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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与研究
作者: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量:0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500万以上。
不过,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降低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观点分析
针对职务侵占罪,律师可以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为目的、社会危害性四个方面来进行无罪辩护。
(一)犯罪主体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需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受害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的职务属性是这类犯罪主体最显著的特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还包括: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的村基层组织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员工。
(3)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
(4)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
针对犯罪主体,律师的辩护要点主要为:
1.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这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重点。其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人员分两类:受国有公司委派的能成为贪污罪主体,普通聘用的则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经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议任命的代表,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而非职务侵占罪主体。
2.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3.挂靠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4.个体工商户职工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二)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在刑法分则中多次出现,涉及到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1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多项罪名;其中,对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事先业务占有或者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等条件而予以利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一界定,明确了职务便利的三种情形:“一是主管,二是负责,三是承办。主管是指审查、决策和批准等;负责是指管理、监管和保管等;承办是经手、占有、控制和支配等。这三种情形共同体现了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述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中的“职务便利”作了细化和延伸。除了上述因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事务而具有职务便利外,将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细化为行为人的职权对他人形成了隶属、制约关系,行为人利用这种基于自身职权而派生出的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针对利用职务便利,相关司法案例认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等于利用职务便利。
(三)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进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胺欠ㄕ嘉河小钡男形嚼?,第一类是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进行使用、处分等;第二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具有相同之处。但其亦存在区别,两罪主要区别体现在行为人的目的上,即是“使用”的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基于“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数额要求高、量刑轻,被告也多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观上只有使用故意,而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来进行辩解。
在“非法占有”方面,相关司法案例认为,为了要回本人股金及亲属的集资款本息截留货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主要是私有财产。本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侵害的法益为单位财产权。
当然,除了上述四个方面,针对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还规定: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