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请问怎样查询老公和谁一起去的足疗店 3小时前
答 你为何举报足疗店?足疗店有违法行为吗
问 请问下原土地租赁协议还在,到期后和地主方没有签续租协议,续租期间只是付... 3小时前
答 土地永久租赁合同中,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如果其他部分的效力不...
问 老板的实际工资和刚开始说的不一样,这是侵犯知情权吗? 昨天22:28
答 职工拥有工资支付的知情权。用工单位会依法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
问 在国企上班,因自己操作失误造成同事受伤怎么处理 昨天22:28
答 你好,你的同事可以主张工伤赔偿,至于你这里,则根据你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
问 老师,我正在私校读书,要转学,但是学费提前交了,可是老师不退怎么办 昨天22:08
答 私立学校不退学费犯法。如果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者是提前结束学业的...
问 在外面集训学校视为不读咋办 昨天21:53
答 你好,依据双方之间协议约定办理
问 您好,试岗期不给工资合法吗?人事提前说了 昨天19:28
答 不合法,试用期不给工资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一维护...
? 农村村长和一村委有权随意把别人你地以承包舡型式承包出去吁 4分钟前
答你好,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通过其...
? 老一辈留下来的一块宅基地。原宅基地还有我的树木,请问我对原宅基地还有使... 30分钟前
答有办过宅基证使用权证吗?没有证没有四至图的话,法律这种情况下很难帮上忙
? 律师您好,想咨询个问题。男女同居十年,男方出轨,女方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1小时前
答具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我试用期有十天了,我辞职,老板说试用期不干了没工资,请求法律咨询 1小时前
答试用期职工可以辞职?!独投贤ā返谌咛豕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
? 但是上海没有房产,其他都符合廉租房要求,我不在房产里面。这会导致我无法... 1小时前
答你好!直接去廉租房申请部门询问
? 工伤认定下来,没有去鉴定,在家休养有工资 1小时前
答您好,需要建休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
? 你好,我在个人的鞋店上班,老板不干了,不给工资,我们没有合同怎么办,还... 3小时前
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问 你好,我想请问下试岗一天不给工资合法吗?人事提前说了 昨天19:26
答 试工期三天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依法享受取得报酬的权...
问 7月份我上了25天班辞职了,因为新店开业所以有半个月都在加班加到最晚是... 昨天19:01
答 你好!不合理,可以依法处理。
问 请问客户端电话是多少 昨天17:40
答 你好,请问什么事
问 分期乐购买的电脑如何退货? 昨天17:19
答 当事人在网购后进行退货的标准包括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
问 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规定?精神病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昨天17:13
答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该精神病病情完全不会影响行为人的行为辨认能力...
问 在超市柜台上捡到的钱包是偷的吗? 昨天15:53
答 在公共场所钱包被拿走算盗窃,受害人可以直接报警。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问 你好,请问下,自己亲弟弟欠银行钱没能力还,被起诉,会不会影响哥哥考公务... 昨天14:46
答 你好,不会影响,不涉及刑事责任都不影响。
贵阳地区
白云区律师案例
2021-08-170次
市钟山区xx烙锅店吃烙锅,李某平之妻张某某到烙锅店告诉李某平,有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打假麻将,叫李某平回去看看。李某平回到麻将馆劝参与打假麻将的杨某某未果,便安排段某兵在麻将馆外看好打麻将的人,自己返回烙锅店邀约李某、程某某等人到麻将馆教训打假麻将之人。李某平、李某赶回麻将馆内将被害人李某献带出后与段某兵对李某献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陈某持塑料凳朝李某献乱打,程某某赶到后持刀朝李某献背部刺杀。李某平劝开程某某等人时,李某献趁机逃往公路,被从对面赶来的高某等人围殴在地,李某、程某某追上参与殴打李某献,程某某持刀朝李某献的腿部刺杀。后几被告人各自逃离现场。李某献逃到公路边打车回家后,其妻将其送到六盘水市xx总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献系被单刃类锐器刺破左侧肺脏,导致失血过多死亡。2014年9月2日和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陈某庆、李某平、段某兵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平的协助下将李某抓获,在李某的协助将程某某抓获。2015年6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一并对其他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和其他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程某某家属委托周增银律师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周增银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卷宗并多次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并代程某某拟定上诉状,以被告人程某某应构成故意伤害为由进行上诉。二审过程中,周增银律师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在律师的多次协调下,被告人程某某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审过程中,周增银律师提出“程某某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明知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过重。希望改判程某某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贵州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增银律师的辩护意见。2015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对其他被告人一并作出判决。注:该案相关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21-08-190次
,该印章属于私章,被复制或盗用的可能性极大;周某某主张被继承人王某某有以印章代替签名的习惯,但据周某某提交的一份王某某生前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上有王某某的亲笔签名、手印及印章,以三种形式同时呈现以此代表王某某的意思表示,而一份处分财产体现被继承人死后意愿的遗嘱,却只有一枚印章作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即不符合王某某生前的签名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形式,不能代表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案情摘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与黄某1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系王某某与黄某1的独生子女。原告周某某系周某某和王某1之女,周某某于解放前加入国民党军队后一直未归,王某1于1948年去世,王某1与王某某系姐妹关系,原告在其母亲王某1去世后由王某某抚养成人。2005年8月20日,黄某1去世。2011年6月22日,王某某立下一份《口述遗嘱》,该遗嘱载明“因现有黄某坤、邓某兰在场,我现决定将永乐路那套住房产权移交周某某所管,今后此房屋一切权利属周某某所有,从此由周某某自行处理,与其他任何人无关。我现住的房屋作为黄某所有,以便今后出现争论,特立口述遗嘱为凭据。同时有法律效力??谑鋈送跄衬?,执笔人黄某坤,在场人周某某、钟某齐、邓某兰”。2011年8月3日,王某某去世。2012年2月7日,被告继承了坐落于云岩区北京路xx号xx栋1单元2层3号房屋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另查明,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环新xx号1-3-3号,原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某。在王某某去世前,原告的儿子因结婚需要就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14年,因该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被告遂于2014年9月1日向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该公证处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查明事实”部分第三项载明“根据黄某1、王某某的所有继承人黄某称:被继承人黄某1、王某某生前未就上述房屋财产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黄某1、王某某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第五项载明“现黄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父亲黄某1、母亲王某某所留的上述房屋遗产”。该公证处最终作出“兹证明被继承人黄某1、王某某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其女儿黄某壹人继承”的结论。2014年9月15日,被告依据上述《公证书》将云岩区环新xx号1-3-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贵阳市云岩区环新(永乐路)xx号1-3-3号住房一套由原告继承;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1948年其母亲去世时尚只有3岁,之后由其姨母王某某抚养成人,由此可以认定王某某与原告构成养母女关系。原、被告作为王某某的养女和生女均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实为代书遗嘱,且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应属有效。该遗嘱明确写明王某某名下的位于云岩区环新xx号1-3-3号房屋由原告继承,王某某生前居住的房屋即位于云岩区北京路xx号xx栋1单元2层3号房屋由被告继承,王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去世后,原、被告作为王某某的遗嘱继承人分别取得对上述两套房屋的继承权。2012年2月7日,被告将坐落于云岩区北京路xx号xx栋1单元2层3号房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即被告按照王某某所立遗嘱继承了王某某的遗产。原告虽然没有将位于云岩区环新xx号1-3-3号房屋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但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且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的儿子占有使用,即应当视为原告接受了继承。2014年9月15日,虽然被告依据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云岩区环新xxx号1-3-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但上述《公证书》是在被告向公证处作出“被继承人黄某1、王某某生前未就上述房屋财产立有遗嘱”的虚假陈述后作出的,被告的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并不因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而丧失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一审法院判决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判决:王某某的遗产即坐落于云岩区环新xx号1-3-3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某继承。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黄某不服该判决,遂委托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周增银律师和罗飞律师代理本案,并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王某某与黄某构成养母女关系错误,王某某与周某某仅仅为道德上的寄养关系,不能形成因收养关系而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原判决认为王某某将周某某抚养成人,就形成了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与事实不符。2、原判决认定《口述遗嘱》合法有效错误,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遗嘱人真实签字及手印。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口述遗嘱》所处分的房屋,不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属于王某某与黄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判决未区分财产的法定权属而直接适用遗嘱继承相关规定错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确认贵阳市云岩区环形xx号1-3-3号房屋由上诉人继承。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某承担。被上诉人周某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与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足够依据证实,周某某为王某某的养女。2、遗嘱是王某某让黄某坤代笔写的,在遗嘱出现之前,2010年王某某将房屋给周某某的儿子钟某某结婚居住,直到2014年因该房面临征收,黄某隐瞒遗嘱和周某某为养女的事实,通过公证称房产证遗失,补办了该房的产权证。3、周某某1997年退休后,对晚年的王某某与黄某1进行了照料,王某某留下遗嘱让周某某继承房屋是人知常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案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口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周某某与王某某、黄某1之间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三、周某某能否酌情获得遗产权。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口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本案中的《口述遗嘱》从其内容及形式上应属于代书遗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份代书遗嘱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形式要件。首先,代书遗嘱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名,作为遗嘱人身份证明的外在形式,以此体现遗嘱人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凭证。本案中,该份代书遗嘱仅有一枚印章,无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亲笔签名或者手印,该印章属于私章,被复制或盗用的可能性极大;周某某主张被继承人王某某有以印章代替签名的习惯,但据周某某提交的一份王某某生前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上有王某某的亲笔签名、手印及印章,以三种形式同时呈现以此代表王某某的意思表示,而一份处分财产体现被继承人死后意愿的遗嘱,却只有一枚印章作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即不符合王某某生前的签名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形式,不能代表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次,黄某坤、邓某兰、周某某、钟某齐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问题。周某某与钟某齐系夫妻关系,与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述二人当然不能成为该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颇忱び胫苣衬?、黄某系亲属关系,又黄文坤与邓兰系夫妻关系,故该份代书遗嘱中涉及的四名见证人(在场人)均为利害关系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第二、实质要件。该份代书遗嘱中涉及的两套房屋属于王某某、黄某1的夫妻财产,黄某1去世后,继承开始,黄某系黄某1之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王某某”不能处分黄某所应享有的继承份额。综上,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原判决认定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系认定事实错误,适应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被上诉人周某某主张王某某生前就将该房屋给其儿子居住,以此佐证遗嘱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居住使用权并不等于房屋的所有权。周某某的儿子在2010年前就已经居住在上诉人黄某所有的房屋中,此后因其结婚,王某某将空置的房屋给周某某的儿子装修居住,是前一居住使用行为的延续,不能就此推定将该房屋赠与其子居住的行为是王某某将该房屋给予周某某继承的意思表示。综上,周某某不能依据无效的代书遗嘱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二、周某某与王某某、黄某1之间是否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不适用收养登记制度,但并不排斥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宗旨。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关系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予以规定,建立收养关系即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和制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较为明确的或者可推知的收养意思表示,即有将别人儿女作为自己儿女抚养的意思。本案审理查明,周某某在其母亲去世后,其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在其外公、外婆又相继去世后,已满12岁的周某某才与王某某、黄某1共同生活,王某某、黄某1的人事档案中对周某某称呼为姨侄女,周某某对王某某称呼为姨母、称黄某1为姨父,黄某称周某某为表姐或姨姐,在日常生活中,王某某、黄某1与周某某未以父母、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本案中,王某某与黄某1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在法律层面,上述二人仅有一名子女即黄某。在王某某与黄某1生前居住的房屋墙上挂有全家福,照片成员包括:王某某、黄某1、黄某、黄某的丈夫及儿子,该全家福中并无周某某;王某某与黄某1的墓碑上,亲人中也不包含周某某。因此,上述证据反映在王某某及黄某1的日常生活中并未将周某某作为二人女儿的身份进行抚养,周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证明王某某与黄某1将其抚养长大,但并未能反映或能推定出王某某与黄某1有将周某某作为其子女抚养长大的意思表示。第二、亲友、群众或者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者证明。本案中,周某某提交的2015年5月11日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根据水电第xx工程局档案室和重庆市xx镇提供的资料,周某某系黄某1、王某某养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合法性。王某某与黄某1在出具该份证明之前已经去世,且二人并不属于该辖区的居民,该居委会无权对王某某与黄某1的有关身份关系问题出具证明。2、关联性。该份证明中依据的“水电第xx工程局档案室”的证明,也仅记载周某某由王某某、黄某1抚养长大的事实,并未涉及双方是否为收养关系的问题。3、客观真实性。该份证明中依据的“重庆市xx镇提供的资料”为蔡x英、李x云、何x碧的书面证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试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但周某某提交的蔡x英、李x云、何x碧书面证词未经法院许可,无法核实三名证人及证词的真实性,而xx社区居委会却将未经核实的证言作为出具证明的依据,该证明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综上,该份居委会证明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对于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根据黄某提交的xx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记载在王某某和黄某1户籍上未出现过周某某的户口登记。关于群众、亲友是否公认为收养关系的问题,根据黄某申请作证的五名证人,均是王某某、黄某1生前的邻居、同事,五名证人均知晓周某某为王某某、黄某1的侄女,并不知晓周某某为其二人的养女。周某某申请的出庭的证人周x敏也只证实周某某12岁后由王某某抚养。因此,根据证人证言周某某与王某某、黄某1之间并未形成群众、亲友所公认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朋友、亲属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之规定,原判决仅以周某某与王某某、黄某1之间的抚养关系,认定双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周某某不属于王某某、黄某1的养女,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三:周某某能否酌情获得遗产权的问题。周某某主张其对被继承人黄某1、王某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钡墓娑?,王某某与黄某1生前均有退休工资,黄某及家人对王某某、黄某1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周某某成年之后并未与王某某、黄某1共同生活,基于王某某、黄某1的抚养之恩,以及王某某、黄某对周某某及家人的物质帮助,周某某经??赐展送跄衬车男形?,并不能成为该条款“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范畴,故周某某不能酌情分得王某某的遗产。关于周某某主张已经对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认定的事实及裁判依据并不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对周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综上,上诉人黄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二审法院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注:本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示。
2022-08-020次
司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pC站点、企业官网、手机站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小程序制作自定义开放型等平台搭建,合同签订后,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制作和交付义务,双方经多次协商,但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之后的协商中再次违约,故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办案思路和过程2021年10月,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分析案情后,案件与互联网等技术服务合同等有关,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依法代理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第一、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制作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咛酢疚ピ荚鹑巍康笔氯艘环讲宦男泻贤逦窕蛘呗男泻贤逦癫环显级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了合同款后,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制作和交付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多次延期,违约状态未得到有效解决。三、办案结果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经过法庭、调解员、律师的多方工作,该案得以调解解决,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也在经协商后得到了支持,达到了息诉解决纠纷的效果。
白云区律师文集
2022-08
01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醯诙罟娑ǎ骸胺蚱薅怨餐撇?,有平等的处理权?!狈蚱抟环椒且蛉粘I钚枰餐撇蕹ピ胨?,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睹穹ǖ洹返诙倬攀盘豕娑ǎ骸肮餐灿腥硕怨灿械牟欢蛘叨餐碛兴腥??!备莨餐灿械囊话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睹穹ǖ洹返谌倭阋惶豕娑ǎ骸按Ψ止灿械牟欢蛘叨约岸怨灿械牟欢蛘叨髦卮笮奚?、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笨杉?,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查看2022-07
28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引发的纠纷案件。2019年8月,卫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辆出租车交由刘某经营至2024年3月,押金4万元,提前解约不退还押金,管理费每月5500元。但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再未支付过管理费,卫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刘某认为受疫情影响,其已长期处于亏损营运状态,且腰椎、颈椎患病,无法继续营运,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作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租客刘某已无力履行并持续违约,涉案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刘某明显违约,但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不退押金,违约金标准过高,故酌定违约金为一半押金。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扣除应退还的押金后,刘某再向卫某支付租金1.2万元,判决现已生效?!睹穹ǖ洹返谖灏倭豕娑说笔氯丝梢越獬贤那樾?,该条款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因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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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收益、处分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谙执橐龉叵荡嬖谝欢ǖ牟晃榷ㄐ蕴卣?,情侣或者夫妻之间达成此类约定已较为常见。结合笔者一些实务经历,对涉及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赠与的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撤销权问题作一些简要梳理?!睹穹ǖ洹返?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备锰醯?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币虼?,只要符合一定的书面格式,有内容清楚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请求履行的,对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它是不能撤销的。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财产约定,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等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房产的归属,就认为已经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从而怠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币虼?,无论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还是离婚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之后,双方(特别是协议约定对房产享有权益的一方)应当尽快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才能真正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笔者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很久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到了出售房屋、办理银行贷款等涉及处分房产的时候才明白过户登记的重要性。此时当事人就只能去找那多年不曾联系的前妻或者前夫,请求对方帮助办理过户登记事宜,而这个时候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比较闹心的情况:对方可能不愿意配合,或者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才予以配合;对方听闻前妻/前夫还没有得到房产的所有权便产生了争夺财产的坏心思;还有的情况是,对方人已经过世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让事情变得复杂。虽如此,但不是说双方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没作用,签订了协议便享有协议项下权利,只是享有协议项下权利并不等于享有房产所有权,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对方依约履行义务,此问题就不在此讨论了。在明确前面要点之后,笔者简要梳理一下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撤销权问题。第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的撤销权问题。前文提到,《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蔽夜睹穹ǖ洹坊橐黾彝ケ嗝菜乒娑巳址蚱薏撇级ǖ哪J?,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一旦达成,双方必须履行,即任何一方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上述规定中并不包括“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或者共有”的情形,即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这种赠与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看上去和前三种颇为相似,但法律效果却有着巨大差别,因为在这种赠与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中,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实务中经常遇到这一特殊夫妻财产约定。情景一:张三拥有一套婚前房产,张三与李四拟结婚,但李四要求必须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与张三共有这套房,否则免谈;情景二:张三拥有一套婚前房产,结婚之后张三出轨,在多次乞求李四原谅之后,李四同意不离婚,但要求张三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上签字,将其婚前的那套房产约定给李四自己。前面所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中,问:张三是否可以反悔?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答案是:可以反悔,可以撤销约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薄睹穹ǖ洹返?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备锰醯?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备盟痉ń馐褪导噬细秤枇嗽肜嘈偷姆蚱薏撇级ㄖ性敕较碛腥我獬废?。第二,离婚协议中的撤销权问题。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钡?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备盟痉ń馐兔魅妨死牖樾橹猩婕安撇指钍蔽捶⑾执嬖谄壅?、胁迫等情形的,对于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予以驳回,这实质上就否定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的任意撤销权。即,离婚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反悔而单方面撤销约定。综上,笔者简单梳理了以下夫妻财产约定以及离婚协议中的撤销权问题,简单区分了“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几种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男女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却允许对赠与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赠与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亦或是离婚协议,往往都会涉及到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赠与情形,但通过梳理上述有关规定,笔者发现这么一种情况:只要是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一律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只要涉及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未办理产权变更之前)一律享有任意撤销权。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一样,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峥悸歉星橐蛩?,在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方面,我们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惟一的标准。既如此,为何会出现上述截然不动的差异,笔者甚为疑惑,改期再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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