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出租房子是丈夫名下,承租人违约,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吗 2分钟前
答 一、租住私人住宅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纠纷,出租人享有当然的诉权。如果...
问 你好,被两个人打,把对方其中一人打骨折,我有责任吗 1小时前
答 打架被打方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打方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过错...
问 公司忘记一年没给我交社保,工作一年后才开始交,我该怎么办 1小时前
答 用人单位一年没交社保,应当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未签劳动合同的,...
问 我是通过中介开始工作的。当时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前我就成了常... 3小时前
答 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情况,有可能会被扣工资,扣工资是否合法需要结合...
问 毕业前签的三方协议毕业后还未到期,协议还有效吗 今天 01:41
答 三方协议书毕业进入用人单位后无效。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
问 在公司上班6年 刚开始说有帮我交社保 现在一查 1个月都没交 今天 01:39
答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6年,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的,可以通过协商、投诉...
问 714高利网贷该怎么处理,怎么协商 今天 01:25
答 网贷上当后遇到高利贷的处理是协商解决,要求出借方减免利息到法律规定合理...
? 你好,麻烦问一下,孩子现在是17周岁,离婚协议抚养费的问题还有必要吗 9分钟前
答协议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痘橐龇ā返谌咛豕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 你好,男人从事铸造行业已经工作了10年。五十五岁可以退休吗? 13分钟前
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当我的车,买了商业险和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我的车有损坏,这个怎么理赔 18分钟前
答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
? 四个人合伙做事挣钱平均分一人工作中不慎摔成重伤医药费自己垫付其它人拒不... 25分钟前
答您好,可以要求支付
? 你好!请问河南远洋恒利诈骗现我们向谁起诉呢? 1小时前
答可以投诉调查确定
? 我在公司试用期内不干了,公司不给我工资我怎么办,我也没说不干就不干,我... 今天 01:45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是有工资的,试用期辞职公司不发工资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
? 小区地上停车位划线收费合理吗?车辆在园区内刮碰怎么处理 今天 00:19
答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般是要收取费用的。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开发企业,...
问 我在培训机构买了几个课程,过了一段时间,培训机构倒闭了,她向我要回买课... 今天 01:02
答 培训班退费的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可以先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
问 房子是丈夫名下,房子出租,妻子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承租人吗 今天 00:15
答 你好,婚后产生的都是共同财产的
问 你好,事情发生在2016年左右,帮朋友搬家扭到腰间盘突出,现在还可以起... 昨天23:48
答 那要看你的证件及合同是否齐全可以起诉
问 起诉离婚要怎么立案,要带些什么 昨天22:05
答 什么情况要起诉离婚呢,有争议
问 你好,去物流公司做货运司机,要求买车靠谱吗? 昨天22:02
答 你好,你目前的诉求是什么呢
问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 昨天22:02
答 你好,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
问 我在淘宝上面租号打游戏然后开挂搞封号了,现在店家那边要告我 昨天21:59
答 你好,是被对方起诉了吗u
广州地区
白云区律师案例
2022-07-150次
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经听证后不予处罚。1.案情简介2021年8月23日,H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工业园区检查时,发现Y公司正在将危险废物交给回收废品的个人Z先生。经查,Z先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H环境局立即给Y公司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10月26日,H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60万元,并告知有听证权利。Y公司立即申请了听证。2.经调查发现,Z先生几乎不识字11月2日,经律师同行推荐,Y公司委托我们处理。据Y公司介绍,被环保检查时,执法人员说不会处罚,只需配合做《调查询问笔录》回去交差就行。所以,当时Y公司顺着执法人员的话签了字,故笔录中写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11月4日,我们到H环境局阅卷。11月5日,我们到Y公司看现场,并向Z先生了解情况。当我们向Z先生了解情况时,年逾五旬的Z先生告诉我们他是文盲,只认识简单几个字,会签自己名字。我们问他是否认识笔录上的字,为什么要签字?他说不认识上面的字,是环保局的人叫他签的。3.听证会11月13日,我们出席听证会。此前,我们已经申请通知Z先生出席听证会,以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听证会上,我们拿了一张Z先生签了字的执法文件,让Z先生朗读,Z先生当场表示不认识。随后,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Y公司只让Z先生拿走废报纸,没有明确让Z先生拿走废油桶;(2)执法人员诱导不识字的老人签《调查询问笔录》,故笔录因执法程序违法而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一步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3)环境局在给Y公司的经理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时,未将二人分开,而是同时在一间办公室做笔录,违反了应当分开询问的规定,程序违法。4.办理结果听证会后,H环境局带着他们的法律顾问律师,又到Y公司调查。不过,这次Y公司坚称没有让Z先生拿走废油桶。此后,该案件一直没有消息。直到6个月后的2022年5月12日,H环境局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5.律师点评本案因环境局执法人员违法诱导H公司和Z先生做《调查询问笔录》,导致程序违法、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最终环境局根据依法行政的精神,决定不予处罚,体现了环境法治的进步。当然,企业朋友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严格落实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因其他原因在笔录上陈述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我是环境律师黎征武,7年环境专业背景,只做环保案件。如您有环保法律相关的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我们会继续发布关于环保处罚、污染环境罪、污染纠纷、环保工程合同等方面的文章,欢迎关注。
2022-08-100次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将案涉《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认定为同时签署并互相关联。1.本方一审律师当庭反馈的事实有误,《协议书》的签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一审律师愿意作为证人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情况说明,关于该部分的实际情况应当以袁*庭后提交的《关于开庭时法官所问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及情况说明》为准,即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不用再顾及情面,才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内签署了当年贷款时就本该签署的债务隔离协议书。2.《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并非同时签署,各自为完整、独立的协议?!缎槭椤非┦鸬氖奔湮?020年8月18日,且该协议末尾也明确注明“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逼浔旧硎粲谝环萃暾?、独立的协议。而《离婚协议书》的实际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明显在《协议书》签署时间之后,且是在冼*的胁迫下才与之匆促签署。同时,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冼*于2020年8月12日仅将《离婚协议书》发予袁*,并未提到过《协议书》,如两份协议签署均为以离婚为目的,互为关联,则没有理由在商议的过程中冼*仅将其中一部分发予袁*确认。二、一审法院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规定,撤销《协议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1.冼*具备充足的社会阅历和专业知识,完全知晓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其对《协议书》的内容和签署程序不存在任何误解。即使涉案两份协议是同时签署的,但《协议书》作为一份完整、独立的婚内财产协议,无需以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其生效条件,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条件为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备案,就必然存在因对方反悔不愿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而导致离婚协议不生效的风险。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过高等教育,几十年间经营多家大型企业,有专业律师为其签署协议把控风险,且冼*远比袁*年长,人生阅历也远比袁*丰富,还经历过两段婚姻,其完全有能力清楚了解两份协议分开签署所带来的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对此有所预判。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全职太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仅是希望冼*在外所欠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此外,冼*在2020年7月20日发予袁*的短信当中,也多次提到:“冼*的债务从没想到要袁*来承担,这个袁*可以放心”、“企业的贷款,冼*也是自己承?!?,由此可见,冼*对于该笔1100万元的贷款,自始就自愿由其个人承?;箍钤鹑?,也从未提到必须以袁*签署放弃房产的离婚协议作为条件?!缎槭椤返哪谌荼臼舴蚱匏降恼媸狄馑急硎?,是双方对婚内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冼*对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不存在任何误解。2.《协议书》是夫妻之间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不应当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首先,冼*具备足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绝对不处于也没有理由处于危困、缺乏判断力的状态。其次,婚内财产协议天然会因夫妻之间存在感情、家庭、道德、伦理等诸多复杂的因素而不具有普通人所认为的公允性,因此不能简单、草率地以普通合同关系来处理家事纠纷。冼*在2020年7月13日发给袁*的短信当中明确提到:“我签了改写的协议,并不是我不知道你的意图,我是想我们有共同的儿子,儿子是无辜的?!薄澳愀男吹男槲仪?,我知道你的意图,但我还是拿出诚意和责任签了,因为我们有共同的儿子?!庇纱丝杉?,签署《协议书》是冼*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冼*为了家庭和儿子所作出的让步和妥协。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应予以撤销。最后,(2020)粤0113民初16570号生效判决袁*连带承担7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其要求冼*承担债务1100万元,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方答辩被上诉人冼*答辩称,一、《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皆为袁*于2020年8月18日同时自愿签署的。首先,袁*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在2020年8月21日被冼*胁迫签署,但袁*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查明其次,《离婚协议书》是在2020年8月18日与《协议书》同时签署,而非2020午8月21日,具体理由如下:1.(2020)粤0113民初16570号判决载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本案事实,本案认定如下:“……4.2020年8月18日,冼*与袁*因感情不和,自行签署《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因此,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系于2020年8月18日签署作出事实认定。2.2020年8月21日凌晨00:01:54,冼*称“离婚协议书签了,什么时候办离婚手续?”,袁*回复“两件事很简单,我没功夫陪你一遍一遍的重复……”。在该回复中,袁*默认离婚协议书已经签署,而此时8月21日才刚刚开始,根本不可能是袁*一审中陈述的“8月21日袁*回家里看孩子的时候”。3.袁*多次表达“同意离婚,前提是把袁*从那1000万元债务撤出来”,即袁*与冼*协商离婚时始终是把债务与离婚两件事共同处理的,并未单独将两件事分开讨论。同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冼*在2020年7月仅将《离婚协议》的打印件交给袁*。袁*在一审答辩中确认“收到离婚协议书后并未表示同意……以后再商量”,在上诉状承认“冼*于2020年8月12日,仅将《离婚协议书》发予袁*,而并未提到过《协议书》”。因此,双方确认的事实是2020年7月起,双方一直就《离婚协议》如何签署进行协商,从未单独就签署《协议书》进行协商。从常理推断,双方不会忽然抛下正在协商的《离婚协议书》,未就离婚条件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单独签署《协议书》。二、袁*主张《协议书》是独立的文书,并非为离婚做准备,与事实不符。1.袁*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自认《协议书》是为离婚做准备,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应当认定《协议书》是为离婚做准备。2.《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高度相似,二者不可分割,足以让人产生《协议书》就是《离婚协议书》第四段的误解,冼*签署《协议书》时,误以为能发生的婚后购买房产归冼*所有的同时,债务也由冼*承担的法律后果。3.冼*签署《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考量,其承担债务以获得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前提。袁*在双方短信沟通及《离婚协议书》上均确认“房屋归冼*所有,债务由冼*独自承?!闭庖徊撇峙浞绞?。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是用于共同财产,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公司为冼*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的收益最终也归于冼*所有。又因公司收益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袁*有权主张分割。番禺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冼*向李家骋所借的7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袁*亦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该房产权益。因此,袁*与冼*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根据公平原则,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袁*主张婚内财产协议不受公平原则调整并无依据?!独牖樾椤吩级?,冼*如获得婚后购买的房产愿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债务包括草然堂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为购买房屋借款700万元,然而该房屋的价值仅为1300万元左右,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因此《离婚协议》已经是冼*退让和牺牲的结果。2020年9月30日,冼*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冼*、袁*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袁*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冼*诉称冼*、袁*为夫妻,2020年5月起双方协商离婚,2020年8月11日冼*向袁*发送《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冼*于2019年7月12日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冼*所有,冼*无需对袁*进行补偿;约定双方有约1100万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冼*获得房屋的对价,该1100万元由冼*承担。此后双方一直就离婚协议如何签署进行协商,2020年8月18日,袁*表示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但要把离婚协议第四条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单独摘录出来,同样的内容要多签署一次,袁*取出打印好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书》,要求冼*先行签署,因《协议书》与《离婚协议》的抬头、字号跟字体完全一致,冼*误以为《协议书》只是将《离婚协议》的第四条单独摘录出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与《离婚协议》一致,为让袁*安心,冼*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又签署了《协议书》,签署上述协议后袁*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导致《离婚协议》无法生效,此时冼*发现根据《协议书》,冼*要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但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双方一直以来的协商及同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可知,冼*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冼*承担1100万元债务的对价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该《协议书》不是冼*的真实意思表示?!独牖樾槭椤返谝惶踉级ㄋ阶栽咐牖?。第二条第1款约定冼*于2019年7月12日购买的位于番番禺区南村镇××大道东××花园××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冼*所有,剩余房款由冼*自行支付。第四条第1款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冼*作为借款人与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作为冼*获得第二条第1款房屋的对价,冼*同意银行债务由冼*承担,袁*对此不承?;箍钤鹑?;第2款约定除上述债务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均为个人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若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被第三人追偿的,欠款方需负责解决,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欠款方应予以赔偿?!独牖樾槭椤纺蟹铰淇畲τ少?签名,女方落款处由袁*签名,无签署日期《协议书》载明:1.冼*、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冼*作为借款人,袁*作为担保人与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冼*同意银行债务由冼*承担,袁*对此不承?;箍钤鹑?。2.除上述债务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均为个人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若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被第三人追偿的,欠款方需负责解决,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欠款方应予以赔偿?!缎槭椤仿淇畲δ蟹角┟赣少?签名,女方签名栏由袁*签名,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庭审中,冼*、袁*对《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双方签名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袁*称签订《协议书》是双方为离婚作准备,处理1000万元债务的问题,《离婚协议书》是冼*起草的,2020年8月21日袁*回家看孩子时冼*给袁*签署,袁*一开始不愿意签,因冼*态度强硬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不认可。冼*称上述《离婚协议书》与《协议书》是在2018年8月18日同日签订,当时无第三人在场,袁*将《离婚协议书》交予其签署,其核实与之前向袁*发送的离婚协议文件内容大致相同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之后袁*又拿出《协议书》给冼*签署,要求对《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债务问题明确,其当时看《协议书》的内容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的内容大致相同,为让袁*放心就在《协议书》上签名,后来才知道袁*在双方签署协议书次日便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案件现判决不准予离婚。冼*同意按照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的。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未持《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袁*称《协议书》所涉的1000万元债务是冼*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袁*作为其配偶签字,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冼*也一直承认为其个人债务,不让袁*承担。冼*称其同意承?!缎槭椤?、《离婚协议书》中所涉1000万元债务的对价是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多次确认冼*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冼*所有,《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紧密关联,冼*误以为该两份文件是一个整体才统一签署,袁*对《离婚协议书》不予认可,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承担共同债务显失公平。冼*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冼*于2020年8月12日向袁*微信发送“离婚协议”,袁*回复收到,并表示需要给律师看一下;短信记录中,2020年7月13日冼*称“我在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离婚所有的债务我承?!?,袁*称“我的要求是离婚后这笔债务法院或银行是无权向我追偿的但现在你的解决方案,离婚协议里声明这笔债务不用我?!?、“签完变更我会跟你签离婚协议”,冼*问“是不是解决这个就可以离婚”,袁*回复“是”、“我要求撤债务生效了再签离婚协议”;民事起诉状中袁*起诉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其中要求分割的夫妻财产包括涉案房屋及咨询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袁*对微信聊天记录、民事起诉状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该聊天记录中冼*发送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电子版,也确认短信是发送到袁*手机号码的短信。庭审中,冼*、袁*确认上述协议中所载明的1000万元的债务系冼*与*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的贷款,袁*也在贷款协议上签名。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的过程与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冼*请求撤销《协议书》有理,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协议书》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冼*、袁*签订的《协议书》是发生在双方协商离婚的过程中,系准备离婚为目的。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因涉及的债务金额巨大,双方对此争议也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的聊天记录多次提到上述《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足见该两份协议无论在签署时间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紧密相关,因此综合起来予以认定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与实际情况。再次,袁*称涉案银行债务属于冼*个人债务,但《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均约定涉案1100万元的银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还明确约定作为冼*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对价,冼*同意上述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袁*不承担责任。但《协议书》则在载明上述债务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时,删除了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内容,直接表述为全部债务由冼*承担。在双方就巨额债务争议很大,也无就其他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处理作出倾向和有利于冼*安排的情况下,冼*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直接承担巨额债务与常理不符。最后,从袁*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与相关诉讼请求来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后,并未持相关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离婚,袁*于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次日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观上存在以《协议书》阻却《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可能性。同时,袁*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还要求分割上述银行债务所涉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如不否定《协议书》的内容对冼*而言显失公允。故综上分析,冼*主张误签《协议书》,且《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判决如下:撤销冼*与袁*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另查明:二审期间,袁*提供了以下证据:1.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冼*在2020年8月22日上午11时20分向袁*表示:“现在我们签了离婚协议书,我要求下个星期我们去办理离婚”,并发图片进行确认,印证《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符合常理。2.(2020)粤0113民初16570号判决书,拟证明袁*在短暂的两三年婚姻生活中已经承担了7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在本案当中冼*与袁*协商免除袁*在公司的债务,符合公平原则。冼*质证称,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1.袁*将冼*发送的短信里面“、”改成了“,”,是不是袁*故意误导法庭?事实上冼*所有的短信都是使用“、”,这是冼*的使用习惯。2.在2020年8月20日冼*已催促袁*办离婚手续,也能证明《离婚协议》签署并非2020年8月20日。3.袁*对《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陈述是前后矛盾的,也证明了袁*做了不诚信的陈述。4.袁*认为只要其不承担债务就愿意签署《离婚协议》,而不是其所说的先把债务解决了再讨论签署《离婚协议》。二、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番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70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购买婚后房产,应当由袁*与冼*共同还款。冼*提供了以下证据:(2020)粤0113民初16570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00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法院已认定向李家骋所借的7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袁*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房产,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另,该判决认定:“2020年8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签署《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袁*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在该案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真的在出借给冼*之后是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法院已查明清楚,但是并没有权力认定与诉讼标的无关的《离婚协议》和《协议书》的具体签署时间,并且该两份证据材料与案由毫无关联,该份判决证明袁*与冼*承担700万元的夫妻债务,袁*已经支付了对价,所以袁*与冼*签署《协议书》免除冼*对外所借的企业经营债务,不存在显失公平。冼*发给袁*的短信,“我签了改写协议,并不是我不知道你的意图”,“你改写的协议我签,我知道你的意图,但是我还是拿出了诚意和责任签了”,这两句对话可以确定冼*清楚知晓单独签署《离婚协议》和《协议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协议书》只是免除了袁*不应该承担的1100万元债务,而并不是强加给冼*的。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撤销《协议书》的法定情形,本院对此分析如下:一、2020年8月18日,冼*与袁*签订《协议书》,约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作为借款人、女方作为担保人与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银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男方同意银行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对此不承?;箍钤鹑??!辟?与袁*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1.房屋: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剩余房款由男方自行支付……四、夫妻共同债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作为借款人、女方作为担保人与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银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银行债务尚有1000万元本金及约100万元利息未偿还。作为男方获得第二条第1款房屋的对价,男方同意银行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对此不承?;箍钤鹑??!币蛩阶詈蟛⑽丛诿裾中槔牖?,故《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二、《协议书》作为一份独立的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首先,根据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冼*明确表示:“但我自己的债务从没想到要你来承担、这个你放心”、“我在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离婚所有的债务我承?!?,可见冼*是一直表示愿意承担银行债务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其次,《协议书》篇幅不长,仅有一页,内容也不复杂,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正确理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签署《协议书》的法律后果,故《协议书》是冼*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仅就签署《离婚协议书》进行商议,并未就《协议书》的签署进行商议。冼*称双方是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高度相似,造成其误认为签署两份协议书能导致债务由其承担的同时房屋亦归其所有的法律后果,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双方均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是冼*与*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的贷款,该贷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袁*并无参与公司经营,离婚后由冼*承担该笔债务,符合常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综上,《协议书》是冼*与袁*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袁*、冼*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袁*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00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冼*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本
2022-08-100次
2021年3月7日起按LPR上浮5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出售鸡腿、鸡翅、鸡胸等冻品生意。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生意往来。双方在微信建立群聊,被告及其公司员工每日在群聊中向原告下单,原告按单安排发货,双方一直按先发货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进行。期间被告多次欠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直至2021年1月14日,被告公司财务与原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800700元。2021年2月16日,被告股东之一汪某某承诺于2021年3月6日前付清尚欠货款8007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付清。综合各项证据,原告认为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向被告送货,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尚欠货款800700元。另外,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6日付清货款,现逾期未付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方答辩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但双方因价格和产品质量问题,最终没有结算。2.在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中,戴某某非被告员工,由其签名的11张送货单对应的货物被告均未收到,对应货款金额为93900元。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鸡爪、鸡胸、鸡翅等冷冻食品,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群“**先冻品”向原告发出订单需求,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将送货单发送至该聊天群。原告提供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的送货单,分别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日期等信息,收货单位及经手人栏分别有林某某、李某某、毕某、谢某、黄某某、吕某某、戴某某等人签名,其中戴某某签名的11张送货单所载货物总额为93900元。原告在聊天群“**冻品”中发送的送货单包含了上述戴某某签名的11张送货单,被告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账号“**不萌~”沟通货款结算及支付问题,“**不萌~”多次向原告发送结算表格截图,并发送“旧款还欠772950元”“12月16日至17日冻品款已结清”“以后来货,每天结”等文字信息;2021年1月,原告向“****~”询问“靓女把货款转过来啊”,“****~”原告发送了结算表格截图并问“还欠:800700元,这个数对不对”,原告回复“对”,上述表格记载了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的货款金额,合计800700元,并备注“总款:900700元-100000元预付款=800700元”。被告辩称“****~”的账号使用人系被告的统计人员而非财务结算人员,故该员工在微信中发出的信息仅系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金额进行的统计而非最后的结算,该员工无代表被告进行结算的授权。被告系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汪某某、陈某。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的股东汪某某催收货款,其中2021年2月16日原告向汪某某询问“新年好,汪总那些货款什么时候转过来???”,汪某某回复“在元宵节后一周内应该3月6号一定可以到位给你”;3月2日原告问“汪总我的80多万货款什么时候跟我结???”,汪某某回复“好”“会安排好”。原告还提供其与汪某某的电话录音,原告在电话中亦向汪某某催收货款,汪某某表示希望分期支付。被告提供了“**先冻品”群聊天记录及部分送货单,显示同类商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不同,被告在微信群中曾向原告反映某批次的鸡爪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退货,原告同意了被告的退货要求。原告称双方交易的商品价格因市场行情变动而存在变化,属正常情况,且双方就价格通过协商确定了;就被告辩称有质量问题而退货的商品,原告并未在本案中主张相应的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电话录音等,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通过微信等方式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通过微信群“**先冻品”发出订单需求,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将送货单发送至该聊天群,被告未在该群中提出异议,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提出异议,故应认定被告确认原告在群中所发送货单列明的送货数量与金额。被告辩称未收到戴某某签名的送货单所列明的商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的账号使用人系被告员工,原告与其聊天记录中包含有多次结算、对账、催收等记录,应认定该员工有权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辩称该员工并非结算人员、双方并未最终结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向原告发送的结算表格截图及聊天文字内容载明被告尚欠800700元,且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应认定该数额系经原被告确认的结算金额。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00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虽然有理,但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货款人民币80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00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自2021年3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18元、保全费4524元,由原告黄**负担100元,被告某某公司负担16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裁判日期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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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11时即有权向BB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亦自此起算,故AA公司起诉本案确认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AA公司对BB公司享有的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金钱债务,在AA公司对BB公司2000万元债权于2006年2月18日履行期届至,到2008年2月17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BB公司对AA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亦处于可履行之状态,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综上,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本案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已经成立,AA公司与BB公司即已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具备法定抵销要件,AA公司抵销权成立。本案中,AA公司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无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1年BB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2012)闽民初字第1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后,AA公司遂即在该案中提出债务抵销之主张,当属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自难谓其怠于行使抵销权。综上,AA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行使抵销权并无不当,双方债权已经抵销。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AA公司与BB公司互负的2000万元到期债务已抵销。
查看2022-08
11到赵某的个人财产,更重要的是涉及赵某和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该保证条款直接影响到冯某的财产利益。冯某现对合同内容中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冯某作为赵某的配偶在财产共有人处未签署姓名。故赵某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某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某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某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某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某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查看2022-08
11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XX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虽未与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XX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XX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XX不再具有向孙某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孙某关于补发解聘后工资、支付赔偿金及返还垫付的“五险一金”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孙某长期在麦达斯系公司工作,受麦达斯控股调任而赴XX任职,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XX应参照孙某任职时的薪酬对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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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的城镇医保是在张家界市办理的,但目前在邵阳市就医,请问是否可以报...
共3条回复>>网络用车易道用车拖欠司机钱不给 这属不属于 诈骗 欠我们的钱还能否给我...
共3条回复>>你好,男人出轨了,不低头,不怎么说好话,我现在回娘家不接他们家的电话,...
共1条回复>>。我一个工人,在医院没有手术,已治好。不影响功能。请问能评伤残吗?
共1条回复>>品牌是妻子的名字注册的,我去招加盟商,我签了加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共3条回复>>你好,,我一个朋友欠我钱6年了,至少还没还,可以起诉他吗?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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