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六种遗嘱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谕芬胖鲇Φ庇辛礁鲆陨霞と嗽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其中,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代书遗嘱的要求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遗嘱形成方式不同,打印遗嘱为打印的方式,代书遗嘱为见证人代书的方式;签名和时间要求不同,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

       对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民法典》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需注意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属于视听资料,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按法律规定,需提供原始录音录像供核对。故对该种形式的遗嘱需考虑原始录音录像及载体的保留问题。