霍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恩民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安庆市XXX经营场所,该场所有“安庆市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志。在该处汪恩民提取了其所称是通过QQ订购并由物流公司送货的轮椅产品,产品分别来自北仑XX家具塑料配件厂、XX塑料五金家具。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相关产品实物进行了封存。经当庭指认,吴某主张来自XX塑料五金家具的两款椅背产品中腰条为矩形边框、内有纵向栅格的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予确认。庭审中,吴某主张在本案涉案取证过程中支付的被诉侵权产品货款系汇入张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此提供了名称为“佛XX大”QQ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身份证、名片、订货单、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及中国农业银行回单等证据,并据此主张张某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查,上述QQ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订货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金额与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的收款人户名、账户、金额等信息可以相互印证。对此,张某则认为吴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生产行为,也不能证明涉案公证实物为其销售,但其对收取了685元的货款并没有提出异议。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张某在本案中提交了包括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开模协议书》,电子证据固化光盘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XX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以及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28”的邮件等证据。经查:第一,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日分别为2013年4月10日和2014年6月4日,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文献进行比对。如第2012****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图片所示,该外观设计的椅背边框从正面看整体形状为近似上宽下窄的梯形方框,中部有横向连接的腰条;边框的顶边呈向外的弧形,顶部呈向后倾斜的斜面,两侧边框下部略微内收,底边为平直;边框内侧略微向内凹进为一圈较窄的内框;边框中部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横向的格栅,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两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边框具体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边框顶部向后弯折,边框前窄后宽、内有凹槽,顶边及左右两边有安装孔,而上述现有设计的两侧边框下部略微内收,顶边呈向外的弧形;二是腰条设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腰条内有纵向的栅格,而上述现有设计的腰条为横向的栅格;三是底部设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边框底部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内有纵向的凹槽,而上述现有设计的椅背部分的底部平直,没有向前延伸、与椅子座板底部固定连接的连接件。如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图片所示,该椅背边框设计整体为近似上宽下窄的梯形方框,从左视图和右视图观察,整体形状弯曲近似“S”形,上部的弯曲弧度较小,腰靠部位向前突出,边框底边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连接件呈向外打开的八字形,向下倾斜,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该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一是腰条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纵向的栅格,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腰条呈不规则棱形,内有横向栅格;二是边框上的安装孔位置及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边框上的安装孔沿边框底边及两侧呈“U”型分布,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上的安装孔沿边框四周呈“口”型分布;三是被诉侵权产品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水平向前延伸状态,而上述专利文献的边框底部连接件为向下延伸状态。庭审中,张某主张将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分别公开的靠背、腰条、靠背连接件等设计特征组合叠加后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没有明显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吴某则认为现有设计抗辩只能是专利文献的逐一对比,不能组合对比。第二,根据张某提供的《开模协议书》显示,张某代表“XX塑料厂”在2013年9月10日与“X盛模具厂”签订协议,约定由X盛模具厂为XX塑料厂制作产品模具。在该开模协议书尾页附有相关产品图片,但没有记载具体的设计参数,同时该协议书第三条“模具所有权”中约定,X盛模具厂未经XX塑料厂同意,不得将模具图纸技术告之他人。吴某确认XX塑料厂为其经营的企业,也确认张某为其前员工,也没有对《开模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认为开模协议是内部技术资料,不是公开的资料。第三,佛山市版权?;ば岬缱又ぞ莨袒ǜ婕埃?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使用QQ号“36****281”、“36***824”登陆腾讯QQ,从上述账号的空间相册显示,最早在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15日等时间点已上传张某所称的使用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设计的椅子产品的相关图片,但是上述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抑或第31466号公证书均没有体现QQ空间中的相关产品图片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以及何时开始向公众开放。第四,至于《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等证据显示,该两本宣传画册使用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基本相同设计的产品图片,但上述宣传册并非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实对外发放时间,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关证据的途经。第五,对于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XXXXX28”的邮件。经查,该邮件存在于QQ邮箱363×××@qq.com中,其所有者为张某。通过当庭打开其中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XXXXX28”、发送时间为2014年5月5日的邮件,其附件中有一编号为888EA的图片,该图片展示了该型号产品的XX图,产品为椅子,有腰靠,扶手部位遮挡了部分椅背,不能清晰展示椅子椅背的完整细节。吴某不认可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并主张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性。另查明,吴某向张某购买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和另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两款产品共支付了货款人民币685元。吴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张某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请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使用专用模具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依法应当受到?;?。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し段?;2.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3.如若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し段У奈侍飧荨吨谢嗣窆埠凸ɡā返谖迨盘醯诙罟娑ǎ骸巴夤凵杓谱ɡǖ谋;し段б员硎驹谕计蛘哒掌械母貌返耐夤凵杓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弊罡呷嗣穹ㄔ骸豆赜谏罄砬址缸ɡň婪装讣τ梅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返诎颂豕娑ǎ骸霸谟胪夤凵杓谱ɡ废嗤蛘呦嘟掷嗖飞?,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し段??!比缫簧蠓ㄔ菏率挡槊鞑糠炙?,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产品类别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亦无不同意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二、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北景钢?,张某提交了包括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开模协议书》,电子证据固化光盘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以及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等证据,分别评述认定如下:第一,关于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与事实查明部分所述一致,将该上述现有设计分别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两者或在边框形状、腰条设计上不同,抑或在边框底部是否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差别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应当认定上述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属于不同的设计。至于张某认为将第20123047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靠背”、“腰条”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特征组合叠加,可以得到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设计,但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是物理上相对独立或者视觉上可以分割的部件,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底部边框与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一体设计,该连接件属于物理上不可分离以及视觉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而,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以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第二,对于《开模协议书》,从该协议书第三条“模具所有权”中约定“X盛模具厂未经XX塑料厂同意,不得将模具图纸技术告之他人”等内容看,签订该协议本身不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且该协议虽然有制作相关产品模具的约定,但是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模具已经被制作完成,也无法证明模具被交付使用于相关产品的生产,更无法证明相关产品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实际生产而公开。因而,张某以该《开模协议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以佛山市版权?;ば岬缱又ぞ莨袒ǜ婕埃?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相关内容作为现有设计资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相关QQ空间相册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观相近似的产品照片,相关产品照片的最早上传时间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但是考虑到QQ空间内容可以通过设置阅读权限、要求阅读验证等方式加以保密而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因此将相关图片上传至QQ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关内容必然为公众所知悉,故而,在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知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其以上述证据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第四,至于《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宣传册并非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实对外发放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合法途经取得相关证据及取得时间。据此,张某以上述宣传画册中相关图片作为现有设计依据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五,关于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一审法院认为,单凭该证据无法认定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判断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该收件人是否真实存在,从而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抑或说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銮一チ畔⒕哂胁蝗范ㄐ院涂尚薷男?,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被改变或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在吴某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张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该证据内容。综上,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均不能成立,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三、如若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应当认定为是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痹诒景钢?,虽然张某否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是结合吴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显示的相关订货单、报价单、张某个人银行信息及银行回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张某也不能对收取685元货款的事实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吴某提出张某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至于吴某还主张张某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其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北景钢?,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或张某因侵权获得利益以及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2.侵权产品属于办公家具产品中的中间产品;3.侵权产品销售价格;4.侵权行为的形式为销售;5.吴某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吴某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此外,吴某起诉要求张某销毁生产模具、侵权产品和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限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吴某第ZL2015301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限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维权费用);3.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吴某负担人民币980元,张某负担人民币13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张某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期间,张某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号为ZL20153015××××.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吴某对该审查决定书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无效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无效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审查结论错误。QQ空间的图片和时间存在改动的可能性,本案所涉QQ号码掌握在对方手中,对方完全有可能改动QQ空间的图片和时间。而且,QQ空间的内容向所有用户公开,需要设置“所有人可见”的权限,该权限设置的时间无法确定。吴某就该无效决定正在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砬址缸ɡň婪装讣τ梅扇舾晌侍獾慕馐停ǘ返诙豕娑ǎ骸叭ɡ嗽谧ɡ秩ㄋ咚现兄髡诺娜ɡ蟊蛔ɡ瓷笪被嵝嫖扌У?,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北景冈诒驹荷罄砉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吴某据以起诉的本案ZL2015301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吴某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吴某;张某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邱永清审判员肖少杨审判员叶丹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宋薇薇书记员谢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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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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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知识产权海关?;?应如何进行报关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け赴干昵?,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审查。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法律、法规?;?,是否海关?;さ姆段?,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随附文件是否齐备等。发证。海关总署认为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权利人。凡是准予备案的,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け赴钢な椤?。
2022-01
12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含哪些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为。(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在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也应当与侵权的情节程度相适应。(3)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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